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知识产权工作内容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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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标准化知识产权工作内容解读
标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已成为新的国际竞争战略
当今世界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以科技,特别是高技术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竞争。
以高技术产业为代表的知识产业迅速崛起,促使国际竞争呈现战略性变革:
一方面,发达国家的企业或企业联盟全力推进标准并与知识产权的战略性结合,获取技术垄断权,借助标准的特殊地位,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借助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去实现对某些
标准事实上的垄断,最终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采用这类标准形成产品的过程中,承受着高额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压力,加剧了国际贸易的不平等竞争,同时严重遏制了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动力。
这种国际竞争战略对产业的发展技术创新的激励、市场份额的调整、竞争优势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已成为经济增长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在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如何战略性运用标准并与知识产权结合,积极应对标准中纳入知识产权产生的一系列关键问题,支撑我国产业发展,参与国际竞争,是我国面对的一个严峻的挑战。
(一)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特点
1.标准中知识产权集成性高、类别分布不均、领域集中标准作为桥梁和纽带,将不同领域的技术融合在一起,其包含的知识产权日益庞大。
以数字电视标准为例,就包括涉及广播电视、通信、计算机和微电子等诸多领域的高新技术,是集近半个世纪的图像编码技术与现代电子技术、通信技术等发展成就于一身的现代高科技的产物。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绝大部分是产品或方法标准与专利的结合,其次是软件产业中标准与版权的结合,标准与商标的结合非常少。
结合的领域主要集中在信息通信等高技术领域,其他领域涉及较少。
2.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实现依赖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单个技术形成的知识产权脱离了标准的整体,往往只具有法律意义,商业价值很难实现多,只有通过标准的制定,将技术有机融合在一起,使知识产权商业价值借助标准的实施而得以实现。
3.标准中技术更新加快,但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相对稳定.
高技术产业中技术更新迅速,标准中专利技术淘汰速度不断加快,如第三代通信技术标准与第二代通信技术标准的快速更迭。
但是,即使发生技术的更新换代,标准进行修订,也不会使知识产权消失殆尽。
因为技术的更新换代一般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进行开发,具有兼容性.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技术将会出现,部分替代原有技术的陈旧
部分或代替过了知识产权保护期的技术。
4.标准中知识产权持有者主要为跨国公司或企业联盟
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持有者多为在市场中技术处于领先优势的跨国公司广或在产业发展中技术具有互补性的企业联盟。
例如,高通公司掌握了CDMA标准中的1400多项专利;日立、松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和JVC组成的6C联盟掌握了DVD标准中的数百项专利。
(二)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对未来国际竞争产生重要影响
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后,对技术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将产生复杂影响。
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够促进新技术的产业化,又易导致知识产权滥用,抑制技术创新的发展;既能够增强产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又会形成产业垄断。
1.既能推动创新成果良性循环发展,也易抑制技术创新的发展
知识产权进入标准后,借助标准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快速扩散能力,扩展了知识产权的许可范围,知识产权持有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的研发投入回报,引导企业进行再投入和创新,达到标准制定者旨在通过促进技术进步的公益目标。
但是,标准中知识产权持有者出于获取稳定既得利益的考虑,并不希望其他新技术的到来,会千方百计阻挠
其他竞争者的进入,打击了技术开发者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抑制技术创新的发展。
2.既能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也可能导致产业垄断
标准中纳入知识产权,增强了创新技术产业化能力;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垄断特性和标准的公益属性存在内。
在冲突,在生产实践中一些技术和管理上具有优势的跨国公司或者企业联盟,将标准作为经营策略加以运用,形成垄断,牟取非法利益。
这不仅威胁到相关企业或者产业的发展和进步,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竞争环境.
3.形成新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发达国家成员以其强大的技术优势作后盾,积极提交.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加强技术垄断地位,增强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
发展中国家成员在采用国际标准以及国外先进标准时,不得不接受其中包含的大量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方案。
由于发展中成员的支付能力、工业制造能力与发达成员的巨大差别,积极适应WTO规则的发展中成员在积极推广国际、国外标准的时候面临着巨大障碍,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的广泛推行扩大了发达成员与不发达成员的差距,形成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违背了WTO的基本原则,加剧了国际贸易的不平等竞争。
(三)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要增强创新能力
1.标准、知识产权与创新的关系
技术标准的基础是技术,技术创新正是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技术创新推动技术标准的发展,技术标准也.直接或间接地推动技术创新。
技术标准又包含了专有技术,利用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技术的标准化最终实现在技术和产品上的竞争优势”由此可见,技术创新是促进企业发展的根本,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创新的激励制度,技术标准更需要创新技术的依托。
因此,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提高自身的竞争力的过程中,必须关注技术标准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的协同发展。
2.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对创新的影响
(1)标准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融合对技术创新的推动
技术标准战略贯穿于新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应用和产业化的全过程,对技术创新具有促进作用。
大量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是国内外专家经过长期试验、研究、讨论的结晶,是宝贵的技术成果,也是国际、国内公认的对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
企业充分了解和采用这些标准,可使产品的质量在国内外
市场上具有竞争力,进而促进产品研发创新.对于有竞争力的企业来说,市场竞争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从知识产权保护中来的。
只有让企业的技术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有效融合,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
例如,制造微处理器的英特尔公司通过从IBM公司获取许可证后,制造了能被几乎所有IBM兼容机采用的微处理器,进而综合知识产权战略,确立了业界“标准”,迫使除苹果以外的每家公司都采用英特尔芯片,所有新机型的技术规范设计都围绕英特尔的标准进行,最终掌握了该领域技术标准竞争的主动权。
大量的技术竞争会造成未来占统治地位支配市场的技术的不确定性,这会使消费者在选用技术产品时产生顾虑,而技术标准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可以减少这种不确定性的作用。
技术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制度是整合技术创新系统,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的两个关键性因素。
二者对技术创新的作用不是各自分裂、对立矛盾的,而是相互融合多,协同发展的。
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强技术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研制开发,积极参与国内外技术标准的制定,拓宽自己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另一方面,要有效地运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更多地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从而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滥用技术标准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对技术创新的阻碍作用
从创新的角度讲,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和保护过度都会阻碍技术创新。
保护不足,则创新热情将会随着创造收人而减少;保护过度,市场上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的价格会上扬,产品的传播会受到阻碍,创新的成本会增加。
技术标准在许可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许可,而知识产权所有人则有可能利用标准的优势从事垄断市场或滥用标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这实际上是对技术标准的滥用,阻碍技术创新的发展。
技术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一些权利人带来利益,但技术标准的目的是为大众利益服务的,
因此并非所有的技术标准都需要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或知识产权的许可范畴。
3.利用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来推动我国技术创新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标准已经成为国际合作和经济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共同语言。
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标准中纳入的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多,我国政府已经提出了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力倡导自主创新的战略。
要利用标准和知识产权共同推动我国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首先要认识到技术创新是促进企业发展的根本,技术标准是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重要内容,知识产权制度是技术创新的激励制度。
技术标准战略应与知识产权战略相互融合,并做到技术标准和技术创新的互促发展和良性循环,共同提高技术创新主体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标准制定的主体和知识产权的主要拥有者。
在技术标准战略、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创新协同发展过程中,企业必须把握几个关键点。
首先,以市场为导向是标准、知识产权和创新三者协同发展的基础。
技术标准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更多的是通过市场竞争表现出来。
当一项技术被广泛运用,并得到多数用户与
同行的认可时,技术的事实标准业已形成,它就会影响技术的发展,决定技术的发展方向。
那些被市场采纳的技术标准,有很多未必就是技术性能最优的方案。
因此,技术落后未必就是竞争失败,对技术落后的企业来说,可以通过构建技术标准战略,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同,以事实标准来对抗对手的技术优势。
其次,标准先行是三者协同发展的关键。
知识经济时代是标准先行的时代,所以从技术创新的研发初始就要有知识产权战略与技术标准战略的介入。
在研发初期,通过技术预测把握行业技术发展及技术标准形成方向,使企业研发方向与之一致。
然后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分析技术发展中知识产权状况,使企业专利工作、标准化工作与研发同步。
最后,不能忽视技术标准领域的利益平衡问题。
在技术标准领域会存在标准技术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问题。
而实现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就是对技术标准的技术许可进行反垄断的审查。
二、国际上标准中知识产权现状及发展态势
国际上,与知识产权结合的标准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国际、区域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往往也被称为法定标准;另一类是市场中的企业/产业联盟,通过彼此间合作、战略联合等方式开发出来,在市场中推行并获得广泛使用而形成的公认标准,通常称之为“事实标准”。
法定标准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竞争,降低社会生产成本,从而对社会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往往更侧重维护公共利益。
“事实标准,是由企业或企业联盟合作开发,在市场中被广泛采用的标准。
它更侧重维护知识产权持有者的私有利益。
正因为二者形成过程以及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作用不同,所以两类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各有特点,处理原则也不尽相同,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也各有侧重。
(一)国际、区域和国家标准中知识产权现状
国际、区域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对待纳入标准中的知识产权,
主要采取尽量避免的态度。
因此,这些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标准数量并不多,且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领域。
1.标准中知识产权政策的核心原则一致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标准化组织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化学会(ETSI),以及多数国家标准化组织如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英国标准化协会(BSI)、德国标准协会(DIN)等对标准中知识产权(尤其专利)的纳入,均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政策规定,简明扼要,且基本原则趋于一致。
归纳起来标准中知识产权政策的核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同意标准制定中纳入知识产权,但尽量避免涉及知识产权;
(2)标准中纳入的知识产权(尤其专利),其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必须是制定标准无法避免的,即制定标准绕不开的技术,也称“必要专利”;
(3)标准化组织应尽量披露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尤其专利)全部信息;
(4)标准化组织必须获得知识产权持有者免费许可或合理无歧视的许可声明后,才能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
(5)标准化组织不介入具体的知识产权许可事务。
2.主要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通用的标准中的专利政策
为确保全世界范围内技术和系统韵兼容性,ISO、IEC和ITU于2005年2月联合成立特别工作组,制定3个组织共同的专利政策,统一标准化组织在专利问题上的立场。
3.欧洲主要区域标准化组织统一协调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
欧洲三个主要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和ETSI,虽然不具体介入知识产权事务中,却通过成立知识产权特别工作组,积极采取措施统一协调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4.美国司法积极介入,严防标准中知识产权的滥用
美国对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主要通过司法手段进行解决。
例如,企业联合组建的标准制定组织受美国《反垄断法》第一条的管制。
美国1995年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还对知识产权联合许可、搭售等问题做了较为翔实的规定。
5.日本政府高度重视,推动标准与知识产权的战略结合
日本为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由政府引导,推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获得和标准化活动一体化,实施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战略,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002年起,日本将“知识产权立国”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出台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其中明确提出了战略性运用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主导思想,旨在促进国内研发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进一步占领国际市场。
6.英国对产业界运用标准和知识产权战略给予实用性指导
英国国家标准化机构—英国标准化协会(BSI)制定了“标准和知识产权:
创新企业的使用指南”,对产业界进行战略性指导,重点分析如何在创新技术的生命周期每个阶段,战略性利用标准与知识产权,使企业可以从投资中获取利益,同时也指出了知识产权的垄断力量与需要将这项技术包含在标准中之间的冲突。
BSI从理论层面引导企业在商业战略中,合理运用标准与知识产权获取最大利益,规避片面采取其中一种手段而导致的风险。
(二)“事实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现状
“事实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垄断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政策催生“事实标准",统领市场.
这类事实标准为数不多,甚至可以称之为极端的例子,事实标准不仅仅归功于企业雄厚的技术研发实力,与公司的整个经营战略和市场格.局也密切相关。
如微软公司,在产品研发初期,为了赢得用户采取较为宽松的知识产权政策,在此基础上建立庞大用户基础,有效地阻止了其他厂商,从而增强竞争力;一旦市场领导者的地位确立,这种由市场竞争产生的“事实标准”.会为企业带来垄断利益。
2.企业/产业联盟共享知识产权开发“事实标准",分享市场
在多数技术领域中,单个企业很难独霸核心技术,具有共同市场利益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难以出现一个技术和市场份额方面占有绝对统治地位的垄断企业,往往是实力相当的企业在竞争中不能彻底打败对方的时候就开始合‘作,进行专利的交叉许可,在制定标准上相互合作,但在产品市场和研发上又相互竞争,形成二种既竞争又合作的竞合关系,结成产业联盟,对外发布联合许可声明,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从而形成事实标准,如DVD技术中的6C和3C集团形成的标准。
这类“事实标准”通常是封闭性的,其知识产权经营多采用“专利池"的方式。
三、我国标准中知识产权现状与未来需求
(一)在我国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现状
在我国,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产生始于2O世纪80年代,早在1987年发布的国家标准GB/T7399一1987,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EC60774,因此该标准极有可能是我国第一个涉及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
截至2006年,国家标准采标涉及专利的总数约为53个,占国家标准总数的O.25%。
国家标准通过采标纳入的知识产权数量比较少,应用面窄,主要在信息领域。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产业发展迅速,企业大量采用国际国外的“事实”标准,组织生产。
这些“事实标准”中往往纳入了大量的知识产权,其权利持有者多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
当我国企业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中取得巨大成功时,“事实标准”制定者则会利用知识产权许可费作为筹码,通过收取“事实标准"中的知识产权许可费,提高了我国产品的生产成本,使得我国企业陷入高额许可费的困境,削弱了我国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形成事实上的垄断,导致我国企业市场份额的缩减,相关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二)我国标准的未来需求
进入21世纪,以高技术为代表的知识产业迅速发展。
我国政府
开始大力倡导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成为提升综合国力、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的重大战略选择。
在此背景下,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成为我国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到目前为止,我国产业界尤其信息产业领域,企业、科研院所和政府部门共同合作,在国家/行业标准的研制中纳入自主知识产权,先后推出了多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AV.S标准等;同时,还有部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拓展国内国际市场,如TD—SCDMA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出台在全社会引起强烈的反响,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夺标准制定中技术话语权和知识产权控制权已成为产业竞争的焦点。
(三)现阶段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采标中遭遇知识产权问题,产业发展路径受制于人,在
我国产业发展中,企业大量采用国际国外标准,尤其是国外的“事实标准”。
这些标准中往往融人了大量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技术),企业要承受支付高额知识产权许可费的巨大压力,产业发展路径受制于人,进出口贸易受到严重影响。
2、我国标准体制中缺少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的载体
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主要存在于“事实标准”中。
而我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严格地讲,都是政府颁布的标准,按照国际规则应尽量避免知识产权的纳入。
实施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战略,在我国标准体制中还缺少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的载体。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在产业化应用中的能力不强
目前,我国为数不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面临产业化
困境:
一方面,我国企业整体实力薄弱,产业化和市场化能力比较低;另一方面,政府还没有对这类标准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这类标准的市场培育不完善,导致“有标准无产业链”的局面,极少有我国企业将自己的专利通过标准占领产业制高点,实现利益最大化。
4.缺少结合现阶段特点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处理程序的支持
我国缺少结合现阶段发展特点,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的法律法
规、政策和处理程序的支持。
哪些知识产权、以什么方式进入标准,标准实施中如何处置相关方利益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标准中纳入知识产权是标准制定和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目前缺少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处理程序的支持和规范,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通过怎样的程序进入标准尚无明文规定,对标准化机构与知识产权持有者相互关系和矛盾的解决途径缺乏规定,标准中知识产权的滥用也没有得到有效的防范。
5.我国关于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现行制度
总体来说,对于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我国现
行的制度环境并不完善,基本上处于“制度真空”,《标准化法》中没有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
《标准化工作导则》虽然在附录中给出的规则适用于专利内答,但是,《标准化工作导则》作为国家推荐标准,尽对蟹准化工作给以指导,并不具有约枣性。
些外,该规则并谬有络出制.定标准中纳入专利的具体程序,在实践中很少得到落卖,‘未能对标淮中纳入知识产权起到良好的规范作用。
在国外,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司法实践,都表明用反垄断法规制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是最为有效、最为合理的途径。
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OO7年8月3O日通过,并自2OO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
它在第55条中对知识产权行为作了规定。
通过该条款,以知识产权实现垄断目的的滥用行为有了法律上规制的依据。
但由于我国在这一方面的案例和经验积累较少,因此还有待于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再逐步形成一些操作性较强的专门规范;在积累足够多的案例与经验后,再在现有的基础上,以实施细则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的豁免、限制和禁止分别予以规范。
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合同法》等虽然有适用禁止权利滥用的条款,但都未提供清晰的判断标准和方法。
为妥善处理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问题,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标准化管理最高机构,启动了我国国家标准中专利问题的原则和处理程序的专项研究。
目前已完成《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部门及专家、企业广泛征求意见,目前正在进行后期的研究完善。
(四)制约因素分析
1.国内企业普遍技术创新能力薄弱
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最关键的是掌握核心技术,没有强大的技术创新实力,很难实质性参与标准的制定,更无从在产业化和市场化中获取持久丰厚的商业利益。
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还不是很强,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比较薄弱,缺少技术创新能力,尤其原始创新能力,制约我国标准与自主知识产权的结合。
2、参与标准竞争的能力偏低
过去我国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上面,处于Ef用标准阶段。
企业面对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既缺乏对知识产权的熟练运用,又缺乏参与标准竞争的策略。
相比之下,英美等发达国家借助雄厚的接术实力;积极提交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方案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同时通过承担ISO∑IEC的技术委员会(TC)和。
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工作,控制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大权,争夺国际标准的制定权,以此赢得国际市场的主动权。
现有的国际标准大部分是以发达国家标准为基础而制定的或是发达国家主持起草的,在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外或国际标准。
3.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缺乏体制和制度上的衔接
长期以来,标准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与知识产权私权没有任何交集,因此标准在体制建设和运行管理上很少考虑与知识产权体制衔接的问题,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中也没有引入标准的概念,没有对二者关联情况作出基本规定,这就使得面对标准中纳人知识产权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无法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作出判断。
此外,我国还缺少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国际国外许多标准化组织,为了便于标准使用者获得知识产权持有者的许可,纷纷建立专利库、版权库、商标库等等。
有的国家标准化机构如英国甚至与专利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严格规范知识产权纳入标准,充分利用技术标准提高竞争力。
4、资源整合力度不足
处理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不仅与标准化部门和司法部门有关,还需要多种资源的配套使用,如法律、司法、媒体、资本、科研机构、政府机构等。
现阶段,我国的这些资源基本上还处于单独作战的阶段,未能形成二个强大的整体,应对标准中各类知识产权问题明显缺乏统筹安排。
在我国企业无法同国外利益集团相抗衡的现实国情下,政府应积极出面引导国内相关资源配合使用,发挥整体优势,致力于解决二者结合的问题,推动产业化。
5、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认识存在偏差
由于过去我国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标准化活动意识与能力较弱,特别是较少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以及遭遇到跨国公司通过标准收取过高的专利费,再加上国内对标准与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处于初级阶段、深度不够致使许多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偏差。
6.标准化教育水平偏低,复合型人才极为缺乏
我国标准化教育推进缓慢、人才建设滞后,使得标准化组织、企业界以及政府部门在解决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时,面临严重的人力资源匮乏。
四、我省标准化工作近期主要工作目标
(一)以组建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重点,为标准化技术创新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按照《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切实加快全省主要领域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工作,通过技术委员会建设,聚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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