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电气装置设计规范最全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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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电气装置设计规范最全整理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
安全防护
第42章:
热效应保护
42热效应保护
注:
“火”这个名词及其有关实验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IEC在联合考虑中,应用于本章的这个名词是暂定的。
421总则
靠近电气设备的人员、固定式设备及固定物料应受到保护,以防止电气设备产生的热积聚或热辐射的有害效应,特别是下列效应:
——使物料燃烧或老化;
——灼伤危险;
——损害所装备的安全功能;注:
过电流保护在IEC364—4—43标准中规定。
422防火保护
422.1电气设备不应引起邻近的物料火灾危险。
除遵守GB16895《建筑物电气装置》的要求外,还应遵守制造厂的安装说明。
422.2固定式设备的表面温度可能引起邻近物料火灾危险时,设备应:
——安装在能够承受这种温度,而且是低热导率的物料上或物料中间;或者——与建筑构件之间用能承受这种温度而且是低热导率的物料隔开;或者——安装在这种温度下可能引起有害热效应的任何物料有足够距离的位置,
使热量安全地扩散,此时,任何支持件都应是低热导率的。
422.3永久性连接的设备在正常工作中会产生电弧或火化的,设备应:
——用耐弧物料将其他全部围起来;或者——用耐弧物料将设备和电弧会引进有害热效应的建筑构件隔开;或者——安装在这种电弧可能引起有害热效应的建筑构件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使
电弧热量安全地扩散。
用于在本保护措施的耐弧物料应是不然的、低电导率的并且为了保持机械稳定性还应具有足够的厚度。
422.4会造成热聚焦或热集中的固定式设备与任何固定物体或建筑构件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使在正常情况下物体或构件不会遭受危险的温度。
422.5设置在同一处的电气设备含有超过一定数量的可燃液体时,应采取预防措
施防止燃烧的液体及液体燃烧时产生的火焰、烟或有毒气体扩散到建筑物的其他部位。
422.6在安装中所采用的围绕电气设备的外保护物地材料,应能承受该电气设备
可能产生的最高温度。
可燃烧材料不适合用于制作这类外保护,除非采取了覆盖不燃的或低热导率的材料等防止着火的措施。
423灼烧保护
在伸臂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其可接近部分的温度不应达到可能造成人员灼伤的程度,并且应遵守表42A所列限值时,也应加以防护,防止任何意外接触。
为了防止灼伤,有些设备采用IEC标准或IEC标准已经规定了外露表面的温度限值,对于遵守这些规定的设备,表42A中的值是不适用的。
表42A在伸臂范围内的设备的易触及及部分在正常
工作时的温度限值
易触及部分
易触及表面的材料
最高温度c
操作时手握的部分
金属的
55
非金属的
65
易触及的,但非手握的部分
金属的
70
非金属的
80
正常操作时不必触及的部分
金属的
80
非金属的
90
424过热保护
424.1强迫通风加热系统
424.1.1应使强迫通风加热系统的加热元件,除中央储热器外,在规定的气流建立之前不能工作,并在气流停止时停止工作。
此外,还应有两个彼此独立的温度限制器,以防止通风管道中的温度超过允许值。
424.1.2加热元件的底座和外保护物地材质应是不燃的。
424.2产生热水或蒸气的设备
所有产生热水或蒸气的设备的设计或安装都应保护设备在各种工作状态下都不致过热。
除非这些设备完全遵守采用相应IEC标准的中国标准或相应的IEC标准的规定,否则应用适当的非自动复位式元件来保护,该元件的工作于温度自
动调节器无关。
如果这类设备没有安全阀,还应设置水压限值器。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
安全防护
第43章:
过电流保护
43过电流保护
431总则
带电导体应由一个或多个电器保护,在发生过负荷(见433)和短路(见434)时自动切断供电,但是对按照436的规定过电流已受限制者除外。
此外,过负荷保护和短路保护应按照435的规定互相配合。
注
1当故障可能引起过电流的数值与过负荷的数值差不多,符合433规定的带电导体的过
负荷保护,也可作为这类故障的保护。
2应用条件见IEC60364—4—473:
1977。
3本章所规定的导体保护,不必须保护与该导体连接的设备。
432保护电气的种类
保护电气应具有432.1〜432.3指出的相应型式。
432.1兼有防止过负荷电流和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
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包括其安装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在内的任何过电流。
它应
满足433及434.3.1的要求。
这些保护电器可以是:
——装有过负荷脱扣器的断路器;
——与熔断器组合的断路器;
――具有gG特性熔断体的熔断器。
注
1熔断器包括构成整个保护电器的所有部件。
2采用分断能力小于电器安装处地预期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的前提是满足434.3.1的
要求。
432.2只防止过负荷电流的保护电器
此类保护电器通常是反时限的,其分断能力可以小于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值。
它应满足433的要求。
432.3只防止短路电流的保护电器
在已用其他方式实现过负荷保护的地方,或按照473的规定允许不装设过负荷保护的地方,可以装设此类保护电器。
此类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包括预期短路电流在内的最大短路电流。
它应满足434的要求。
此类保护电器可以是:
――装有短路电流脱扣器的断路器;
――熔断器。
432.4并联导体的保护
并联导体的防止过负荷电流和短路电流的保护方法见IEC60364—4—
47:
1981。
433过负荷保护
433.1一般要求
保护电器应在流经回路导体的过负荷电流引起的温升对绝缘、接头、端子和
导体周围的物料造成损害之前,分断过负荷电流。
433.2导体与保护电器的配合
防止电缆过负荷的保护电器的工作特性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1B-1n-1Z;
2)丨2叨.45lz;
式中:
Ib—回路的计算电流;
lz—电缆持续载流量(见IEC60364—5—523:
1983);
In—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
注1:
对于可调的保护电器,额定电流In是给定的整定电流。
I2—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
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由产品标准给出亦可由制造厂给出。
注2:
按照本条的保护不能保证某些情况下的安全保护,例如对于小于Iz的持续过电
流的保护,也未必能达到一种经济的解决办法。
因此,它是假定回路是按照不会
经常发生持续时间长的轻微过负荷来设计的。
434短路保护
434.1一般要求
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在导体及连接处产生的热效应和机械力造成危险之前分断短路电流
434.2预期短路电流的确定
应确定建筑物电气装置每个有关节点上的预期短路电流。
可以通过计算或通
过测量来确定它。
434.3短路保护电器的特征
每个短路保护电器都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434.3.1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地预期短路电流,但用于系列情况者
除外:
如果在供电侧已安装有具有所需的分断能力的其他保护电器,侧本保护电器
的分断能力小于预期短路电流是允许的。
此时,这两个保护电器的特征必须配合,使通过这两个电器的能量不超过负荷侧的保护电器以及受该两电器保护的导体能够毫发无损地承受的能量。
注:
在某种情况下还需考虑其他特征,例如对于负荷侧的保护电器,便需考虑电动应力
和电弧能量,需要进行配合特性的具体要求应从该电器的制造厂取得。
434.3.2在回路任一点上由短路引起的所有电流,应在不超过电流使导体达到允许的极限温度的时间内分断。
对于持续时间不超过5s的短路,由已知的短路电流使导体从正常运行时的最高允许温度升到极限温度的时间t可近似地用下式计算:
I
式中:
t—持续时间,s;
S—截面积,mm;
I—短路电流有效值(r.m.s),A;
k—取决于电阻率、温度系数和导体材料热容量以及适当的最初和最终温
度的系数。
对于以常用材料绝缘的相导体的k值列于表43A。
表43A相导体的k值
导体绝缘
PVC
<300mn2
PVC
>300mm
2
EPR/XLPE
橡胶
60C
矿物质
带PVC
裸的
初始温度C
70
70
90
60
70
105
最终温度
160
140
250
200
160
250
导体材料
铜
115
103
143
141
115
135
铝
76
68
94
93
一
一
锡焊接头(铜)
115
一
一
一
一
一
注1对于持续时间很短非周期分量具有显著作用的场所,以及限流器,k2S2应该大于电器
制造厂提供的允许通过的能量值。
注2以下情况的k值在考虑中:
——小截面(特别是截面小于10mm2);——短路持续时间超过5s;——导体的其他形式接头;——裸导体。
注3短路保护电器的额定电流可以大于电缆的载流量。
注4以上系数以IEC60724为基础。
435过负荷保护与短路保护的配合
435.1由一个电器提供两种保护如果过负荷保护电器负荷433,且其分断能力不小于电器安装处地预期短路电流时,可以认为过负荷保护电器也能用作该处负荷侧的短路保护。
注:
本假定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短路电流,其适用性应该按照434.3的要求进行校核。
435.2由两个电器分别分别提供两种保护
433和434的规定分别适用于过负荷保护电器与短路保护电器。
这些保护电器的特性必须配合,以使短路保护允许通过的能量不会超过负荷保护电器能够毫无损伤地承受的能量。
注:
本规定并不排除IEC60292—1A中所述的配合形式。
IEC60292—1A:
低压电动机起动器第1部分:
交流直接(全电压)起动器第一次补充
436供电特性对过电流的限制当供电电源不可能提供超过导体的载流量的电流时,可以认为此导体已经具有过负荷保护和短路电流保护(例如某些电铃变压器、电焊变压器及某些型式的温差发电机组)。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部分:
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52章:
布线系统
520总则
520.1选择和敷设布线系统时,电缆(导线)及其终端或中间接头以及它们的支撑(吊架)和外壳,抗外部影响的保护方法,都应使用GB16885.1—1997的基本原
理。
注:
本标准一般也适用于保护线,但GB16895.3—1997包含了对保护线更多要求。
520.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208—1993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eqvIEC60529:
1989)
GB7251.2—1997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2部分:
对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的特殊要求(idtIEC60439—2:
1987)
GB/T12666.2—1990电线电缆燃烧试验方法第2部分:
单根电线电缆垂直燃烧试验方法(eqvIEC60332—1:
1979)
GB16895.1—1997建筑物电气装置第1部分:
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idt
IEC60364—1:
1992)
IEC60364—3:
1992建筑物电气装置第3部分:
一般特性评估
IEC60364—4—473:
1997建筑物电气装置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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