晋城煤业集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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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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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传感器的设置管理,根据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 本规范所称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对矿井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功能的系统。
第3条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所辖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第4条在进行采区设计、编写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5条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要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第6条通风部门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集团公司通风部门职责:
1、负责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内的各类传感器的安设位置、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进行设计规划,制定详细安设标准。
2、监督检查各单位在传感器安设标准方面的执行情况。
3、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部分对口业务的业务指导。
4、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重大事故,参与追查分析。
5、参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技术论证、选型、及验收工作
各子分公司通风部门职责:
1、负责传感器设置位置、数量、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的确定。
2、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部分对口业务的业务指导
3、负责参与本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事故的追查分析。
4、发生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时,负责落实原因和采取措施,并及时将超限原因反馈给监测部门。
第7条甲烷传感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版内必须标注传感器型号、安装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包机人、安装日期、更换日期等。
第8条瓦检工必须每班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对所辖范围内的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将结果报监测中心站值机员,监测部门要和通风部门协调,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第9条放炮地点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爆破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距离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30米,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
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及管理牌版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必须班班保持传感器在规定的距离范围内及正确位置上,并将监测电缆盘好,吊挂整齐。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设置
第10条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传感器进气口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当巷道高度大于2米时,传感器应加装人工升降装置。
第11条甲烷传感器的安设位置、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规定,同时断电值下调20%。
第12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井下作业地点的甲烷传感器应选择量程上限不低于40%CH4的高浓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应选择量程上限不低于10%CH4的甲烷传感器。
第13条采用一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1、用U型通风方式时,按图4-1-1所示设置:
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甲烷传感器T1不能控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3。
2、Y型、H型和W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见图4-2-1、4-2-2、4-2-3所示)
图4-2-1Y型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第14条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1、传统双回风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见图5-1-1
2、“三进两回”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见图5-2-1
图5-2-1“三进两回”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设置
3、“大U套小U”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见图5-3-1
5-3-1“大U套小U”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4、“五进一回”通风方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见图5-4-1
图5-4-1“五进一回”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第15条设置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见图6-1-1,甲烷传感器T0、T1、T2的设置同图4-1-1,专用排瓦斯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7,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8。
图6-1-1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第16条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口10-15米设置甲烷传感器T4。
第17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米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第18条采煤工作面在撤架回收过程中,应在回风系统中保留至少一台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19条单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见图7-1-1、7-1-2。
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风筒不能吹探头,应设置在与风筒相对位置),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混合通风时还应在压风机与抽风机风流重叠段设置甲烷传感器T3,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4。
图7-1-1单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图7-1-2混合通风单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第20条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双巷掘进甲烷传感器设置见图8-1-1,甲烷传感器T1、T2的设置同图7-1-1,在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3,在局部通风机前3-5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
图8-1-1双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设置
第21条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采用双巷或多巷平行掘进时,各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T1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5米,回风流甲烷传感器T2距回风巷口10-15米。
第22条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23条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见图9-1-1。
图9-1-1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第24条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见图10-1-1。
图10-1-1装煤点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第25条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在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见图11-1-1。
图11-1-1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第26条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室内必须设置至少1台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0.5%CH4,断电浓度为≥0.5%CH4,断电范围为泵站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排瓦斯出口下风侧30米处设置的栅栏外侧1米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巷道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时,实现报警、断电。
断电值为巷道允许瓦斯浓度最大值,断电范围为瓦斯抽采泵站电源。
第27条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28条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内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29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盘区进风巷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30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局部通风机前3-5米处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31条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具体设置标准参考晋煤集通字[2013]887号文。
第32条选煤厂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1、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2、封闭的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3、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宜设置甲烷传感器。
4、井下煤仓、地面煤仓上口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具体设置位置为距煤仓盖往下300mm处,距仓壁不小于200mm。
5、均质混煤场:
设置在堆料机顶部皮带上悬空安装1台甲烷传感器。
6、井下煤仓、地面煤仓下口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具体设置位置为给煤机放煤口下风侧5-10米处。
7、矸仓、外运定量仓下口由于处于露天状态,可不安装甲烷传感器。
8、洗煤厂、煤仓甲烷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应符合附表1的规定。
第33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在超前支护范围内设置甲烷传感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三章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第34条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布置在巷道的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第35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应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可设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回风巷,报警浓度为≥0.0024%CO。
第36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地点设置在距工作面迎头10-15米处,报警浓度为≥0.0024%CO。
第37条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第38条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宜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第39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第40条采用隔烟式火炉供暖的进风井筒,井底应安设至少一台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为≥0.0024%CO。
第41条施工钻孔时在钻孔下风侧300~500mm处,宜安设传感器或在与钻孔同高的巷帮上悬挂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报警浓度为≥0.0024%CO。
第四章温度传感器设置
第42条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第43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分别设置1台温度传感器。
温度传感器的报警值为≥30℃。
第44条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第45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矿井的自燃发火观测站(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温度传感器。
第五章风速风向传感器设置
第46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和总回风巷应安设风速、风向传感器。
第47条采掘工作面混合风流处、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应安设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
第48条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的20%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六章矿用风压传感器设置标准
第49条主要通风机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第七章开关量传感器设置
第50条局部通风机主、副风机开关每一路负荷侧都应安设设备开停传感器。
第51条局部通风机每一级电机应分别安设一台设备开停传感器。
第52条主要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第53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第54条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第55条盘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
第56条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57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
第58条带式输送机驱动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附表1选煤厂、煤仓甲烷传感器设置情况表
甲烷传感器
设置地点
报警浓度
%CH4
断电浓度
%CH4
复电浓度
%CH4
断电范围
煤仓下口
≥1.0CH4
≥1.5CH4
<1.5CH4
煤仓下口20米范围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仓上口
≥1.0CH4
≥1.5CH4
<1.5CH4
煤仓上口20米范围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仓内
≥0.7CH4
≥1.5CH4
<1.5CH4
煤仓口20米范围内(不包括抽排风机)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仓内抽排风机
≥2.0CH4
≥2.5CH4
<2.0CH4
抽排风机电源
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0CH4
≥1.5CH4
<1.5CH4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
≥1.0CH4
≥1.5CH4
<1.5CH4
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返煤地道
≥1.0CH4
≥1.5CH4
<1.5CH4
返煤地道内全部电气设备
混煤场
≥1.0CH4
≥1.5CH4
<1.5CH4
混煤场内全部电气设备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0CH4
≥1.5CH4
<1.5CH4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附表2井下各地点甲烷传感器设置情况表
甲烷传感器
设置地点
甲烷传感器编号
安设位置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
T0
最后一排支架切顶线处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
T1
距工作面小于10米处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5
见图5-2-1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
T1
距工作面小于10米处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T2
距回风巷口10—15米处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T3
距工作面小于10米处
≥0.5%CH4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T4
距进风巷口10—15米处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工作面采用两条巷道回风的第二条回风巷
T6
距回风巷口10—15米处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专用排瓦斯巷
T7
距专用排瓦斯巷巷口15米处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
T8
距专用排瓦斯巷口10—15米处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煤机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机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掘进工作面
T1(压入式)
距工作面小于5米处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1(混合式)
距抽风机吸风口小于1米处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
T2
距回风巷口10—15米处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T3
距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口上风3—5米处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0.5%CH4
≥1.5%CH4
<0.5%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表2续
甲烷传感器
设置地点
甲烷传感器编号
安设位置
报警浓度
断电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双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
T3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双巷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0.5%CH4
≥0.5%CH4
<0.5%CH4
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
≥0.5%CH4
≥1.5%CH4
<0.5%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巷道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掘进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电源
采区回风巷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
≥0.70%CH4
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的进风侧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使用架线电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内装煤点处
≥0.5%CH4
≥0.5%CH4
<0.5%CH4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处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兼做回风井的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井下临时瓦斯泵站排瓦斯出口下风侧栅栏外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站电源
第八章信息及网络运行管理
第59条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队值班干部和矿调度台,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60条调度值班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矿值班领导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
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61条各矿监测队必须提前一天将有计划调试或检修传感器的地点和时间通过监测网络(或通风信息网)以电子邮件上报通风处、通信公司监测网络机房。
有计划调试或检修当天,矿监测值机员要和通信公司监测网络值机人员重新进行电话确认并对相关地点进行屏蔽。
严禁对未计划调试或检修传感器的地点进行屏蔽。
第62条各矿监测值机人员、通风处通风调度及通信公司监测网络值机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随时浏览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各矿井要每天至少一次将监测上传服务器和监测主机上的测点名称、类型、报警值、断电值等进行仔细对照,确保上传数据与主机一致,若出现监测上传服务器和监测主机不对照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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