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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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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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相关标准汇编6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相关标准汇编(六)
汇编整理者黄璞琳
六十八、受贿案(查处商业贿赂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3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下同),有下列较重情节之一的:
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
注: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刑法第93条。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3、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2000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六十九、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强行索取财物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十、行贿案——刑法第389条、第39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3人以上行贿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十一、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十二、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十三、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向3人以上行贿的;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贿赂的;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以下罪名,是在行政执法中违法失职的行政执法人员可能涉及的犯罪,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应高度警惕:
七十四、私分国有资产案——刑法第396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
七十五、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刑事立案。
七十六、滥用职权案——刑法第39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十七、玩忽职守案——刑法第39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十八、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法第39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十九、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刑法第39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刑法第40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八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刑法第40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40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十三、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刑法第41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十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刑法第41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刑法第41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八十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八十八、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刑事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12年2月28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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