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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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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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讲义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讲义
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一起学习和探讨成本工作。
成本工作的专业性很强,涉及会计、审计、经济法、税法、行业制度等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审核报表、帐簿、调阅凭证等操作技术,尤其是成本监审工作涉及的行业较多,而各行业的成本核算又各有特点,成本监审工作更是需要很强的专业技能,因此我们一起学习探讨成本工作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成本队工作主要包括三块业务:
一是农产品成本调查。
此项工作始于1984年,是整个成本工作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已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规范的调查方法和制度,建立了相对稳定的成本调查网络,积累了20多年比较系统的价格成本调查资料,为各级政府制定相关经济政策提供了决策依据,为生产经营者加强核算、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提供了服务,为种植结构调整,为农村经济工作服务,为农民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我省统一安排调查的农产品共6大类33个品种,包括粮、油、经济作物、中药材、副食品、畜产品,基本涵盖了我省主要农作物种植品种和饲养品种。
此外,还定期开展一些诸如农户种植意向、农户农资购买、农户存粮售粮、成本预测等专项调查及分析工作。
现有调查点320个,固定调查户956户,辅助调查户近400户,直接电话问询调查户60多户,分布在全省14个市(州)所属49个县(市、区),是目前全省唯一详细调查农产品投入产出及相关情况的农业调查网络。
二是成本监审。
2003年6月,为进一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垄断行业成本监管,国家颁布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5号令),成本队只对纳入监审目录的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务开展了成本监审工作。
2006年3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制定并颁布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按照该办法的要求,我省于2007年4月制定并下发了《甘肃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和与之配套的一些工作制度。
几年来,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积极行动,克服困难,先后对教育、物业管理、水、电、暖、气、殡葬、城市公交(出租车)、公路客运、化肥、汽(柴)油、药品、经济适用住房、有线电视、收费公路、旅游景点等多个政府定价商品和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定调价前成本监审,同时,还对一些重要行业,如教育、城市自来水、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公路、医疗、供电等建立了定期成本审核制度。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每年核减的不合理支出都在亿元以上,不但减轻了消费者负担,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更重要的是,通过成本监审制度的逐步建立健全,有效地抑制了垄断行业成本费用不断攀升势头,促使经营者加强了成本控制和管理,不但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同时也极大地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威信。
三是重要商品成本调查。
就是对钢材、煤炭、电解铝、水泥、化肥等重要商品开展定期成本调查,这是国家发改委2004年新增的一项调查任务,主要是及时了解这些商品的成本和价格变动情况,为国家制定价格政策和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目前,我省共安排开展了8个品类,18家企业的调查,每年定期给国家上报6次。
按照本次讲座的要求,今天重点谈谈成本监审工作。
大家都知道:
价格=成本+税金+利润,可以看出,成本是价格的基础,是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政府定价,还是经营者自主定价,成本都是重要的定价依据。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商品或服务价格时,首先应当对相关商品或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核算出政府定价成本,并以此作为政府定价的依据。
一、成本监审基础理论
(一)成本监审的涵义
《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
价格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行政活动,包括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定调价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服务价格前期实施的成本监审。
定期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和服务成本按照固定的间隔时限实施的成本监审。
(二)成本监审的意义
1、成本监审是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的重要制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成分的多元化,经营方式的多样化,使取得商品、行业的真实成本的难度加大。
同时,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公平和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制定价格的知情权、尤其是对定价成本的知情权要求越来越高。
从依法行政来讲,也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范定价行为,增加定价过程的透明度,提高价格决策科学性、合理性。
这就要求我们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科学、合理地审查核定定价成本。
国家在近两年来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逐步建立了成本监审—价格制定—监督检查三位一体的价格监管体制,成本监审作为定调价的前置程序已经逐步落实。
2、成本监审是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
垄断行业自我约束成本的动力不足,成本呈现刚性上升现象。
因此,政府通过成本监审对经营者成本进行约束,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成本监审对垄断行业的成本有三种约束手段:
一是通过制定成本核算方法,明确哪些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哪些不能计入定价成本,来促进垄断行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二是通过成本监审机构在定调价前的成本审核工作,防止企业虚报成本;三是通过定期监审,掌握垄断产品在不同年度的合理成本水平,约束企业成本无节制上升,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成本监审的制度和程序
(一)成本监审工作制度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规定:
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价格听证目录,在定调价前必须实行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否则,定价程序是不合法的。
为了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制度,我省依照42号令,于2007年4月制定并下发了《甘肃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细则》,确保我省成本监审工作落到实处。
(二)成本监审程序成本监审一般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T成本监审机构初审T成本监审机构审核经营者成本T出具成本审核结论书(具体如图1所示)。
1、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
实施定调价监审的,经营者在提出定调价要求时应当同时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交成本资料;实施定期监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向所有经营者直接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如果经营者数量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2、成本监审机构初审。
实行定调价监审的,成本监审机构应在收到经营者报送的成本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初审。
初审不合格的要书面告知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再审的决定。
初审合格的要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成本监审通知书注明成本监审对象、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名称、实施日期及要求等,通过书面方式送达经营者;实行定期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规定时间补报。
3、成本监审机构审核经营者成本。
初审合格后,成本监审机构应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和审核。
实施成本监审应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包括日程安排、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分工、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所需材料及费用支出预算等等。
成本监审工作组由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专家参与监审工作组。
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定调价监审,原则上应当对经营者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对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成本监审工作需要,要求经营者提供必需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账簿、发票与凭证、生产纪录、质量管理与检验记录、相关合同与协议等原件或正本。
定期监审,一般情况下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及有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可根据需要通过书面方式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成本监审。
4、成本监审机构出具成本审核结论书。
成本监审机构完成对经营者成本的调查、审核和汇总工作后,要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
成本监审结论包括工作依据、程序、方法、成本数据、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般成本监审结论有以下三种情况:
(1)成本项目合法、数据真实,成本分摊方法合法、合理,且成本水平合理的,应作为核算定价成本的依据;
(2)成本项目合法、数据真实,成本分摊方法合法但不合理,成本水平不合理的,成本监审机构应提出成本核减或核增的具体建议;(3)成本项目不合法或成本数据失实,成本监审机构要求经营者补充说明或更正,或要求成本监审制度要求重新进行审核。
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由两名及两名以上成本监审工作组成员签名,并加盖成本监审专用章方为有效。
图1成本监审流程图
四、成本监审的原则和方法
(一)成本监审的原则
成本监审机构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成本相关性原则。
成本监审时应当保证经营者上报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项目与被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
由于多数企业主营业务包括多种产品或多种服务,而政府定价的只是其中一种或几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一般要弄清楚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该费用是否应该由价格来补偿,由此决定该费用是否应进入产品成本;第二,在多产品的情况下,该费用是否为共同费用,需要进行合理分摊,采用什么方法分摊更合理;第三,有没有关联产品,需要对成本在主产品与关联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只有相关的费用,才能进入审核产品的成本,不相关费用要予以剔除。
2、成本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是在合法性基础上的进一步审核,如一项费用是合法的,但是否合理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一项费用是否应该由消费者承担是看合理性,而不仅仅是合法性,我们要得到一个社会平均或行业平均的合理成本水平。
成本合理性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技术标准符合行业规范,如物耗指标、直接人工和管理人员指标、损耗率、废品率等;二是各项成本费用指标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社会公允的水平,如人工费用、管理费用等;三是共同费用的计提和分摊方法要合理;四是非正常的或非经常的支出不应计入成本。
3、成本平稳性原则。
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时,一般都要尽量保持价格的相对平稳,避免价格水平大起大落。
因此,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应当尽量保持年度之间的平稳,减少或消除一些非经常的或非连续的成本费用支出对成本水平产生的影响。
这在固定资产的计提和大额费用的分摊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比如,为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会计准则允许企业按照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但在成本监审工作中,如果采用加速折旧法核算定价成本的话,势必造成年度之间折旧额相差较多,导致成本水平前高后低,年度变化较大;又如对于开办费用,按照会计制度可以一次摊销,但政府定价时却不能一次摊销,只能按一定年限逐年摊销。
4、成本完整性原则。
成本完整性原则是指成本监审应当调查核算经营者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等支出项目,在成本监审时,该计提的就应当计提,避免少计成本。
如核算一些服务性产品时,如果经营者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房屋等固定资产未提折旧,在成本监审时同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计提折旧后纳入总成本之中,而不能简单地根据每年的支出水平核算其成本。
这些就是成本监审的四个原则,可能有人想了,怎么没有合法性呢?
我们应明确的是,合法性指被审单位提供的成本资料是经过审计后的合法的基础资料,这在我们下达的《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诺书》中要得到被监审单位的承诺和保证。
成本监审是在经审计合法后的基础资料上进行审核,而不是重新审核财务帐簿的合法性。
如果全部资料不合法,它们就不能成为政府定价的基础资料;如果有一部分资料不合法,就应把这部分资料剔除。
(二)成本监审方法根据成本监审工作性质和实践经验,成本监审通常可采用下列方法:
1、重点审核法。
成本监审不可能对被监审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全面调查审核,通常只对在成本构成中比例较大的支出项目、国家明确规定了比例或额度的支出项目以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支出项目进行审核,比如垄断行业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
2、异常变动分析法。
一般情况下,如果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正常的,那么其主要的单位成本指标数据年度变化应该比较平缓,不会出现剧增剧减现象。
成本监审过程中,应当重点审核那些年度变化幅度较大的指标。
3、合理成本分配法。
成本分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一般可按收入比例来分配成本。
二是主营业务的共同费用(如多品种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以及管理费、销售费、财务费等)在各品种成本之间的分配。
附属业务与主营业务一般可按收入比例分配成本。
对于共同费用的分配,根据不同的费用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按产值(销售收入)分配、按工作量(时)分配、按资产或资金占用额(占用量)分配等不同分配方法。
比如对于管理费,可以按不同产品的产值(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对于财务费用,可以按照资金占用比例分配;对于共同使用的房屋或建筑物等,可以按照占地面积分配。
当然,在具体工作中,仅有这几种方法是远远不够的,由于行业不同,面对的问题不同,我们采取的具体方法也是不同的,既要坚持原则,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五、定价成本与会计成本、成本监审与审计的区别。
(一)定价成本与会计成本的区别
1、核算目的不同。
企业会计成本关注的是企业经营活动总体效益的最大化,即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而成本监审的目的是通过成本核算来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水平,要综合考虑市场、消费者、经营者等多方面的利益,保证社会效益最大化。
2、核算原则不同。
除都强调成本真实性的原则外,会计成本的基本要求是合法性,是企业的实际发生的成本;而政府定价成本关注的重点是成本的合理性,这样有利于加强企业成本约束机制,防止盲目决策,避免成本不合理上升。
如对于垄断企业的高工资、高福利、超员、过度的固定资产投资等增加的支出,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可以计入企业会计成本;而政府定价成本则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将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3、性质不同。
会计成本反映的是企业个别成本,主要从单个企业角度反映为取得一定的收益而必须消耗的资源;政府定价成本则是要反映行业平均成本。
4、补偿方式不同。
企业会计成本最终是通过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收益来补偿的。
而目前我国实行政府定价的一些商品或服务,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财政来补偿的,如医疗、教育、城市公用事业等,其成本并非都要通过收费来补偿。
因此,成本监审的关键是审核,剔除不合理支出,核算应由价格和收费补偿的成本。
(二)成本监审与审计的区别。
1、依据不同。
两者除了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务制度外,成本监审主要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审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独立审计准则》等。
2、目的不同。
成本监审是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提供成本依据,既要配合宏观调控的要求又要适应市场实际承受能力,使定调价更加科学合理;审计的目的有三层,一是为政府提供经济信息,为宏观调控服务,
二是应被审单位申请,为投资者和股东提供会计信息,为微观经营服务,三是向社会公众公开被关注的单位的财务状况,为群众服务。
3、范围不同。
成本监审主要针对被监审单位的成本收支情况进行审核,而审计的范围较广,有政府审计、社会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并针对不同内容分为会计报表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经营性审计。
二、关于成本监审工作实践中的问题
近几年,成本监审工作在局领导的重视和兄弟处室的配合下,作用日益突出,领域愈加拓展,影响日益扩大。
去年,省成本队先后对农业水利工程供水、农村综合电价、医疗、城自来水、高等教育等5个行业近三年的成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定期成本监审,仅省队就核减不合理成本费用支出13.92亿元;同时,我们还对6个调定价项目进行了调定价成本监审,共核减不合理费用支出1.14亿元。
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成本监审工作起步较晚,经验不多,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具体的成本监审方法还不够明确,很多标准还未达到统一,成本监审工作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实际操作,都还处在探索过程中,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我们冷静思考、大胆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在此,我简单地谈谈在这几年监审工作中形成的一些肤浅看法,希望引起大家对如何完善成本监审工作的进一步思考。
(一)成本监审工作实践中的问题及对策
1、部分被监审单位成本核算不规范,增加了成本监审工作难度。
我们监审的行业大多数属于垄断性质的公益公用事业,被监审单位做帐时往往只记收支大帐或流水帐,分类帐含糊不清,科目设置笼统,有的甚至没有明细账;主营业务与副营业务、不同品种、不同服务的支出往往搅在一起;还有些单位为了应付审核,故意记糊涂账,给我们针对单个项目的成本监审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比如2005年在义务教育“一费制”成本监审时,部分村办、乡办中小学没有正规的帐簿,我们首先要分类记帐,将其规范化,然后再分科目审核支出,无形中增加了难度和工作量,影响了工作效率。
工作结束后,这些学校的人还开玩笑说,我们帮他们建立了一套规范的帐簿。
由此,我们也看出成本监审应该做到经常化,对重点行业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所说的经常化就是对某个行业不是监审一次就完事了,而是要做好各行业成本资料的积累和保存,保持其连贯性,为以后进一步深入调查审核该行业社会平均成本打好基础,既保证成本数据的翔实、合理,也保证成本监审的效率。
我队目前已经开展了小型水利发电、城镇居民供水、高等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水利工程供水、收费还贷公路五个成本监审项目。
2、掌握好被监审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政策,了解被监审单位经营体制和运营情况。
我们成本监审结论是为调定价服务的,掌握好被审商品或服务的相关政策是十分必要的,决定我们成本数据的可用性。
同时,我们要了解与运营相关的诸多问题,如公用事业单位是国营还是民营,是政府投资还是企业投资,企业经营体制是否处于变动之中,企业的具体经营结构等问题,这些问题对成本监审均有较大影响,也是成本监审时首先要了解清楚的。
公用事业经营企业可能是单产品经营,也可能是多产品经营。
在非单一产品经营的情况下,需要确定进行成本审核的产品品种及与其他产品的相互关系,以便进行多产品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
3、全国范围内成本核算方法不统一,确定规范的成本监审指标体系十分重要。
成本监审指标体系以财务成本指标为基础,突出反映政府定价的要求,与财务指标体系在口径上有所不同。
成本监审指标体系由监审办法与相应的成本明细表组成。
在进行具体成本审核前,需要了解被监审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构成情况,确定和修正符合被监审单位实际情况的成本监审表格。
成本监审办法是开展成本监审的技术基础,既不能漏掉的成本明细科目,也不能太烦琐,使问题复杂化,这是成本监审的重要环节,但由于成本监审起步较晚,缺乏一个完整系统的理论作指导,各地之间、各行业之间成本核算办法不一致,给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陆续起草了14个分行业的成本监审办法的讨论稿,涵盖了高校教育、医疗服务、城市供水、收费公路等14个垄断行业,但出台的仅有水利工程供水、物业管理两个监审办法,但我们这几年监审工作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多,在全国没有统一办法的情况下,我们都是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参照外省经验来做的。
而国家起草的这些办法,有些在我省也不太符合适用,比如今年我们即将开展的二级收费公路成本监审,国家委托湖北省起草的《收费公路成本监审办法》不符合我省实际,我们按照我省收费还贷公路运营的实际情况以及监审目的重新制定了监审办法与监审表格,类似这样的例子很多。
4、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所占的比例很大,是成本监审的重点。
从我们实际工作来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产权不明晰造成固定资产的内容与折旧提取很难确定。
进行成本监审时,掌握固定资产来源、区分其性质、用途对准确核算成本的意义重大,而在实际工作中,搞清资产归属问题的难度非常大。
由于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公用事业大量无偿投资,在公益公用经营者的资产构成中,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即使在现在,公益公用经营者也与政府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往往很难分清资产哪些是国家无偿投资,哪些是企业自筹的,这就为折旧的提取带来很大困难。
二是由于财务制度原因造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折旧很难计提。
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计价,采用基金管理,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基金帐面价值是历史购进价,而非固定资产净值,加之,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繁琐,导致单位只购进不报废,致使已无使用价值或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仍在挂帐。
要严格审核这些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难度就比较大,理论上要从购进年份开始计提,年份跨度较大,受前期管理影响,他们又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给我们审核带来一定困难。
三、我们在具体审核时要注意的是:
固定资产投资是计划投资还是已经形成了固定资产,是构筑物或设备还是已转入固定资产帐,在计提折旧时,要以其固定资产账目数为准,计划投资或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没有转入固定资产帐的决不能计提折旧。
比如疏勒河水利工程项目总投资达19.71亿元,经过审核,我们剔除了与水利工程农业供水无关的固定资产7.19亿元(主要用于梯级电站的投资部分),只承认其与供水相关的固定资产为12.52亿元。
在完全成本中,扣除省政府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后,农业供水加权平均成本为0.11元/M,而考虑新增固定资产折旧的成本则为0.21元/M,由此可见固定资产折旧对成本的影响是很大的。
5、企业超前投资给成本的确定带来很多问题。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许多公益公用行业存在着“大马拉小车”现象,对于企业的投资,是超前投资或适度超前投资、还是决策失误造成的过度投资或重复投资,很难判定。
如何将企业的投资成本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也就成了成本监审的难点。
从长远发展来看,应该鼓励企业适度超前投资,但如果掌握不好这个度,变成过度投资,反而会成为企业的负担。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如果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那从理论上讲,超前投资应计入成本,但由此造成的单位成本升高会使消费量下降,更难收回这部分投资;二是即使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那从合理性来讲,是否就要由消费者为其过度投资买单呢?
这从道理上说不过去,也就是说不应计入成本,那这部分投资更难收回。
这个问题在高校建设上反映比较明显。
又如2006年我们在审核白银市天然气成本时,天然气公司设计生产量为2160万M/年,而三年平均实际生产量为797.79万M/年,只达到了设计生产能力的36.93%,投资大,用量少,就使得单位成本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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