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储蓄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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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储蓄实务
农村信用社储蓄实务
城乡居民将暂时不用或结余的货币收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存款活动。
又称储蓄存款。
储蓄存款是信用机构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
发展储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国民经济比例和结构的调整,可以聚集经济建设资金,稳定市场物价,调节货币流通,引导消费,帮助群众安排生活。
我市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占各项存款的80%以上,是信贷资金营运活动的基础,也是赖以存在和发挥全部职能作用的前提,由此,加强储蓄方面知识的学习尤为重要。
一、储蓄存款的政策与原则
储蓄存款是农村信用社最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也是业务量最大,从业人员最多的主要业务。
储蓄存款涉及千家万户,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在开展此项业务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和原则,才能保证储蓄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储蓄存款的政策
储蓄存款政策是指国家为发展储蓄事业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
我国政府一贯采取保护和鼓励人民储蓄的基本政策,主要内容有:
1、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储蓄存款来源于个人的合法收入和劳动所得的货币积余,属个人的生活资料,其所有权和支配权属存款人,受国家法律保护。
2、储蓄存款只有司法和公安部门才有权查询和要求冻结,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查询和要求停止支付储户的存款:
没收储户的存款必须以法院判决书为法律依据。
3、储蓄存款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如存款人死亡,其存款可转给继承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和侵占。
4、除法律上明文规定保护个人储蓄外,国家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加储蓄。
储蓄存款业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办事,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储蓄存款的原则
根据国家鼓励保护人民储蓄的政策,为正确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储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它是在贯彻储蓄政策的长期实践中反复总结经验而逐步形成的,是具体开展储蓄业务的基本准则。
具体涵义如下:
1、存款自愿
存款自愿指的是储户存不存款,存多存少,何时存,存哪一种储蓄,存多长时间,都应该由储户自己选择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方式加以干涉。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一般说是个人的劳动所得或属于个人的合法收入,所有权归居民个人,当然支配权也是居民个人。
农村信用社可以大力宣传储蓄的意义、作用和政策原则,让群众明白好处自愿地参加,而不得以任何行政手段强制群众存款或变相强制存款。
2、取款自由
取款自由指的是储户在存款后,什么时候取款、取多取少、取款派何用途,皆由储户自己决定,农村信用社不得刁难限制,应照章支付。
除了储户自己选择不能提前支取的储蓄品种之外,一般定期储蓄,只要符合规定也要办理支取,以确保储户自由支配自己的存款。
取款自由和存款自愿有着密切的联系,取款自由可以说是根据存款自愿原则制定的。
存款是取款的前提,没有储户的自愿存款,也就无所谓取款自由;同时,取款自由也是维护储户存款自愿的前提条件。
实践证明,认真贯彻自愿原则,保证存款支付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信誉,同时也直接影响到群众参加储蓄的积极性。
3、存款有息
存款有息指的是农村信用社对各种储蓄存款,无论金额大小、期限长短,都要按照规定的利率付给储户相应的利息。
存款有息体现了储蓄利息收人的合法性和储户按有关规定取得利息的权力,不仅有利于鼓励城乡居民积极地参加储蓄,也是对储户支持经济建设的合理酬谢与延期消费的适当补偿,同时也反映了以偿还付息为条件的信贷资金运动的基本特征。
4、为储户保密
为储户保密就是要对储户的姓名、地址、存款数额、种类、存取情况、取款印鉴和时间等都要严格保密,不得随便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储蓄存款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为储户保密有利于解除储户的各种思想顾虑,有利于储蓄业务的开展,同时也可防止冒领存款或针对储户的诈骗抢劫活动。
为贯彻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储蓄工作人员在经办业务时:
柜台上不得议论储户存款的情况,不得向他人透露储户姓名、地址和存款数额,不得以储户存款消息作为议论话题,对外宣传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引用储户的真实姓名。
如司法和公安部门由于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向农村信用社查询储户的存款情况,但必须由司法、公安部门向信用社提出正式公函或证明,由信用社提供情况,查询单位不得自行查阅。
储蓄原则的核心,是承认和保护储户对自己存款拥有的权利,在此前提下,给予储户存取款的充分自主,尊重储户对其存款保密的心理和愿望,因此也可以说是有效保障储户对存款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的重要措施。
储蓄存款四原则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工作中必须全面贯彻执行。
二、储蓄的分类及特点
基本的储蓄种类是我国经过多年实践总结形成的基本储蓄方式,这些储蓄类型能适应人们的货币收支特点和资金活动规律。
目前的储蓄种类一般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类。
(一)活期储蓄
活期储蓄是指开户时不约定期限,存取款数目不受限制,储户可随时存取的一种储蓄方式。
活期储蓄存款来源于人们生活待用款项和滞留时间较短的手持现金。
活期储蓄具有存取方便、灵活、适应性强、流动性大的特点。
活期存折储蓄是活期储蓄的基本形式,是开办时间比较早的储种之一。
开户时1元起存,多存不限,银行发给存折,以后可凭存折随时存取,每年6月30日结息一次,7月1日开始利息并入本金一并生息。
未到结息日清户的可同时节清利息。
为安全起见,开户时可以约定凭印鉴支取或凭电脑预留密码支取。
银行开办代发工资业务后,一般将职工工资转入活期存折储蓄。
(二)定期储蓄
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储户在存款时事先约定存期,一次或分次存入,一次或多次支取本金或利息的一种储蓄方式。
一般来说,定期储蓄的存期与利率成正比。
目前,信用社定期储蓄存款有:
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和教育储蓄四种。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储户事先约定存期,本金一次存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方式。
起存金额为50元,多存不限。
我国银行现行的存期有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和5年6个档次。
开户时银行发给储户存单(折),到期凭存单(折)支取本息,为安全起见,要预留印鉴或密码,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如储户急需资金,可凭身份证到原有行办理提前支取。
这种储蓄存款的存期可以自由确定,存单(折)实行实名制,可以挂失,适合于有一笔较大数额的节余款项,且较长时间不用的储户。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储户开户时预先约定期限,逐月存入本金,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的一种定期储蓄。
它具有计划性、约束性和积累性等特点。
该储蓄品种起存点为5元,上不封顶。
存款分1年、3年和5年三个档次,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
3、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指储户一次存入整笔本金,按月或分次支取利息,到期支取本金的一种储蓄方式,起存金额为5000元。
开户时,由储户确定一次性存入的金额,约定存款的期限和支取利息的次数。
银行签发记名存单作为分次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依据。
为安全起见,可预留印鉴或密码。
存款分1年、3年和5年三个档次。
该储种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如提前支取本金,已分期支付给储户的利息要全部扣回,再按实际存款计算应付利息。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一般起存金额较高,适合于有大额积蓄并以利息补贴生活费用的储户。
4、教育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是一种专门为学生支付非义务教育所需教育金的专项储蓄。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开户时,储户要持本人(学生)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银行以储户本人(学生)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
到期支取时,储户需凭存折及有关证明一次支取本息。
开户对象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存期分为一年、三年、六年三个档次。
教育储蓄50元起存,每户本金最高限额为2万元。
教育储蓄具有税务优惠,积少成多的特点。
适合为子女积累学费,培养理财习惯。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教育储蓄的利息收入可凭有关证明享受免税待遇。
(三)其他种类
1、定活两便储蓄。
它是整笔存入本金,不定存期,随时可以支取的一种储蓄,其利息随存期长短而定,兼有定期储蓄和活期储蓄的特点。
开户时发给储户定额或不定额存单,不定额存单采用记名形式,定额存单采用不记名形式,不挂失,可在同城本行各储蓄网点通兑。
该储蓄的特点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取,保密性强,适用于时间不定的待用款项存储。
2、活期储蓄异地通存通兑储蓄。
储户办理此项存款应先在当地开办此业务的银行申请开办,由银行发给专用活期存折,并约定在异地存取款时持合法身份证明,储户即可在当地银行存取款,也可凭约定证件到异地存取款。
银行每笔业务收取手续费。
该储种解决了人们外出携带巨额现金的不便。
3、定期储蓄一本通。
该种储蓄是集人民币、外币等不同货币和多种存款于一折的整存整取储蓄存款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为储户提供一个便于保管的储蓄账簿,可随时了解自己的存款情况;对银行来讲,省去了重复输入同一客户姓名、账户、地址的时间,提高了银行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储户的多项存款只需一个账号,便于查询和挂失。
4、活期储蓄一本通。
该种储蓄可以将同一储户名下的人民币、外币活期存款记录在一个存折上,它具有以下特点:
便于保管,不同货币的活期存款在一个存折上记载,省去了原来同一客户有多种货币,需要开立若干个活期存折的麻烦和不便;便于参加个人外汇买卖交易。
银行资金部为客户开设了个人外汇买卖,参与外汇交易的客户开立此种账户,在进行外汇买卖时可以在一个存折上进行多种货币买入卖出的转账,既快捷又方便。
5、通存通兑。
目前银行普遍使用计算机处理业务并且联网,储户在任何一个联网储蓄所开户后,都可以在其他联网所办理续存支取。
该项业务范围包括:
活期储蓄的续存、取款和转存;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的提前支取、到期支取、逾期支取和转存等。
三、影响储蓄存款变化的因素
掌握影响储蓄存款变化的因素,对于进一步开拓储蓄业务,稳定壮大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来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而言,影响储蓄存款变化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几个:
(一)居民的货币收入水平
储蓄存款来源于居民日常生活的节余或待用款项,居民的货币收入水平直接影响着储蓄存款。
一般情况下,居民货币收入越多,增长速度越快,其结余待用的部分也越多,储蓄存款就增加;反之则减少。
(二)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
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动与储蓄存款呈此增彼减的关系,在居民货币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消费水平越高,储蓄存款就相应减少;反之则相应增加。
从消费结构来看,当消费结构从满足基本消费向享受高档型转化时,由于高档型享受的实现,要有一个较长时期的货币积累过程,因此储蓄存款特别是定期的比重将上升。
(三)市场商品供应和物价情况
市场供求状况和物价变动也是影响储蓄存款的基本因素。
物价稳定,市场商品供应充足,可供选择的商品多,人们一般会持币选购、储币待购,储蓄存款则上升;反之,市场商品紧缺,物价上涨,特别是物价上涨率高于存款利息率时,人们必然会放弃储蓄转向购物,储蓄存款则下降。
(四)储蓄存款利率水平
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直接关系到储户的收益,储蓄存款利率水平越高,储蓄存款余额越有可能稳定增长。
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城乡居民货币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参加储蓄不仅仅是为了高档消费,也是为了增值、积累财富,储蓄存款也成为人们投资的一个金融品种,在这种情况下,储蓄存款利率水平对储蓄存款的影响必然更大。
(五)金融市场发达程度
储蓄存款仅仅是城乡居民手持金融资产的一种形式,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发达,当金融市场提供的其他金融品种(如国库券、财政债券、建设债券、金融债券以及股票等)能够使人们获得比储蓄存款更多的收益时,就有可能出现储蓄存款的下降,由其它金融工具取代储蓄存款。
(六)储蓄业务服务质量
农村信用社开展储蓄业务的服务质量好坏,对储蓄存款也有直接影响。
如营业时间方便群众、设施条件改善、网点多等让储户存取方便,以及服务项目多、保密安全措施有力,让储户愉快、放心,自然人们乐意储蓄;反之人们就会另寻投资途径。
四、储蓄存款的分析与预测
定期对储蓄存款进行分析与预测,是农村信用社存款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它可以了解储蓄存款的变化规律,总结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便于改善管理,扩大储蓄存款的资金来源。
(一)储蓄存款的分析
储蓄存款的分析是着眼于现实的数字进行分析,分析的目的是认清储蓄存款的客观现实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因素,进一步加强薄弱环节的工作,稳定、扩大储源。
具体分析一般从总量与结构两个方面人手。
1、总量方面的分析
主要运用储蓄存款增减率、储蓄存款率和储蓄存款稳定率三个指标。
(1)储蓄存款增减率
年度储蓄存款增减率=本年吸收储蓄存款平均余额÷上年同期储蓄存款平均余额×100%
此指标用以考核本年实际比上年或计划增长(减少)的比率。
(2)储蓄存款率
这是用来分析信用社吸收的储蓄存款与农村职工、农民货币收入之间比例关系的,一般分别用农村职工工资收储率和农民货币收入收储率来进行分析,以反映农民、农村职工储蓄能力和信用社吸储能力的变化。
(3)储蓄存款稳定率
储蓄存款稳定率=储蓄存款最低稳定余额÷储蓄存款平均余额
这个比率值越高,说明在储蓄存款平均余额中,长期稳定部分所占比重越大,信用社可用资金越多;反之,说明储蓄存款波动性大,可用率低。
2、结构方面的分析
主要分析期限、种类以及成本方面的情况。
(1)期限结构分析
通过对不同期限储蓄占比变化的分析,了解储户对不同期限储蓄品种的需求变化,再进一步通过优化储蓄期限设计,以达到既有利于满足储户对储蓄种类的需要,又能相对提高稳定率与增长率的目的。
(2)种类结构分析
主要分析各类型的储蓄存款搭配是否合理,是否各具特色,并能互为补充。
合理的储蓄种类结构应包括:
存期较长,金额固定的“稳定型储种”;以高利率、以贷求存、提前获取利息和提供紧俏商品等方式引存的“引存型”储种;方便客户取款的“方便型”储种等等。
(3)成本结构分析
主要是通过对各利率档次储蓄占比的分析,再根据信贷资金运用的情况和实现信贷资金盈利性的要求,为进一步保持不同利率档次储蓄的合适比例提供依据。
(二)储蓄存款的预测
储蓄存款预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一定时期的吸储目标,为进一步明确任务和分解任务提供依据。
具体预测通常是运用工资收储率、农民现金收储率和国民收入收储率三个比率进行的。
1、工资收储率预测
通过统计计算工资收储率,在设定预测期工资性支出总额一定的条件下,预测预测期储蓄存款的增长额。
工资收储率=储蓄存款净增额÷工资性支出总额×100%
预测期储蓄存款增长额=预测期工资性支出总额×工资收储率±其它因素
2、农民现金收储率预测
通过统计计算农民现金收储率,在设定预测期农民现金收入总额一定的条件下,
农民现金收储率=农民储蓄存款净增额÷农民现金收入总额×100%
预测期农民储蓄存款净增额=预测期农民现金收入总额×农民现金收储率±其它因素
3、国民收入收储率预测
通过统计计算国民收入收储率,在设定预测期国民收入额一定的条件下,预测预测期储蓄存款净增额。
国民收入收储率=储蓄存款净增额÷国民收入总额×100%
预测期储蓄存款净增额=预测期国民收入总额×国民收入收储率±其它因素
五、组织储蓄存款的策略
有效地组织储蓄存款,日常就必须积极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各种与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有关的经济数据与发展动态,了解城乡居民和社员的心理活动以及在储蓄方面的近远期需求,在此基础上,由于利率政策的运用等有赖于国家在整体上把握,所以就基层信用社而言一般可在如下几个方面采取相应的举措:
(一)及时适应需求推出新的储种
农村信用社储蓄种类的设置,从根本上说应能满足农村居民生活理财的不同需要,应按照农村居民生活经济状况和货币收支的规律来设定。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有储蓄种类比较单调、选择余地不宽、不能适应需要的问题会日渐突出。
因此,信用社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要求,认真研究农村不同性质、用途、期限和心理的闲置货币持有者的要求,积极开办他们容易接受且行之有效的储蓄种类。
只有不断调整,灵活应变,才能达到有效组织储蓄存款的目的。
(二)努力创造条件不断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一个永恒的课题。
不断优化服务的内容目前看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储蓄人员要树立“储户第一、信誉至上、储户如宾”等思想意识,工作任劳任怨,业务技术熟练,办事效率高,言谈举止文明,微笑礼貌待客。
二是营业场所服务设施的健全,环境的文明美化,让储户舒适方便。
三是电脑储蓄网络、服务项目、服务范围的开拓,尽可能便利存取和汇兑,逐步提高操作手段现代化的水平。
四是加强与储户的联系,根据需要上门服务。
(三)常抓不懈提高宣传广度和深度
无论是开办了非常适应需要的新储种,还是拥有现代设施,增添了许多服务项目,都需要通过宣传,广为人知。
从一定意义上说,储蓄宣传是储蓄工作的先导,要特别注意针对吸储对象的各种动机,加强对储蓄业务知识的宣传,如储蓄种类、各种储蓄的特点、存期、利率、存款到期转存方法、异地托收、存单(折)挂失手续、新开办的储蓄种类和各储蓄网点的业务范围等,使广大农村居民群众充分了解储蓄的各
有关知识,知道哪一种储蓄对自己最有利,随之产生需要感。
储蓄宣传的形式要不断创新跟上形势发展,不仅要充分运用传统的口头宣传、文字宣传、典型化宣传以及文娱宣传等形式,还要善于运用电化宣传、广告宣传、智力宣传(知识竞赛等)、时机性宣传以及直观性宣传等现代宣传形式。
储蓄管理条例
(1992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10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办理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和参加储蓄的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
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储蓄机构和储蓄业务的审批,协调、仲裁有关储蓄机构之间在储蓄业务方面的争议,监督、稽核储蓄机构的业务工作,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稳定储蓄,保护储户利益。
第八条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
第二章储蓄机构
第九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方便群众,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
(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
(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第十二条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设立储蓄代办点。
储蓄代办点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十三条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第十四条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储蓄机构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
第三章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第十七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外币储蓄业务:
(一)活期储蓄存款;
(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外币储蓄存款。
办理外币储蓄业务,存款本金和利息应当用外币支付。
第十八条储蓄机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和实际需要,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储蓄业务。
第二十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金融业务:
(一)发售和兑付以居民个人为发行对象的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三)其他金融业务。
第二十一条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和代收房租、水电费等服务性业务。
第四章储蓄存款利率和计息
第二十二条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第二十四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六条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七条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第五章提前支取、挂失、查询和过户
第二十九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
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第三十一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办储蓄业务的;
(二)擅自设置储蓄机构的;
(三)储蓄机构擅自开办新的储蓄种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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