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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天津工业大学文件
津工大[2017]159号
签发人:
杨庆新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天津工业大学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㈠警告;
㈡严重警告;
㈢记过;
㈣留校察看;
㈤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如下:
㈠警告,6个月;
㈡严重警告,8个月;
㈢记过,10个月;
㈣留校察看,12个月。
期限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算起。
处分期限到其毕业不满处分应设期限的,到毕业时为止。
第六条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又有违纪行为,且该违纪行为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㈠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㈡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㈢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㈣因检查深刻,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并且学校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减轻、免于处分建议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㈠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㈡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㈢违纪后向组织隐瞒,故意作伪证的;
㈣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
㈤两次以上违纪的(不含两次)。
第九条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申报各类奖励的资格;对受纪律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第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违纪学生所受纪律处分期满按照学校规定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一条在发生违反校规校纪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后一年内未被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发现的,且在此期间未再违反校规校纪的,不再处分。
其期限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学校进入调查处理程序,因故意逃避处分而使学校无法行使处分权的,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且受到司法机关追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强制的,视其所受处罚或强制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㈠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㈡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含)以下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㈢受到司法强制措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㈣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的,或者被单独判处附加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过失犯罪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㈤因故意犯罪,但情节轻微,不予提起公诉或虽提起公诉但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或单处附加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以偷窃、诈骗、敲诈勒索、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㈠有本条所列行为,实施未遂或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㈡获得非法财物的,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⒈涉及金额不满1000元(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⒉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以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㈤款给予相应处分。
㈢本条所列行为为团伙作案中其他参与的(指放哨、提供信息、提供作案工具、窝赃、销赃、分赃、转移赃物等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㈣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㈤对捡拾他人财物、有价证券或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消费使用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性质及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㈠造成轻微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㈡结伙斗殴中一般参加的,给予记过处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㈢打架事件处理过程中或终止后又有打击报复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㈣殴打执行公务人员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㈠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㈡构成犯罪的,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在各级各类考试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禁止带出考场的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㈧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⒈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
⒉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⒊闭卷考试时翻看书籍、资料,夹带纸条、利用计算器等设备或以其他手段事先准备好与考试科目内容有关资料的;
⒋考试时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答题信息或为他人提供答题信息的;
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与同一考场他人试卷答案雷同的。
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⒈考试时交换试卷或拿取他人试卷的;
⒉看到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制止、不举报的;
⒊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⒋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⒈代替他人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⒉指使他人代考,已成替考事实的;
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本条第㈠款第1、3两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⒋组织作弊的;
⒌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⒍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㈣ 考试时作弊,虽未被监考或巡视人员发现,但事后查出并核实证据确凿的,按本条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㈠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的;
㈡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㈢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第二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迷信、邪教内容的物品,给予以下处分:
㈠凡持有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收看上述内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复制上述内容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复制并传播上述内容物品的,或出租、出售、组织多人观看上述物品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㈡对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
㈢散布淫秽、迷信或邪教言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相关规定的,视情节,按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㈠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他扰乱课堂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⒈一学期内旷课10学时以上不满31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⒉一学期内旷课30学时以上不满51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⒊一学期内旷课50学时以上的,或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⒋多次迟到、早退或有违反课堂纪律行为,且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教育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㈡ 违反实验、实习相关规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损坏公私财物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㈠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㈠ 擅自向他人转让、租借学生宿舍的,除赔偿学校有关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㈡ 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因留宿他人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㈢ 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弹奏乐器,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严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起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㈣ 非法持有、私藏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和仿真枪械的,给予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㈤ 在宿舍楼内存有明火器具或易燃易爆等物品的,给予警告处分;对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㈥ 在宿舍内向楼道或窗外乱扔玻璃瓶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危及公共或他人安全的,视造成后果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㈦ 存有学校在宿舍楼禁止使用的各种电器设备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或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㈧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㈠ 破坏草坪,攀折花木的,除适当的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㈡ 在图书馆、会场、食堂、游泳池、浴池等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扰乱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㈢ 在校园内故意摔砸、敲打、焚烧各种物品等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㈣ 在操场、湖区、草坪等公共场所聚餐喝酒,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㈤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积极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㈠ 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㈢ 侮辱、谩骂他人或者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㈣ 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㈤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邮件、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㈥ 对馆藏图书以旧换新或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㈦ 私自涂改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对伪造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㈧ 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各种证书、证明、代用金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㈨ 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㈩ 持有毒品、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在校园内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带有商业目的的宣传、销售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十二)对有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三)对引起火险、火灾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任何违纪事件中,包庇、纵容或为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强制的,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或强制的,依据本管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执行和申诉
第三十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㈠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
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属于我校管辖范围、确须依照《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
㈡学生违纪事实的查证:
从事学生工作或学校指派的专人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和取证。
㈢告知和听取申辩:
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10个工作日内,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学生处。
学校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向违纪学生下发处分告知书,告知学生学校将对其作出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㈣处分决定: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⒈学生的基本信息;
⒉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⒊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⒋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⒌其他必要内容。
㈤处分送达: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5天即视为送达。
㈥学生申诉和复查: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自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一条凡被开除学籍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决定书由学籍部门报天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解除处分
㈠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纪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⒈对自己违纪行为的性质、原因、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真诚悔改,且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
⒉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处分期限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⒊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
⒋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各类活动。
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⒈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⒉学院审查、呈报:
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审核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形成解除处分建议意见,与学生本人申请材料一并呈报学生处;
⒊学校审核:
学生处对各学院呈报材料审核后,将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报请学校审批;
⒋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统一下发至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津工大[2015]
141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天津工业大学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印发:
各学院、部、处及直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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