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中级经济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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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级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 总 论
本章简介:
题 型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单选题
3题3分
4题4分
1题1分
多选题
2题4分
2题4分
—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合 计
6题8分
7题9分
2题2分
1.本章在2013年以前分值很低,2013年由于本章新增了民法的基础知识,所以近两年分值有大幅提升,预计2015年考试本章的分值在8分左右。
2.本章考试的重心在民法上,其中法律行为、代理、仲裁、诉讼尤为重要。
3.本章内容法理型很强,较为枯燥,建议结合课上老师的示例当堂消化吸收。
【考点一】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一星)
【考点介绍】
本考点偶尔命题1道,可能的考查点为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组织法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经济管理法
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法、金融法、外汇、价格、市场和特定行业管理法等
经济活动法
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三、经济法的渊源★
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
名称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XX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宪法和法律
XX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XX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省、市级的人民政府
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司法解释(NOT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际条约或协定
【补充】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人大及常委会>政府
【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XX实施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C.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D.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各种法律渊源效力层级由高到低的排序中,正确的是( )。
A.宪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
B.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C.宪法、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
D.宪法、行政法规、法律、部门规章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考点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和资格(两星)
【考点介绍】
本考点在前几年曾多次出题,近几年未曾考核,建议关注按客观形态划分的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示例】地税局对甲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财税关系,是个经济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经济法主体分为: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
(1)国家机关
(2)企业
可以做管理主体吗?
YES
可以做实施主体吗?
YES
(1)个别依法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
(2)企业相对于其内部组织而言,也是经济决策主体和管理主体。
(1)企业一般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出现。
(2)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
(3)事业单位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考点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近几年未曾命题,可能涉及的考查点为市场对策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划分。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分类★
【总结】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例题·判断题】(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例题·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强制性权利。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接受调制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权利。
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针对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
如央行调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只能接受。
2.依法竞争(包括经营者之间、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
【考点四】法律行为的基础知识(三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3年考查了一道多选题,重点的考查点有三个,分别为法律行为的判别、分类以及行为能力。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思考1】同学之间问作业题是法律行为吗?
NO
【思考2】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
NO
【思考3】贩卖枪支是法律行为吗?
NO
2.民事行为VS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需几方面的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等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法律行为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
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按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从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3年国庆节,甲赠送乙一部价值20万元的汽车,乙表示同意。
该行为的性质是( )。
A.单方法律行为
B.无偿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
D.多方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行为的分类。
赠与合同属于无偿的、双方的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理解:
(1)自然人:
①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行为能力:
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依据。
【思考】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对
【总结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看年龄
看心智
完全
年龄≥18(特殊≥16自给自足)
健全
限制
10≤年龄<18
不能完全
无
年龄<10
完全不能
【总结2】临界点的表述:
“以上”是大于等于,“以下”是小于等于;“不满”、“不足”或“未达到”是小于;“过……”是大于。
(2)法人:
①权利能力:
始于成立(营业执照签发),终于消灭;范围以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为准。
②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统一,且没有等级之分。
2.生效要件:
【例题·单选题】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
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而有权力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根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明3岁,因此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考点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两星)
【考点介绍】
本考点目前未曾命题,可能会结合例子考查行为的判别、状态的界定。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理解:
【示例1】如果你明年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我就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
——附条件生效
【示例2】今年暑假我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
——附期限生效
【示例3】今年五月一日我们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附期限失效
【示例4】如果我儿子回北京工作,我们的房屋租赁合同就解除。
——附条件失效
【总结】条件VS期限:
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
【注意】期限可以是明确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比如“某公民死亡之日”。
2.状态的判定:
3.所附条件的要求:
①将来发生的事实;②不确定的事实;③非法定的事实;④合法的事实;⑤不与行为内容相违背;⑥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
4.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有心栽花花不开
【示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十分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
(1)如果这群喜鹊一直不飞走,如何处理?
条件成就,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
(2)如果乙把喜鹊赶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
属于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
(3)如果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
由于甲的儿子并非合同当事人,即应认为条件不成就,乙无须购买甲的房子。
【例题·多选题】王某与李某约定,如果将来自己的父亲去世,就将自己父亲居住的小屋卖给李某。
该行为属于( )。
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合同已成立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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