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设计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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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设计思路
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设计思路
湖南省津市监狱刘海波
一、当前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相关法律规范,法律约束力不强
当前,只有《监狱法》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罪犯的行政与刑事奖励制度作了比较含糊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和形式,导致监狱在对罪犯执行考核奖罚,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缺乏可依的法律规律。
一方面,监狱系统内部对罪犯的考核各自为政,没有普遍的约束力。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只是将监狱的考核作为减刑的重要依据,对其判刑裁决权没有约束力。
致使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同一考核结果获取的减刑奖励幅度不同,如湖南省法院系统对拟呈报减刑材料且有财产附加刑的罪犯收取罚金,形成了“多交罚金多减刑,少交罚金少减刑,不交罚金不减刑”的现实局面,使考核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挫伤了民警工作热情和罪犯改造积极性,丧失了罪犯考核应有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设计时间过于久远,缺乏时效性和统一性
当前监狱考核奖罚制度为1990年8月司法部颁行《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已近19年未修改、完善。
期间,19年来,新时期对监狱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原有的考核制度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各地监狱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对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但由于考核奖罚方法、标准、尺度,以及减刑幅度、假释中的适用标准差异较大,严重影响了监狱执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如跨省调动的罪犯对换监后考核分折换不一样感到难以理解,甚至不能接受而产生强烈的思想波动,严重影响监狱安全稳定。
(三)设计内容存在缺失,对罪犯的行刑过程未能完整体现.
以湖南省监狱系统的考核制度为例,其内容的不完整性体现在:
一是出入监教育内容没有完整的规定,其罪犯月考核分统一定为2分,没有体现个体差异,也导致对罪犯的考核存在断层;二是与《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结合力度不够,行为规范38条有部分内容未在考核办法中体现,对《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矫正激励精神未充分得到贯彻落实;三是对行政奖惩、物质奖励、刑事奖惩、分级处遇等对罪犯管理规定过于简单或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的依据;四是缺乏考核复议与监督制度,导致在考核中错误难以得到及时的监督和修正。
(四)相关条款缺乏科学性,可操作性不强
当前的的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在设计思路上存在几个缺点,影响了其实际操作性:
一是重处罚,轻激励.监狱的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决定对罪犯的改造手段以激励为主,以处罚为辅。
而当前对罪犯的考核主要是在固定的月基础分,按罪犯的违规情况进行处罚,奖励措施较少,难以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
二是重劳动改造,轻思想教育改造。
由于目前对监狱的财政投入不足,出于激励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的需要,对罪犯的考核计分主要是以其完成生产劳动情况来评价,劳动改造月奖分最高可占罪犯月考核分的70%,出现了一些主观恶性较大,并无多少悔意的罪犯因获劳动考核高分及奖励而获减刑、假释的不合理现象。
而思想改造内容宽泛无边,难以操作,使思想改造在罪犯实际考核中所占比例偏小,与“突出思想教育改造”的原则背离。
三是重共性,轻个体.如对劳动改造方面的考核仅以岗设人、以岗定分,或以创造的经济效益作为考核依据,导致在平等的竞争环境下,罪犯间因年龄因素、身体状况、智力体能、技能以及工种等方面的差异,所获得的考核分不同。
同时,对老、病、残,死缓犯,余刑不足一年的罪犯等特殊群体,缺乏有针对性的考核办法。
二、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设计思路
(一)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应体现的工作理念
重新设计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应当适应符合监狱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当前监狱工作发展形势,体现党中央对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凸显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的职能作用。
1、必须体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中央领导关于“首要标准"的重要指示精神,指明了监狱的实质属性和今后走向,表明监狱工作的主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
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应当服务于这一目的,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2、必须体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它通过法律手段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疏通各种社会怨愤,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在设计罪犯考核奖罚机制中,既要通过严厉的惩罚手段,打击抗改造分子,维护法律的威严;又要适用激励的措施,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矫正犯罪恶习,消除犯罪思想,成为守法公民,获得刑罚效果的最大化。
3、必须体现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综合作用.这三大基本手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几十年改造罪犯丰富经验的结晶。
罪犯改造过程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只有三种基本手段互相贯穿、综合运用,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重新设计罪犯考核奖罚机制,必须摈弃当前重劳动改造,轻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弊端,切实做到监管改造是前提,教育改造是核心,劳动改造是重点。
(二)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应体现的工作原则
1.依法规范的原则。
罪犯考核奖罚制度作为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手段和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应当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法律地位,建立规范的法典法规.建议修改《监狱法》,设立罪犯考核奖罚分则,或建立单独的罪犯考核奖罚法规,确保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正确性,防止监狱对罪犯进行考核奖罚和法院在裁定减刑假释时出现随意性。
2、统一归置的原则.司法部应制定统一规范的《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规定》,各省(区、市)相应制定《〈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规定〉实施细则》,并报司法部审定,以此消除各地因考核尺度不统一而造成的罪犯考核奖罚不平衡现象,真正实现罪犯考核奖罚实体公正。
3、及时有效的原则。
监狱民警必须及时准确地对罪犯的表现进行考核奖罚,对罪犯改造进行正确的引导激励,形成良好的制度引导认可、制约管束的长效机制,使罪犯形成自觉改造习惯定势,提高其自我改造能力.必须建立民警责任追究制度,保证罪犯考核由民警直接进行,对在考核中依赖罪犯或发生差错的民警,追究其失责的责任.
4、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稳定狱内改造秩序,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努力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环境,是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宗旨.监狱必须以罪犯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罪犯考核奖罚工作的热点和敏感问题为重点,向罪犯及其家属公开监狱考核奖罚工作及过程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和实施监督的方法。
5、注重思想改造、矫正犯罪恶习的原则.思想改造考核主要考察罪犯认罪态度,悔改程度,促进罪犯自觉矫正犯罪恶习,培养其健康的心理,还复其健康的人格。
必须注重消除罪犯功利性改造目的,提高其自我改造能力,自觉维护监管改造秩序。
6、奖励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考核奖罚的目的就要是让全体罪犯在希望中改造,“人人有想头,人人有奔头”.对犯错误的罪犯也不是“一棍子打死”,而是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心态,尽力教育引导其“知过能改,善莫大焉”。
7、考核奖罚职能分离的原则.考核奖罚职能分离,有利于优化配置职能,杜绝一手操作、暗箱操作,加强职权监督,保证民警公正、廉洁执法。
如罪犯日常计分考核审核权及行政奖罚初审权归狱政管理部门;物质奖励审核核权归劳动改造部门;狱内又犯罪侦查及提请起诉意见权归狱内侦查部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初审权归刑罚执行部门.由此形成承前启后、环环相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职能监督格局。
8、与罪犯分级处遇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建立与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相适应的罪犯分级处遇制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具体标准可从考核奖罚的起点和优先,呈报减刑、假释的幅度,回家探亲的优待条件,通邮、亲情电话、会见的限制,劳动岗位的安排等具体划分,以示处遇的差异所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争取更高处遇.
(三)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应包含的内容
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内容设计应包括罪犯的日常计分考核,行政奖罚、刑事奖惩、考核监督四个大件,并囊括罪犯的出入监教育、分级处遇、劳动报酬、物质奖励、改造质量评估等内容。
1、罪犯日常计分考核。
日常计分考核是监狱在惩罚与改造罪犯的过程中,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改造表现的综合考察与评定。
应当结合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从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行为养成、接受思想教育改造、接受劳动改造5个方面实施,采取日记录、月公布、年终评定的工作程序和逐月进档考核,并建立罪犯改造考核台帐。
(1)认罪服法,悔过自新情况。
包括罪犯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真诚悔罪自新,深挖犯罪根源;如实向民警汇报思想,坦白交代余罪和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等方面;
(2)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情况.包括罪犯知法守法,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有较强的身份意识,尊重警察,自觉服从管教,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等方面.
(3)行为养成的情况.包括罪犯树立正确的行为养成意识,遵守基本行为规范;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做到“六同”、“四固定”、“四互相”;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达到基本标准等方面。
(4)接受思想教育改造的情况.包括罪犯对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以及各类教育、文体活动;学习时按时出勤,遵守课堂、考场纪律,保持学习场所卫生整洁;尊师重教,礼貌待人,服从教员的学习安排;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的结业或毕业证书;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养成健康心理等方面.
(5)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况。
包括罪犯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劳动安排;掌握基本生产技能,按要求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重视劳动质量,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未发生生产事故,爱护劳动工具,保持劳动现场环境整洁卫生等方面.
2、罪犯行政奖罚。
行政奖罚,是指监狱根据监狱法律法规直接实施的属于行政性质的奖励和处罚,它介于计分考核与刑事奖惩之间,是联系二者的桥梁和纽带。
奖励的形式有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给予劳动报酬和物质奖励、准予离监探亲,授予改造积极分子、劳动能手称号等.要科学、有效地发挥行政奖惩的作用,其罪犯考核奖罚制度应具备以下几点:
(1)统一完善和制订行政奖惩种类和标准,准确清晰地划分各类奖惩的具体情形,以法律为准则建立统一的惩处条例,消除缺乏规范、执行随意、严而无度的传统弊病,以发挥足够有效的威慑和惩戒力度。
(2)主动与计分考核挂钩,将监狱对罪犯行政奖惩的依据予以量化,建立统一的罪犯计分考核评估体系来达到行政奖惩的统一性和及时性。
(3)紧密与刑事奖惩挂钩,统一每个行政奖惩在兑现刑事奖惩中所体现的价值.消除如同样一个表扬奖励,在有的省市监狱可减刑三个月,在有的省市监狱则可减刑六个月之类的现象,制订“以分计奖,以奖减刑”的统一规范。
(4)紧密与物质奖励结合。
物质奖励能从主观意识上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要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是要推广实行罪犯低工资报酬。
按照罪犯从事劳动的强度、技术水平高低、贡献大小及改造表现好坏评定罪犯的报酬,按月分放,以激励罪犯劳动改造。
二是要与其他考核奖惩激励机制配套使用。
如在各项专项活动中评出优胜个人,在给予行政奖励的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综合运用多种奖励手段,发挥改造罪犯的综合效应.三是要与罪犯检举、揭发行为密切联系。
制定与罪犯检举揭发相应的物质奖励标准,调动罪犯靠拢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弥补其他奖励手段存在的弊端。
(5)建立多层次的行刑惩戒结构。
可参照国外监狱成熟的经验,建立如下惩戒层次和类型:
一是一般性惩戒。
如训斥、口头警告、静坐反省、面壁思过等。
二是制裁性惩戒。
如短期或某段时间内停止会见、通信、亲情电话,降低处遇等级,改变劳动工种,取消劳动报酬,取消物质奖励等。
三约束性惩戒。
如加戴戒具、严管、单独监禁、禁闭等。
3、罪犯刑事奖罚。
刑事奖罚是指根据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不同表现,监狱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请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判决后实施的奖励与惩罚,其作用将实际改变罪犯在狱内服刑的期限。
刑事奖励的形式有:
减刑、假释;刑事惩罚的形式有:
对狱内又犯罪的追诉。
对罪犯刑事奖罚的设计思路应当是:
(1)制定减刑量刑幅度的细化、量化标准。
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进行专项联合调查研究,统一年减刑率、减刑量刑幅度掌握标准的量化与细化。
认真测算出对罪犯考核计分与减刑幅度的基本比率,并对可能影响减刑幅度的因素(如三级改造积极分子、年度各类先进、警告、记过、禁闭各类处分等),规定一些增幅与减幅的标准。
要结合老弱病残等弱势服刑群体的改造实际,制定符合他们的减刑规范,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考核奖惩的公平性。
(2)细化法律关于减刑起始时间的规定,增加减刑起始时间的档次划分,并对每个档次的起始时间加以明确规定;适当缩短减刑的间隔期,同时相应地缩小每次减刑的幅度,避免出现无刑可减的情况,使罪犯特别是短刑期犯始终在希望中改造。
(3)建立减刑考验期制度。
我国目前减刑只能授予,不能撤销。
为消除骗取减刑、舞弊减刑的现象,使已减刑的罪犯不致于放松改造,保持一贯的改造状态,建议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减刑考验期制度。
罪犯在考验期内,如有又违法或者犯罪的;行贿或者舞弊获得减刑的;屡犯监规或者严重违反监规等情形的,撤销其原减刑裁定的.撤销减刑由监狱提起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检察机关监督.
(4)提高假释适用力度。
将部分余刑较短,符合条件的罪犯尽量予以假释,使罪犯从监狱生活到社会生活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渡阶段,有利于推进监狱行刑的社会化.
(5)制定科学合理的加刑制度.与当前减刑制度配套使用,对在监内又违法犯罪的,适当延长刑罚执行期限,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手段,在罪犯中保持高压态势。
4、罪犯考核奖罚制度的监督
(1)将罪犯考核奖罚工作纳入狱务公开的范畴。
对罪犯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罪犯行政奖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减刑、假释或又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等罪犯及其亲属最关注、最关心的内容应当在狱务公开栏内及时公开。
(2)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机制与途径。
监狱应当在做好内部自我监督的同时,主动接受罪犯及其亲属、执法监督员、人大及政协机关、检察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人士对监狱罪犯考核奖罚工作的监督。
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切实做好建议、投诉、举报的处理反馈工作。
各地应制订相应的制度和具体的检查、考核办法,确保罪犯考核奖罚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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