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装饰合同工程量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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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装饰合同工程量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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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装饰合同工程量清单
附件:
合同工程量清单(B包)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全费用单价(元)
小计(元)
(一)
2、3号楼公共走廊和大厅墙面粉刷
1
内墙乳胶漆铲除(铲除旧墙面涂料)
m2
3410
5.28
18004.8
2
内墙乳胶漆粉刷:
⑴喷刷部分:
室内墙面
⑵喷刷遍数:
刮腻子三遍,刷乳胶漆三遍
m2
3410
21.96
74883.6
(二)
2号楼地下一层墙面粉刷
1
内墙乳胶漆铲除(铲除旧墙面涂料)
m2
1575
5.28
8316
2
内墙乳胶漆粉刷:
⑴喷刷部分:
室内墙面
⑵喷刷遍数:
刮腻子三遍,刷乳胶漆三遍
m2
1575
21.96
34587
(三)
3号楼一层西侧走廊墙面壁纸铺贴
1
内墙乳胶漆铲除(铲除旧壁纸墙面)
m2
120
11.67
1400.4
2
⑴刷界面剂2遍,满刮腻子2遍找平
⑵铺贴高档环保壁纸
m2
120
100.01
12001.2
(四)
4号楼公共走廊和楼梯间墙面粉刷
1
内墙乳胶漆铲除(铲除旧墙面涂料)
m2
1160
5.28
6124.8
2
内墙乳胶漆粉刷:
⑴喷刷部分:
室内墙面
⑵喷刷遍数:
刮腻子三遍,刷乳胶漆三遍
m2
1160
21.96
25473.6
3
⑴二、三、四层走廊原有轻钢吊顶拆除
m2
165
10.29
1697.85
⑵二、三、四层走廊顶更换集成吊顶(材料、样式等参照2号楼会议室吊顶)
m2
165
159.88
26380.2
⑶二、三、四层走廊更换集成吸顶灯
盏
15
288.73
4330.95
(五)
5号楼公共走廊和楼梯间墙面粉刷
1
内墙乳胶漆铲除(铲除旧墙面涂料)
m2
502
5.28
2650.56
2
内墙乳胶漆粉刷:
⑴喷刷部分:
室内墙面
⑵喷刷遍数:
刮腻子三遍,刷乳胶漆三遍
m2
502
21.96
11023.92
(六)
地下车库出入口墙面制作铝塑板
1
50*25铝合金方管外贴铝塑板
m2
545
200.69
109376.05
(七)
花房混凝土地面铺设
1
⑴原有地面铲除10cc
m2
107
44.7
4782.9
2
⑵制作混泥土地面10cc3:
1.25
m2
107
37.25
3985.75
(八)
铁艺围墙防腐刷漆
1
⑴除锈,刷防腐漆2遍
m2
420
23.49
9865.8
2
⑵刷面漆2遍
m2
420
17.07
7169.4
(九)
污水井加固
1
按规范做法重新加固
个
22
226.38
4980.36
合计(元)
施工总体要求
1、乙方服从甲方监管人员和甲方指定的监理公司、物业公司、工程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乙方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如施工过程发生变更,经监理公司确认,签订鉴证单。
3、合同签订以后,甲方组织乙方、监理公司、物业公司、绿化公司学员楼工程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有关责任和分工,商定有关事项。
4、乙方进场前,到物业公司办理登记备案,将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公章)交物业公司(乙方必须与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真实有效,乙方与施工人员产生的一切劳务关系和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并领取施工证。
施工期间工人统一着装,佩戴施工证,遵守甲方外来施工队伍管理规定和施工管理制度。
5、乙方遵守国家安全施工有关规定,保证安全施工,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问题,均由乙方承担,包括工人自身安全。
6、乙方遵守国家文明施工有关规定,保证文明施工,施工期间每天清理工作场地,确保人走场清,物业公司负责监督。
7、乙方负责保护施工场地甲方公共财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并恢复至原状。
说明:
如本要求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
外来施工队伍管理规定
一、现场施工管理
(一)施工人员必须按指定路线进入施工现场。
进入施工场地后,不得随意到其它部位活动。
(二)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后必须对施工人员所经过的公共区域做好成品保护(如地面、墙面),如有损坏需及时修复并按学院要求交纳管理费或赔偿金。
(三)施工人员进入学院必须佩戴施工证并接受物业公司检查,施工证不得转借,无施工证的施工人员不得进入院内。
(四)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严禁坦胸露怀,穿钉鞋或拖鞋进入管理区。
(五)严禁施工人员使用明火、天然气炉等燃气灶及电炉丝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在施工现场做饭。
(六)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严禁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乱扔垃圾等废弃物。
运送材料需包装整齐,建筑垃圾必须装袋,运送建筑材料、建筑垃圾须使用指定的电梯或楼梯。
(七)施工现场必须封闭作业,没有做隔断之前应该先进行围挡。
装修施工之前封堵室内新风、排风风口、遮挡风机盘管和烟感探头。
(八)施工严禁污染环境,如使用带有异味的油漆、涂料,须加强排风,开启室内窗户,将异味排出楼外。
(九)根据工艺需要必须进行动火作业者,必须到物业公司开具《施工动火证》,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人监护。
(十)施工单位要严格服从物业公司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的单位,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施工队停工离场。
(十一)施工现场严禁存放过量的易燃易爆材料。
(十二)严禁将腐蚀性、挥发性、凝结性材料倒入公共排水管道。
(十三)严禁改动承重构件、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等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十四)严禁擅自拆改水、电、暖、煤等各类管线及设施。
二、动用明火管理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允许正常动火作业的部位都必须办理《施工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二)凡允许用火和申请动火的部位,必须制定具体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检查和监督,同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操作。
(三)正常用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以备应急使用。
临时用火部位在用火前要清理现场的可燃物,配备消防器材,落实责任人方可动火。
动火后必须有专人看管,用火结束后经检查确无隐患后方可离开。
(四)动火前“八不”
1、防火和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易燃杂物未消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装过可燃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排除爆炸危险不动火。
5、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6、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
7、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8、无现场监护人不动火。
(五)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3、发生火情或爆炸事故要及时施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六)动火后“一消”
动火人员和现场工作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消灭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
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施工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济南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济南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济南市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告》《济南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工程建设及维修工作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政府采购委托专业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条学院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及维修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代表学院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施工管理内容包括施工人员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垃圾清运等。
第五条施工管理范围包括在院内施工的所有企业,含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市政服务企业。
第六条施工单位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市政部门的管理规定,针对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施工管理规范手册》,明确人员配置和工作规范、工作标准、工作流程以及应急预案等事项。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进驻学院前,施工单位持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到学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单位办理施工证。
第八条学院在施工单位进驻以后,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学院学员楼、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单位参加的施工碰头会,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有关措施等事项。
第九条施工单位要教育施工人员遵守学院的管理规定,服从监理单位和学院学员楼、物业管理、绿化养护委托服务单位的监管。
第十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指定项目经理,配备施工人员,统一在学院综合考勤系统进行考勤。
施工人员要相对固定,调整、变动必须经学院批准。
工作中如发现不适岗人员,施工单位要立即更换。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规范施工人员仪容仪表和行为准则,人员统一着装,形象良好,举止端庄。
严禁在院内坦胸露怀,穿钉鞋或拖鞋活动。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必须佩戴施工证并接受学院有关单位的检查,施工证不得转借,无施工证人员不得进入院内。
施工人员按照指定路线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到其它部位。
第十三条严禁施工人员使用明火、天然气炉等燃气灶及电炉丝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在施工现场做饭。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严禁存放过量的易燃易爆材料,严禁在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乱扔垃圾等废弃物,严禁将腐蚀性、挥发性、凝结性材料倒入公共排水管道。
运送材料需包装整齐,建筑垃圾必须装袋,运送材料、建筑垃圾须使用指定的电梯或楼梯。
第十五条装修施工之前封堵室内新风、排风风口,遮挡风机盘管和烟感探头。
严禁污染环境,如使用带有异味的油漆、涂料,须加强排风,开启室内窗户,将异味排出楼外。
第十六条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根据工艺需要必须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到学院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单位开具《施工动火证》,经批准以后方可进行,作业现场必须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和学院监管人员全程监护。
第十七条严禁改动承重构件、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等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严禁擅自拆改水、电、暖、气等各类管线及设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管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从事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搭设、架设机具拆装、临时用电架设和起重吊装工程等安全重要岗位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岗位操作证书以后,方可从事专业操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与工程量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对工程进行安全监督。
专职安全人员应当具备工程建设和安全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以后,实行持证上岗。
专职安全人员应当随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按照规范和标准检查各项安全设施和防护装置,保证设施和装置完好、有效。
施工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安全带和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品,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应当设置围档,施工时按照规定架设安全网、设置防护栏,在危险部位必须设置警示牌。
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附近和密封防震、易燃易爆区域施工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周围环境、设施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购置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品、垂直运输机械、架设机具、电气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其技术指标和安全生产性能必须经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检测、检验,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安装架设施工机械、机具和施工用电,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用品,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承接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需修改的,由学院负责,监理单位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未经监理单位签字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得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八条屋面防水、装饰、安装工程等重要部位,施工单位必须在完工后或隐蔽前,会同学院、监理单位进行初验,经核验合格以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九条工程竣工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初验合格的基础上,会同学院、监理单位进行总体验收。
未经质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未经监理单位签字的,不得交付使用,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向学院提交全部技术资料,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自接到报修通知10日内到达现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无故延误维修时间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文明施工
第三十一条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置文明施工公示标牌。
标明工程名称、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和文明施工措施、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设置分隔设施。
凡设置全封闭施工分隔设施的,均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彩钢板;凡设置半封闭施工分隔设施的,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米的护栏。
分隔设施应连续、稳固、整洁、美观。
第三十三条施工现场按照现场平面布置图划分物料堆放区。
施工用料应当采用预拌材料,现场不得堆放沙石、灰土类施工物料,工程弃土应当及时清运。
禁止在施工区域外堆放施工物料。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的保护,减少因施工对环境和绿化造成的污染。
施工现场易产生粉尘的要定时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运输物料车辆运输沙石、灰土必须覆盖严密,符合不撒、不漏标准。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要保持整洁,轮胎要清扫冲洗干净。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应设置危险警示标牌和警示灯。
夜间施工现场应具备满足施工需要的良好照明,按照规定设置警示灯,确保车辆、人员通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在进行地下挖掘前,施工单位要查清施工区域内各类地下管线分布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安全。
根据地下工程施工及地下管线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如因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暖、停气或确需夜间施工,施工单位要事先报告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采取相应的措施,22点以后禁止使用强噪声施工机具,并提前告知驻学院各单位,以减少影响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管理,教育施工人员讲求职业道德,自觉遵守《治安管理条例》、学院管理规定和文明守则,杜绝违法违纪和不文明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清理工地及周围环境,实现工完、料尽、场地清。
禁止随意排放污水或工程废水,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排水管道。
第六章建筑垃圾
第四十一条建筑垃圾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及时清运。
验收以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全密闭运输工具,车辆整洁,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七章监管考核
第四十五条学院对施工单位实行逐日巡查、总体评定的方式进行监管考核。
第四十六条逐日巡查指按照《施工管理日巡查登记表》以不少于2次/天的频次检查施工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作为监管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四十七条总体评定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管理服务考核标准》,采取现场查看、查阅登记统计、当面问询等方式,选取具体、量化、可操作的指标,用可视化、数字化的标准来衡量,包括人员配置和人岗适配度、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卫生清洁、服务质量、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
实行百分制,细化考核项目、评分标准和分值。
设置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良好等次,70-79分为合格等次,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如院领导指出的问题,或在院务会上点名批评,1次扣20分;学院安全卫生定期检查中存在的问题,1处扣10分。
根据日巡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依据评定成绩确定考核等次,达不到合格等次的,推迟支付合同款,扣除履约保证金。
评定成绩达到合格等次以上的,支付合同款前,学院统计汇总扣分总数,按照200元/分计,核算出扣款金额,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学院学员楼、物业管理、绿化养护委托服务单位按照各自服务范围,承担施工的监督和工作接洽,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管。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根据学院研究的意见执行。
施工管理日巡查登记表
日期:
巡查人员签字:
时间区分
巡查部位
值班人员签字
巡查情况
处理结果
备注
上午
9:
30—
10:
30
施工人员
施工车辆
施工设施设备
其他
下午
14:
30—
15:
30
施工人员
施工车辆
施工设施设备
其他
说明
1、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巡查,不能走马观花、流于形式,要切实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按照规定,巡查部位须有人员值班的,必须请值班人员签字确认;
3、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如监管范围内发生问题,追究相关监管人员责任。
施工管理服务考核标准
序号
考核项目
评分标准
分值
扣分
得分
备注
1
人员配置和人岗适配度
人员配备满足服务质量要求,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因人员配备不到位,导致问题发生,1人次扣3分;人员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1人次扣2分
10
2
工程质量
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合同要求,服从监理单位的指导
达不到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1处扣20分;不服从监理单位监督指导,1次扣10分
20
3
文明施工
遵守学院有关管理规定
发现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或不服从学院委托服务单位管理,1人次扣10分
15
4
卫生清洁
配备全密闭运输工具,车辆整洁,及时清理卫生和作业场地,保持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车辆不密闭或地面有遗撒、滴漏等问题,1次扣10分;卫生不及时清理,1处扣5分
10
5
服务质量
服务态度良好,无投诉
接到投诉信或电话,1次扣5分
5
6
节能降耗
无长明灯、长流水
长明灯、长流水,1次扣10分
10
7
安全生产
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应急预案齐全,发生紧急情况处置得当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1次扣30分;应急预案不全,紧急情况处置不力,1次扣20分
30
8
小计
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
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
指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合同中指甲方。
1.5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合同中指乙方。
1.6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工程: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2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5工期: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6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0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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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饰 合同 工程量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