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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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加强我省基础研究,为科技和经济发展增添后劲,1992年10月6日经河北省政府批准设立了“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暨基金委员会”,制定了《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冀科金字第1号],对推动我省基础研究工作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基础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为适应需要,对原(试行)办法修改、完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由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推行依靠专家、公平竞争的运行机制,按照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加强基础,调整结构,突出创新,提高绩效”,“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提高水平,培育优势”的原则,资助省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基础研究工作。
第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是省科技计划的部分。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资助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兼顾其它基础研究工作。
第四条 基础研究的内容包括:
以认识自然现象,提示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围绕生产实践和学科发展提出的重大或广泛应用目标,探索新原理,开拓新领域;对基本科学数据系统地进行考察、采集、鉴定并进行综合分析、探索基本规律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对象主要是本省的科技工作者。
凡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申请。
为保持研究工作的稳定,一般在读博士生、硕士生和外聘人员不得做项目主持人。
第二章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确定
第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会根据全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发布省基金资助项目指南,指导项目的选择和申报。
按照形式审查、同行专家函审、学科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定的程序选择和资助项目。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主要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
立论根据充分,国内外研究动态清晰;研究内容突出、目标明确、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合理、可行,一般能在三年左右取得,进而被采纳应用。
2、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人员结构合理。
研究工作有一定积累,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有保证。
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实事求是,无弄虚作假行为。
3、有利于培养造就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价值规律;有利于逐步形成我省不同特色的、具有一定优势 的研究学科、专业或中心。
4、经费要实事求是,根据充分。
第八条 申请省自然科学基金,必须由申请者填写《河北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送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一式6份,并按隶属关系抄报归口的省直部门或市科委备案。
自然科学基金每年受理申请一次,截止时间为6月底。
第九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办公室分送省内外同行专家(5人以上)进行函审。
第十条 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由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审核汇总,提出资助项目数和资助金额的建议,提交基金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送交省自然科学基金会相应的学科级评审。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各学科组的评审建议,进行综合平衡,提出资助计划草案,报请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委员会议审查批准。
被批准的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向申请者所在单位下达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书,并通知申请者所在的省直部门或市科委。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多渠道筹措,由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在银行专户存储,省财政用于省自然科学基金的专项经费和科技三项费用,每年拨入该账户。
第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申请、使用、管理,要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力求节约,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
第十四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开支范围,限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
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
实验动(植)物购置和种植、养殖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只收消耗费)必需的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临时用工劳务费,必需的国际合作研究费。
2、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杂包装费。
3、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费,运杂包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
购置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计算机、办公设备等费用一般不得列入。
4、实验室改装费:
根据资助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改善实验室条件所进行的简单装修费。
土建、房屋维修、实验室扩建等费用不得列入。
5、协作费:
指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
6、管理费: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为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提供良好服务。
经费全部自立的研究所和高等院校,每个项目提取管理费不得超过资助金额的5%,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与年度拨款同步,分年度提取,用于冲抵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分摊水、暖、电、气等或其它费用。
不得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经费,在上述开支范围内,一次资助总额,分年度按款额及用途,由省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拨至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在单位领导和财务、业务部门的管理下,由项目组按计划支配使用,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拨款,一般每年一次。
第一次拨款,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接到资助项目批准通知后,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资助总额,研究年限和研究内容,编制具体的研究计划和经费开支计划,填写《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格式见附件二),由所在单位在一个半月内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并做为项目执行和验收(鉴定)的依据。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任务合同书中的经费开支计划拨款。
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报送任务合同书的,应提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说明,否则按自动放弃接受资助处理。
第二次及以后的拨款,须待收到资助项目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经基金会有关学科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工作进展正常的,按任务合同书相应年度用拨款;工作进展提前或有紧急需要的,可申请提前拨款;工作进展不正常或经费使用不当的,将减少或暂停拨款,以至撤销资助。
不报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的,暂停拨款。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协作单位所需经费,由项目主持人提出意见,由其所在单位划拨至协作者所在监督、管理、由协作者支配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必需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经费的使用要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及省自然科学会的监督。
资助项目所在单位,应指定志(兼)人负责科学基金财务工作,按时报送会计年报《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决算表》。
对财务管理混乱或不按时报会计年报的,暂停拨款。
协作者所在单位应赂资助项目所在单位提供经费倩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方便科研,有利发挥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计划内的支出,均由项目负责人审签,并可根据研究工作进展和器材供应情况,调整用款计划,如改变经费用途,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原则上实行无偿资助。
经省自然科学基金会特殊批准,用省自然科学基金购置的大、中型仪器、设备,所有权归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在保证原资助项目及其后续工作使用的前提下,由省自然科学基金会组织协作共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卖或调拨。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一年以上无进展,即行撤销资助。
如所在单位创造条件或调整项目组人员后,能继续完成资助项目研究计划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审查同意批复后,继续拨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如在省内调动工作,需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开展研究的,应写出局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审查同意后,可将结余经费划拨至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因故中止或撤销,所在单位要及时清理帐目,将余款和已购器材处理收入,翻数交回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同时编报《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止、撤销经费收支结算表》《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书、撤销器材处理收表》各一式两份,在三个月内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审查核销。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全面完成后,应抓紧清理历年收支帐目,连同其他总结材料,一式两份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已拨结余经费,仍用于受资助者的研究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由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和项目承担单位为主管理,归口的省直部门或市科委协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所在单位每年11月20日以前向省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有关情况及经费开支等情况。
同时抄报归口的省直部门或市科委。
第二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如确需调整、中止、撤销,按立项的程序,逐级申报、审查,经省自然科学基金会批准并正式行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主持人是从事研究的首席研究者。
项目执行期内如确需代理或更换,由所在单位提出适当人选报基金会审批。
35岁以下项目主持人不得更换。
项目组成员的调整,由所在单位审定后报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项目主持人,未按计划时间完成研究任务,延期执行期内,不理申请新项目;违背基金管理规定的,自实际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资助。
第三十条资助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向省科学基金会提出验收(鉴定)申请,由省自然科学基金会或委托归口的直部门和市科委主持验收(鉴定)。
验收(鉴定)证书连同有关技术文件及财务决算表一式两份报经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审查,属验收的由自然科学基金会审批;属鉴定的由省科委审批。
成果鉴定的有关事宜按国家和省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成果的所有权,属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和受资助单位共有,发表论文或专著时要署明“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三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对已资助项目成果进行跟踪管理,促进有明确应用目标研究成果的应用转化。
项目完成后两年内每年11月20日前,所在单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报告成果的应用转化、主持人学术水平变化等情况,作为考核、评审新上项目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的申报、请奖,由归口的省直部门或市科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对于其中的重大成果,省自然科学基金会可提出推荐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2年10月6日发布的《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
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申请书
项目名称:
所属学科:
申请者姓名:
申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合作单位:
归口单位:
河北省教育厅
申请时间:
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填写前要认真查阅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内容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空格不够时可另加页。
使用外来语要同时用中文表达。
二、“学科”分7大类,即:
数理、化学、生命、地球、材料与工程、信息、管理。
填写时要按照主要研究内容确定所属学科。
如界限难于划清的可同时填写二个学科。
三、项目名称要简明准确,限制在30个汉字之内,禁止同一研究内容,同时多学科申报。
“简表”研究内容栏目中的关键词最多不得超过24个汉字长度。
“预期水平”栏中选择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国内先进等其中之一。
类别:
属纯基础或应用基础的,在对应栏目内划“√”。
四、申请者必须是所在单位实际主持本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只能一名,工作稳定,有研究、组织能力,时间上有保证。
顾问等指导性工作的人员不列入其中。
凡在校博士生、硕士生均不能做主持人。
青年专项基金项目负责人,实足年龄在35岁及以下,项目组成员主要是年轻人。
五、对项目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正在进行的本基金项目已满两项的,不再受理新申请项目。
六、项目经费限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开支,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
充分利用已有条件和可以利用的协作条件,要积极多渠道争取经费。
七、填写好的申请书一式七份,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查、筛选后统一报送。
报软盘的要使用本基金办公室编制的录入系统。
一九九七年五月印制
简表
项目名称
类别
纯基础
应用基础
预期水平
学科
研究内容
、
创新点和意义摘要
关键词
申请金额
万元
批准金额
万元
起止年月
年月至年月
项目组
总人数
高级
中级
其他
其中
博士后
博士
硕士
博士生
硕士生
申请者及项目组主要成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技术职务
学位
专业
工作单位
项目分工
年
月数
申请经费预算表
申请经费总额
(万元)
其中
年
年
年
年
年
其它经费来源及金额(万元)
预算支出科目
金额
(万元)
计算根据及理由
科研业务费
实验材料费
仪器设备费
实验室改装费
协作费
管理费
合计
一、立论依据(包括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国内外研究概况,主要参考文献和出处。
对基础研究,着重结合国际科学发展趋势,论述项目的科学意义;对应用基础研究,着重结合学科前沿,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技问题,论述其研究特色及应用前景)
二、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说明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和重点解决的关键问题,预期成果和提供的形式。
如系理论成果,应写明在理论上解决哪些问题及其科学价值;如系应用性成果或基础性资料;应写明其应用的可能性及预期效益)
三、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理论分析、计算、实验方法和步骤及其可行性分析、创新处;研究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进度)
四、实现本项目预期目标已具备的条件(包括过去的研究工作基础,现有的主要仪器设备、研究技术人员及协作条件,从其它渠道已得到的经费情况及金额等)
五、申请者和项目主要成员业务简历(按人填写主要学历和研究工作简历,近期发表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主要论著目录和科研成果名称及获奖情况。
青年科学基金申请者还应注明学位论文名称)
六、合作单位意见(对合作研究内容、参加人员素质与水平及保证研究工作条件等签署具体意见)
单位(公章)年月日
单位(公章)年月日
单位(公章)年月日
七、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审查意见(对本项目的意义、研究方案、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素质与水平等签署具体意见,如单位无学术委员会的,可由五人以上同行专家评议审查。
)
主任或副主任委员(签章)年月日
八、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查意见(签署是否同意学术委员会意见,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有无其他经费来源,能否保证研究计划实施所需的人力、物力、工作时间等具体意见。
)
单位领导(签章)单位(签章)年月日
九、参加审查的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技术职称
职务
单位
签字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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