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精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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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精讲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
目录
第一章失业保险概述1
1.1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1
1.1.1失业保险的概念1
1.1.2失业保险的特点2
1.2失业保险的类型与作用2
1.2.1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2
1.2.2失业保险基金制度的作用3
1.3失业保险的国际比较4
1.3.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4
1.3.2部分国家失业保险的筹资模式、覆盖范围以及给付标准的比较4
第二章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与存在的问题分析7
2.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7
2.2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8
2.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9
2.3.1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不广,使许多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障9
2.3.2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低10
2.3.3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11
2.3.4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存在问题11
2.3.5失业保险金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12
2.3.6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不强14
第三章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14
3.1逐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15
3.1.1扩大到乡镇企业及城市的农民劳务15
3.1.2将大学生失业群体纳入考虑对象之一15
3.1.3公务员应纳入失业保险范围16
3.2完善给付水平与期限制度16
3.3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17
3.4完善失业保险费征缴制度17
3.4.1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法律力度17
3.4.2实行差别缴费率18
3.5加强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和监督19
3.5.1建立起国家统一的监督机构,监督失业保险基金使用19
3.5.2建立起失业保险人员信用管理体制20
3.5.3专业化运作,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20
3.5.4完善个人缴费记录并逐步形成个人账户20
3.6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21
结论22
参考文献22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
摘要:
本文通过对失业保险的概念、特征、类型、作用的介绍,并介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当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对比国外部分国家的筹资模式、覆盖范围以及给付标准,分析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不广,使许多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障,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低,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存在问题,失业保险金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功能不强,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应对的措施如逐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给付水平与期限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失业保险费征缴制度,加强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
最后得出结论,建立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失业保险制度。
关键字:
失业保险国际比较资金筹集存在问题对策
第一章失业保险概述
1.1失业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一般都要工作,在市场经济投机条件下,由于经济波动、行业竞争、产业转型、劳动者之间的就业竞争等原因,对每个就业者来说失业风险是时刻存在的,一旦失业就会失去经济生活来源,后果严重,对雇主来说辞退雇员也要承受经济上和心理上的压力,常常造成劳动关系紧张。
这就需要政府负责建立一种制度,要求雇主与雇员居安思危,为防范可能的失业风险在平时缴纳失业保险金,由政府负责建立和管理,一旦失业事件发生,失业者就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得失业保险金,有基本生活保障,这种制度就是失业保险制度。
1.1.1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原因失去工作,而暂时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一个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一般括以下内容:
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享受条件、资金来源、待遇标准、管理机构及劳动争议的法律程序等等。
目前,在全世界170多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已有70多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
1.1.2失业保险的特点
1、失业保险的对象是失去工作机会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失业保险兼有保护失业者劳动能力的责任。
2、普遍性。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
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3、强制性。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
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互济性。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1.2失业保险的类型与作用
1.2.1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
(1)失业保险制度。
是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制度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个人一般需要缴费,一旦失业发生,个人即可以兑现失业保险。
(2)失业救助制度。
失业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或雇主为雇员承担失业风险的制度,个人无需缴费,一旦失业发生,政府或雇主必须承担救助责任,根据各种规定,或者一次性支付失业保险金或解雇费,或根据失业者申请,经过家计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者予以失业救助。
实行失业救助的国家和地区有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等。
(3)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并存。
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救助制度在一些国家并存,各司其职,互相补充。
这些国家包括:
法国、德国、英国、荷兰、西班牙等。
比如,在英国,失业救助用于那些虽然已经参加失业保险金因此没有资格领取失业金的人。
(4)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主要指在主要指在立法范围之内的人员不是取决于个人是否愿意参加失业保险,而是凡符合国家法律范围的人员都得强制参加失业保险。
强制性失业保险主要体现在对雇主、雇员为失业保险基金供款的强制性规定。
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是英国政府于1911年建立的,目前强制性失业保险成为世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流,美国、加拿大、比利时、意大利、俄罗斯、韩国、法国、日本等都实行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5)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指立法范围内人员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取决于受保人个人的意愿,而一旦参加了保险,就必须根据失业保险法律规定接受管理,包括承担一定义务和享受相应的权利。
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往往由政府支持的工会举办,这种模式主要出现在北欧,如丹麦、瑞典和芬兰等。
法国于1905年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失业保险制度就是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1.2.2失业保险基金制度的作用
一是有效的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如果没有失业保险基金制度,仅仅靠失业者个人在失业期间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同时寻找新的工作是非常困难的。
通过施行失业保险基金制度,为失业者定期发放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待遇,从而使失业者及供养人口的生活得到保障,帮助他们渡过了难关,特别是近几年来,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每年救助的人员都在300万人次以上,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失业者在失业期间有机会提高自己的能力素质和技术水平,有利于劳动者既有能力的充分发挥,帮助其中大多数人员重新走上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
三是有助于支持企业改革,提高经济活动效率。
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方面减轻了国有企业的就业压力和改革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实施。
另一方面通过为非国有企业的从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有利于劳动力向这些企业流动,促进非国有企业更快发展。
由于有了失业保险制度,减轻了企业向外排放冗员时的社会经济压力,减轻了经济波动的剧烈程度,也有助于提高经济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有助于提高经济活动效率。
四是推进了事业单位的改革。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用制,按照市场原则优化人员结构,减员增效成为事业单位的必然选择。
因此,将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对事业单位特别是国有事业单位按照市场用人机制进行人事管理,促进其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3失业保险的国际比较
1.3.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方式包括完全由政府负担如澳大利亚、新西兰;完全由雇主负担,如加纳、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政府与雇主两方负担,如美国、埃及、保加利亚等国家;雇主与雇员两方负担,如塞浦路斯;完全雇员负担,只有南斯拉夫一个国家;雇主、雇员、政府三方负担,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最多,占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国家的一半左右。
1.3.2部分国家失业保险的筹资模式、覆盖范围以及给付标准的比较
●加拿大的失业保险
资金来源:
采取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方式。
保险费从工资中扣除,现行的EI费率为1.73%。
现行的雇员每年缴纳的最高就业保险费为747.36美元,雇主每年缴纳的最高保险费为1046.30美元,约为雇员每年最高缴费的1.4倍。
覆盖范围:
除自雇人员和临时工外的所有失业者,包括因生病、受伤、隔离检疫、分娩、需要全时间照料新生或领养的孩子而不得不暂停工作的人。
●美国的失业保险
资金来源:
美国是以税收的方式筹集失业保险资金的,主要由国家税务局通过国家税收方式强行收缴,主要对企业收取失业保险工薪税。
联邦政府的计税依据是7000美元,税率为6.2%。
但联邦政府允许已缴纳州失业保险税的雇主享有5.4%的税率抵扣,因此联邦政府的税率仅为0.8%。
覆盖范围:
所有工商企业雇员以及一年有20周是属于4人以上的非营利机构的雇员,所有州和地方政府的雇员、家庭雇工、2/5的农场工人。
●韩国的失业保险
资金来源:
雇主与雇员两方负担,全部工资总额的0.6%,雇主与雇员各付一半。
覆盖范围:
覆盖所有企业类型包括中小企业,参加雇佣保险制度的职工与所有企业职工的比例达到80%以上。
●澳大利亚的失业保险
资金来源:
完全由政府负担每年由联邦财政部通过经济模型预测,再由社保部门综合评定,提请国会讨论通过,形成预算立法予以执行。
●英国的失业保险
资金来源:
英国失业保险资金来源主要是国民保险基金收入和政府拨付,属于“雇主、雇员、政府三方负担”模式,具有险金共担的特点。
国民保险基金由雇员和雇主双方按雇员周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
总体而言,英国社会保障缴款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英国政府对失业保险投入巨资,投入形式多样,最常见的方式是对失业保险预算出现的赤字进行全额负担,还对因各种原因失业但没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给予救济。
与其他欧盟大陆国家相比,英国社会保障缴费占社会保障基金的比例要少得多,其社会保障缴费不到社会保障基金的50%。
由于英国实行现收现付制,所以包括失业保险基金在内的社会保障基金不会出现因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而遭受损失的情况。
覆盖范围:
包括周收入在62英镑以上的雇员、自我雇佣者、缴纳减额养老保险费的已婚妇女和遗孀。
给付条件和标准:
在英国,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年龄在18岁以上的失业者或每周工作低于16小时的人;最近2个纳税年度中的1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缴费收入基数不低于应税周收入低限的25倍)或者最近2个纳税年度中每年的社会保险费的收入基数不低于应税周收入低限的50倍;在职业介绍所登记失业,并且2周到介绍所填一次表;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从事全时工作。
失业人员如果因就业期间本人不正当行为而失业、或无正当理由而自动离职、或放弃任何可以就业的机会和不参加培训计划的,不能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英国所有失业保险受益人,不论其在原工作单位收入的多少,均领取同等数量的失业保险津贴,最长申领期限为182天至6个月。
如果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满足家庭需求,可以申请收入补贴。
这项规定主要是确保个人或者家庭能够达到一个指定的特定值,满足他们的生活需求。
1995年,英国出台《新的求职者法案》。
新法案指定单一补贴,即“求职者津贴”,代替以前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收入补贴两个待遇,目的是鼓励失业人员就业。
求职者津贴发放标准是满25岁或者25岁以上单个求职者或者单个家长津贴每周最多可以领取65.45英镑,而单身或者25岁以下可以领取51.85英镑,一对夫妇可以领取102.75英镑。
津贴发放将根据通货膨胀因素每年适当提高标准。
●日本失业保险
资金来源:
日本失业保险费主要由单位和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负担,按年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国库给予适当补贴。
缴费比例也因行业不同而有所不同,比如在一般行业中,总负担比例为1.15%.其中业主负担0.75%,被保险人负担0.4%。
建筑业总负担比例是1.45%,其中业主负担0.95%,0.5%由被保险人负担。
基本上按照各行业失业率的高低来确定缴费率。
待遇给付条件与标准。
(1)给付条件:
最近1年内(疾病、伤害、生育等延长2年)投保半年,短期工需在失业前两年至少投保1年,日工需在失业前2个月内至少投保28天;在公共职业安定所进行失业登记;有能力并愿意工作;每月汇报一次寻找就业情况。
自动离职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失业者以及拒绝接收工作或培训者,取消1-3个月保险金申领资格。
(2)给付程序:
求职者取得由原就职企业、企业管制安定所和居住地职业安定所开具并认定的离职证明书和失业保险给付资格证后便可获得由地方公共职业安定所负责办理的保险待遇。
(3)给付天数与标准:
一般求职者(有生理障碍和非因破产和解雇而离职的自愿失业者),依据投保期限最长为180天,而因破产或解雇离职的人员则依据投保期限和年龄,最长为330天,其中对45-60岁的离职者给付最长。
失业给付标准约为被保险者离职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60%-80%。
●瑞典的失业保险
资金来源:
雇主、雇员、政府三方负担。
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5.42%,雇员自愿保险项目的缴费
覆盖范围:
年龄在65岁以下的参加了工会或自我雇佣者组织的失业保险基金会的雇员或自我雇佣者。
●德国的失业保险
资金来源:
德国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
(1)雇员缴纳的保险金;
(2)雇主缴纳的保险金;(3)联邦财政补贴;(4)其他方面筹集的资金。
覆盖范围:
保障的对象基本采用国际标准,即凡是能够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而不能得到适当职业,致使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即可成为失业保险对象。
其覆盖范围相当广。
临时工、自由职业者以及不能被解雇的公务员等,不在强制参加失业保险之列。
享受失业保险补偿的条件:
(1)必须是失业人员,且参加了义务失业保险。
(2)已经失业正在等待职业介绍。
(3)取得保险资格。
取得保险资格是指失业者在失业前三年缴纳了一年以上的保险金,即至少从事过360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
(4)已经在劳动局申报过失业。
(5)正式提出申请保险金。
[1]只要符合就促法规的受业险待遇的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从失业者正式向劳动局申报失业之日开始支付,领取时间的长短根据失业者失业前的工作和失业者的年龄确定。
第二章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2.1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
①1986年7月至1993年4月:
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的阶段,也是失业保险初步发挥作用的时期;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企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建立了第一个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
覆盖范围包括四种人,即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员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缴费率为标准工资的50%~75%,支付期限与工龄挂钩,最多24个月。
②1993年4月至1999年1月:
失业保险制度进入补充发展的阶段,也是其作用进一步发挥的时期;
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使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四种人”变成了“七种人”:
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依法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同时待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发生变化,由原来的以本人标准工资为基数,现在改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中国第一个正式的失业保险法规终于出台,并对之前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行了修改:
提出了“失业”的说法,表明我国承认了失业的存在,并决心出台措施减少失业;失业保险扩大至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的非自愿失业者;职工也需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为本人工资的1%,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1%提高到2%,失业保险费率总额为本人工资的3%;重新规定失业保险水平。
失业保险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③1999年至今。
是失业保险制度走向基本完善的阶段,逐渐趋于法制化和规范化。
随着失业保险制度的不断改进与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逐步得到了提高,截至2010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13376万人,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09万人。
有效的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
2.2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
覆盖范围:
城镇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事业职工。
城镇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为用人单位、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
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
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支付条件:
按国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支付期限:
对于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支付期限长短与缴费时间长短挂钩,最长支付期限为24个月。
具体如下: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对于单位招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于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视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保险水平: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障期满后,失业人员还没有找到工作,如果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3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2.3.1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不广,使许多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障
一是大量的灵活就业人员被排斥在失业保险制度之外。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重大变化,企业的用工方式和劳动者的就业方式也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灵活就业越来越受到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重视,并日益成为吸纳就业的重要途径。
但是,目前绝大多数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尚未参加失业保险。
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是针对长期固定工这种就业形式而设定的,它以建立正规的劳动关系为先决条件。
在计费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正规就业方式而设定,不适应灵活就业方式的特点,从而使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参加并享受失业保险。
而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确实存在着就业不稳定的特点,一旦失业,他们就会失去基本生活保障。
二是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难以参保。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有关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参保问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据此,部分省区市将其纳入参范围。
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不少个体工商户及雇工仍未参保。
三是乡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被排斥在失业保险障之外。
因为按照现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才能够参加失业保险从而享受到失业保险的保障,乡镇企业职工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之内。
四是用人单位少报瞒报参保人数,致使失业保险的实际覆盖面窄。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人工成本,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采取少报、瞒报参保人数以逃避缴费责任,致使许多劳动者在失业以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从而使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难以获得保障。
据统计显示,2007年底,城镇就业人数为29350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仅为11645万人,不到城镇就业人数的一半。
2.3.2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较低
(1)从世界范围来看,一个国家失业保险金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的实际生活水平。
在国际上,失业保险金通常是按照失业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同时考虑失业者的家庭负担情况,整体上看,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金水平达到失业前工资的50—60%,发展中国家能达到40—50%。
而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不仅与劳动者失业前的缴费工资不相关,从而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而且失业保险金的实际水平也明显偏低。
(2)另外,我国失业人员众多,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太小,实际作为失业保险金发放到个人的就更是微不足道,保障能力有限。
2008年,全国平均失业保险待遇仅为每月387元,相当于最低工资水平的60—80%,由于近年来平均工资普遍较高,物价上涨,加上金融危机,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水平相对过低,无法满足一些失业者基本的生活要求。
而且,由于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紧张,存在挤占挪用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绍补贴的问题,导致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经费不足。
(3)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和给付水平不够全面和合理,我国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制度是按地区管理的,这样便有高有低,统计的标准、条件和口径都有所不同,地区的差异较大,以至于有的失业者过度依赖失业保险,有的却无法领到失业保险金。
(4)农民工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在我国,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本人不缴费,由所在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通常情况下,农民合同制工人被解除合同时,每工作一年只能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标准为城镇失业人员保险金的60%。
显然,这一标准无法保障失业农民工的基本生活。
现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拥入,他们待业失业时的生活如何保障、他们如何能找到就业岗位、他们如何保障既得利益,这些问题都需要切实解决。
2.3.3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
我国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部分地区还实行县级统筹。
而在国际上,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中央政府进行运作的,即使像美国这样统筹层次较低的国家,它的失业保险基金也是由州政府运作,并且还建立了由联邦政府运作的联邦失业保险研究基金。
由于征缴和管理级次的限制,我国省一级只集中当年基金收入的1%-5%作为调剂金,而中央则根本没有调剂的手段。
这种失业保险调剂形式很难达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统筹使用基金调剂余缺的要求。
统筹层次较低造成有的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短缺,有的地区却年年有结余,但实现不了地区间的资金流动,不能从全国的角度调剂余缺,造成资金浪费。
一般来看,统筹层次越高,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余地就越大,基金使用效益也就越显著,越有利于分散风险。
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在较大的范围内调剂使用基金,抵御更大规模的失业风险。
而我国的统筹层次的偏低,影响了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2.3.4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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