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税纳税筹划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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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个税纳税筹划方法
二、律师个税纳税筹划方法
在了解了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后,律师可能更关心如何能进行合法、科学地筹划,使税负降至最低。
应该说,纳税筹划是一项针对性很强的工作,面对个案量体裁衣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在此归纳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1、选择律师身份
如果律师的收入很高,对律师不同身份的选择会对个税产生较大的影响。
例: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欲加盟一家S合伙制律师事务所,S律所的个税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
该所向其提供两种选择:
一种是作为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需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为其个人年收入额乘以7%,除此之外,需负担其收入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年收入乘以5.5% ,每年分摊所内费用15万元;一种是选择做聘用律师,律所不向其发放工资,其全部收入按2:
8的比例在律所和个人间分配,个人不负担所内费用,同时律所也不负担个人办案费用。
①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5万元,年收入为60万元。
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
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600000×7%=42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600000×5.5%=33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
15万元
净收益为:
600000-42000-33000-150000=375000元
第二种:
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
[50000×80%× (1-30%)-2000 ]×25%-1375=5125元
全年:
5125×12=61500元
净收益为:
600000×80%-61500元=418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60万元时,其选择做提成律师将使净收益增加43500元。
②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6.25万元,年收入75万元。
那么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
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750000×7%=525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750000×5.5%=4125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
15万元
净收益为:
750000-52500-41250-150000=506250元
第二种:
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
[62500×80%× (1-30%)-2000]×25%-1375=6875元
全年:
6375×12=82500元
净收益为:
750000×80%-82500=517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75万元时,选择提成律师比合伙人净收益多11250元。
③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年收入80万元。
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
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800000×7%=56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1200000×5.5%=44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
15万元
净收益为:
800000-56000-44000-150000=550000元
第二种:
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
[800000÷12×80%× (1-30%)-2000×25%-1375=7458.33元
全年:
7458.33×12=89500元
净收益为:
800000×80%-89500=5505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80万元时,选择作提成律师还是合伙人净收益基本持平。
④如果赵律师各月收入比较均衡,大致每月收入10万元,年收入120万元。
两种律师身份下其净收益为:
第一种:
合伙人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200000×7%=84000元
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1200000×5.5%=66000元
应分摊的所内费用为:
15万元
净收益为:
1200000-84000-66000-150000=900000元
第二种:
提成律师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
[100000×80%× (1-30%)-2000]×30%-3375=12825元
全年:
12825×12=153900元
净收益为:
1200000×80%-153900=806100元
当赵律师年收入为1000000时,选择作为合伙人比作为提成律师净收益多93900元。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在设定的条件下,如赵律师年收入超过80万元,其选择合伙人律师净收益高,反之,则选择提成律师收益更高。
特别指出的是,上述结论在有关假设下做出的。
故应注意:
如作为合伙人分摊所内费用减少,作为聘用律师提成比例降低,或者与此相反,均可能得出不同结论,律师应针对自身收入以及律师事务所分摊费用等情况做出适合自己的判断。
其次,有的律师选择作为合伙人的目的并非从税收角度考虑,而是为了增加知名度等等,此时律师应在纳税筹划利益和合伙人地位带来的收益间权衡。
再次,此处计算提成律师净收益时未考虑如作为合伙人所里能报销的办案费用的机会成本,律师可结合自己办案支出的预算,减少提成律师净收益,从而得出更佳结论 .最后,上述结论的一个前提是赵律师各月收费大致均衡。
如不均衡,则应对每月收入进行调整,重新选择适用税率计算应纳个税。
2、合理制定薪金制度
对于每月领取固定薪金的律师,如律师事务所事先进行合理的安排,同样会使律师享受到纳税筹划利益。
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该通知规定了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向其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该项规定发布后即成为个税筹划的法宝。
该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同样适用。
例:
李律师在S律师事务所工作,约定月薪为12000元,全年收入为144000元。
在未进行纳税筹划前,李律师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每月应纳个税:
(12000-2000)×20% -375=1625元
全年需交纳个人所得税19500元。
如采取以下纳税方案:
每月发放薪金7000,其余部分5000×12=60000作为年末一次性奖金发放。
1-11月应纳个税:
[(7000-2000)×15% -125] ×11=6875元
12月应纳个税:
(7000-2000)×15% -125+60000×15% -125=9500元
全年需交纳个税:
6875+9500=16375元。
经过上述筹划可节税3125元,节税比例为19%.
3、慎重选择报销制度
在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的越多,所适用的税率就越低,因此合法、合理地确定费用是纳税筹划的途径之一。
如前文所述,提成律师因是否在律所报销费用而有两种纳税方式:
一种是律师事务所负担提成律师办案费用,或者是提成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
此种情况下,直接以分成收入作为计税基数;其二是个人负担办案经费并且不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则可从分成收入扣除30%的办案费用,余额作为计税基数。
律师事务所选择何种方式作为财务报销制度,才能使提成律师和合伙人律师均能实现税负最低呢?
在制度制定时可考虑如下因素:
①对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还是查账方式征收
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律师事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而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要据实核算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
因此提成律师是否在律师事务所报销费用不仅会对提成律师税负产生影响,还会对“查账征税”的合伙人律师的税负产生影响。
例:
税务机关对北京H律师事务所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王律师系该所提成律师,王律师办案经费大约占其收入的10%.两种报销制度下对H律所合伙人及王律师的税负产生的影响试做比较:
方案一:
律师事务所不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8:
2.假定王律师年收入为15万元,各月收入大致均衡,为12500元。
E律师应交个人所得税:
[(12500×80%×70%-2000)×15%-125] ×12=75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
全年收入×分成比例-办案费用-个人所得税=150000×80%-150000×10%-7500=97500元
方案二:
律师事务所负担E律师的办案经费,E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为7:
3.
E律师全年应纳个税为:
[(12500×70%-2000)×20%-375] ×12=11700元。
E律师全年净收益为:
全年收入×分成比例-个人所得税=93300元
评析:
因合伙人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律师事务所发生成本费用与所纳个税无关,故上述两种方案下合伙人律师所交纳个税相同。
但两个方案对于提成律师税负有所影响较大,前者个税减少4200元,节税比例为56%.
如H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则提成律师办案经费是否由所里负担,将会影响律师事务所的成本费用,进而影响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制定报销制度时不仅要考虑提成律师的税负,还要考虑合伙人的税负,兼顾双方利益。
②提成律师办案费用占办案收入的比例
提成律师可对办案所发生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如果办案费用超过百分之三十,采用律师事务所负担的方式更佳,如办案费用在百分之三十以内,则采取个人负担的方式更佳。
除此之外,随着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必然也将影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 .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是否选择了最优化的会计政策、对雇员教育经费的支出、福利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选择最合适的组织形式等等都将对税负有所影响,这些都将为纳税筹划提供广阔的空间。
纳税筹划具有事先性、复杂性、综合性、动态性的特点,因此只有深入目标纳税人,量体定做的筹划方案才是最优化的方案。
笔者以上纳税筹划方法和案例仅是提供一种思路,广大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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