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上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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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上限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上限
篇一: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若干解答
炒了与被炒之后
引子: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
以下笔者将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中争议较多之处加以归纳,以供所需时参考。
一、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
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
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
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0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
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1条规定: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解答: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4条或第26条第2款解除劳动合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XX〕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
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十一、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有何下限限制?
解答: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
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劳动者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
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
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解答: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篇二: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研究
摘要··························1关键词·························1引言··························1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及性质·········1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及特征········2
(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2
二我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缺陷··········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立法上的不足········
(二)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实际中的困境········
三、我国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完善··········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立法上的完善········
(二)加强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司法实践
结束语·························参考文献························英文翻译························致谢·························承诺书
毕业论文任务书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指导记录表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指导教师用)
毕业论文成绩评定表(评阅教师用)
毕业论文答辩成绩评定表及总成绩表
557881111111213·······
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研究
法律系本0902班周银霞
指导教师赖文添
[摘要]《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使得目前经济生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日渐明了,尤其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问题。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动法对弱者倾斜保护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实践中,由于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理解上的不一致,出现了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法》的正确实施。
从经济补偿金性质的争议问题入手本文着重探讨经济补偿金研究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和缺陷完善来对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进行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吸收了我国近十年来劳动法学研究的理论成果,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应当说,《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尤其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追求劳动关系实质公平和倾斜保护劳动者这的宗旨,对于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起到规范作用,充分保护了弱势群体劳动者的权益,为和谐稳定用人关系作出了贡献。
但在实践中,由于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理解上的不一致,导致在实务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劳动合同法》的正确实施。
本文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首先介绍了近年来我国劳动法学界关于经济补偿金法律性质的理论争鸣,对这些理论观点进行适当评析,然后分析了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完善措施,籍此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促进劳动合同理论的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及性质
(一)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概念及特征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前,由于某种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它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一种重要方式,但由于劳动合同解除涉及到合同事人单方解除情形的认定,所以劳动合同解除比劳动合同终止更为复杂和重要①。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发生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从失业到再就业过渡期间的经济补助②。
从概念中我们可以发现经济补偿金的特征:
第一,单向性。
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并不是在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某个标准来支付,而是不论用人单位有无过失只按照法律规定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劳动者则不论在何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都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单向性充分体现了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对弱者的倾斜保护,因为在劳动合同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与实力强大的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更需要法律的保护。
第二,法定性。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规定的,当发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候用人单位就必须依照规定支付而不能不支付或是少支付。
这是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倾斜保护所必须的。
在实践中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若是没有法律强制性作保障,用人单位就会利用自己的强势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经济补偿金必然是具有法定性的。
第三,有限性。
虽然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但补偿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保护弱者也要兼顾到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经济补偿金支付的情形和数额都是有限的,会受到经济水平、相关政策的影响。
因此,劳动法对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必然是有限定的。
(二)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只有我们弄清了它的本质,才能够对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评价。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理论分歧比较大,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看法。
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
①关怀.劳动法[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
147.
②郭凤丽.略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制度之完善[J].民主与法制,20XX,(8):
11.
第一种,法定违约金说。
该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强行干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合同的结果,是企业未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①。
根据该说可推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以用人单位违约为前提,但我们通过劳动法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单位有过失,但有过失并不等于违约。
况且根据民法中对违约的相关规定和法理学中违约的理解可知违约是存在于当事人双方的,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可能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也可能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这显然是与劳动法倾斜保护弱者的主旨是不相符的;再者说违约金是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加上之前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的规定可知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并非约定。
并且若界定为违约金则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约束,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仅是对用人单位的约束。
综上,笔者不赞成将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界定为法定违约。
第二种,劳动贡献补偿说。
该说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所作贡献积累给予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②。
也有学者进一步提出:
劳动贡献积累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补偿,其数额一般应当与本单位工龄挂钩,除了劳动者因为有过错而被辞退以外,在合同终止时也应当支付这种补偿③。
根据该说,很显然是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贡献大小相关联,工作年限长、贡献大则得到的补偿就多,相反则少。
这看似合理。
其实对于工作期限短的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而且在按劳分配的分配体制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贡献已经得到相应回报,那么再补偿原则上就该是平等对待。
这样界定明显存在矛盾。
第三种,社会保障说。
该说认为,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存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渡过失业和生活消耗、医疗费用无来源的阶段,保障劳动者得权益。
这样界定似乎也符合劳动法的主旨,但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不能等同于社会保障,因为经济补偿金与社会保障金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第一,经济补偿并不①傅静坤.劳动合同中的解约金问题研究[J].现代法学,2000,(5):
23.
②贾占荣.经济补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XX,
(6):
61.
③王全兴.劳动法[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XX:
153-154.
④刘京州.浅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J].甘肃科技,20XX,(4):
169.
④
是适用于全部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仅是无过失情况下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形。
而社会保障金是对全体劳动者失业之后的保障。
第二,《经济补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而停发或者减发失业保险金①。
第三,社会保障金是由用人单位、社会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由法定的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发放,而经济补偿金不同,其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负责,劳动者个人事先无须支出,只有取得②。
所以这样定义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明显不合理的。
第四种,用人单位帮助义务说。
该说强调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帮助,当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而言会使其生存利益受到很大威胁,是其最需要得到帮助的时候,这个时候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可以起到对劳动者很好的帮助作用,其是国家分配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帮助的义务化或法定化③。
根据该学说,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帮助并且这种帮助具有法定性,这样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负担起应负的责任,这样既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也能限制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从而对劳动关系的稳定作出贡献。
尽管前面三种学说都各有理由,但笔者赞成第四种学说的观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处于失业状态,基本的生活需要得到保障才能安心的投入到新的就业生活中,此时的劳动者最需要用人单位的帮助。
用人单位帮助说不同于前面三种学说的观点,首先将经济补偿金界定为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帮助,区别于劳动贡献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不仅仅依靠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大小来界定而是基于“帮助”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一视同仁,这样不论劳动者基于何种理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都会对其进行帮助。
其次将经济补偿金界定为义务说,这样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就变成一种应尽的义务,可以对用人单位的人事变动起到适当的限制,这样就符合了经济补偿金法定性的特征而区别于法定违约说。
再次,“确定①《经济补偿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
②刘京州.浅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J].甘肃科技,20XX,(6):
170.③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北京:
中国劳动出版社,20XX:
267-279.
篇三:
劳动合同法上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劳动合同法上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一)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已经在上一章的第一
(一)、
(二)部分内容中作了具体说明。
由于这些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相同的,因此,这里予以集中说明。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X月份数c根据工作年限换算)
注:
月工资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该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对于上述公式的应用,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
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
如劳动者甲自20XX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XX年。
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XX年算起,共四年。
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
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
“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
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合同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
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卜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如:
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
第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其中,“一个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算,平均工资的计算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定计算: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计算封顶。
经济补偿的计算有一个上限。
劳动合同法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假设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3000元,劳动者甲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是9000一下的,那么其经济补偿的计算按照其实际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计算;如果其平均工资超过9000元的,则仍按照9000元计算,计算年限按照其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但最高为十二年。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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