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烟草专卖局.docx
- 文档编号:4869871
- 上传时间:2022-12-11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8.56KB
无锡市烟草专卖局.docx
《无锡市烟草专卖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无锡市烟草专卖局.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无锡市烟草专卖局
无锡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无锡市烟草专卖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四条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1992.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1997.7.3
3
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8.5.11
4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8.5.11
5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1998.9.2
6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江苏省政府
2001.9.1
行政许可(共1项)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零售许可证。
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且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申请领取特种烟专卖经营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核发。
”
行政处罚(共25项)
一、收购烟叶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二)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的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违法所得。
”
二、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的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
(一)项的规定处罚。
”
三、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和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
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处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四、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生产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3、《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禁止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
4、《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
5、《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一)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二)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为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
五、无特种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及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 “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四条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六、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经营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2、《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烟草专卖品经营资格,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超越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收购违法卷烟、取消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
(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烟草专卖品经营资格,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二)超越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其涉案的烟草制品一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照该烟草制品市场批发价格的70%计算: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进货的;”
八、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
第四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
九、销售国务院指定的地产地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和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
”
处罚种类:
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至5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
”
第十八条“禁止销售国务院指定的地产地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烟草制品。
”
十、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非法仓储烟草制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为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倒卖烟草制品提供仓储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二十条“禁止为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活动提供仓储条件。
”
十一、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批发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十二、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八条“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
十三、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所购烟草专卖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
十四、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可处以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三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
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
十五、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没有在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的,可以处非法经营总额50%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四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
十六、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
处罚种类:
罚款、取消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未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或者不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拍卖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取消其拍卖烟草专卖品的资格。
”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烟草专卖品以及充抵罚金、罚款和税款的烟草专卖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参与外国烟草制品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持有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对竞买人进行资格验证。
拍卖企业拍卖烟草专卖品,应当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
十七、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处罚种类:
收回或撤销准运证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情况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西方部门处理。
”
十八、无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无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十九、持有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持有五种烟草专卖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二十、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一、转借、涂改、变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
处罚种类:
取消经营资格、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烟草专卖品经营资格,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三)转借、涂改、变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十二、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法本办法规定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三、经营假冒烟、走私烟
处罚种类:
取消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烟草专卖品经营资格,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经营假冒烟、走私烟的;”
二十四、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
处罚种类:
取消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烟草专卖品经营资格,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四)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的;”
二十五、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
处罚种类:
取消经营资格、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法律依据: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烟草专卖品经营资格,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五)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
行政强制(共1项)
一、依法查封扣押的烟草专卖制品或烟草专卖品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未来接受处理的,可以变卖处理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依法查封扣押的易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超过三十日,其他烟草专卖品超过六十日并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变卖处理。
变卖款上缴国库。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无锡市 烟草 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