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试车的程序和各方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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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试车的程序和各方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试车的程序和各方责任
篇一:
20XX新版-关于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人的责任之规定
a----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
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二、项目经理必须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负责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不得偷工减料;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四、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验收文件上签字,不得签署虚假文件。
六、项目经理必须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必须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须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日常检查,不得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
七、项目经理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和安全措施,不得挪作他用;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不得上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八、项目经理必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
九、项目经理必须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教育,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未经质量安全教育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十、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
B----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
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现场,项目总监应当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四、项目总监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发生质量事故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六、项目总监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签认。
项目总监责任的落实不免除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监理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应当承担和履行的相应责任。
c----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指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四、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七、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和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及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处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见附件)。
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曝光。
d----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设计项目负责人)是指经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设计单位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设计质量管理,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总体责任的人员。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主导专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除外),并具备设计质量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
承担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由注册建筑师担任。
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开始前,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设计项目负责人。
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三、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标明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建筑工程的功能需求。
四、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核验各专业设计、校核、审核、审定等技术人员在相关设计文件上的签字,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并对各专业设计文件验收签字。
六、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前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及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组织设计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不得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变更文件上签字。
应当根据设计合同中约定的责任、权利、费用和时限,组织开展后期服务工作。
七、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
设计项目负责人对以上行为承担责任,并不免除设计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检查,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按照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由更换后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全面设计质量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计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管,在检查中发现设计项目负责人违反上述规定的,记入不良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或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见附件)。
附件: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附件
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规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依据勘察成果文件或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处罚的,应当依照该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设计单位未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人员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未组织设计人员参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或未组织设计人员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对设计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有关法规和规章条款不在此详细列出,各地可自行补充有关规定。
篇二:
(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作业题答案第三次
第三次
第十章工程施工合同
一、填充题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
2.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可分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核实与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
6.保修金(或称保留金)是发包人在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扣留的金额,其目的是约束承包人在竣工后履行竣工义务。
二、单选题
1.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B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a.10B.7c.15d.14
2.施工阶段工程师对进度计划的检查、督促的依据一般是双方已经确认的c。
a.总进度计划B.季进度计划c.月度进度计划d.周进度计划
3.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B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a.24B.48c.8d.14
4.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c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a.7B.10c.14d.28
5.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d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a.24B.8c.16d.48
6.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由c组织试车。
a.设备生产商B.工程师c.承包人d.发包人
7.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由d组织试车。
a.设备生产商B.工程师c.承包人d.发包人
8.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d负责。
a.设备生产商B.工程师c.承包人d.发包人
9.质量保修期从B之日算起。
a.工程合同竣工B.工程实际竣工c.工程师签发移交证书
d.业主组织竣工验收会议
10.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c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a.12B.14c.24d.48
11.工程预付款的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a天。
a.7B.10c.14d.28
12.国内外常见的一种工程款结算方式是c。
a.按季结算B.按形象进度分段结算c.按月结算d.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13.在确认计量结果后B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a.7B.14c.21d.28
1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由c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a.承包人B.承、发包两方共同c.发包人d.责任方
1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d承担发生的费用。
a.承包人B.承、发包两方共同c.发包人d.事故责任方
16.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
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c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a.承包人B.承、发包两方共同c.发包人d.责任方
17.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履约担保一般可以履约保函的方式提供,实际上是担保方式中的d。
a.抵押B.质押c.留置d.保证
三、多选题
1.以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点的是aBdE。
a.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B.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c.合同结构的完整性
d.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E.合同监管的严格性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acd组成,并附有3个附件。
a.协议书B.标准条款c.通用条款d.专用条款
E.专门条款
3.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ac。
a.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B.施工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c.建设单位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d.质监站委派的质监工程师
E.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4.以下属于发包人工作的是aBcE。
a.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
B.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
c.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d.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
E.办理施工许可证
5.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试车的程序和各方责任)经工程师确认,承包人工期可以相应顺延的是acd。
a.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B.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但未获得工程师的同意
c.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d.不可抗力
E.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7小时
6.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有BdE,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a.固定总价合同B.固定价格合同c.单价合同d.可调价格合同E.成本加酬金合同
7.以下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是ad。
a.工程本身的损害
B.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
c.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
d.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
E.承、发包人员伤亡
8.在施工合同中,根据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保险义务分担规定,以下由发包人支付保险费用的是aBE。
a.工程开工前,为建设工程办理的保险
B.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
c.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承包人的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
d.为施工场地内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办理的保险
E.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的保险
9.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aBcd。
a.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B.支付违约金
c.顺延延误的工期d.继续履行E.采取补救措施
四、简答题
1.试述施工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答: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或总包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特点:
1.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2.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4.合同监督的严格性。
2.什么是施工合同工期和施工期?
答:
施工合同工期:
是施工的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专用条款约定的全部内容,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
施工期:
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工程,包括开工工期和竣工日期。
3.简述《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及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
答:
《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
施工合同文件的构成: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4.简述工期顺延的理由及确认程序。
答:
工期顺延的理由: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同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确认程序:
上述这些情况工期可以顺延的原因在于:
这些情况属于发包人违约或者是应当有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顺延期限应当是时间造成的合理延误,由工程师根据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工期定额、合同等的规定确认。
经工程师确认的顺延工期应纳入合同总工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5.承包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答: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此时,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可写明调整的范围和条件,除材料费外是否包括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等,对《通用条款》中所列出的调整因素是否还有补充,如对工程量增减和工程变更的数量有限制的,还应写明限制的数量;对调整的依据要写明是哪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写明调整的方法、程序,承包人提出价格通知的时间,工程师批准和支付的时间等。
承包人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
篇三: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按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均实行招标,依法确定程序和方法,择优选定中标者。
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对其自行选择的设计、施工单位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
在工程施工中,应按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
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任务,不得将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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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试车 程序 各方 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