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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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篇一:
农村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全辖农村信用社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金融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辖22个营业网点。
第三条辖内各网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联社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网点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各网点上访、请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公款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辖内各网点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枪、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五)辖内各网点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六)辖内各网点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辖内各网点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八)辖内各网点主任、副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
(一)、、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联社报告。
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联社或公安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网点发生上述(五)、(六)、(七)、(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联社报告。
第八款网点主任、副主任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营业经理负责报告。
第五条联社在接到辖内各网点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联社报告的有关责任人,联社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七条本规定由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二:
信用社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
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本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
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办公室主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六条理事的责任
⒈本社理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⒉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社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七条监事的责任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办公室主任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社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⒋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或对涉及检查本社的财务、对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本社办公室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
除理事长、办公室主任外,任何人不能代表本社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本社的任何信息。
第十九条如属于监管当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理事长或其指定的理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办公室秘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当局如实汇报,如监管当局认为应披露时,本社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理事长或其指定的理事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
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本社常年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本社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社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监管当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的理由和期限
⒈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⒉本社业务经营尚未因该项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项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本社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本社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社的利益可以向监管当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
其格式和内容包括:
⒈重要提示。
内容包括理事会及其理事的承诺、报告编制者及其声明、报告是否审计。
⒉本社基本情况。
包括名称、注册地、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联系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⒊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⒋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基本情况。
⒌理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营情况的评价。
⒍重要事项说明。
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⒎备查文件目录。
⒏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表》。
本社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本社应当在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
篇三:
信用社改革报告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
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后续监测考核情况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自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以来,临沭联社在上级行办的正确指导下,始终坚持“稳健经营、稳步发展”的经营理念,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依法合规经营,加快业务发展,强化内部管理。
现将临沭联社20XX年度后续监测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体情况
截至20XX年末,全县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372632万元,较年初增加60697万元,其中定期储蓄存款余额305629万元,较年初增加5425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为235661万元,较年初增加15167万元;存贷比例为%。
全县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35660万元,较年初下降30027万元;不良贷款占比为%,较年初下降个百分点,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及占比的双下降;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较年初增加个百分点。
二、监测考核材料报送情况
临沭联社能够按规定时间报送改革试点进展情况专题报告、后续监测表及相关的财务报表。
三、资本约束能力方面
1、股权设置、股权结构以及转让股金方面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入股主体不合规、存款化股金、贷款化股金、财政性资金入股、非货币资金入股等违规增资扩股行为;
2、按五级分类口径计算,至20XX年12月末资本净额达到10980
万元,加权风险资产为279326万元,资本充足率达到%,较年初提高个百分点。
贷款损失准备余额达到9445万元,较年初增加3658万元,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较年初增加个百分点。
四、资产质量改善方面
为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临沭联社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是配齐配强了信贷队伍,落实了信贷专管员制度,通过考试评议,一批业务精、责任心强、素质高的员工被聘任为信贷专管员,其中86%为近年来招聘进入的大学生,为从源头把好信贷关提供了保证;同时还对客户经理队伍进行了竞岗组合,充实壮大了信贷营销队伍,也为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奠定了人员基础。
二是根据“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实施,重新完善了农户、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及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并制定了新的贷款责任界定实施细则,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及客户经理A、B岗制,从源头上堵住不良贷款的新增的口子。
三是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整体处置、公开拍卖、全员清收等多种方式化解存量不良贷款。
至20XX年末,全县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为35660万元,较年初下降30027万元,不良贷款占比为%,较年初下降个百分点,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占比的双下降。
下一步,临沭联社将原有的清收化解不良贷款措施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是强化对表外不良贷款的有效管理,向表外不良贷款要效益。
联社近期将配备专职人员,制定专项管理办法,确定短期、中长期的清收处置目标,确保实现收益最大化,实现对表外不良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
二是进一步完善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激励机制,全力调动内外部人员的积极性。
临沭联社将根据省联社的《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指导意见》,制定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奖励办法,设立不良资产管理清收专项奖励,按照业务量及工作成效对专职清收机构核定费用限额,明确奖励标准和资金列支渠道,确保奖励资金的到位兑现。
对达到清收效果的集体和个人,联社按照清收额度,直接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
四、盈利能力提升方面
20XX年度,全县农村信用社实现账面利润787万元,经营利润6007万元,人均经营利润万元。
至年末各项资产月均余额为395280万元,全年经营利润6007万元,年末资产利润率为%,同比提高个百分点。
不存在历年亏损挂账情况。
五、内控管理制度方面
1、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一方面加大贷款投放的力度,把利息收入作为主要收入,制定收息计划,定期考核,加大对应收息的催收力度,月月调度,保证应收尽收、颗粒归仓。
另一方面,在认真总结去年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力求预算准确,严格按照编制要求进行审核和上报,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认真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严格各项费用列支,切实加强财务管理。
至年底,业务及管理费共列支6769万元,同比增加680万元,同比增长%。
实现营业收入19493万元,同比减少851万元,成本收入比为%,较去年上升。
成本增加的原因在于:
一是今年新入社编制外大学生62人和编制内大学生26人相应增加了职工薪酬及业务费用;二是今年单位集体缴纳企业年金,在补充养老保险科目中列支单位缴纳部分;三是今年为职工新做了工作服;四是今年为改善办公条件和办公环境,上半年对部分信贷室办公室进行维修,改善职工食堂、统一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
五是因住房补贴20XX年度更改为在职工工资科目中列支,按新的工资计算口径计提三费,同比增加。
2、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情况。
20XX年,重新修订《贷款责任界定管理办法》,加强新增贷款监测,对存量贷款与新增贷款、本单位权限内贷款与超权限部分贷款的责任承担分别进行了规定,从源头上控制了不良贷款的增加。
20XX年对2人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对40人给予了扣发效益工资处罚。
3、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本期未上缴企业所得税,净利润为787万元,按照利润分配的顺序和比例按10%计提盈余公积,相应提取一般准备,留存未分配利润进行股金分红,切实落实各项分配制度。
4、已建立并实行重要岗位轮换、绩效工资等制度。
今年年初对中层正职干部进行了竞聘交流,对在一地任职超过三年的进行了异地交流。
通过竞聘,有三名落聘,新提拔4人,异地交流14人。
二是对客户经理进行了竞岗组合。
今年4月份,由员工本人和主持工作主任双向选择、优化组合,全辖客户经理队伍由原来的48人充实到84人,其中一大批业务素质高、原则性强的大学生走上了客户经理岗位,有4名原客户经理未能竞上岗而作待岗处理。
三是落实了信贷专管员制度。
通过考试,选拔了22名信贷专管员并于今年3月份落实到岗,其中19人是近使年新进的大学生,他们德才兼备,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全县信用社信贷管理的监督员和守门员,为信贷管理工作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是开展了中层副职竞聘工作。
九月份,联社进行了7名中层副职的竞聘,经过理论考试、民主测评、演讲答辩、班子评议,最终优秀的7名员工脱颖而出,为临沭联社的中层注入了新的血液。
在绩效考核方面,实行“基本工资保吃饭,效益工资促发展”的经营理念,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5、20XX年度未发生各类重大案件,主要高管人员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六、三会一层的运行机制方面
“三会一层”组织架构按照各自职责运作,激励、约束机制初步建立;理事长、主任、监事长的绩效考核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于每年的一季度进行了信息披露,并报人民银行备案。
20XX年一季度,临沭联社召开了社员代表大员,重新选举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了新的高级经营管理层,“三会一层”能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决策的效率及科学性,理事会下设了提名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审贷委员会和财务管理委员会。
这些专门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有利于内控制度的完善和工作的开展。
为加强内部控制,理事长、主任不得参加大额贷款审查委员会,但对大额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贷款有“一票否决权”。
七、支农服务功能
20XX年度,临沭联社加大了对涉农贷款的投放力度,充分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的作用,在工作中将支农服务与社会主义新农村信用体系结合在一起,积极推行集中评级授信活动。
通过集中评级授信活动,一方面提高了农户的信用意识,并对人民银行推广的个人信用报告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促进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通过集中评级授信活动,使广大农户对信用社的贷款流程更加了解,增加了贷款透明度,至20XX年末全县信用社发放有效贷款证7267个,新增授信总额达到亿元,涉农贷款余额195021万元,较年初增加19493万元,涉农贷款增幅%,高于各项贷款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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