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容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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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容有哪些
郴州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容有哪些?
工程质量,这个一直都是人民热切关注的一个问题,关于工程质量,是一定需要有一个严格的检测,严格的监督的,我国也对这一方面非常的重视,专门订立了一部法律进行规范这方面的内容,但是每个地区又存在着差别。
那么郴州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容如何?
工程质量,这个一直都是人民热切关注的一个问题,关于工程质量,是一定需要有一个严格的检测,严格的监督的,我国也对这一方面非常的重视,专门订立了一部法律进行规范这方面的内容,但是每个地区又存在着差别。
那么郴州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内容有哪些?
▲一、郴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修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包括公路和水运(不含高速公路)等建设工程。
公路工程,是指公路及其附属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
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筑物、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养护、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施工监控等工作的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住建、安监、环保、水利、审计、质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发挥监管平台作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八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交通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九条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十条对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交通建设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交通建设工程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养护大修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订质量管理制度,设置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组织施工现场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整改,严格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定期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程项目的质量状况,提供有关资料;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应当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实行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以及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向相应的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材料;
(五)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计划;
(六)监理质量和安全工作计划;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等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出具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申请。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地质复杂或者结构特殊的桥梁、隧道、高边坡、水运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或者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监控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明确专项质量管理措施和要求,组织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控制。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调整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不得降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其所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和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设计服务:
(一)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及时处理施工中设计的有关问题;
(三)在工程质量验收时,参加重要的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四)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以及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履行报批、自检、报验程序。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其合同工程开工应当经监理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开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每道工序完成后,按照规定进行自检;未经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不得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监理工程师对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返工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应当进行旁站监理,重点对旁站项目的工艺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四条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按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及时向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工程开工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重点审查: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手续;
(二)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目标;
(三)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
(四)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及工程项目应急救援方案;
(五)施工总体部署与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等应急预案。
桥梁、隧道和隐蔽工程等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在特殊季节施工的分项、分项工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字确认。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
第二十七条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试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在核定的项目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出具真实的试验检测报告,客观反映受检项目的质量。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以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的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取得《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其工地临时试验室的管理,配置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和设备,在核定的项目范围内,严格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对于交通建设工程重点部位、重要数据的试验检测,可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由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实施工程交工质量检测,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检测意见。
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施工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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