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BOT TOT会计处理问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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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BOT TOT会计处理问题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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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BOTTOT会计处理问题汇总
BOTTOT会计处理问题
[求助]关于BOTTOT问题的会计处理求教陈奕蔚老师[复制链接]
henrywang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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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老师您好,我们实务中碰到一类客户为从事污水处理的TOT项目公司,在TOT经营期限内,其收入的实现方式为向政府部门收取污水费,污水费的计算方法为:
1,保底量内的,保底污水处理量×污水处理价格;2,超保底量的,超保底的部分×超保底污水处理价格(通常比前面的价格低很多)。
其中,保底污水处理量在整个经营期限内均已确定(但每年均不同,为递增趋势),而污水处理价格则每年或隔年根据上年实际运营成本等因素进行调整。
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我们用无形资产模式核算,因为虽然存在保底水量,但实际处理量有时会略超过保底,另外污水处理价格也不确定,每一年都可能调整,因此客户的收入是不确定的。
但目前另一观点认为,根据IFRIC12的解释,这种存在保底的收入应当采用金融资产或是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混合模式进行核算。
不知道应如何确定客户的情况应属于上述的那一种,有什么数据可以为上述模式的选择提供佐证呢?
是否需要客户对未来污水处理量是否超保底作出预计,预计的结果是否能够作为判断该采用金融资产模式还是无形资产模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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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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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
BOT或TOT中的金融资产模式下确认的金融资产,代表的是项目主体无条件地向合同授予方或其他方面收取特定金额款项的合同权利。
在你说的案例中,由于单价不能事先确定,因此可以就保底处理量向授予方或其他相关方面收取的金额也是不固定的,因此不建议采用金融资产模式。
根据IFRIC12的第16、17段:
16Theoperatorshallrecogniseafinancialassettotheextentthatithasanunconditionalcontractualrighttoreceivecashoranotherfinancialassetfromoratthedirectionofthegrantorfortheconstructionservices;thegrantorhaslittle,ifany,discretiontoavoidpayment,usuallybecausetheagreementisenforceablebylaw.Theoperatorhasanunconditionalrighttoreceivecashifthegrantorcontractuallyguaranteestopaytheoperator(a)specifiedordeterminableamountsor(b)theshortfall,ifany,betweenamountsreceivedfromusersofthepublicserviceandspecifiedordeterminableamounts,evenifpaymentiscontingentontheoperatorensuringthattheinfrastructuremeetsspecifiedqualityorefficiencyrequirements.
17Theoperatorshallrecogniseanintangibleassettotheextentthatitreceivesaright(alicence)tochargeusersofthepublicservice.Arighttochargeusersofthepublicserviceisnotanunconditionalrighttoreceivecashbecausetheamountsarecontingentontheextentthatthepublicusestheservice.
BOT项目中特许经营权相关会计处理[复制链接]
ykjx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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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BOT项目,投资者提供基础建设投资,总投资预计10亿,政府给予25年的特许经营权,特许期满后该项目所有投资无偿归政府。
政府担保特许期内该项目公司每年因该特许事项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低于部分由政府补足。
按2006会计准则,该项目公司将投资事项视为出售工程项目和购入特许经营权处理。
即以每期投资额作为工程成本,等金额确认工程收入。
同时,每期投资先归入在建工程科目,期末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无担保收入对应的利润)及金融资产(政府担保的收入对应的利润)。
上述处理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有诸多问题:
1、作为特许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权合同签订日起即获得,就是说,应该在获得日按支付的对价入账。
但是获得日项目公司无实际支付,而是在建设过程中通过工程投资交换,且该工程投资分多期,最后一期计划在正式经营10年以后开工。
如果按该项目公司实际操作的分期确认特许权,对于特许权摊销难于处理。
如果在获得特许权之日按总的投资预算10亿确认特许权,又明显缺乏支持性凭据。
2、将特许权分为无形资产及金融资产,项目公司先作出25年的预算利润表,将每年3000万政府担保的收入减去每年的变动成本作为有担保的利润,然后估计一个投资回收率按实际利率法得出有担保利润的现值,以此作为金融资产,剩余部分作为无形资产。
最后得出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占总特许权的比例。
以此计算每期在建工程结转无形资产及金融资产的金额,同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按估计的项目总无形资产及总金融资产在特许期内摊销(每年年底根据最新情况重新评估各估计因素,作出账务调整)。
整个过程中,估计的因素太多,估计期间长,其准确性很难认定。
且每年的调整金融较大,对企业利润影响巨大。
3、所有投资资产所有权归政府,但毕竟由项目公司管理及使用,项目公司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分类管理,可能导致资产保管漏洞。
另外,由于账面只有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金融资产,而政府采购需分类分项明细报告,两者不可能一一对应。
对于上述问题,是否有更好的处理方法,另外,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是否合适。
请各位不吝指教。
海诺尔环保走了,国祯环保来了
——BOT和TOT只是高利贷的遮羞布
浑水
2012年4月10日晚间,证监会创业板发审委第2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海诺尔环保主营业务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报告期内,海诺尔尽管营业规模不大,但盈利能力非常强,销售净利率高达80%左右。
除了该公司主业高达60%左右的毛利率外,还有投资收益的贡献。
该公司主要通过BOT、TOT、BOO等业务方式获取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投资收益,截至2011年9月30日,公司投入运营的TOT项目特许经营权投资收益率(实际利率)平均为13.68%,投入运营的BOT项目特许经营权投资收益率(实际利率)平均为21.98%。
媒体惊呼海诺尔从事政府公用事业获取暴利的盈利模式难以持续(实际上海诺尔报告期内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只有20%左右,与中国银行业盈利能力基本持平)。
笔者质疑海诺尔收取的利息应视为“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如果将投资收益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则海诺尔报告期内核心收益来自于非经常性收益,该事项对海诺尔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此等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六款的有关规定。
无独有偶,海诺尔则被否掉,主业为生活污水处理的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4月19日晚也预披露了创业板IPO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该公司营业规模比海诺尔大多了,海诺尔主营收入只有5000多万元,而该公司主营收入高达4.6亿元,且2011年度销售净利率只有12%,不存在暴利嫌疑:
但该公司业务模式与海诺尔相似,也主要通过BOT、TOT和托管等模式获取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会计处理与海诺尔大同小异,都是依据《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但海诺尔将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而国祯环保将利息收入作为营业收入,相应地,海诺尔将收到的利息作为投资性现金流入,而国祯环保将收到的利息作为经营性现金流入。
国祯环保在重大事项中提示“与BOT、TOT特许经营权相关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公司将部分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将未来需承担的义务,即相关主要设备的后续更新支出,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现至每个会计期间,每期的折现金额作为每期应计提的后续更新支出,后续更新支出于每个会计期末确认为预计负债。
同时,考虑预计负债的资金成本,按照相同的资本金率计算隐含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一并计入预计负债。
金融资产及预计负债的确定需要考虑特许经营期限、实际利率、通货膨胀率等参数,公司以BOT、TOT方式投资运营的项目特许经营期限较长(一般为20-30年),在污水处理项目后续运营中将面临利率变动、通货膨胀率变动、技术进步、污水处理价格调整等可能导致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出现变动的情形,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会计政策,公司生活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中的部分BOT、TOT特许经营权项目按照金融资产模式核算。
确认金融资产的特许经营权项目结算款项首先用于项目投资本金的收回和投入资金的利息回报,剩余部分确认为运营收入(即不含利息收入),其中项目投入本金收回呈逐年上升趋势,利息收入回报由于本金收回减少了计算基数而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归还的本息总额每年是固定的。
公司按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的BOT、TOT业务销售收入由利息收入和运营收入(即不含利息收入)两部分组成,由于投资成本的逐年回收导致利息收入逐年下降,在水量、水价等结算因素以及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单个项目销售收入将有所下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国祯环保申报期营业收入及其构成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总体毛利率情况列示如下:
公司的生活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主要由BOT、TOT和托管运营三项业务构成,具体情况如下:
国祯环保将污水处理收入分解为运营收入、利息收入和本息,以各BOT、TOT项目开始运营年度的相同或近似期间的国债票面利率的平均值作为各项目的基本利率,再根据各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信用风险不同,浮动一定的比例作为实际利率。
这样分拆结果导致利息收入疑被低估,该公司BOT(不含利息)和TOT(不含利息)运营收入毛利率明显高于托管运营毛利率,且TOT(不含利息)运营收入毛利率又高于BOT(不含利息)毛利率。
国祯环保BOT业务实际赚三道钱,一是“B”的EPC业务,即建设阶段的工程承包收入,该公司EPC业务毛利率高达21.78%是偏高的,之所以有这么高的工程承包毛利率是因为是BOT业务导致工程造价偏高;二是“O”的运营收入和利息收入。
笔者认为真正的BOT业务应该只要一个收入,即“O”环节的运营收入(收入不固定)或利息收入(固定收益),但如今的BOT业务竟然有三重收入,且层层收入毛利率都畸高。
笔者对国祯环保BOT和TOT业务会计处理深表不解,由于该公司收入是一揽子收入,且该收入是浮动的,BOT和TOT资产不应计为金融资产(长期应收款),更应计为无形资产;如果走金融资产路线,则收取的利息到底是算投资收益还是主营收入?
如果是投资收益,是不是属于非常性收益?
如果属于非经常性收益,则对应的财务费用是不是也属于非经常性收益?
国祯环保截止2011年末资产总额13亿元,其中BOT和TOT业务形成的资产有近9亿元,占资产总额近70%;同时,该公司2011年末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也接近70%,为此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生活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环境工程EPC业务、污水处理设备生产销售业务。
生活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中BOT、T0T业务的承接需要投标保证金,特别是BOT业务在建造阶段需要大量资金投入;BOT、T0T业务按照行业惯例和业主单位的要求需要注册项目公司,项目总投资的来源通常为自有资金和银行借款,比例一般为3:
7。
环境工程EPC业务前期投标需要投标保证金和后续履约保证金,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垫付部分工程款;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BOT、T0T业务近三年来复合增长率约为23.75%,公司自身积累难以完全满足业务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目前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主要为债务融资。
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本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80.67%、72.98%和69.14%,虽然呈现下降趋势,但仍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国祯环保2011年度、2010年度、2009年度,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4,275.65万元、3,305.02万元、2,751.35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24%、9.61%、
9.49%,2009-2011年财务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如下:
综上,笔者曾嘲讽海诺尔核心盈利模式是向地方政府发放高利贷,国祯环保所谓的BOT和TOT背后50%毛利率其实也是发放高利贷,其核心收益也是来自净利差收益;所谓的BOT和TOT只是高利贷的遮羞布。
TOT模式下企业经营公益林的会计处理探讨
来源:
摘要:
分析了TOT模式定义和特点,时企业在TOT模式下经营公益林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对于TOT模式可以比照BOT模式进行会计处理,论述了该模式下公益林经营特许权在转让、经营、再转让环节的相关会计处理。
关键词:
T0T;公益林;经营;会计处理
1引言
公益林在我国生态建设中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公益林项目初始投资大、经营周期长、投资回报低等特点,政府在当前财政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对其投资和融资都比较困难,不易达到预期目标。
针对这些不利因素,一种较好的办法是由项目公司采用TOT模式对公益林进行经营。
由于TOT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目前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对TOT模式下的会计处理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学术文献也极少直接对TOT模式的会计处理进行研究,故对相关会计处理需要进行探讨和研究。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项目公司,由其进行经营管理;项目公司在一个约定的时间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并在合约期满之后,再交回给政府部门或原单位的一种融资方式。
TOT模式在实质上可以认为是一种预付租金的经营租赁。
项目公司在起初一次性向政府付清未来若干年的租金,取得项目一定年限的经营特许权,租金大致等于该项目的初始投资成本或未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现值。
对政府来说,其好处在于项目建成后能迅速回收投资,有助于扩大投资规模,提高项目开发效率;对项目公司来说,其好处在于不涉及项目的设计、施工,避免了在项目建设中的各种风险E。
2公益林TOT模式经营研究概述
TOT模式是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的一种衍生模式,一些学者研究了BOT模式在公益林经营中的运用E],同时也有学者在BOT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TOT模式运用在企业公益林经营中的看法。
曹玉林等人[3认为,TOT融资方式可以解决生态公益林建设中急需建设而又资金紧缺的项目,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实施的林权改革工作,将为TOT融资方式的运用奠定基础。
李怡等人l1认为,由于TOT模式的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率较低,比较适用于林业项目中生态性、公益性强的营林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秦涛等人l6]认为,对现存的公益林项目,如果采用资产重组绑定打包技术将其形成具有特定现金流收益强度的资产池,则能够完全满足TOT融资方式的需要。
李岩峰_7认为,生态公益林项目融资时可以采用TOT融资模式,获得特许权后就可直接对已建项目进行经营和回收投资;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相比,其原有的基础较好,投资主要用于其维护和改善,投资额相对较小,生态公益林项目与TOT模式能够比较好地对接。
从相关研究成果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公益林项目都适用于ToT模式,其适用范围只限于能够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的公益林项目。
如果某一公益林具有良好的环境、资源优势,能够为项目公司提供较好的经济收入,例如被开发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来实现旅游收入,则项目公司就会有兴趣和意愿以TOT模式来经营公益林。
而很多具有纯粹外部性的公益林无法直接对外发挥经济效益,将其交给项目公司来经营就不现实。
3TOT模式下企业经营公益林的会计处理
在TOT模式下,政府把公益林项目的一定期限的经营特许权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在保持公益林的公益属性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开发利用。
这样,政府就能将所收取的费用再用于其他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公司也不需要进行初始建设,可以直接开始经营,赚取利润,并上缴税款。
经营特许权期满时,项目公司把公益林项目的经营特许权再交还给政府,从而政府拥有公益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财政部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并没有专门的关于TOT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方法,但在2008年8月7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L8],其中涉及到与g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在此可以比照BOT模式的会计处理来对TOT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BOT模式的第一阶段是项目公司自己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并取得经营特许权,TOT模式的第一阶段是政府把已有项目的经营特许权移交给项目公司,两种模式此后的两个阶段都是经营和转让。
二者只是初始的形式不同,整体在实质上并没有不同,所以在TOT模式下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BOT模式来进行。
3.1转让环节的会计处理
3.1.1经营特许权的确认经营特许权指企业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一家企业接受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的权利。
在政府授权的情况下,是指准许企业使用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的特权。
在项目公司经营公益林的情况下,政府准许项目公司在公益林范围内享有经营开发森林旅游、林下种植养殖等业务的特权,符合经营特许权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
在BOT项目下,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笔者认为,在TOT模式下,项目公司从政府取得公益林的经营特许权,也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一经营特许权”。
因为TOT模式下经营公益林不但符合经营特许权的定义,同时该项经营特许权也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第一,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项目公司取得公益林经营特许权后,能在经营特许权期限内从事森林开发活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满足市场需求,取得收入,赚取利润,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第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经营特许权的成本是项目公司向政府一次性交纳的费用,金额能够可靠准确计量。
所以,项目公司从政府取得公益林的经营特许权后,应该把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
3.1.2经营特许权的计量项目公司从政府取得的公益林经营特许权,属于外购的无形资产,应按其实际成本计量,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购买价款的确定是关键。
由于公益林本身的特性,其经营特许权的转让通常由政府以TOT项目招标的方式来进行,所以项目公司以中标确定的价格作为取得公益林经营特许权的对价较为合适。
根据TOT模式的特点,项目公司应该在期初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而不能在以后各年分期支付。
所以项目公司在向政府支付经营特许权的费用时,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记“无形资产一一经营特许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2经营期间的会计处理
3.2.1营业收入的会计处理由于项目公司的营业目的就是对公益林项目进行经营,通过销售非木质林产品或提供林业服务来取得收入、赚取利润,所以与公益林经营特许权相关的业务属于项目公司的主营业务。
项目公司在取得收入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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