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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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结合机构改革进行了调整,并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小汽车定编初审
02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
03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04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
01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小汽车定编初审
一、审批内容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小汽车定编首次申请、增编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第三条。
(二)《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粤办发〔1995〕21号)第四条、第五条。
(三)《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粤府办〔1995〕120号)第四条。
(四)《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粤办发〔1997〕14号)第七条、第九条。
(五)《关于签发打印〈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车编函〔2000〕2号)第二条、第三条。
(六)《关于明确核准购买小汽车价格限额权限的通知》(粤府车编函〔2004〕7号)第一条、第二条。
(七)《关于取消集体企业和未列编管理单位购买小汽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车编办〔2005〕1号)第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和按在编的管理人员数核定的行政业务用车,参照同级党、政机关的标准执行:
1.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部长和副省长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2.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
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的轿车,中央党政机关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地方党政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批。
3.省、市直属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
县直属副科级以上独立编制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行政业务车1辆至2辆。
特殊专业用车、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按实际需要配备,由省小汽车定编办统一掌握,从严审批。
(二)没有套用行政级别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按其经营(生产)规模、年经营额(产值)和在编管理干部人数比照套用行政级别的同类企业的配车标准执行: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可配备适量的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
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的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当年不准购买小汽车。
法律依据: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单位“定编管理卡”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4)(原件1份)。
(三)《定编小汽车的函》(车编表1)(原件1份)。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法律依据:
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定编小汽车呈批表》(车编表4)、《定编小汽车的函》(车编表1)。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
法律依据: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广东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
法律依据: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提出初审意见。
(三)转报省小汽车定编部门。
法律依据: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初审。
法律依据:
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仅在《定编小汽车呈批表》签署意见)。
法律依据: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我市小汽车定编部门审核后,方能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
法律依据:
《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
一、审批内容
使用机场规划用地审核。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第十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核。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机场飞行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安全保卫等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预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使用机场规划用地申请书(原件1份);
2.拟使用机场规划用地的项目建议书或功能布局设计方案(原件1份);
3.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投资经营人为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拟使用机场规划用地项目的承诺书(原件1份);
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登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市规划国土、机场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使用机场规划用地项目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协调意见函,征询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函,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使用。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一、审批内容
机场地区内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核。
二、设定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第十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机场飞行安全、环保、消防、安全保卫等有关规定;
(三)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规定。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预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机场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书(原件1份);
2.拟实施机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设计方案(原件1份);
3.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投资经营人为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4.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5.机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承诺书(原件1份);
6.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登记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市规划国土、机场等相关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机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协调意见函,征询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意见;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时限
批复函,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新建、改建、扩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
一、登记内容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十三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1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三)《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深交〔2004〕103号)第三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实行营运牌照出让制度通过拍卖取得的营运牌照;
(二)实行营运牌照出让制度前取得的营运牌照已按规定全额补交了营运牌照款的营运牌照;
(三)营运牌照持有人经营满2年;
(四)登记机关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等规定媒体公示营运牌照转让有关信息,3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营运牌照转让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营运牌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营运牌照所配置车辆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信息一览表(原件1份,表格由申请人自制);
(四)营运牌照转让合同(原件1份);
(五)法人代表、经办人、受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受让人为企业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各1份)。
(七)营运牌照持有人同意转让的文件(原件);营运牌照属国有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法律依据: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八条;《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表》,该表格可到登记机关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客运交通管理局。
法律依据: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
法律依据: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九、登记程序
(一)向登记机关提交转让登记申请材料;
(二)登记机关在规定的媒体公示营运牌照转让有关信息;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关给予办理转让登记,换发新的《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
法律依据:
《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转让质押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含公示期)。
法律依据:
本实施办法。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证书》,有效期为原营运牌照的期限。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营运牌照转让进行转让登记后,转让方为有效。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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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 交通运输 委员会 行政许可 审批 登记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