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号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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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安全管理办法
两江能源〔2012〕2号
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2012年安全管理奖惩办法》的通知
公司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深刻吸取近年来的各类事故教训,提升全员安全责任意识,强化基层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工作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深入推进依法、从严、精细、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实现安全压力的有效传递,规范全员日常操作行为,从根本上解决事故多发的安全被动局面,坚持“严管、严教、严罚”的安全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意识,为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确保公司2012年安全目标的实现,现将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安全目标风险奖惩办法
为了完善各级安全目标风险奖惩制度,保证安全压力层层传递、形成安全互保机制,公司决定对部室、三矿一司相关人员实行安全风险奖惩。
(一)安全风险抵押范围:
各单位党政领导,机关部室负责人(副部级及以上)在年薪中切取相应数额的安全风险金作为年度风险抵押现金。
(二)年薪安全风险工资管理办法:
1、各矿井单位:
各矿井单位党政领导年薪安全风险工资3万元;
其它副职按正职系数比例进行,(即常务矿长按照自身享受待遇进行抵押、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0.85,副书记、分管经营、地面副职0.8,矿长助理0.7)。
2、发电公司
党政领导年薪安全风险工资2万元,其它副职按本单位正职系数比例进行(副职按0.8执行)
3、公司部室
(1)机关生产安全职能部室负责人1.5万元;副部长1万元。
(2)非矿井生产安全职能部室正副部长0.8万元。
(三)、年薪风险保证金的交纳
1、三矿一司正职向公司缴纳1万元风险保证金,副职按照各自系数进行缴纳,风险奖励在年薪安全切块工资中体现。
2、通风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部长向公司缴纳5000元保证金,副部长按照部长的0.8进行缴纳,年终安全目标实现,给予适当奖励。
3、对于不缴纳风险保证金的人员,年薪安全切块工资和安全目标奖励不予兑现,发生事故纳入考核。
(四)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奖惩考核办法
1、矿井单位:
(1)本单位未发生工亡事故,质量标准化达考核目标,则按年薪安全风险工资标准进行奖励。
(2)发生工亡事故:
年度内分管单位每工亡1人,扣减党政主要领导2万元,带班领导和划片承包领导加罚3000元,其他领导按照各自系数执行考核;发生2人及以上工亡事故,取消年薪安全风险工资,并收缴风险保证金。
(3)发生重伤事故:
扣减党政领导2000元,带班领导和划片承包领加罚500元,其他领导按照各自系数执行考核。
(4)煤与瓦斯、煤尘燃烧或发火扣减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5000元,其他领导按照各自系数执行考核。
(5)受集团或总公司考核的外因火灾,扣减党政领导、分管领导和划片承包领2500元,其他领导按照各自系数执行考核。
(6)分管单位发生工亡事故当月,扣减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当月月薪1000元,带班领导和划片承包领导加罚500元,其它副职按各自系数进行扣减。
(7)当月发生重伤事故,扣减党政领导当月月薪600元,带班领导和划片承包领加罚200元,其它副职按各自系数进行扣减。
(8)质量标准化未达规划目标,扣减党政领导5000元,其中半年质量标准化未达规划目标,扣减党政领导3000元;其他领导按照各自系数执行考核。
2、发电公司:
(1)发电公司本年度内未发生工亡事故,则按安全风险抵押金标准进行奖励。
(2)发生工亡事故:
分管单位每工亡1人,扣减党政主要领导20000元,其他领导按照各自系数执行考核。
(3)发生重伤事故:
扣减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5000元,其他领导按照各自系数执行考核。
(4)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次性在10万元以上,扣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5000元,其他领导按照各自系数执行考核
(5)受集团或总公司考核的外因火灾,扣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2500元,其他领导按照各自系数执行考核
(6)分管单位发生工亡事故当月,当月月薪中扣减党政主要领导1500元,其它副职按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所缴纳的系数比例进行相应扣减。
(7)当月发生重伤事故,扣减党政领导当月月薪1000元,其它副职按各自系数进行扣减。
3、公司机关部室:
(1)公司所属各单位本年度内未发生工亡事故,质量标准化达考核目标,则按安全风险抵押金标准进行奖励。
(2)发生工亡事故:
分管业务或分管单位发生工亡第1人,通风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部长扣减3000元,非生产部室的正副部长扣减2000元。
以后每工亡1人次通风通风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部长扣减4000元;非生产部室的正副部长扣减2500元。
通风通风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按部长的0.8系数执行。
(3)分管业务范围内半度质量标准化未达规划目标,通风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正、副部长、分别按500元、400元/矿进行扣减。
(4)煤与瓦斯、煤尘燃烧或发火扣通风安全监察、生产技术部部长1000元、副部长800元。
(5)受集团或总公司考核的外因火灾,一次性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考核责任部室部长2000元;考核党群部长1500元,副部长1200元。
(6)公司发生工亡事故当月,每工亡1人,当月月薪中扣减机关各部室正副部长、主任工程师400元,主办300元、副主办科员250元、一般职员200元;发生重伤事故安全生产职能部室扣减1/2,其他部室扣减1/3。
(五)其它管理规定
1、发生重大非伤事故,责任单位和部室按事故调查分析的结果结合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一并进行考核。
2、上级部门(含公司)对单位的安全罚款由受罚单位承担,对个人的罚款由其本人承担。
对于由总公司考核的严重三违,由矿班子全额承当;两江公司对各单位查处的“严重三违”,矿领导按照系数承当处罚总额的30%;对于除严重三违和工亡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处罚,单位班子成员承担罚款总额的30%,但最高承当金额不超过5000元,其中党政领导和分管领导按照1.0的系数,其他按照各自系数承当。
2.上级检查的隐患必须按规定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未及时上报一次处罚矿长100元/次,安全矿长200元/次;对未整改的隐患谎报已整改的,凡被查处处罚矿长和安全矿长各100元/条。
3.凡是未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和各类安全事故的,按照责任划分,处罚公司分管部室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200元/次。
。
4、安全目标风险奖惩为年度考核,年终兑现。
发生事故,两项风险抵押金总额扣完为止。
5、安全风险抵押金必须专账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资金交公司财务部管理,由财务部建专账,并将抵押情况报通风安全监察部和行政办公室备案。
6、安全目标风险奖在年薪中列支。
7、若发生责任性工亡事故,由公司、上级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实行问责;
8、各基层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考核奖惩,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公司通风通风安全监察部备案。
二、安全黄牌授牌及考核办法
1、黄牌授牌:
当发生工亡事故,由公司研究,给予安全黄牌警告,警告期为6个月;重伤、重大非伤及以上事故和连续出现安全状况不好的单位,给予安全黄牌警告,警告期为3个月。
2、授予黄牌的考核:
被公司授黄牌的单位,处罚该单位2-5万元,期内领导班子成员每月降薪300元。
警告期间,矿领导班子成员月下井天数增加1天。
3、受到警告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措施报公司。
三、安全结构工资的考核办法
1、挂考金额
为了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结构工资考核的力度,2012年公司将继续推行安质标工资挂考,其挂考金额为:
矿井单位采掘一线员工人平200元/月;井下辅助员工挂考总额为150元/月;矿井单位地面后勤员工100元/月。
2、挂考比例
安质标工资总额挂考比例为100%。
其中安全挂考安质标的30%,安全质量标准化挂考安质标的40%,文明生产挂考安质标的30%。
具体评分标准参照《质量标准化评分办法》和附件2执行。
3、考核办法
﹝1﹞各单位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每月针对性地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生产的检查和考核,然后得出综合平均分作为安质标工资考核的初步依据。
矿井单位每月的自评结果必须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否则视为无效。
公司每季度对各矿井单位进行评分,人力资源部严格按照评分结果,对矿井单位发放各单位安全质标工资。
﹝2﹞安质标工资总额必须100%挂考,不能打折扣。
即将安全、质量标准化、文明生产三项挂考工资总额算出后分别乘以三项考核得分比例之和,即为当月应得安质标工资。
﹝3﹞所在单位当月发生安全工亡事故,则取消单位员工当月全部安质标工资。
﹝4﹞所在单位当月发生安全重伤﹝含重大非伤﹞事故,则取消该单位发生重伤﹝含重大非伤﹞井队﹝车间﹞所有员工安质标工资。
﹝5﹞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个人当月安质标工资。
①个人发生严重“三违”的。
②当月安全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③当月因人为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6﹞、安全结构工资的管理和具体考核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根据公司所规定的原则自行制定,报公司通风安全监察部备案。
四、安全高压线规定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三违”行为:
1.瓦斯检查员的空班、漏检、假检;
2.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作业,人为造成瓦斯超限和积聚的责任者;
3.违规停止局扇运转,因管理不善造成不符合规定的盲巷,不按规定排放瓦斯;擅自拆除栅栏等设施,进入盲巷、老巷者;
4.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放炮,警戒区未撤人放炮,使用不合规定的放炮材料进行放炮;
5.不按规定建立和使用防尘设施和造成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6.违反火工管理规定严重者;
7.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或操作层擅自更改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者,违章决策、违章指挥的管理人员;
8.危及人员安全的安全隐患未消除就进行作业的责任者;因失职而酿成事故的有关责任者;
9.非专职电工擅自打开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者、电器失爆责任者、不按规定停送电的责任者、主提升等设备检查、维护不到位,造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10.跳爬飞车;未坚持斜井提升“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提升区域人员提升未进入躲避硐室的主要责任者。
11.盗窃井下电缆、电气设备等的责任者;
12.对高温高压(压力容器等)、易燃易爆设备及物品操作与管理严重违规的行为;
13.故意损坏安全生产设施者;
14.私带烟火、酗酒后入井;
15.井下打架、谩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或其它安全执法者;
16、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者;
17.经公司办公会和其它会议研究确定的违章行为。
触犯以上各条及总公司规定的安全管理十条禁令,公司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罚2000元/条。
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另行制定文件。
六、劳动纪律及“三违”指标管理办法
1、井下出勤的规定
(1)公司总经理下井天数不得少于5天/月.人,分管安全、生产和技术的副职下井天数不得少于8天/月.人,其它副职不得少于3天/月.人。
矿长下井天数不得少于10天/月.人,正副书记下井天数不得少于6天/月.人,分管安全、生产、技术和机电的副矿长下井天数不得少于14天/月.人,常务矿长参照生产副职进行考核,其它副矿长下井天数不得少于6天/月.人。
发电公司班子成员每月到厂、站不得少于5次/月.人,当月考核。
(2)生产职能部室正副部长(正副主任)月下井天数不少于10天。
正副主办、职员下井天数不少于10天/月,当月考核。
(3)、非生产职能部室正副部长、正副主办(女性和退休反聘除外)月下井天数不得少于1天/月,当月考核。
2、井下带班管理规定
根据国发〔2010〕23号、渝煤监办〔2010〕271号等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1)带班天数:
党支书记4个班/月,矿长5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6个班/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及常务矿长9个班/月,其他副矿长、工会主席、矿长助理3个班/月。
(2)带班班次设置:
按早、中、晚三班设置,轮换带班。
即早班8:
00~15:
00,中班15:
00~22:
00,晚班22:
00~8:
00。
(3)带班时间规定:
带班必须做到和工人同进同出,交班清楚,上一班和下一班之间交接必须做到井下手上交接班,时间未满不得升井。
上一班带班领导应向接班领导清楚交代井下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据实填写交接班记录,双方确认并签字。
(4)各矿要根据当月生产安排、班次和领导带班时间要求,每月25日前按照下月生产计划天数,拟定出领导带班日程表和领导下井进出时间表,在矿调度室予以公示﹙带班日程表中若当班生产遇影响,则当班带班不受考核﹚。
(5)切实强化领导带班下井的监督。
煤矿调度值班员每班必须对每位领导的下井带班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
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公司将严惩不怠。
3、“三违”指标的规定
(1)、公司党政领导1件/月.人,生产、技术、安全、机电副职领导2件/月.人;各矿党委领导1件/月,行政领导2件/月.人,生产、技术、机电副矿长3件/月,安全副矿长4件/月,其它副职1件/月,常务矿长参照生产副职进行考核。
(2)、通风安全监察部正副部长4件/月.人,正副主办、职员5件/月.人;生产技术部正副部长、正副主办2件/月.人,职员3件/月.人。
4、有关要求:
(1)三矿一司管理人员的“三违”指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2)三矿一司班子成员、通风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正副主办及以上人员一年完成抓严重“三违”指标1件。
(3)每件“三违”认定人数不超过两人。
(4)带有“三违”指标人员所抓“三违”中必须有1/3需落实到具体的人。
(5)凡查处的“三违”未在现场向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指出,并详细在三违单上注明时间、地点、班次及责任人的,不予认可。
(6)查处“三违”的有效期为一周,凡时间超过一周后上报的“三违”,通风安全监察部可按规定进行追查,但不能作为指标。
(7)公司查处的“三违”交由矿自行处理的,不予计算指标。
5、考核办法
(1)、井下出勤不够,考核100元/人.次,带班天数不够的考核200元/人.次。
(2)、“三违”指标未完成者,考核50元/件.次,分管安全的人员未完成指标加倍处罚。
(3)、“三违”指标中,未完成1/3具体对象,考核30元/件.次。
(4)、管理人员的劳动纪律由调度室考勤,出现弄虚作假一次考核调度室100元/次;情节严重者,交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另行处理。
(5)、未完成严重“三违”指标者考核500元/件。
七、单位集体安全奖惩管理办法
〈一〉、处罚管理办法:
1、发生重伤事故,井下重伤一人,罚事故单位3000元,凡年度内重伤超过第一人次的,加罚事故单位3000元/人.次;地面重伤一人处罚事故单位5000元,每超过一人加罚3000元。
2、发生重大非伤亡事故每项(次)罚事故责任单位3000至5000元,经济损失和情节特别严重者,处罚事故责任单位10000至50000元;重大未遂事故比照执行。
重大非伤亡事故是指按能源煤[1989]104号文中规定的重特大机运事故、煤安字[1995]第50号文中规定的非伤亡事故(统称重大非伤亡事故):
如提升设备断绳、过卷、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设备等着火、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包和风缸爆炸或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主排水泵淹泵、全井事故停电10分钟以上、主要通风机或分区通风机停止运转高瓦斯10分钟(低瓦斯矿井20分钟)及以上、瓦斯、煤尘爆炸或燃烧、瓦斯窒息、煤层自燃、透水造成一个采掘面、采区、一翼或全井停产、冒顶(统煤、沧碴)关人、因技术措施和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积聚达到2%以上,因责任原因矿井矸石山滑坡造成恶劣影响等。
3、安全事故汇报:
轻伤事故24小时未报或7日内未上报事故调查报告每次罚1000元/次;重伤和重大非伤亡事故12小时内未向公司汇报或7日内未上报事故调查报告每次罚2000元(确实无法在12小时内作出重伤结论的,可推迟上报时间,但最迟不超过三天),未及时汇报的处罚1000元/次;发生工亡事故未立即上报(1小时内),一次罚5000元。
4、隐瞒事故不报:
工亡事故隐瞒不报罚事故责任单位10万元/人次;重伤或重大非伤亡事故超过规定上报时间视为隐瞒不报,罚事故责任单位5000元/人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其它重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上报一次处罚1000-3000元。
对于隐瞒不报的行为,矿长、安全矿长和分管领导按照责任划分,分别处罚200-1000元/次。
5、造成工亡、重伤、重大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结案批复执行。
6、不按要求及时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和上级安全指令,罚责任单位1000-2000元/处.次。
公司检查出的一般隐患未按期整改的按100-200元/件进行处罚,未按时反馈公司下达隐患整改结果的一次处罚单位1000元。
7、各单位未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制度或安全管理档案,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每月5日前未将上月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上报公司通风安全监察部,罚责任单位500元/次,各单位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做好资料记载,包括处理结果。
8、“三违”处罚:
公司领导和机关管理人员查出的“三违”(包括不按规定执行处罚的安全执法人员),根据相关单位处罚条例或视情况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单位自查的“三违”按本单位查处“三违”的有关规定执行。
9、触犯公司安全“高压线”规定,由公司或上级查出的,对所在单位罚款2000元/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加重处罚。
各单位查出的自行按规定处理。
10、安全技术培训:
按培训计划考核。
公司内培训,应培训而未培训每缺1人处罚责任单位200元;送公司外培训,应培训而未送培训每缺1人罚所在单位500元。
11、地面发生的非伤亡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下,处罚事故责任单位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5万元,罚事故责任单位1000元至5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12、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除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外,按其直接经济损失的20%处罚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其中责任人承担处罚的10-40%。
13、严格执行上级和公司关于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当月各级领导的下井出勤天数和带班天数,各单位必须在次月2日前上报到公司调度室,逾期未报者,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每月由公司纪委核查后出据罚单,由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执行。
若因特殊情况个人下井天数不够的,要写明原因,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审核(公司机关直接报副总经理审批),否则按100元/天处罚;无特殊情况,半年累计下井天数不足应下井天数2/3的,由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免职、降职和降新处理。
对下井天数弄虚作假者,当事人按严重“三违”处理(具体下井天数规定见附件2)。
14、各单位应强化领导24小时值班工作,完善安全办公会制度和安全生产协调会制度,及时处理现场反映出的安全生产问题。
公司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凡未认真执行会议制度,值班领导脱岗的,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15、凡发生瓦斯煤尘燃烧(发火)、矿井外因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罚2-5万元。
若发生人员伤亡按相关办法问责。
16、上级部门对公司的相关安全考核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17、“三违”、一般非伤事故由通风安全监察部(三矿一司由安全科)按《两江公司安全奖惩条例》、《两江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处罚。
特殊的严重“三违”、重大非伤事故、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处理由安全部(科)依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交公司两级办公会研究决定。
18、经济处罚由通风安全监察部(科)根据《安全奖惩条例》、《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和公司办公会议决定出据罚款通知单,由财务部(科)、人力资源部(科)执行,并将资金转入公司安全奖励基金帐户。
19、总公司、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监察局及上级机关、部门的处罚与本办法一并执行。
20、员工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对此进行的行政处分,由安全部(科)依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矿或发电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由行政办公室行文处理。
并由党群部、工会以及员工相应单位,对被处理人作好思想教育工作。
〈二〉安全奖励管理办法:
1、安全奖励的对象:
(1)、年度杜绝工亡事故的单位
(2)、安全生产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3)、质量标准化示范建设的有功人员。
(4)、在生产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部室、领导汇报情况和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的有关人员。
(5)、检举揭发违章、违纪、冒险蛮干的非管理人员。
2、奖励的程序
由受奖单位将受奖人(或班组)的情况书面报通风安全监察部,由通风安全监察部核实后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审批。
3、安全奖励资金由安全奖励基金列支。
八、顶板、机运、一通三防、规范开采、地面安全会战竞赛奖励办法
1、三矿一司要制定年度详细的安全专项会战竞赛,组织开展会战竞赛活动。
2、通风安全监察部代表公司对“四大会战”竞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各会战项目实行季度考评、奖励。
4、在季度内公司杜绝工亡事故的前提下,对无重伤、重大非伤事故和达目标的会战专项予以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安全奖励基金列支。
九、安全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1、安全奖励基金的来源:
(1)、公司切块使用的安全奖励基金。
(2)、公司对单位和个人的安全考核罚款。
2、安全奖励基金由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建立安全奖励基金明细账,实行专项管理。
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按照通风安全监察部出据的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办理收支手续,禁止非正规渠道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十、《职业卫生管理办法》﹙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十一、本办法涉及到的安全考核,一律实行并处的原则。
十二、本办法未涉及内容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从二○一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管理人员下井天数及带班规定
附件2:
安全结构工资评分表
附件3:
管理人员抓“三违”指标规定
附件4:
关于重伤标准的规定
附件5:
关于重大非伤亡事故的规定
附件6:
总公司安全管理十条禁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
安全管理奖惩办法通知
抄送:
总公司、两江公司领导
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2月7日
附件1:
管理人员下井天数及带班规定
单位
职 务
下井(厂站)天数
带班天数
公
司
部
室
总经理
5
生产、安全、技术副职
8
非安全、生产副职
3
安全、生产正副部长
10
公司调度室(女同志除外)
3
安全、生产正副主办、职员
(女同志除外)
10
非生产、安全正副部长、正副主办(女同志、退休反聘除外)
1
项目部分管矿井人员
3
矿
井
单
位
矿长
10
5天
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副矿长
、常务副矿长
14
总工6天,其他9天
正副书记、非安全、生产、技术副职
6
正副书记4天,其他3天
发电公司
班子成员
5
附件2:
安全结构工资评分表
备注:
各单位在制定安全结构工资规划目标实施方案时,要明确不合格品的否决条件,便于各单位和公司考核。
序号
评分项目
标准分
评 分 内 容
实得分
1
安全生产
30分
采掘队2人、辅助1人轻伤扣5-10分;一般非伤事故扣5-10分。
员工严重违章一人次扣10-15分;一般违章一次扣1-2分;出现较大未遂事故每次扣5-10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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