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平图设计宝典第二到六章12到最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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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平图设计宝典第二到六章12到最后
1.11公共设施标准(SZB01-97)
1.11.1公共设施标准汇总表
类别
项目
一般规模(平方米/处)
服务规模
(万人/处)
设置区域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区级
街道或镇级
居住
小区极
教育设施
1.托儿所
600~800(4班)
0.5~0.8
●
2.幼儿园
2160~2430(9班)
2700~3780
0.6~0.8
●
3.小学
5400~7020(24班)
10000
1~1.5
●
4.中学
9750~12000(30班)
20000
2.0~2.5
●
※
医疗卫生设施
5.市级医院
20000(400床)
32000
50~100
○
6.区级医院
15000(300床)
24000
20~30
●
7.街道及镇级医院
2500(50床)
4000(50床)
6~10
●
8.门诊部
2000~3000
●
9.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60~120
0.6~1.0
●
文娱体育设施
10.文化中心
2000~2400
4000~6000
8~10
●
11.文化活动站
150~300
0.7~1.5
●
工业区宜设
12.青少年活动中心
1000~1500
1000~2000
8~10
●
○
13.老年人活动站
150~170
0.7~1.5
●
14.老年人服及
护理中心
550~650
30~50
●
15.敬老院
1500~2000
2500~3000
5~10
●
16.运动场
20000~30000
15~20
●
○
17.游泳池
2000~3000
4~5
●
○
18.电影院(300~500座)
450~1000
5
●
19.镇级图书馆
1000
1500
6~10
●
行政管理
20.居民委员会
100
0.18~0.25
●
21.社区管理机构
100~120
0.7~1.5
●
宜与居委会合设
类别
项目
一般规模(平方米/处)
服务规模
(万人/处)
设置区域
备注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区级
街道或镇级
居住小区极
行政管理
22.社区服务中心
300
6~10
●
宜与街道办合建
23.街道办事处
1500~2500
6~10
●
24.工商所
300~500
3~5
●
25.税务所
150
3~5
●
公安消防设施
26.派出所
750~1250
1200
3.5
●
※
27.消防站
1000~1200
2000~2300
5~10
●
28.巡警队
●
○
29.交通中队
●
○
30.民事法庭
1800
6~10
宜与街道办合建
邮电设施
31.邮电支局
1500~2500
3000~4000
3~5
●
32.邮电所
150~250
1~2
●
工业区应设
商业设施
33.综合市场
3000~5000
3~5
●
○
34.肉菜市场
1500~3000
1~2
●
35.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200~300
2
○
●
工业区应设
表中:
●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能设置的项目,※为特区内西丽片区、龙岗和宝安除中心城以外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1.11.2宝安、龙岗两区中心城区公建配套标准与特区内一致,乡村地区可视具体情况执行。
1.11.3其他市级、区级公共设施项目及标准,根据有关规划执行。
1.12建筑容积率计算(深规土[1999]255号)
1.12.1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当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在建筑容积率计算时,半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即:
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1.12.2建筑容积率的调整
调整建筑容积率=(规定建筑面积+核增建筑面积+奖励建筑面积-核减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规定建筑面积=规定容积率×建设用地面积
1.12.3核增建筑面积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允许对建筑中一些特定用途的建筑空间增加等量的建筑面积。
经审核,下列情形增加核增建筑面积。
1.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
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或地下室内的城市公共通道,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5.0米,净高不小于4.5米;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5米,梁底净高不小于3.6米。
2.建筑楼层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
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其梁底净高不小于6.0米,进深不小于8.0米,建筑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建筑楼层架空作公共停车
建筑楼层(包括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用作停车,但必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
4.建筑楼层架空作绿化休闲
建筑一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架空部分的进深不小于4.0米,梁底净高不小于3.6米,并应有不小于四分之一的绿化面积,裙房屋顶用作绿化休闲使用时,裙房屋顶的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且有从屋顶平台直达室外地面的专设公共楼梯。
5.在建筑物沿街一层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建筑的一层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3.5米,骑楼梁底净高不小于3.6米;骑楼柱外缘距离道路边线不小于0.45米,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骑楼地面应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
6.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建筑面积。
7.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半地下室,作人防、车库用途的建筑面积。
1.12.4核减建筑面积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下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半地下室除作人防、设备用房、车库外的其他用途的建筑面积,经审核,减少等面积的建筑面积。
1.12.5奖励建筑面积
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特别规划的地段内,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规定之外,自愿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公共开放空间,无偿提供给城市管理部门管理、供市民使用,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增加的建筑面积。
1.13建筑覆盖率的计算:
在建设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
1.13.1建筑覆盖率=
1.13.2计算建筑覆盖率以建筑物基底面积为准。
当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不超过1.5米,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大于一层建筑面积时,多出的部分不计入建筑覆盖率,仍以一层建筑面积为准。
1.13.3地下车库的引道,不计入建筑覆盖率。
1.14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14.1建筑物无外墙的部位,按结构(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2当外墙为非垂直墙面时,按离地、楼面以上2.0米处的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3突出建筑物主题结构或外墙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或组合幕墙,均按幕墙的框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为方便期间,框架突出主题结构或外墙一律按150毫米计算。
1.14.4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的对外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防水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5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或深基础地下空间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米,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6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其层高超过2.2米以上的按其上口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垃圾道,烟道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1.14.8利用破屋顶内空间,屋面板底距楼面净高超过2.0米部分的空间,计算该部分的全部建筑面积。
1.14.9屋面顶部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11骑楼及有柱的雨蓬、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12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4.13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的走廊,檐廊,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14.14室外楼梯(不论有无围护结构)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14.15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5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15.1建筑物外的有盖无柱的外走廊、檐廊、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
1.15.2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无柱架空通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15.3有独立柱的雨蓬、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15.4未封闭的阳台、柱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1.16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16.1突出房屋外墙的构件、配件、艺术装饰、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挑檐、悬挑雨蓬、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
1.16.2两建筑物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1.16.3用于检修、消防扑救用的室外爬梯。
1.16.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花架、露台、天面的花园、泳池等。
1.16.5构筑物,如独立的烟囱、烟道、水塔、水池、油(水)罐、气柜,栈桥、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1.16.6舞台上及后台的悬挂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1.16.7建筑物的变形缝,沉降缝,缝的两边室内不相通的,则变形缝、沉降缝不计建筑面积。
1.16.8突出外墙的凸窗,进深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米,且窗台高度不小于0.4米。
1.16.9坡屋顶内的空间,净高不超过2.0米部分的建筑面积
1.17建筑高度(深规土[1999]255号)
1.17.1建筑高度指自建筑物散水外缘处的室外地坪至建筑物最高部分的垂直高度。
但下列情况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1.屋顶突出物的高度在9米内,且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建筑物标准层建筑面积的八分之一者。
2.实心女儿墙高度自墙顶往下小于1.5米者;
3.建筑物屋顶另加构架部分不计入高度。
1.17.2具有出檐式屋顶的建筑,其高度为自基地室外地坪起至檐口底面止。
1.17.3坡屋顶建筑物当屋面坡度超过45度(含45度)时,建筑高度自基地室外地坪至坡屋顶的二分之一为止;当小于45度时“按特殊造型的建筑高度计算。
1.17.4场地前道路标高与场地地坪高度不同的建筑物高度
当场地前道路标高与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建筑物高度视下述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当进行景观和建筑物结构的规划控制时,建筑物高度仍以场地地坪标高为准计算;当进行消防扑救控制时,如路面标高高于场地地坪高时,则以路面标高为准计算;当建筑物前后立面高度不同时,规划控制高度按建筑物的主出入口的一面计算,而消防控制则按扑救登高的一面计算。
1.17.5建筑群高度限制
建筑群高度限制指一组互相邻近的建筑物中最低与最高建筑物高度的幅度。
建筑群限高指对其中最高建筑物的高度限制。
1.17.6一栋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体量的建筑组合,其建筑物高度以最高体量的高度计算;
1.17.7特殊造型的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薄壳结构与波浪形结构屋顶,建筑物高度自场地地坪至薄壳顶高或波顶高;
2.屋面为球形拱顶,建筑物高度自场地地坪至拱顶最高处。
1.18托儿所,幼儿园
1.18.1选址
1.应远离各种污染源,方便家长接送,日照充足,接近城市绿化地带(JGJ39-87)。
2.幼儿园服务半径一般为100~300m(SZB01-97)。
3.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JGJ39-87)。
4.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GB50045-95)。
5.托儿所,幼儿园不应与汽车库组合建造(GB50067-97)。
1.18.2日照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JGJ39-87)。
1.18.3幼儿园规模(包括托,幼合建)—[JGJ39-87,资料集(3)]
1.规模
规模
班数(班)
人数(人)
大型
10~12
300~360
中型
6~9
180~270
小型
≤5
≤150
注:
单独的托儿所的现模≤5个班。
2.每班人数
班类
托儿所(人/班)
幼儿园(人/班)
大班
21~25
31~35
中班
15~20
26~30
小班
乳儿班及托小
20~25
1.18.4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1.托儿所(SZB01-97)
收0.5~3岁儿童,按16座/千人计算,每0.5~0.8万人需要一处,每处一般设3~4班,每班容25座,建筑面积6~8平方米/座。
每处最小规模,建筑面积不少于450平方米。
托儿所规模不宜超过4个班,一般不宜单独占地。
2.幼儿园(SZB01-97)
收3~6岁儿童,按45座/千人计算,每0.6~0.8万人需设一处,标准幼儿园规模为9或12班,每班容30座,建筑面积8~9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0~14平方米/座。
3.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设单独出入口(深规土[1997]254号)
1.18.5托儿所,幼儿园室外游戏场地(JGJ39-87)
1.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各游戏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面积(㎡)=180+20(N-1)
注:
①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
②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
1.18.6层数(JGJ39-87)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登记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设有防护设施。
1.18.7生活用房室内净高及走廊宽度(JGJ39-87)
房间名称
净高(m)
走廊宽度(m)
双面布房
单面布房或外廊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2.80
≥1.80
≥1.50
音体活动室
≥3.60
服务用房
≥1.50
≥1.30
1.19中,小学(GBJ99-56)
1.19.1选址
1.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
2.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
3.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4.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5.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6.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7.日照,南向普通教师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2h。
1.19.2中小学规模
1.普通中小学规模。
小学:
12~24班,中学:
18~24班。
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地区,可设30班[资料集(3)]。
2.中小学校校舍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参考指标[资料集(3)]
学校
班数(个)
每人占建筑面积(㎡/人)
每人占用面积(㎡/人)
每班人数(人)
小学
12
7.32~8.02
17.6~21.8
(10~11)★
45
18
6.28~6.88
24
5.60~6.15
中学
18
8.90~9.20
22~28.8
(10~12)★
50
24
8.12~8.42
30
8.57~8.86
注:
★括号内数字示用地紧张地区或市中心。
3.深圳市中、小学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指标(SZB01-97)
学校
班数(班)
每班人数(人)
每人占建筑面积(㎡/人)
每人占用地面积(㎡/人)
新建用地规模(㎡)
小学
24或30
45
5~6.5
10~12
≥10000
中学
30或36
50
6.5~8.0
14~20
≥20000
1.19.3中小学校用地内容(GBJ99-86)
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1.学校建筑用地
a.建筑容积率:
小学不宜大于0.8,中学不宜大于0.9,中师,幼师不宜大于0.7。
b.中师、幼师应有供全体学生住宿的宿舍用地。
有住宿的中学宜有部分学生住宿用地。
c.学校的自行车棚用地应根据城镇交通情况决定。
d.在采暖地区,当学校建在无城镇集中供热的地段时,应留有锅炉房,燃料,灰渣的堆放用地。
2.学校运动场地
a.运动场地应能容纳全校学生同时作课间操之用。
小学每学生不宜小于2.3㎡,中学每学生不宜小于3.3㎡。
b.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c.运动场地的长轴宜南北向布置,场地应为弹性地面。
d.有条件的学校宜设游泳池。
e.学校田径运动场应符合下表:
跑道类型
学校类型
小学
中学
师范学校
幼师学校
环行跑道(m)
200
250~400
400
300
直跑道长(m)
二组60
二组100
二组100
二组100
注:
1.中学学生人数在900人以下时,宜采用250m环行跑道;学生人数在1200~1500人时,宜采用300m环行跑道。
2.直跑道每组按6条计算。
3.位于市中心区的中小学校,因用地确有困难,跑道的设置可适当减少,但小学不应少于一组60m跑道;中学不应少于一组100m直跑道。
3.学校绿化用地
学校绿化用地:
中师、幼师不应小于每学生2㎡;中学不应小于每学生1㎡;小学不应小于每学生0.5㎡。
1.19.4层数、净高(GBJ99-86)
1.小学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中学,中师,幼师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房间名称
净高(m)
小学教室
3.10
中学,中师,幼师教室
3.40
实验室
3.40
舞蹈教室
4.50
教学辅助用房
3.10
办公及服务用房
2.80
2.学校主要房间的净高:
注:
1.合班教室的净高度根据跨度决定,但不应低于3.6M,
2.设双乘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1.20环境卫生(SZB01-97)
1.20.1基础指标
1.城市远期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特区内为1.0~1.3公斤/日,特区外0.9~1.2公斤/日。
2.每万元工业产值(90年不变价)垃圾产生量特区内0.04~0.07吨,特区外为0.07~0.1吨。
1.20.2住宅垃圾
住宅区垃圾的收集方式:
对建筑物层数较低的住宅区,可采用垃圾点集中收集,
垃圾点的设计应美观大方密封性好,并便于垃圾的分类储放,其服务半径一般
不超过70米,对高层建筑物,底层必须设有专用垃圾间。
1.20.3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1.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6米,并满足下列要求:
a.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道路设计应满足15吨载重车通行。
b.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20~35吨载重车通行。
2.环境卫生车辆在作业场必须调头时应有足够回车余地,至少应保证有12米X12米的空地面积。
1.21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93)
1.21.1城市五类环境噪声标准值(等效数声级LAeq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注:
①〇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〇类标准执行。
②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③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④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⑤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市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刹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1.21.2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第二章住宅设计
2.13A级住宅性能指标(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2000年9月)
3A级住宅性能评定的内容包括住宅的适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和经济性能,现将与建筑设计有关的内容摘录以下:
2.1.1平面与空间布局
1.单元平面完整性:
a.平面与空间关系紧凑合理。
b.平面规整,无过分凹凸现象。
c.进深、面宽无过大,过小现象。
2.套型平面:
a.套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等基本空间齐备。
b.套内公共与私密空间分区,避免相互干扰。
c.套内交通组织顺畅,不穿行起居室(厅),卧室等主要功能空间。
d.起居室(厅)、餐厅、厨房配置紧密协调。
e.设置入户过渡空间。
f.设置书房(工作室)功能空间。
g.设置工人房,面积不小于6㎡,并应有通风,采光措施。
3.套型功能空间配置:
a.主要功能空间面积配置合理,无过大,过小现象。
b.主卧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6㎡,其他双人卧室使用面积不
小于14㎡,小卧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0㎡,搭配合理。
c.供起居用空间面积不小于22㎡,开间不小于4.2m,且可
用于布置家具的连续直线墙面长度不小于4.2m。
d.起居厅、卧室无明显视线干扰,起居厅,主卧室视野
开阔,无凹口天井开窗现象。
e.用餐空间面积不小于12㎡,且有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
f.主阳台进深不小于1.5m,服务阳台进深不不小于1.2m。
g.储藏室使用面积不小于3㎡。
4.厨房卫生间:
a.厨房面积不小于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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