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制下的唐代土地法律.docx
- 文档编号:4895485
- 上传时间:2022-12-11
- 格式:DOCX
- 页数:29
- 大小:51.31KB
律令制下的唐代土地法律.docx
《律令制下的唐代土地法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令制下的唐代土地法律.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律令制下的唐代土地法律
唐代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和转型的时期,这种变化最突出的表现是土地制度的变革。
唐代土地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均田制的破坏和庄园经济的发达上。
在这短短的数百年间,封建土地制度为何发生如此重大的变化呢?
若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先对该时期的土地立法思想作以简单的说明。
自春秋战国之际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以来,封建土地国有制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
如《诗·小雅·北山》说: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礼记·王制》说:
“田里不鬻,墓地不请。
”《周礼·地官司徒·遂人》说:
“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于野”,“辩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
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菜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菜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这说明该时期的土地不可买卖,是由国家授予的。
从两汉到隋唐,封建土地国有制一直处于支配地位。
如三国时期司马朗在提出恢复井田制时就曾讲到:
“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
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
”①这个建议也正式产生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上。
及至两晋南朝时期,都颁布过占田、占山令,而这些法令的颁布都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
及至北魏太祖道武帝拓跋珪进入中原后,由于多年的战乱,使广大农民流离失所,有的死于战争,有的举家迁往外地,造成了大量的无主土地。
北魏统治者把这些土地悉数据为官府所有。
对于这些土地,北魏统治者一方面将其作为苑地,如道武帝拓拔珪在平城“起鹿苑于南台阴,北踞长城,东包百登,属之西山,广轮数十里。
”到太武帝时,由于皇家占有的苑地太多,以至于“上谷民上书,言苑囿过度,民无田业,乞减大半,以赐贫人。
”②北魏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三国志·魏书》卷15《司马朗传》。
②《魏书》卷28《古弼传》。
官府还把很多土地圈占为牧场。
如太武帝“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蓄养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
①另一方面,政府又把许多无主的荒地授给农民,实行计口授田。
这种授田的办法到后来发展成为均田制。
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正式颁布了均田令。
关于均田制的性质,国内外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北朝隋唐时期实行的均田制是一种国有的土地制度,也就是说,自北魏至隋唐的历代政府,虽然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农民也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封建政府实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的政策。
为了维护封建的国有土地,自北魏时期开始,封建政府皆制定了相应的法令法规,以保护土地为封建国家所有,唐朝的统治者亦不例外。
首先,唐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土地管理办法,对于国有土地予以保护。
如建立完善的户籍和土地管理机构,由乡里基层组织负责收授土地。
在已发现的敦煌和吐鲁番出土文书中,我们见到了许多有关这方面的内容。
为了维护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在唐代法律中制定了有关许多这方面的规范。
如《唐律疏议》卷13《户婚律》有对于占田过限、盗种公田、妄认公田的规定。
对于盗种公田,唐代规定:
“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以下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荒田,减一等。
强者,各加一等。
苗子归官、主。
”②从这条材料来看,李唐政府不但对国家耕地给予严格的保护,即使是无人开垦的荒地,也不允许民众使用。
在《唐律疏议》卷26“占山野陂湖利”条曾专门设有对国家无主土地的法律规定,“诸占固山野陂湖者,杖六十。
疏议曰:
山泽陂湖,物产所植,所有利润,与众共之。
其有占固者,杖六十。
已施功取者,不追。
”对于侵占公共用地,唐代也有明确的规定。
如在同书卷26“侵巷街阡陌”条记载:
“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
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
各令复故。
虽种植,无所放废者,不坐。
疏议日:
‘侵巷街、阡陌’,谓公行之所,若许私侵,便有所废,故杖七十。
‘若种植垦食’谓于巷街阡陌种物及垦食者,笞五十。
各令依旧。
若巷陌宽闲,虽有种植,无所防废者,不坐。
”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魏书》卷110《食货志》。
②《唐律疏议》卷13。
2007-8-910:
20回复
红颜醉
48位粉丝
2楼
1972年,在新疆吐鲁番阿斯塔那第230号墓中,发现了一件记载当地地方官吏盗种公田的案例,该文书经陈国灿先生整理后发表。
①从文书的内容来看,被告人高昌县主簿高元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田、逃户田、死绝户田或租与他人,或“回换粟麦”,被唐建进告发,时间是天授二年(691年)。
当地的主管机关西州都督府审理了此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唐朝政府不仅对于国有土地给予保护,对于私人合法的土地,国家也明令予以保护。
首先,唐政府对于官僚贵族、普通百姓原有的私人土地予以承认。
唐政权建立后,并未因均田制的实施而失去合法性。
像唐朝初年,大臣于志宁“家自周、魏以来,世居关中,赀业不辍。
”说明自北周以来,北周、隋唐政府一直对私人的原有土地给予承认。
及至唐初立国,唐高祖曾颁布法令,明确予以保护,武德元年七月,颁布了《隋代公卿不预义军者田宅并勿追收诏》:
“其隋代公卿以下,爰及民庶,身往江都,家口在此,不预义军者,所有田宅,并勿追收。
”②对于已抄没者,依数退还。
例如,内史令萧禹,其关内产业并先给勋人,至是特还其田宅。
其次,国家严禁豪强地主侵夺农民的私有土地。
如在永徽年间,下令禁买卖世业口分田,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
武则天时期,安乐公主、韦温等侵夺百姓田业,雍州司田陆大同尽断还给百姓。
不过,安史之乱以后,由于国家的法令废弛,官僚贵族侵占农民土地的情况屡有发生,在《敦煌掇琐》卷70就有这样的记述:
“百姓凋残,强人侵食;如宋智阖门尽为老吏,吞削田地,其数甚多,昨乃兼一户人,共一毡装,助其贫防,不着百钱乃投此状来,且欲沮议。
”尽管如此,豪强地主侵占农民的土地仍是非法的。
再次,唐政府明确制定法律,对私人的土地予以保护。
在《唐律疏议》卷13“盗耕种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盗耕人墓田”等条文中都有对私人土地保护的规定。
如在“妄认盗卖公私田”中规定:
“诸妄认公私田,若盗贸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在“盗耕种公私田”条中规定:
“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荒田,减一等。
”
__________________
①《对唐西州都督勘检天山县主簿高元祯职田案卷的考察》,收入《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10月版。
②《唐大诏令集》卷114。
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来保证封建国家的劳动人手,以便从中征取租调力役,这是中国古代封建政府的一贯政策,早在西汉时,晁错就指出,“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因此,“明主知其然也,故务民于农桑”,“民可得而有”,当然也能满足统治者们过着奢华的生活。
唐代的统治者也不例外,唐朝时期的封建政府通过均田、屯田、营田等办法,把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不但可以向农民征收大量的赋税,还可以解决国家军队的兵员问题,这也是统治者为何把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最重要的原因。
唐朝政权建立后,同样要利用把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办法,来向农民征收赋税。
像唐太宗本人就曾这样说:
“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黍不登,则兆庶非国家所有”。
①因此,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最大限度的满足农民的土地需要,不仅可以向农民征收赋税,更能使封建政府得以长期统治下去。
在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实行均田制的同时,唐政府也把服兵役的任务转嫁给了农民。
西魏、北周时期实行府兵制度,多是原于隶属县籍的百姓。
在均田制下,他们原本受田的农民,只是被点为府兵后,才除其县籍,不属州县。
到隋文帝时,这些大多来自府兵的农民,按规定与农民一样受田,籍账仍归州县,府兵制下的兵士,也就是均田制下的农民。
这些府兵制下的士兵,平时进行农业生产,战争时期出征打仗,必要的军用物资都由府兵自己来解决,封建政府把这笔庞大的军费转嫁给了农民。
所以,为了保证国家的兵员,唐代的统治者们也必须加强土地的立法,对封建的土地制度予以保障。
如隋文帝时期,规定军人受田,“垦田籍账,一与民同”,②就是说军士与农民同样受田。
到后来,隋朝又规定,“身死王事者,子不退田。
品官年老不减地。
”身死王事主要指士兵为封建国家战死者,这是对府兵制下官兵的优恤,唐朝也继承了这一法令。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贞观政要》卷8《论务农》。
②《隋书》卷2《高祖纪》。
2007-8-910:
20回复
红颜醉
48位粉丝
3楼
一、律令格式体制下的唐代土地的立法
土地是人类伟大的实验场所,是提供劳动工具和劳动材料的仓库,是社会的住处和基础。
人类离开了土地,既无处生存,也就更谈不上发展。
自从私有制产生、国家建立以后,对于以农业为主的东方封建帝国来说,土地是最重要的生存条件。
人们不断地从土地上取得自己的生存资料,土地的价值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成为国家、私人的重要财富。
土地具备了这一特征,自然而然地成为人们争夺的对象。
封建政府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维护封建统治秩序,也会加强土地方面的立法,以保护国家、私人的合法土地。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十分完善的时期,唐代政府关于土地的立法也颇为成熟,在唐代法律形式律、令、格、式中都有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看一下唐律中有关土地方面的规定。
在唐律《户婚律》中,有许多这方面的条款。
如对买卖口分田的规定,对占田过限的规定,对盗种公私田的规定,对在官侵夺公私田、盗耕人墓田的规定,对里正授田违法的规定等;在《杂律》中有对侵占巷街阡陌的规定,对非法侵占山野陂湖之利的规定,以及对非时烧田野的规定等等。
从上述这些条款的内容来看,其规定还是很详细的。
如为了对土地保护,唐律规定,“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注云:
非时,谓二月一日以后、十月三十日以前。
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烧人舍宅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
”①为了对国有土地的买卖进行限制,唐律规定:
“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口分田’,谓计口受之,非永业及居住园宅。
《礼》云‘田里不鬻’,为受之于公,不得私自鬻卖,违者一亩笞十,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卖一顷八十一亩即为罪止。
地还本主,财没不追。
‘即应合卖者’,谓永业田家贫卖供葬,及口分田卖充宅及碾硙、邸店之类,狭乡乐迁就宽者,准令并许卖之。
其赐田欲卖者,亦不在禁限。
其五品以上若勋官,永业地亦并听卖。
故云‘不用此律’。
”
其次,再看一下唐令中对土地管理的规定。
唐令中对唐代土地的规定最为详细,由于唐令中有关田令的条文早已佚失,日本学者仁井田升曾对唐代的田令进行了复原工作,仁井田升在广泛参考中国古代的文献以及日本养老令的基础上对唐代的田令进行了复原,总计复原39条,这些条文对于了解唐代的土地立法颇有参考价值。
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唐律疏议》卷27。
概而言之,《田令》中关于土地的法律规定可分为如下几类:
其一,关于土地制度方面的规定。
主要有顷亩之制、给田之制、永业田课种桑榆枣、宽乡狭乡、买卖田须经所部官司申牒等规定。
如“顷亩之制”条规定了土地的计量单位,“诸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又如对土地买卖制度的规定,“诸卖买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
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其二,对于官吏、百姓以及工商、道士女官僧尼授田的规定。
如在“五品以上永业田不得狭乡受”条规定:
“诸所给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受,任于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
其六品以下永业,即听本乡取还公田充。
愿于宽乡取者亦听”。
又如对杂户、官户的授田,田令规定:
“杂户者,依令,老免进丁受田,依百姓例。
官户受田减百姓口分之半”。
①在“给口分田务从近便”条,规定了授田的原则,“诸给口分田,务从便近,不得隔越。
若因州县改易,隶地入他境及犬牙相接者,听依旧受。
其城居之人,本县无田者,听隔县受。
”其三,对政府各职能部门授田的规定。
为了减轻国家及农民的负担,唐代曾实行把国有土地分配给政府的各级部门,再由各部门把土地出租给农户,从中收取办公费用。
在田令中,对这方面的规定也很详细,其主要条款有:
在京诸司公廨田、在外诸司公廨田、京官文武职事职分田、诸州官人职分田、诸驿封田、职分田交接断限等规定。
如在诸京官文武职事职分田条规定:
“诸京官文武职事职分田,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顷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并去京城百里内给。
其京兆、河南府及京县官人职分田,亦准此(即百里内地少,欲于百里外给者,亦听之)。
”又如在对驿封田条规定:
“诸驿封田,皆随近给。
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
若驿侧牧田之处,匹各减五亩。
其传送马,每匹给二十亩。
”其四,是对田地管理的规定。
主要条款有:
田不得贴赁及质、借田不耕、竞田判得已耕种者、庶人徙乡及供葬得卖永业等。
其中在田不得贴赁及质条规定:
“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
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
”在借田不耕条中规定:
“令其借而不耕,经二年者,任有力者借之。
即不自加功,转分与人者,其地即回借见佃之人。
若佃人虽经熟讫,三年之外不能种耕,依式追收改给也。
”其五,对国家其他公田的规定。
主要的条文有:
诸屯之田、屯田配牛、营田配丁牛、失火等。
在诸屯之田条规定:
“诸屯,隶司农寺者,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
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
其屯应置者,皆尚书省处分。
其旧屯重置者.一依承前封疆为定。
”②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唐令拾遗·田令第二十二》。
②《太平御览》卷333《兵部六十四·屯田》。
2007-8-910:
21回复
红颜醉
48位粉丝
4楼
再次,我们看一下唐代格对土地的规定。
格的职能是“禁违正邪”,即对于违背律、令所作出的补充惩罚措施。
由于年代久远,唐代的格至今已佚失。
所幸的是在二十世纪初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文书中保留了部分唐代格的残卷。
在S1344《开元户部格》残卷中,也有两条关于逃人田土方面的条文。
其一是景龙二年三月的条文,里面规定:
“畿内逃户宅地,王公百官等及外州人不得辄请射。
”另一是唐元年七月十九日的规定:
“逃人田宅,不得辄容卖买,其地任依乡原价租充课役,有剩官收。
若逃人三年内归者,还其剩物。
其无田宅,逃经三年以上不还者,不得更令邻保代出租课。
”由此可见,在唐代的法典中,对于土地问题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唐代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这四种权利中,处分权居于核心地位,它决定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依据对土地所有权的处分不同,唐朝的土地所有权在法律上分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两种类型。
唐代的土地所有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如下的特征:
首先,是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唐代的土地,只能由国家和私人所有,国家和私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不能成为土地所有人。
对于国有土地,只能由国家占有,如《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
“诸盗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
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
荒田,减一等。
强者,各加一等。
苗子官、主。
”“诸妄认公私田、若盗贸卖者,一亩以下笞五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对于私田,法律也给予明确保障:
“诸在官侵夺私田者,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
其次,交易的限制性。
唐朝法律对土地的交易形式进行了种种限制。
对于口分田及国家其他公田,法令明确禁止交易。
如《新唐书·食货志一》云:
“初,永徽中,禁买卖世业、口分田。
其后,豪富兼并,贫者失业。
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
”对于永业田,在唐律中专门设立法律条文予以规定。
据《通典·田制下》记载:
“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
即流移者,亦如之。
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原注:
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
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
其卖者不得更请。
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
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
再次,权能的可分离性。
唐朝时期,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得以更好有效的利用,曾将土地的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
众所周知,均田制下的口分田是属于国有土地,但政府并不亲自耕种,而是把它授给农民耕种,当农民到了一定的年龄,失去了继续耕种土地的能力,政府再不能从农民身上征收赋税时,政府则收回农民的口分田,另授与他人。
在近年来发现的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经常会见到国家把口分田授给农民的情况。
如在大足元年,政府授给农民邯寿寿口分田23亩、张玄均35亩;先天而年授给农民阙名16亩;开元四年授给农民母王6亩、杨法子19亩、余善意7亩、阙名16亩、董思勖8亩;开元十年授给农民赵玄表10亩、曹仁备22亩、阙名30亩;天宝六载授给农民郑恩养47亩、徐庭芝10亩、程思楚18亩等。
政府把土地分给农民后,并不是农民无偿使用,还得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赋税。
据《唐六典·尚书户部》记载:
“凡赋役之制有四:
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
课户每丁租粟二石。
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绝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绝者锦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
凡丁岁役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
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租调俱免。
”
没有用于均田的的土地,唐朝中央政府亦将其租给农民耕种。
尤其是在安史之乱以后,政府把官田租给农民耕种的情况更为普遍。
如大历十四年五月,内庄宅使奏,州府没入之田,有租万四千斛,官中主之为冗费,上令分给所在,以为军储。
即使是在五代十国时期,政府亦把国家控制的公田租给农民耕种。
如《旧五代史》卷112《后周太祖纪第三》载:
“(广顺三年春正月)乙丑,诏:
诸州道府系属户部营田及租税课利等,除京兆府庄宅务、赡国军榷盐务、两京行从庄外,其余并割属州县。
所征租税课利,官中只管旧额。
其职员节级一切停废。
应有客户元佃系省庄田、桑土、舍宇,便赐逐户,充为永业,仍仰县司给予凭由。
应诸处元属营田户部院及系县人户所纳租中课利,起今年后并与除放。
所有下面现牛犊并赐本户,官中永不收系。
”
2007-8-910:
21回复
红颜醉
48位粉丝
5楼
三、唐代对于土地的法律保护
唐朝政府为了使土地能够合理使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对土地进行保护。
这些法律条文涉及范围十分广泛,主要有非法买卖和侵占国有、私有耕地,非法侵占公共用地,非法占山野陂湖利,非时烧田野等。
这些内容因在前面或后面都有论述,此不多赘。
在此,我们只想谈谈唐代土地法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的规定。
众所周知,土地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由土地及其附着物共同构成土地的概念。
所谓附着物包括土地上的房屋、林木、地下宿藏物等。
唐代的法律不但对土地的买卖、使用、占有、处分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于土地上的附着物也有明确的规定。
先看一下对土地上的房屋的规定。
唐代法律条文中对于官私的住宅给予了保护。
如《唐律疏议》卷26“向城官私宅射”条规定,严禁威胁官私住宅内人身安全的行为,凡“向城及官私住宅,若道径射者,杖六十;放弹及投瓦石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一等。
”对于非法侵入人家,唐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在《唐律疏议》卷18“夜无故入人家”条规定: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
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长孙无忌等对此条作了疏议,曰:
“夜无故入人家”,依刻漏法:
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
谓夜无事故,辄入人家,笞四十。
家者,谓当家宅院之内。
登于入时,被主人格杀之者,勿论。
“若知非侵犯”,谓知其迷误,或因醉乱,及老、小、疾患,并及妇人,不能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在《唐律疏议》中,还有对于因放火而烧毁官私住宅的规定,《唐律疏议》卷27“烧官府私家舍宅”条规定:
“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
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
在唐代法律中,对于官私园林中的瓜果、林木、庄稼等种植的物品,也给予了保护。
《唐律疏议》卷27第441、442条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如第441条“食官私田园瓜果”规定:
“诸于官私田园,辄食瓜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亦如之;即持者,准盗论。
”在第442条“弃毁器物稼穑”云:
“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
即亡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
”另外,在唐律中,还有对于山野之物,如有人先割取,后来者占有,如何处分的问题。
唐代法典强调先占的原则,如《唐律疏议》卷20“山野物已加功力辄取”条记载:
“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割伐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
疏议日:
山野之物,谓草、木、药、石之类。
有人已加功力,或割伐,或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谓各准积聚自处时价,计赃,依盗法科罪。
”
中国古代许多法典都有对于土地内宿藏物的规定。
唐代也不例外。
《唐律疏议》卷27第447、448条曾对此作了规定。
如第447条“得宿藏物隐而不还”云:
“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减三等。
(注云:
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
)疏议日:
谓凡人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
若有隐而不送,计应合还主之分,坐赃减三等,罪止徒一年半。
”如系官田,私人借种,如何处分,唐律作了进一步解释:
“问曰:
官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人于中得宿藏,各合若为分财?
答曰:
藏在地中,非可预见,其借得官田宅者,以见住、见佃人为主,若作人及耕犁人得者,合与佃住之主中分。
其私田宅,各有本主,借者不施功力,而作人得者,合与本主中分。
借得之人,既非本主,又不施功,不合得分。
”由此可以看出,唐律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所有人及施功人的权利,即土地的所有者和财物的发现者
2007-8-910:
21回复
红颜醉
48位粉丝
6楼
四、唐代的土地类型及其相关的管理法规
按照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归属,唐朝的土地类型可以分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两种类型:
1.唐代的封建国有土地
所谓封建的国有土地,是指封建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占有土地。
唐朝建国后,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劳动人手,征收更多的赋税,继续实行北魏以来的均田制,极力维护封建的土地国有制。
实行均田制,最基本的条件是有大量的荒地。
在南北朝末年,全国人口不过六百余万户,而东汉桓帝时多达一千零六十余万,从每平方公里的人口密度来看,隋代人口比东汉稀少一半左右,在当时肯定有大量的荒地。
从文献记载来看,当时北方确有不少荒地。
据《魏书》卷106说:
“恒代以北,尽为丘墟,淆潼以西,烟火断绝;齐方全赵,死于乱麻。
”北齐北周对峙百余年,双方经常战争,土地荒芜现象仍然存在。
如河南地区是“荒废来久,流民分散”;荆州“土地辽落,称为殷旷。
”所以在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即颁布新令,实行授田。
唐朝初年,由于隋末战乱,土地荒芜,“自燕赵跨于齐韩,江淮入于襄邓,东周洛邑之地,西秦陇山之右,”“宫观鞠为茂草”,①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无主土地。
即使到了唐太宗贞观六年,“自伊洛以东,暨乎海岱,灌莽巨泽,茫茫千里,人烟断绝,鸡犬不闻,道路萧条,进退艰阻。
”②直到高宗显庆年间,河南某些地方仍然是“田地极宽,百姓太少”。
李唐政府将这些无主土地据为国有,以法律的形式予保护。
唐代国有土地的主要类型有:
(1)口分田
口分田是国家授给均田制下农民的土地,是政府直接从农民身上榨取赋税的前提条件。
唐代授给农民口分田的具体办法是,丁男中男以一顷,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如为户者,减丁之半。
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
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
口分田在农民死后须退还国家。
此外,唐政府还有对僧尼道士、老男笃疾废疾以及寡妻妾、官户等授予口分田的规定。
___________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律令 唐代 土地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