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商行政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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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商行政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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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工商行政管理局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切实推动全市工商(含市场监督管理,下同)系统“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放、管、服”职责履行到位,根据《实施意见》明确的工商部门职责和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和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
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建立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格局,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意见,依法履行自身监管职责,实现工商登记与部门监管有效衔接,推动有关部门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到位,实现“更有效的管”,为“可以更多的放”创造条件,确保商事登记改革顺利进行。
基本实现全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为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奠定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
1、告知市场主体后置审批事项及审批机关。
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过程中,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辽宁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辽政办发〔2016〕68号),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做好前端引导和服务。
对每一户新设立企业及进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承诺书,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
注册分局、市场分局,各区市县局)
2、告知有关审批机关市场主体登记情况。
在办理登记注册后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市场主体的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联系人及其通讯方式等信息推送至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通过省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相关审批部门查询和下载,以便各审批部门将企业纳入后续监管。
(责任单位:
信息中心、信用办、注册分局,各区市县局)
3、开发建设“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论证、立项等工作,认真进行需求调研,完善平台功能,做好测试上线和业务培训等工作,为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实现涉企信息统一归集、数据共享,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各项制度奠定基础。
(责任单位:
信用办、信息中心)
(二)依法审批与协同监管
4、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实施目录动态管理,规范登记程序和经营范围核定。
(责任单位:
注册分局、市场分局,各区市县局)
5、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审批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据、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机构等,向社会予以公示并严格执行。
(责任单位:
注册分局、市场分局,各区市县局)
6、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
(责任单位:
各职能处室、各区市县局)
7、对依法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及对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已取得审批文件、证件,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
各区市县局)
8、对“先照后证”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法取得后置许可审批手续开业的企业,工商部门可凭有关部门证明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
注册分局、市场分局,各区市县局)
9、编制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编制大连市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列明具体的项目、实施依据、实施部门,以市政府名义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责任单位:
注册分局)
10、编制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
制定公布《大连市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2016年版)》,以清单方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责任主体,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
信用办)
11、制定落实市政府事中事后监管文件方案。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制定部门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
信用办)
12、制定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监管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和具有特殊管辖权限的除外),由相应的区市县政府部门负责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监管指导、督查督办,协助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的要求,制定各业务条线市县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
(责任单位:
各业务处室)
13、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监管全覆盖机制。
在对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抽查检查工作中,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并根据市工商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列明的事项,进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两库”(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根据市工商局制定的“一细则”(检查实施细则),对抽查内容、抽查方式、处理原则等进行细化,处理结果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
企业监管分局、企业处、个体处、外资处、市场分局,各区市县局)
14、全面完善商标保护机制。
依法组织查办和公示违反商标法规案件;依法监管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印制企业经营行为;依法审查、申报、认定省市著名商标,按规定受理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并组织初审、申报工作;依法受理、审查、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按规定予以公示和颁发证书;牵头组织落实“双打”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专项执法行动;建设大连市注册商标数据库和商标公示服务信息平台,推行《年度商标发展报告》制度,为经济社会提供商标数据和搭建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
商标处、经济检查分局,各区市县局)
15、切实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在加强广告审查业务培训的同时,针对保健食品、医药等重点领域广告,根据相对人申请,指导其做好发布前审查工作;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做好与国家工商总局广告数据中心监管平台衔接工作,确保监测数据查看率与处理率均达到100%。
建立户外广告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户外广告;加大违法广告案件查处曝光力度,提高广告违法成本,震慑广告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有关部门移交案件,并将监测情况和案件处罚信息告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整治合力。
(责任单位:
广告处、经济检查分局,各区市县局)
16、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不断完善全市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联动工作机制。
运用约谈、提醒、告诫等行政指导手段,强化对行业轻微违法行为的事中监管,化解市场风险。
严厉查处限制竞争、商业贿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加大事后监管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
公平交易处、经济检查分局,各区市县局)
17、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过商品质量监管、消费纠纷调处、消费教育引导,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有关服务领域维权,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消费侵权等违法行为。
要围绕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与人身财产安全相关的成品油、家用电器、服装纺织品、儿童用品、燃气灶具、装饰装修材料等重点商品,加大抽检力度;要结合监管方式改革,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纳入“双随机”监管事项,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责任单位:
消保分局、经济检查分局、各区市县局)
18、加大合同监管力度。
对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合同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规范监管,进一步优化市场经营环境。
严格执行《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确保动产抵押信息公示时限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责任单位:
合同处、经济检查分局,各区市县局)
19、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继续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推进网络商品(含服务)经营者亮照亮标,依法受理网络交易投诉举报,加强行政调解及网络违法案件查办工作,加强对网络商品经营者的行政指导,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协会商会、消费者协会和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加强政府部门间横向协作和工商机关纵向配合,共同推动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单位:
网监分局,各区市县局)
20.规范直销、打击传销。
加强直销企业培训指导,建立直销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档案,强化对获批在我市开展直销业务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经销商、专卖店的日常监管。
(责任单位:
直销处,各区市县局)
21、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
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能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
要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市场风险。
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
(责任单位:
各业务处室)
(三)实行信息统一公示
22、建立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配套制度。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制定《大连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责任单位:
信用办)
23、积极宣传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年度报告公示,为信用监管奠定基础。
(责任单位:
监管分局、注册分局、企业处、个体处、外资处、市场分局、宣传中心,各区市县局)
24、在注册登记核发执照或公示信息检查时,告知或指导市场主体及时、真实公示其出资缴纳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和受行政处罚信息等即时信息。
(责任单位:
注册分局,企业处、个体处、外资处、各区市县局)
25、认真做好工商部门登记信息和处罚信息公示工作。
全面依托辽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信息系统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股权出质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和信息备案及案件办理,并履行工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及时、准确地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责任单位:
监管分局、法制处、注册分局、合同处、市场分局、各案件查办处室,各区市县局)
26、积极推动全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
深入贯彻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04号)、《大连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16〕147号),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推动全市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和公示涉企信息(大连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线前,暂按现行归集方式执行)。
(责任单位:
信用办,各区市县局)
27、加快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和信息交换。
加快市级法人库(数据回传库)和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尽早实现全省使用统一业务审批系统的,由市共享交换平台从省公示系统回传相关信息;不能与省级使用同一业务系统的,与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联网,通过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统一将有关信息推送到省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责任单位:
信息中心、信用办、注册分局)
(四)信用约束惩戒
28、制定联合惩戒实施意见。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制定《大连市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意见》,推动全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
信用办)
29、实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依据《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将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或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和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保护交易相对人和债权人利益。
(责任单位:
监管分局、企业处、个体处、外资处、市场分局,各区市县局)
30、落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
根据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责任单位:
信用办、各职能处室)
31、全面落实各项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规定,对于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不予办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违法情形之外的工商变更登记,且禁止该企业投资注册新企业。
企业在移出异常名录之前,禁止参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消费者满意单位”、“十星级个体工商户”等荣誉称号,禁止申报驰著名商标。
企业由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3年后,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此外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黑名单”、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检察院提供的行贿犯罪档案等黑名单,立足职能配合各有关部门在管理人员任职、荣誉授予等方面予以联合惩戒。
(责任单位:
注册分局、监管分局、消保分局、市场分局、合同处、商标处、消保中心、个私服务中心、各区市县局)
(五)鼓励社会监督
32、畅通投诉渠道、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
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充分利用来信来访、互联网、举报电话等多种途径,及时收集群众、媒体反映的监管对象服务质量、违法违规等投诉信息。
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投诉数据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不良评价的监管对象实施预警。
(责任单位:
各职能处室、各区市县局)
33、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责任单位:
各职能处室、各区市县局)
34、鼓励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
依托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
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
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间的争议。
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
(责任单位:
各职能处室、消保中心、个私服务中心,各区市县局)
35、加强舆论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政策措施和进展成效,让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市场主体全面了解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相关要求,增强市场主体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商事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
宣传中心、各职能处室、消保中心、个私服务中心,各区市县局)
(六)加强组织保障
36、发挥大连市“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推动全市“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
信用办)
37、对市政府相关部门的“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责任单位:
信用办)
38、对全市“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导。
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市编委办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落实进行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努力使各项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责任单位:
信用办)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
各责任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岗位协同抓的局面,要把各项责任细化到人、到岗,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做好培训。
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事中事后监管有关知识的培训,帮助监管人员转变观念、更新知识,适应新形势下监管工作需要。
(三)总结提高。
“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是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点工作之一,各责任部门在今后工作中要不断检查各项责任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推向深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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