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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院章程
海州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学院依法办学,维护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明确学院的办学宗旨,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中文名称:
海州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
GUANGXIZHONGYUANVOCATIONALCOLLEGE
第三条学院地址:
城南科教文化园
第四条学院性质;学院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民办性质的高等职业学院,实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举办者:
广西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宁远源贸易有限公司。
第六条法人代表:
学院院长。
法人代表是学院安全和稳定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办学宗旨: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以服务为要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生命线,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支撑点,着力创新培养模式,着力打造办学特色,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学院实行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治校的方略。
第九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条学院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学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建设。
第十一条学院实行院、系二级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与学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学院的办学活动通过董事会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举办者享有的权利:
(一)确定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并协助学院按规定年限落实;
(二)提请任命或任命学院院长、副院长;
(三)提出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在学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四条举办者承担以下义务:
(一)筹措学院建设和发展的经费。
(二)在自治区政府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之内将学院的建设占有的土地权属、设施设备、资金等载入海州职业学院名下。
(三)在学院存续期间不得中途收回学院的资产;
(四)协助学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五)在学院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教职工的工作,处理好学院善后事宜。
第十五条学院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话主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学生或学员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按国家规定,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科学研究基地;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十)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三)依法独自或者与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办学校,收取合理回报;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院改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或学员提供学业成绩等信息;
(五)遵守国家有关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教育形式
第十七条学院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函授教育、技能培训、证书培训为辅;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
第十八条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的学制为3年。
第四章办学规模及学科专业的设置
第十九条学院占地面积1000亩,学院建成正常运行后,在校生达到8000-10000人的规模。
第二十条专业设置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我区及区域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需求、人才市场的需求,灵活设置和调整专业。
选择特色鲜明、办学水平和就业率高的专业作为重点专业。
第二十一条专业设置以建筑工程类、经济管理类等应用型专业为主,以文化传媒和外语类专业为辅。
第五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学院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定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临时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指定人、院长、教职工代表5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确定盈余分配方案;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学院院长由董事会选聘,对董事会负责。
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一)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3.聘任和解聘学院教师及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5.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6.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培育良好校风;
7.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8.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院各群众组织依法设立和开展活动,参与者民主治校;
9.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完成院长交给的任务,对院长负责。
(二)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
(三)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行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海州职业学院委员会。
党委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一)学院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3.对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提出建议;
4.支持依法设立和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社会团体等群众组织;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党委会;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主持规划并落实党的思想政治、德育、工青会、学生会和统一战线工作的措施和任务;
4.负责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
5.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6.组织党委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按照民办高等教育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学院建立督导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督导专员的督导。
第二十九条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由院长颁布实施;
3.讨论决定与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4.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规定开展工作。
(三)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与受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学院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成立工会。
学院工会是上级工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院依法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建立各种群众性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
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院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三)审议学院科学研究立项,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
(五)审议和处理其他与学术有关的事宜。
第三十三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学院对教学工作进行重大决策前的调查研究,对教学中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对教学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计划等方面事宜提出咨询意见;
(三)参加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优秀教学成果、重点复种等事宜的推荐和评审工作;
(四)指导学院教学工作评估;
(五)对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工作教学改革研究,推动和指导教学研究工作;
(七)受院长委托,对教学工作的其他有关事宜进行研究。
第三十四条学院为群众性组织和社会团体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学院管理制度是维护学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工作生活、校园安全秩序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度管理制度。
制定管理制度由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适用于全院范围内,是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应共同遵守。
第三十六条学院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院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对院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规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七章教学系(部)
第三十八条系(部)是学院的下属单位,在学院领导下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活动,对本院的工作全面负责。
系(部)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院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
负责本系(部)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系(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完成学院下达的各类教学任务:
检查、考核、评估本院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本系(部)的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负责制定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本系(部)内部管理机构及设立各类专门委员会;
(五)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
(六)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本系(部)的招生工作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开展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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