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51讲第17讲商业汇票的保证2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docx
- 文档编号:4907357
- 上传时间:2022-12-11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77.99KB
中级经济法51讲第17讲商业汇票的保证2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docx
《中级经济法51讲第17讲商业汇票的保证2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级经济法51讲第17讲商业汇票的保证2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级经济法51讲第17讲商业汇票的保证2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抗辩
第三单元 商业汇票
考点04:
商业汇票的保证(★★★)(P189)
3.签章
(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行为人中,其签章不符合规定可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背书人
D.承兑人
【答案】A
4.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考点05:
付款请求权(★★)(P190)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考点06:
追索权(★★★)(P191)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到期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期前追索权
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汇票持票人可以取得期前追索权的有( )。
A.出票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B.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C.承兑附条件
D.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BCD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有( )。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C.丁公司被宣告破产
D.丁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CD
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和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3.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表4-4
具体情形
法律后果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
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取得拒绝证明
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
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4.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解释1】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解释2】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解释3】持票人对伪造人和被伪造人均不能行使追索权。
第四单元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抗辩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考点01:
票据权利的取得(★★★)(P177)
1.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凡是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3.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例题·多选题】甲受乙胁迫开出一张以甲为付款人,以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之后乙将该汇票赠与丙,丙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与丁,以支付货款。
丙、丁对乙胁迫甲取得票据一事毫不知情。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有权请求丁返还汇票
B.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C.丙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丁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答案】BC
【解析】
(1)选项B:
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选项C: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丙的前手乙不享有票据权利,丙也不享有票据权利);(3)选项AD:
丁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享有100%的票据权利,甲无权请求丁返还票据。
考点02:
票据抗辩(★★★)(P179)
1.对物抗辩
(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瑕疵);
(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
(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经消灭或者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作成拒绝证明而未作);
(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
2.对人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凡是善意、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存在的一定事由发生的抗辩,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该类事由有( )。
(2016年)
A.票据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
B.票据债务人的签章被他人假冒
C.票据背书不连续
D.票据上未记载出票地
【答案】ABC
【解析】选项D:
相对应记载事项(出票地)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不能进行抗辩。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采用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后乙公司以自己为付款人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货款,故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货为由拒付。
经查,丙公司对甲公司未供货不知情。
下列关于乙公司的拒付主张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7年)
A.不成立,因丙公司为善意持票人,乙公司不得以对抗甲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丙公司
B.成立,因甲公司未供货,乙公司当然可以拒绝付款
C.不成立,因甲公司已转让该汇票并已退出票据关系
D.成立,因丙公司与乙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答案】A
【解析】票据债务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级 经济法 51 17 商业 汇票 保证 付款 请求 追索 票据 权利 取得 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