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专升本专科课考试大纲.docx
- 文档编号:4884349
- 上传时间:2022-12-11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71KB
法学专业专升本专科课考试大纲.docx
《法学专业专升本专科课考试大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学专业专升本专科课考试大纲.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学专业专升本专科课考试大纲
2011年法学专业(专升本)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
《法理学》(150分)
一、考试要求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必须掌握法理学的基础理论。
二、考试内容
(一)法学及其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释义。
法学体系。
(二)法的概念
1、法的定义
2、法的特征
法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
法是以程序性为重要标志的社会规范。
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社会规范。
3、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理论在法理学中的地位。
法是国家意志的规范化表现,具有国家意志性;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意志在国家意志中占居主导地位,法具有阶级性任何有效统治都必须满足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共同需要,法具有社会性,意志和需要的基本内容归根结底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法具有物质制约性。
(三)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的概念、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种类:
权利规则、义务规则与复合规则。
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与委任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
2、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的功能。
3、法律概念的功能。
(四)法的形式与效力
1、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与系统化
法律文件和规范件法律文件的概念。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系统化的函义及其意义。
法律清理、法律汇编、法典编纂。
3、法的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4、法律效力的层次
法律效力的概念。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与非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层次与法律效力位阶的涵义。
区分法律效力层次、明确法律效力位阶的意义。
区分法律效力层次的原则,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5、法律效力的范围
法律效力的范围的概念。
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
(五)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和法系的区别。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2、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概述。
(六)权利与义务
1、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权利的定义、义务的定义。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概念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
2、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基本权利和义务与普通权利和义务。
绝对权利和义务(对世权和对世义务)与相对权利和义务(对人权、对人义务)。
作为权利和义务与不作为权利和义务。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两者相互依存,互为存在条件。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在社会的权利、义务分配格局中,两者总量相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两者相互包含,互为界限。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权利提供不确定指引,是一种激励机制;义务提供确定指引、是一种约束机制。
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在现代法制中,为保障平等的权利而设定平等的义务,义务约束是为保障权利的实现而服务的。
4、人权
人权的概念。
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
(七)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定义。
法律责任的特点。
2、法律责任的种类
惩罚性责任与非惩罚责任。
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3、归责与免责
(1)归责法律责任的构成。
责任能力。
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的违法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免责免责事由的概念,责任赦免、责任豁免。
时效届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权利放弃、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4、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概念。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法律制裁的种类。
(八)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的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种类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与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4、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涵义。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需具备两方面的条件,抽象条件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具体条件是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的概念。
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别。
事件与行为。
单一事实与事实构成。
(九)法的起源
1、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氏族习惯与法的区别、法产生的原因。
2、法产生的基本过程
(1)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并逐渐从道德、宗教和习惯等复合性规范体系中分化出来。
(2)法产生的基本标志
法的最终形成的基本标志是国家的产生、诉讼的出现和权利与义务的分离。
(十)法制现代化与法治国家
1、法制现代化
法制的概念。
法制现代化释义。
2、法治国家
法治的概念,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治国家的一般特征。
3、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国释义。
确立依法治国方针的伟大意义。
(十一)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分类。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政治统治职能的涵义。
法的政治统治职能的基本内容。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的涵义。
法的社会公共职能的基本内容。
政治统治职能与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
4、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万能论”。
关于法的作用有限性的原因分析。
(十二)法的价值
1、法的价值释义
法的价值一词在国内外法学文献中的三种语义。
法的目的价值指法所能够保护和增进的价值(美好事物),如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社会公平、自由与秩序等;法的形式价值指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优良品质),如逻辑严谨、明确、简洁等的法的评价标准指法所包含的指导价值判断的准则。
2、法与秩序
秩序是法的主要目的价值之一。
以等级特权为基础的秩序与以平等权利为基础的秩序。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3、法与自由
自由是法的主要目的价值之一。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
法对自由的保护作用。
4、法与正义
正义是法的主要目的价值之一。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法对正义的保障作用。
5、法与效率
效率是法的主要目的价值之一。
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十三)立法
1、立法与立法权
立法的概念。
立法权的概念。
我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2、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现行基本路线是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内容。
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性原则、稳定性与连续性原则。
3、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的概念。
立法的准备阶段。
立法议案的提出。
立法议案的审议。
立法议案的表决。
法律的公布。
(十四)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的概念
2、法的实施的基本环节
执法的概念[广义与狭义]。
执法的原则。
司法的概念。
法的适用的概念(广义与狭义)。
司法的原则。
我国法律监督的体制。
(十五)法理解释与法律推理
1、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的定义。
法定解释与非法定的解释。
我国现行的法定解释权划分体制。
立法解释。
行政解释。
司法解释。
2、法律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1)法律解释的原则,合法性原则。
符合法定解释权限。
不得越权解释;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不得抵触法律原则。
合理性原则;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符合客观规律和社会公理。
尊重公序良俗;适应社会现实与发展趋势。
(2)法律解释的方法:
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当然解释、字面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三、考题类型
1.单项选择题:
13%
2.多项选择题:
20%
3.名词解释:
20%
4.简答题:
27%
5.论述题:
20%
参考用书: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
第二部分:
《民法》(150分)
一、考试要求
学习本门课程,首先是民法基础理论的学习。
要求掌握民法的基本性质、基本原则、基本规范、达到融汇贯通;其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能准确运用民法原理,正确分析民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
学习掌握本门课程的内容是深入学好民法学所有内容的基础和前提。
本课程的学习重点是:
1、民法的调整对象;2、民法的基本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主体制度。
5、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6、时效制度;7、物权法律制度;8、债权法律制度基本问题;9、侵权法律制度;10、人身权法律制度;11、民事责任法律制度。
本课程的难点在于:
1、民法的性质;2、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3、民事法律关系;4、法人;5、民事行为的效力。
代理权的行使6、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7、用益物权、担保物权;8、债的保全和抗辩。
9、合同之债、侵权之债;10、人格权的体系结构。
11、民事责任的类别、结构和承担。
二、考试内容
(一)民法概念
1、民法的概念,概念、调整对象(人身、财产)
2、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内容(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
3、民事法律关系概念:
构成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和义务。
(二)自然人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及特征;
2、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分类;
3、监护概念、范围和责任
4、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6、个人合伙概念、法律特征、财产性质。
(三)法人
1、法人概念、特征和意义
2、法人的成立和分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定代表人。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特征、分类、形式、有效条件;
2、成立
3、民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4、无效民事行为概念、种类。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行为概念、种类。
6、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其他。
(五)代理
1、代理概念、特征、种类。
2、代理权的行使及限制。
3、无权代理概念、形式、法律后果、表见代理。
4、代理关系的终止。
(六)物权概述
1.物权的概念、特征
2.物权的种类
3.基本原则
(七)财产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特征、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消灭;保护。
2、所有权的种类: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公民个人所有权。
(3种)
3、共有概念、特征、财产分割的方式。
4、相邻关系概念、特征、种类、处理原则。
(八)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
3、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4、典权概念和特征、内容、回赎。
(九)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概念、类型
2、抵押权概念、特征、设定、效力、登记、实现和消灭。
3、质权概念和特征、设定、动产质权、权利质权。
4、留置权概念和特征、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实现。
(十)债权
1、债权概述概念、特征、要素。
2、债的产生根据: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
3、债的分类:
单一之债和多数之债,按份之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主债和从债。
1.债的履行
2.债的得全和担保
3.债的移转
4.债的消灭
(十一)合同
1、合同的分类
2、合同的订立一般程序(要约、承诺)、内容、形式、解释。
3、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程序、法律后果。
4、几种主要的合同形式:
买卖;赠与,借款,租赁,承揽,运输,保管,委托,居间,行纪。
(十一)人身权
1、人身权概述概念:
特征。
2、人格权概念:
种类,特征。
3、身份权概念:
种类,特征。
4、人身权的保护,保护方法:
民事责任。
(十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概述概念:
特征,分类。
2、违约责任
3、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行为:
分类,特征。
4、侵权行为的构成,构成要件:
免责条件,归责原则,特殊侵权责任。
5、民事责任的形式。
(十三)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概述概念:
作用;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2、诉讼时效的计算种类:
起算;中止;中断;延长。
三、考题类型
1、单项选择题:
20%
2、多项选择题:
27%
3、简答题:
20%
4、案例题:
33%
参考用书《民法》(第四版)(高职高专法律系列教材),杨立新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法学专业 本专科 考试 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