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承包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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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承包商管理办法
****外委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以下简称****)外委承包商安全业务管理,建立安全、培训、职业健康等外委管理体系,对外委承包商安全业务进行统一的标准化管理,提升管理水平,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和《****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神华安〔2016〕668号),《****项目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对外委承包商及人员安全、培训、职业健康管理的职能、内容要求和检查评价。
第三条专用术语
(一)外委承包商:
是指为公司提供检修、运行、消防、安保、原材料进厂、灰渣石膏外运、后勤、保洁等外委服务的单位。
(二)外委项目:
是指公司在自身资质或能力范围内应承担,但由于其他原因需外部单位承揽实施的项目。
(三)五个统一:
统一推行本安体系、统一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统一班组建设、统一安全培训和教育、统一考核。
(四)五个关口:
是指对外委队伍的资质、业绩和履约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好“准入关”;与外委队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外委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流程和责任,把好“责任关”;建立外委队伍安全管理档案,保证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队伍的专业化,把好“稳定关”;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外委队伍安全组织机构建设、施工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落实及现场安全管理等检查力度,把好“监督关”;严格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评估、一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把好“验收关”。
(五)五定原则:
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定资金。
(六)六不开工:
危险源辨识不清不开工;未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不开工;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准备执行不到位不开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不清不开工;应到位人员未到位不开工;未编制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演练不开工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外委承包商安全、培训、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一)依照****、****外委业务管理要求,公司对外委承包商实行一体化管理,实行“五个统一”、严把“五个关口”、执行“五个一样”,定期召开安全例会。
(二)负责向外委承包商提供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知识和安全技术资料学习、培训。
(三)组织制定外委承包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把外委业务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信息统计与分析作为日常性工作。
及时纠正外委承包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限期进行整改,达到标准要求。
(四)指导和检查外委承包商建立、健全完整、完善的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监督外委承包商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预防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五)审核外委承包商事故报告,组织对不安全事件的分析、定性、考核和评价。
第六条安全管理职责划分
(一)所有外委项目协调工作由****负责
(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统一由安健环科负责。
(三)所有设备安装、检修项目及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化学药品、液氨、柴油等危化用品采购安全管理,统一由生产技术科负责。
(四)所有后勤服务外委项目(包括后勤保洁、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统一由经管科负责。
(五)其他零星外委项目安全管理,由责任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建立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包括:
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
(二)负责制定外委承包商管理制度,制度应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外委工程的审批、招标、施工现场管理、验收、考核等全过程管理流程。
(三)负责确认外委承包商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审查外委承包商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任务要求。
(四)负责对外委承包商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激励和处罚措施,对所用承包单位进行评价,并向所属单位和承包商通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使用的依据。
(五)建立合格承包商与供方评价标准,对当前承包商与供方进行评价,确定其是否合格。
承包商与供方安全评价应:
1.在项目竣工或服务结束后,进行承包商和供方安全管控能力、合同履约能力等评价,保留每个承包商和供方的评价记录;
2.建立合格承包商和供方名录,注明承包商和供方等级及等级变化,作为今后同类业务项目的选择依据。
(六)其他职能范围内的外委承包商管理工作。
第八条安健环科安全管理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外委承包商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全体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知识及安规考试记录。
(二)负责监督、检查外委人员职业健康体检报告,不得有职业禁忌症。
(三)对三级教育培训合格,符合入厂条件的外委人员发放入厂通行证。
外委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能和上岗证书。
(四)负责核定岗位清单及相应岗位人员合同。
外委人员不得在主业核定的岗位上岗。
(五)检查、审核外来用工指定监护人文件,外来用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由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
(六)检查、监督外委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使用情况,配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其他职能范围内的外委承包商管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接替关系与开采程序。
(二)负责及时掌握技改项目安全动态,处理安全生产中的相关专业安全技术问题。
(三)深入现场督促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技术政策,技术规定的,有权制止,并追究责任。
(四)为技改项目设计、施工提供准确的各种地质和测量资料。
(五)负责技改项目井巷工程施工“一通三防”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现场监督“一通三防”设施、设备质量标准的管理;负责协助通风、防尘、防瓦斯、防火等系统方面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
(六)负责监督外委单位健全和完善技改项目机电设备、供用电、运输、节能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协调技改项目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到货验收,试运行结果验收。
(八)负责供电系统安全设施检查,确保齐全有效,防止雷击和越级跳闸,保证供电质量,完善无功补偿,提高功率因数。
(九)抓好技改项目各工程质量标准化工作,参加安全质量大检查。
(十)负责协助****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负责组织抢救事故,接到重大事故电话必须立即向矿领导报告,并组织抢救,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统一调动人力、物力和车辆,组织抢救。
组织追查供电系统各类事故、“一通三防”事故、机电运输事故,对事故进行分析,采取措施与处理意见。
第十条责任管理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外委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作为外委项目合同附件与外委项目合同同时签订,按照安全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安全管理协议由公司法人授权外委承包商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代表公司签字,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与外委承包商签订年度安全责任书。
(二)负责外委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审核、备案。
(三)安全资质包括承包商安全施工资质、外委单位资质,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以下证书及证明材料应真实可靠、印制清晰、无过期及超期未进行审核的情况。
如果提交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使用范围及期限):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2.从事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施的安装、改造或维修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3.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维修、试验应取得相应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无损检验许可证;
4.近3年完成的相同或相似项目业绩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需提供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书、专职安监人员资格证书、岗位技能资格证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或承包商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的证明);
6.承包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简历。
7.同类工程业绩表;
8.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9.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统计表、检验报告;
10.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将审核后的外委承包商安全资格材料报****审核、备案。
(五)负责外委承包商的外委单位人员资质审核、备案,内容包括:
1.外委人员基本信息表、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岗位技能资格证明、职业健康体检证明、外委人员人身伤害保险证明等。
2.人员年龄需控制在18—55周岁。
工程师需出具有关执业资格证明,可控制在60周岁以下。
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控制在50周岁以下。
以上所说年龄包括本数。
3.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安全资格证、安全员任命书、安全员安全资格证。
4.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证。
5.其他岗位需要的技能资格证明。
(六)负责建立外委人员资质台账、人员变更台账,做好人员信息登记工作。
(七)负责外委承包商人员的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八)工期在10天以下的外委项目(含周六日),外委人员可以不参加三级教育培训,责任管理部门需向外委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全程陪同外委单位人员工作,直至项目竣工或服务完成。
(九)负责建立、健全责外委承包商管理台帐,定期检查外委承包商的安全教育培训、安规考试、安全技术交底台帐及记录,结合外委项目安全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检查。
(十)负责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项目的整体安全技术交底,并备案。
(十一)负责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制定外委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目标并严格控制。
(十二)向外委承包商传达有关安全文件和事故通报,对外委承包商的安全文件和事故通报学习记录进行检查。
(十三)负责对外委承包商现场工作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反馈。
(十四)监督检查外委承包商特种作业、危险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外委承包商现场文明生产的规划、管理及验收、评价工作。
(十六)项目竣工或服务结束后,外委承包商未出现《安全管理协议》中规定的扣除安全保证金事故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外委承包商办理安全保证金退还事宜。
第三章外委承包商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外委承包商安全责任
(一)外委承包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公司管理要求报审相关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入厂开展工作。
(三)负责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保障措施,并严格控制。
(四)按照****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承包方危险点分析及安全措施、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公司相关部门会审完善后实施。
(五)外委承包商项目经理是外委承包商在该项目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按照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和职业健康管理组织机构,按要求配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商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
外委承包商人员在15人以上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
人数在15人以内施工队伍应配备1名兼职安全员,人数在15人及以上的施工队伍应按照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员,至少配备一名。
(六)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员工安全管理台帐(包括有关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资质证明、职业体检证明、劳动合同、人身保险、违章记录等。
项目经理应有项目授权委托书及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员应有安全资格证书),及时办理居住证,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七)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及培训,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八)熟悉现场环境,对其工作范围内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现场安全情况进行详细摸底。
(九)按时参加公司安全会议,接受公司的安全、培训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
(十)按照公司要求完善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各种各类性质的设备缺陷以及突发性事件。
(十一)执行公司“三票三制”相关规定。
(十二)组织本单位员工学习公司及相关部门传达的有关安全文件和事故通报,同时完善学习记录。
(十三)按要求配发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并建立台账。
(十四)切实开展班前、班后会,认真进行技术交底,总结安全工作情况,提出安全要求。
(十五)做好本单位现场工作安全的自检、自查工作,保证人身及设备安全。
(十六)现场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杜绝违章现象的发生。
(十七)人员年龄需控制在18—55周岁。
工程师需出具有关执业资格证明,可控制在60周岁以下。
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控制在50周岁以下。
以上所说年龄包括本数。
严禁聘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合现场安全工作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
(十八)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持有相关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十九)制定承包方危险点分析及安全措施,并经过承包方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审核同意后监督实施。
(二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照《事故隐患整改管理办法》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严格按照“五定”原则完成隐患整改治理。
(二十一)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责任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保护事故现场,并积极组织事故救援,配合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定》,如实填报相关报表,及时通报管理单位,接受的相关部门监督考核。
(二十二)因外委承包商的原因给公司、己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外委承包商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因外委承包商的原因给公司、己方或第三方造成设备事故或经济损失,均由外委承包商负责并赔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十三)因第三方的责任造成外委承包商方人员人身伤害或死亡,则由第三方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外委承包商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本办法对承包商的约束规定要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三)应遵守的发包单位安全制度和规程;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五)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
(六)明确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责任,事故应急救援、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七)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
(八)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加盖合同专用章,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报安健环科审核和备案,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工程严禁开工。
第十六条公司外委业务必须执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交纳数额要保证施工期内的安全奖罚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
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
第十七条承包商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全事故罚款以及承担赔偿责任时,发包单位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由于承包商原因造成设备停运、损坏,以及火灾、人身伤亡等事件,应接受发包单位的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包单位有权中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
第四章外委承包商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外委承包商应与每位从业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承包业务期间,承包商从业人员、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减时,须经外委业务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以非法转包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当达不到要求时,可以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赔偿一切损失。
第二十条所有外委人员必须由承包商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风险预控管理体系文件和施工相关工程技术资料,未接受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入厂。
第二十一条应根据外委承包项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所有外委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电力设施防护等方面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对持续时间30天及以上的外委业务,公司级安全教育学时不低于4学时,部门级安全教育学时不低于8学时,班组级安全教育学时不低于12学时;总学时不低于24小时;持续时间30天以下的外委业务,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工作时间的5%,紧急抢修不少于2学时。
第二十三条外委人员必须经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统一办理入厂证。
入厂证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码、外委单位名称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入场前,应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提供的外委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对照,严格审查外委人员岗位技能资格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各种人员年龄要求、职业健康证明等证明材料,严禁不在花名册上的人员或年龄、资质不符的人员入场施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外委人员的,需承包商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提供更换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岗位技能资格证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书、职业健康证明以及培训考试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发包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必须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给作业人员配置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知识的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按要求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承包商应建立作业人员健康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所和人员的职业病、传染病、其它疾病进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承包商必须按照公司生产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开展工作任务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制订的风险预控措施经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外委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许可手续,由公司相关部门签字同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承包商方可开始施工。
开工审查要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六不开工”的要求。
第三十条外委人员在生产区域内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工作前工作负责人组织针对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条件,在基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制订风险预控措施,填写风险预控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学习、掌握,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始工作。
安全技术交底要保留交底记录。
第三十一条****技改项目外委班组建设由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三个五”原则,外委承包商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应建立班组进行管理,人数在5人以下的,应按照服务专业性纳入同类班组进行管理。
外委人员应人人有班组归属并参与班组活动。
班组长以上的外委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责任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会议。
承包商应每天召开班前会和班后会,每周定期开展安全日活动,并保留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承包商应按照《****反“三违”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作业现场反违章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应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隐患治理。
第三十四条承包商发现影响安全的重大隐患或事件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向公司领导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应急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外委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制定消防和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六条外委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商必须及时、如实向公司相关部门、公司领导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事故救援。
第三十七条对于长期承包检修、维护、运行等业务的承包商,按照公司要求,统一推行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建设,制定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将体系建设职责落实到班组和员工岗位;应按照****的要求统一进行班组标准化建设,统一进行安全和技能教育培训,统一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承建安装消防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有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承建装修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有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有消防工程的建筑工程、单项消防工程和建筑装修工程。
第五章承包商安全监督
第三十八条责任管理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外委作业人员、作业行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常态化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第三十九条责任管理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对承包商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对查出的违章行为或重大隐患下达限期整改、停工整顿通知书和经济处罚决定书;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或不称职的施工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
第四十条对于外委业务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各部门应逐级报告,并组织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安健环科、生产技术科等部门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办法》对外委业务的安全、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承包商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责任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终止承包商的工作,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始工作,或者直接终止合同,重新选择具有合格资质和业绩的承包商。
对于终止合同的相关规定应在合同文本中予以明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安全规程,或不服从公司生产指挥命令;
(二)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发生重要设备损坏事故时;
(三)发生火灾事故时;
(四)污染物排放、泄漏没有得到有效控制,造成环保事故时;
(五)项目的主要质量指标未达到双方开工前确定的标准,且不能让步接受时;
(六)工作进度因承包商自身原因未能按双方开工前同意的计划进行,且造成经济损失时;
(七)实际履约能力低,明显无法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时。
第六章文明生产
第四十三条外委承包商人员严格执行有关文明生产管理规定,现场管理应达到文明生产的要求,各项台帐、记录齐全,设备、工器具、材料定置摆放,标识清晰。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接受上级单位、系统内、行业和地方监督部门检查评比活动时,外委承包商应积极配合。
第四十五条外委承包商应严格执行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办公室、检修间、宿舍、食堂应做到“五净”、“五整齐”,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建立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十六条外委承包商严格执行文明生产管理规定,安装、工作区域应做到“三不落地”,垃圾、废料及时清理。
第四十七条外委承包商工作区内沟道、孔洞、平台、扶梯要有可靠的永久性或临时盖板或栏杆,设明显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第四十八条绿化区域范围施工前,应获得相关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书面批准,施工中应尽可能保护绿化成果,交工时,必须及时恢复绿化区域。
第七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九条外委承包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各项条款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外委安全管理流程
返还安全风险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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