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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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为满足企业客户对公结算业务自助化和简易化的需求,提高支付结算效率及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及本行支付结算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结算卡是指本行针对企业客户发行的银联标准IC卡,以卡片为介质,凭密码为客户办理相关联账户支付结算及账户集合管理的工具,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汇款、投资理财、账户管理等功能。
第三条适用对象
凡在本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单位结算卡仅是客户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的介质,关联账户的原有属性不变。
单位结算卡仅限于在中国境内使用。
第五条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一)风险可控原则。
单位结算卡以银联标准IC卡为支付介质,以密码为支付依据,并实施支付限额管理及提供短信通知服务,多重手段保障账户资金交易安全。
(二)实名核查原则。
开卡行应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对申请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综合评估合格后,审慎为其开办单位结算卡。
(三)客户自主原则。
应本着客户自愿、自主、有偿原则,为客户提供单位结算卡相关服务。
(四)成本效益原则。
应加强单位结算卡业务收费管理及关联业务营销联动工作,确保带动收益能够覆盖相应成本。
(五)介质并行原则。
单位结算卡与现行支付结算工具并行有效,即开办单位结算卡的账户,客户可自主选择单位结算卡或其他票据等结算工具正常办理业务。
(六)支付权限独立原则。
单位结算卡的通存通兑范围、支付限额、支付依据独立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原有属性,但不得超过原有账户的基本属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单位结算卡业务的本行各级机构以及营业网点。
第二章基本概念
第七条开卡单位
开卡单位是指向本行申请并成功开办单位结算卡业务的单位客户。
第八条持卡人
持卡人是指开卡单位授权指定的、持有并使用单位结算卡的自然人。
一张单位结算卡对应一个持卡人。
持卡人凭卡办理的业务均视同开卡单位授权所为,开卡单位对持卡人的相关行为负责。
开卡单位通过对单位结算卡基本信息、关联账户、支付限额等签约信息维护,对持卡人凭卡办理的业务范围及权限进行授权。
第九条关联账户集合
关联账户集合指由开卡单位书面指定的与单位结算卡相关联的账户集合。
关联账户必须为开卡单位在本行开立的、具有同一客户号的单位结算账户。
一张单位结算卡对应由多个关联账户组成的账户集合,其中包括一个主账户。
主账户是指由开卡单位书面指定的在办理如下业务时默认发生交易的关联账户:
1、单位结算卡在POS机刷卡交易;
2、凭卡在本行柜面办理现金存取款及转账、汇款业务、凭卡号办理无卡现金存款业务;
3、凭卡在自助终端办理现金存取款及转账业务、或凭卡号办理无卡存取款业务;
4、凭卡号发生的收款交易;
5、他行ATM的查询、取款和转账交易。
第十条转账设置
单位结算卡可在柜面向境内任一商业银行的账号或卡号办理转账业务。
第十一条主卡和副卡
在确定一张单位结算卡为主卡的情况下,可通过主卡办理多张副卡。
1、主卡:
指与开卡单位指定账户集合相关联的单位结算卡,具有对外支付结算、现金存取、查询等功能。
开卡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一张或多张主卡,但不同主卡所关联的账户不能重复。
2、副卡:
指开卡单位通过主卡申请办理的单位结算卡,其关联账户集合为主卡关联账户集合,具有对外支付结算、现金存取、卡内转账、查询等功能。
副卡的支付限额可根据客户需求单独设置,但是不得超过主卡的限额。
第十二条支付限额
单位结算卡业务按照《xx银行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标准》(附件1)对每张单位结算卡实行支付限额管理。
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包括在柜面、自助终端、POS机等不同渠道办理相关业务的单笔交易、每日累计限额。
第十三条卡片等级
单位结算卡的卡片等级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发卡标准参照本行《xx银行对公VIP客户管理办法》评定的结果为准。
相关概念:
开卡行是指为客户办理单位结算卡发卡业务的营业网点。
经办行是指客户办理单位结算卡相关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三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十四条单位结算卡业务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营运管理部、个人银行部、信用卡部、信息科技部、网络金融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实施统筹管理,各(分)行负责辖内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推广、营销及客户维护。
总行公司银行部是单位结算卡业务的营销管理部门,总行营运管理部是单位结算卡业务的运营管理部门,个人银行部、总行信用卡部和网络金融部是单位结算卡业务的渠道管理部门,总行信息科技部是单位结算卡业务的技术支持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是单位结算卡业务的风险把控部门。
第十五条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全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的产品规划、营销管理和维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设计和优化单位结算卡业务功能,制定并完善单位结算卡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
(二)负责卡面设计及全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的产品推广、营销管理,牵头组织开展业务培训、营销活动和业务宣传;
(三)拟定单位结算卡业务的定价和收费方案,负责收费管理工作;
(四)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按时报送“单位结算卡”业务相关报表;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总行营运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人行支付结算部门对接,做好业务报备相关工作;
(二)负责对分(支)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的柜面操作流程的业务指导及相关培训;
(三)协助技术部门对单位结算卡的技术实施过程核心业务系统、支付密码管理系统等分管的系统涉及的业务测试、验收及业务运营维护工作;
(四)负责单位结算卡业务的卡片送检和采购、制卡、卡片管理及业务相关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单位结算卡业务相关会计核算管理;
(六)负责对各分(支)行单位结算卡柜面业务操作情况进行监督,并会同总行公司银行部开展业务的检查工作;
(七)负责单位结算卡银联资金清算、银联差错交易处理,其中POS收单业务差错核实由信用卡部负责、涉及该项业务的其他差错核实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
第十七条总行个人银行部
(一)“单位结算卡”相关的银联报备工作;
(二)负责对分管的渠道(ATM自助渠道等)系统进行业务验收测试工作;
(三)负责单位结算卡在分管的渠道(ATM自助渠道等)相关业务的管理;
(四)配合总行公司银行部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按时报送“单位结算卡”业务相关报表;
(五)负责提供单位结算卡银联资金清算、银联差错信息,提交相关部门核实。
第十八条总行信用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技术支持部门进行单位结算卡的POS渠道技术实施;
(二)负责配合总行营运管理部对分管的渠道(POS渠道等)系统进行业务验收测试工作;
(三)负责单位结算卡在分管的渠道(POS渠道等)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单位结算卡业务关联系统的技术实施、生产运行和维护,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实施单位结算卡业务系统需求,并提供单位结算卡业务各类测试、培训的技术环境和技术支持,以及对分(支)行的技术指导和相关培训;
(二)负责单位结算卡业务关联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技术安全等。
第二十条总行网络金融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企业网银系统中添加单位结算卡的相关权限设置功能,维护日常的正常运营;
(二)负责单位结算卡在分管的渠道相关业务的管理;
(三)负责单位结算卡客户业务投诉处理。
第二十一条总行风险管理部
负责提出“单位结算卡”相关的风控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各分(支)行应根据自身单位结算卡业务发展需要,负责辖内单位结算卡业务管理、业务营销推广等工作,确保单位结算卡业务的顺利开展。
分(支)行公司银行部为单位结算卡业务营销管理部门。
各分(支)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全行单位结算卡业务发展规划和总行下达的单位结算卡业务指标,制定具体的业务实施方案;
(二)负责辖内单位结算卡业务的营销和推广,配合执行总行组织的全行性、跨分(支)行的区域性单位结算卡业务营销、推广活动;
(三)负责监测辖内单位结算卡业务运营情况,并配合总行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产品研发、业务验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辖内业务人员的培训,指导营业网点开展单位结算卡业务,确保辖内单位结算卡业务正常、合规地开展;
(五)负责解决处理辖内单位结算卡客户的投诉意见,并收集来自客户、营业网点、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意见,积极向总行反馈。
第二十三条营业网点负责单位结算卡业务的受理、客户营销、业务操作及日常维护。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一节制卡
第二十四条单位结算卡制卡按照本行现行规定采用预制发卡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卡片标准、设计及卡号编码规则
(一)单位结算卡采用金融集成电路(IC)卡。
(二)卡片标准、卡号编码规则及IC芯片标准由总行按照人行和中国银联要求统一制定。
(三)卡片由总行统一设计。
空白卡片包括xx银行行名、行徽组合、银联标识、IC芯片、持卡人使用注意事项、持卡人签名条、统一的客户服务电话等。
第二节开卡及签约信息维护
第二十六条客户申请办理单位结算卡时,开卡行应严格遵守有关反洗钱制度规定,认真审核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等。
客户经理/柜员应对客户的财务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估并填写《xx银行单位结算卡客户综合评估表》(附件2),评估合格后方能为客户办理开卡。
客户开立单位结算卡主卡、副卡时,应填写并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xx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变更/维护书》(附件3,以下简称《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
2、《xx银行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附件4,以下简称《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在有效期内,则不需提供副本;
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持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他人代办,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时,需填写《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中授权信息栏进行经办授权。
新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客户同时申办单位结算卡业务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按本行规定提交开户资料(具体按现有开户流程办理)。
客户办理单位结算卡的相关资料须专夹保管,保存期限至客户销卡后5年。
第二十七条经办行应根据客户年日均金融资产情况,为客户开立不同等级的卡片。
针对部分年日均金融资产暂不达标的优质新客户或存量客户,客户经理在深入了解、分析客户经营情况和存款潜力,填写《xx银行单位结算卡贵宾客户推荐表》(附件5),经分(支)行行长同意后可办理金卡;报总行公司银行部同意后,可为客户办理白金卡或钻石卡。
系统将每年根据客户年日均金融资产情况,对单位结算卡客户进行分层,并按照分层情况给予相应的增值服务和收费优惠。
第二十八条客户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办行应不予办理单位结算卡,并将相关资料退还客户:
(一)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
(二)签约账户使用状态出现户况不正常、冻结、未年检、未对账等非正常情况;
(三)客户新申请的主卡与已有主卡的关联账户重复;
(四)对客户的财务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管理水平综合评估不合
格的;
(五)经办行认为不能发卡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开卡单位可在单位结算卡关联账户网点办理单位结算卡基本信息、关联账户、支付限额等签约信息维护。
(一)基本信息维护,包括持卡人信息、通兑范围、卡内转账标识等属性的维护。
(二)关联账户维护,包括关联账户增加与解除关联。
(三)支付限额维护,包括在不同渠道办理取现、转账业务的单笔交易、每日累计限额的设置。
开卡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置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开卡行应评估开卡单位注册资金大小及正常经营需求合理核定其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
第三十条开卡单位办理单位结算卡签约信息维护时,开卡行应查询系统中单位结算卡客户基本信息,与客户提交的以下资料核对相符后予以办理:
(一)单位结算卡;
(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办理时须填写授权信息);
(三)法人、持卡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开卡单位可根据需要登录企业网银,对名下的单位结算卡基本信息(包括持卡人联系手机、通兑范围、卡内转账标识等信息)、支付限额等签约信息进行维护,其中维护的支付限额不得超过“支付限额标准”。
第三十二条单位结算卡成功开立后,系统自动开通该卡的短信服务。
单位结算卡短信签约业务只能在主账户开户网点办理,办理流程参照本行现行的单位结算账户短信业务签约流程办理。
第三节单位结算卡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现金存入
单位结算卡可通过关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现现金存入功能。
(一)柜面存现
持卡人凭卡在柜面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时,需向柜员提供单位结算卡或者卡号。
业务完成后系统打印回单,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确认。
(二)自助终端存现
持卡人可凭卡(或卡号)在本行自助终端办理现金存款业务。
第三十四条现金支取
单位结算卡可通过关联的基本存款账户实现现金支取功能,用途范围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有关规定。
(一)柜面取现
持卡人可凭卡、身份证和密码在本行各网点柜面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并由系统打印回单,持卡人本人签名确认。
(二)自助终端取现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自助终端办理现金支取业务,也可在自助终端办理无卡取款的现金支取业务。
第三十五条转账
单位结算卡可通过关联的主账户(关联的账户性质包括: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实现转账功能。
(一)柜面转账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可在本行柜面办理转账汇款业务,须在《结算业务委托书》上填写收付款人名称、收付款人账号、收付款人开户行、金额、用途等信息,并由系统输出打印电子回单,持卡人本人签字确认。
(二)自助终端转账
持卡人凭卡和密码登录自助终端可向单位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汇款业务。
(三)企业网银转账
客户可登陆本行企业网银,对单位结算卡关联的主账户(关联的账户性质包括: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转账、汇款业务。
第三十六条持卡人可持卡在POS机办理如下业务:
刷卡支付。
经密码验证通过后,资金从单位结算卡的主账户转入到该POS机的签约账户。
第三十七条单位结算卡在柜面、自助终端、企业网银办理转账业务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单位结算卡柜面现金存取、转账等账务交易业务仅限持卡人本人办理。
经办行必须核实持卡人身份后方可受理,还应对身份证件进行联网核查确认。
第三十九条持卡人凭卡可在本行柜面、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查询关联账户余额及交易明细等信息,主卡持卡人还可在上述渠道查询副卡相关信息。
此外,开卡单位亦可登录企业网银和手机银行查询名下单位结算卡的关联账户余额明细及交易明细等信息。
第四节密码管理
第四十条密码管理
(一)密码激活
单位结算卡开卡时,非持卡人本人办理的,须由持卡人持单位结算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在本行柜面办理单位结算卡密码激活设置手续,经办行必须核实持卡人身份后方可受理。
(二)密码重置
以下情况都可进行密码重置:
1、持卡人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如需修改密码,可在本行柜面(需持单位结算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办理。
2、单位结算卡当日连续五次密码输入不正确或读卡器读取卡片校验码信息连续报错五次,该卡立即被自动锁定,不能办理需密码验证的业务。
持卡人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本行任意网点申请密码重置,才能重新使用单位结算卡。
单位结算卡锁定后,与该卡相关联账户仍可采用该卡以外的其他单位结算卡或结算工具办理业务。
3、持卡人若遗忘密码,可持单位结算卡、本人身份证件,到本行任意网点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经办行审核上述资料无误后予以办理。
第五节卡片管理
第四十一条单位结算卡挂失
单位结算卡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
(一)口头挂失
持卡人遗失单位结算卡,可通过电话银行或在网点柜面办理口头挂失,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和遗失单位结算卡卡号,并进行相关信息验证。
口头挂失5天内有效,持卡人必须在口头挂失5天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持卡人要取消口头挂失的,到卡内主账户开户网点办理口头挂失取消业务,须提供持卡人、经办人、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遗失单位结算卡卡号等信息供验证,并提交《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如持卡人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时须填写法人授权信息)。
经办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二)书面挂失
持卡人应到卡内主账户开户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遗失单位结算卡卡号等信息供验证,并提交《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表》。
开卡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
非持卡人办理正式挂失业务,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结算卡正式挂失后,只有进行书面挂失取消或解挂换卡后才能重新使用,解挂换卡必须由持卡人办理。
单位结算卡办理书面挂失后,原口头挂失自动取消。
单位结算卡挂失生效后,与该卡相关联账户仍可采用该卡以外的其他单位结算卡或结算工具办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单位结算卡换卡
单位结算卡换卡分挂失解挂换卡、损坏换卡和卡片升级:
(一)挂失解挂换卡。
持卡人在卡内主账户开户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即可办理挂失解挂换卡手续。
(二)损坏换卡。
单位结算卡损坏,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损坏卡及结算卡密码,到我行任意网点办理损坏换卡手续。
柜员审核上述资料及损坏卡的真实性,验证密码后办理换卡手续。
原损坏卡片由柜员当场进行剪角处理,再回收。
如损坏卡不能分辨真伪的,只能按挂失换卡手续办理。
(三)卡片升降级
根据单位结算账户的客户VIP级别,进行卡片升降级的业务操作。
业务办理相关规定与损坏换卡相同。
第四十三条吞卡处理
单位结算卡吞卡后,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吞卡营业网点领取卡片。
营业网点验证持卡人身份无误后,将单位结算卡退还持卡人,同时要求持卡人签收。
第四十四条销卡、销户处理
经办人办理销卡业务时,应持《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书》、
(非法人、负责人经办还需填写授权经办人信息)、本人身份证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单位结算卡到卡内主账户开户网点办理。
开卡单位申请注销主卡前,须先注销通过其开立的所有副卡。
客户办理销卡时,柜员当场对卡片进行剪角、剪断芯片处理,再回收。
第四十五条单位结算卡停/启用
单位结算卡的停/启用分为“内部发起”和“客户发起”,在主账户开户网点办理。
若为“内部发起”,由管户客户经理向经办网点出具《xx银行单位结算卡停卡/启用通知书》(附件6),停/启用其单位结算卡主卡(含副卡);若为“客户发起”,则由客户向经办网点出具《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变更/维护书,停/启用其单位结算卡主卡(含副卡);
停/启用主卡,主卡下的所有副卡都会自动停/启用;停/启用副卡,不会影响主卡及主卡下的其他副卡的正常使用。
(一)停用
开卡行应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加强对开卡单位身份资料信息的维护管理。
开卡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开卡行应对开卡单位的单位结算卡进行停用操作。
1、单位结算卡关联的结算账户均已转为睡眠户(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
2、开卡单位公转私交易不符合规定的范围,或公转私交易异常,且没有合理理由;
3、开卡单位非实名开卡、持卡人违规用卡,出租、转借和买卖单位结算卡,以单位结算卡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违规行为;
4、开卡单位严重违反《xx银行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约定义务的;
5、授信客户信贷资金在单位结算卡关联的结算账户放款后,根据本行现行的对信贷资金的管理规定,对单位结算卡进行停用,资金走账需在开户网点的柜面办理;
6、根据客户的需要申请办理单位结算卡停用业务;
7、其他需要停卡的合理事项。
(二)启用
开卡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开卡行应对开卡单位的单位结算卡进行启用操作。
1、授信客户信贷资金已使用完毕,可正常使用单位结算账户的资金;
2、根据客户的需要申请办理单位结算卡启用业务;
3、其他可以启用的合理事项。
第六节收费及账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单位结算卡业务收费标准根据中国银联相关收费标准及本行相关业务规则制定,由总行公司银行部上报本行中间业务委员会拟定和调整。
第四十七条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针对小微企业、“三农”、社会公益等单位结算卡客户,体现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在柜面存取现、短信服务等部分收费项目上采取优惠措施,具体收费标准依据《xx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申领使用单位结算卡的开卡单位应缴纳年费、工本费、挂失费及结算费。
扣收费用的账户余额不足的,不得办理相关业务。
(一)年费。
开卡成功时从单位结算卡的主账户扣收,按年扣收;
(二)工本费。
开卡、换卡时从单位结算卡的主账户扣收;
(三)卡挂失费。
办理正式挂失业务时从单位结算卡的主账户扣收;
(四)结算费。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从单位结算卡关联主账户中逐笔扣收。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xx银行单位结算卡支付限额标准
2.xx银行单位结算卡客户综合评估表
3.xx银行单位结算卡业务申请/变更/维护书
4.xx银行单位结算卡使用协议
5.xx银行单位结算卡贵宾客户推荐表
6.xx银行单位结算卡停卡/启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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