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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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
考情分析
重点章,近10年平均分值10分左右,2019年教材变化大。
【课程说明】
1.为方便学员理解记忆,本章的讲解未完全遵循教材的结构。
2.教材中有些内容已经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中,不重要的知识点我们不做介绍,具备一定可考性的知识点保留了教材中的规定,放心的是这种情况不多,对考试无实质性影响。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提示1】“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提示2】住所:
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提示3】计算居住时间时,按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的实际居住时间确定,即境内无住所的某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无论出境多少次,只要在我国境内累计住满183天,就可判定为我国的居民个人。
【提示4】一个纳税年度,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总结】居民个人包括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
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非居民个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的个人。
【总结】非居民个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满183天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三)境内居住的天数和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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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除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记忆小贴士】
境内“+”
具体规定
“干”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用”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财产”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付”
5.从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小结】
本讲变化较大,可以说是全新的知识点,要求考生理解性熟悉。
【知识点】征税范围
居民个人取得下列第1项至第4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下列第1项至第4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下列第5项至第9项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提示】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提示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强调个人所从事的是由他人指定、安排并接受管理的劳动、工作,或服务于公司、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私营企业主除外)。
【提示2】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
【提示3】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的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新增:
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税。
【注】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提示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提示5】新增:
军队干部津贴、补贴总结
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暂不征税的项目
(1)政府特殊津贴。
(2)福利补助。
(3)夫妻分居补助费。
(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
(5)独生子女保健费。
(6)子女保教补助费。
(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
(8)军粮差价补贴。
(1)军人职业津贴。
(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
(3)专业性补助。
(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5)伙食补贴。
【提示6】“出租车”总结: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承租的,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按“经营所得”征税。
二、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提示1】具体内容不用记,找到区别都搞定: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A、非独立个人劳动(任职雇用):
“工资、薪金所得”
B、独立个人劳动(非任职雇用):
“劳务报酬所得”
编一个案例帮助理解吧,例如,一位高校老师的讲课费属于什么税目?
【提示2】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注】如果是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提示3】董事费收入:
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典型例题】中国公民宋某是一家公司的营销主管,2018年1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
当月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外旅游,免交旅游费15000元,另外还取得3000元的福利卡一张。
宋某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1990 B.3025 C.3620 D.377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15000+3000-5000)×20%-1410=1990(元)
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18年四季度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三、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提示】稿酬一定强调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示】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提示】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提示1】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税。
【提示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3】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提示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提示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提示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提示1】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典型例题1】
下列各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托儿补助费
B.退休人员再任职收入
C.差旅费津贴
D.独生子女补贴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纳个税的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税。
【典型例题2】个人取得的下列报酬,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 )。
A.杂志社记者在本社刊物发表文章取得的报酬
B.书法家为企业题字获得的报酬
C.高校教授为某杂志社审稿取得的报酬
D.网络写手写的网络小说由出版社出版取得的报酬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B、C,均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结】
本讲的9个税目,是直接的客观题的考点,也是主观题计算的基础。
要求理解掌握,注意总结,对比记忆。
【知识点】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税率
1.综合所得:
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经营所得:
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20%比例税率。
【提示】承包、承租: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征税方法:
1.按年计征:
经营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
2.按月计征: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3.按次计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1.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同所得项目的次的规定:
(1)劳务报酬,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①只有一次性收入:
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
①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④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杨氏记忆法】看“版”!
【提示】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提示1】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提示2】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典型例题】
2018年12月,李某取得财产租赁收入80000元,从中拿出2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受灾地区。
李某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 )元。
A.6160 B.6272 C.8400 D.8960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捐赠扣除限额=80000×(1-20%)×30%=19200(元),实际发生20000元,应扣除192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0×(1-20%)-19200]×20%=8960(元)
2.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3.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小结】
本讲是基本功,熟悉税率,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知识点】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注意:
级别、用途)。
【提示】对个人获得的下列奖项的奖金收入,视为符合上述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教材P262-263,10项,略。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提示1】国债利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和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提示1】福利费: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提示2】救济金:
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1】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示2】对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1.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4.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5.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17.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8.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提示】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
(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9.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除工资、薪金外,其取得的生活津贴也免税。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此外,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0.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1.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2.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3.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4.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5.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记忆小贴士】
【提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26.个人取得的下列中奖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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