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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我管理组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
凡未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篮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二)在凭证、帐簿、报表上填写摘要或数字时,要在格子的上方留有二分之一的空距,用以更正错误。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为55度-60度。
字与字之间的距离要相同,大约空出半个数字的位置,数字之间不许连写。
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四)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
书写的文字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力求工整,清晰。
不要自造简化字,也不要滥用繁笔字,禁止使用连笔字。
大写(正楷、行书):
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
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样代替。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小写金额数字合计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也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
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五)书写数字发生错误时,要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将错误数字全数用单红线注销,并在错误数字上盖章,另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严禁用刮擦涂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方法改错。
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时须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转帐收讫"、"转帐付讫"章也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可以刻制会计科目章,科目章规格,最大不超过四号字,最小不小于五号字,字样为仿宋体或楷体为宜。
(三)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帐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四)盖会计科目章,用篮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五)支票与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四、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四章会计凭证规范
一、原始凭证规范
(一)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二)原始凭证应必备以下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和对外开具的凭证必须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各种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分别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或转讫章。
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
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上,还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五)有附件的必须注明附件自然张数,有效金额必须相等。
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也可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原件另行保管。
各种附件应附在原始凭证背面。
如附件张数较多,应从原始凭证的右上角起按自右至左顺序重叠粘贴,不得遮盖报销金额,如单据过多,原始凭证背面不够粘贴时,另用白纸粘贴,附在原始凭证背面。
公共电汽车及地铁车票,只粘贴报销金额部分,各种卡片或车船票应将票面撕下粘贴,飞机票不粘贴,与原始凭证放在一起。
各种附件大于原始凭证的,应按原始凭证大小折叠,附在原始凭证后面。
如有破损应粘贴补齐。
破损严重无法辨认时,应重新取得,确有困难的,其经济业务内容与金额由经办人员另附说明,经单位领导批准。
(六)可将同一经济业务内容的原始凭证,按单位或按人名分别汇总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七)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八)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记帐凭证规范。
(一)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帐凭证。
(二)记帐凭证必备内容
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应用会计科目、子目、细目;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借应贷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审核、出纳、记帐、会计主管盖章。
实现会计电算化单位,记帐凭证增加科目编码栏。
(三)记帐凭证日期应以财会单位受理会计事项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写全。
凭证编号可按月顺序自然编号。
(四)各单位可采用收、付、转帐凭证分类编号的形式或按更细层次划分的会计凭证分类编号方式,也可采用单一记帐凭证统一编号的形式,但采用哪种形式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允许任意更改。
如一项经济业务涉及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一张凭证不够时,可用分数编写。
如1-、1-、1-分别写在三张编号的位置上,但合计数只写在1-张上,另两张合计数处用/划掉。
此种编号只限于转帐凭证。
(五)采用科目汇总表的组织程序的应根据单位业务量多少定期或不定期汇总编制,并按月或年顺序编号。
一张汇总表上,不能出现两个相同会计科目。
定期汇总以汇总日期为准,不定期汇总以最后经济业务发生时编制的记帐凭证时间为准。
(六)填制记帐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一般应有以下几点要求。
1、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对象、结算种类、支票号码和款项主要内容。
2、财产、物资收付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
3、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
4、财物损溢事项应写明发生的时间、内容。
5、待决待处理事项应写明对象内容、发生时间。
6、内部转帐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
7、调整帐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帐目的记帐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
(七)填写会计科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写记帐凭证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填写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全称,对其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不得用科目编号或外文字母代替或简化。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也要填制汉字会计科目名称,一级会计科目编码应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2、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各单位没有相应的会计事项,可以不设。
如因核算需要,需合并或增设科目应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3、填制会计科目分录的顺序为:
先填写借方科目,后填写贷方科目。
4、填制记帐凭证,会计科目应按规定填写,科目之间不得留空格,遇到相同会计科目的,要逐个填写科目全称,不得用点点代替;使用会计科目章的,要与横格底线平行盖正。
如有空行,应从金额栏最后一行数字的右上角至最底一行的左下角划斜线注销。
5、每张记帐凭证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除少数特殊业务必须将几个会计科目填在一张记帐凭证外,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多借多贷、对应关系不清的记帐凭证。
(八)记帐凭证所填金额要和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一致。
(九)除结帐与更正差错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十)对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
对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十一)附件张数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计算,不涉及汇总的按原始凭证自然张数计算。
(十二)记帐凭证在填制时,如果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不得在原始凭证上做任何更改。
(十三)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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