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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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民合作社是破解“三农”问题,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
目前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存在诸多缺陷,如何规范化发展合作社是尚待解决的一大难题.本文通过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提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以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进程.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点,探究规范化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合作社 规范化建设发展现状 解决对策
一、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现实问题
自1844年世界上公认的第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创立以来,合作社已发展了167年。
在这一进程中,虽然合作社经历了来自许多方面的挑战,但合作社仍然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
其发展趋势是:
扩展势头强劲,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将深刻变革;管理理念迭新,各项规制随实践演变日益健全;合作领域拓宽,多种生产要素整合的趋向明显;规模逐步扩大,联合联盟组织呈大量涌现趋势。
在看到农民合作社发展成就和趋势的同时,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农民合作社还处于成长的初期阶段,其发育成长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内部缺陷
1。
合作社制度自身存在缺陷
按交易额返还盈余是合作社基本的分配原则,这一制度规定虽然充分激励社员与合作社发展业务关系,有利于合作社扩大市场份额,增强竞争能力。
但是,由于社员股金一般不再参与剩余分配,而只获得固定的利息,合作社这一分配制度也存在以下缺陷:
(1)对于投资者激励不足。
合作社对入社股金及股金分红的数量限制谢绝了投资激励,不利于合作社向加工领域和更大的市场范围发展。
(2)对于经营管理激励不足。
由于管理者只能以普通社员的参与盈余分配,通过改善管理所得到的收益不可能资本化为管理者的个人财产,容易导致管理者投机取巧行为。
也就是说,传统的合作社制度在追求公平的同时,也损失了部分组织效率。
2.农民合作社运行机制不健全
一些农民合作社形同虚设,只是一个空壳,没有规范的组织章程、制度,没有发挥组织应有的功能。
目前农民合作社数量上虽有较大增加,但有实力、有活动、能有序开展工作的不到30%;缺少生机、勉强维持甚至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占70%以上.部分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利益分配机制等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和保护机制。
3.合作社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现有合作社负责人基本都是当地经济发展意识较强的农民,对发展农民合作社热情较高。
但由于文化层次普遍较低,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管理水平低,缺乏长远的发展思路和战略,合作社发展有一定的局限性,带领全体成员发展上规模、上水平、大生产、大流通的一流合作社能力欠缺。
4.农民合作社自身能力建设薄弱
大部分合作社缺乏信息获取的平台,对专业技术人才、先进技术设备等了解不够,信息服务手段落后;缺乏发展资金。
多数合作社经费来源主要是有限的会费,且收缴困难,限制了合作社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功能的有效发挥。
同时缺乏必要的硬件设施,如电脑、冷库、冷藏车、检测设备等,无法对产品进行检测、储运以及信息的获得和传递等。
目前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有两个方面:
(1)合作社发展面临资金制约。
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主要是中小农户,这些农户生产规模小,合作意识薄弱,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缺少对合作社投资入股的积极性。
(2)农村经营管理人才高度稀缺。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各类农村能人的带动,而农村中合作社企业家供给严重不足。
5。
利益联结机制较松散
农民合作社普遍规模小、实力差,没有与成员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型经济关系。
目前的合作社多数是通过对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优惠供应生产资料、种禽种苗等形式,与成员建立起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有的合作社尽管与农户签订了合同或契约,确定了最低保护价,但由于缺乏规范性,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双方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从实际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合作社存在突击成立现象。
部分合作社既没有登记注册,也没有开展生产、经营、培训、服务等活动,徒有虚名.多数合作社服务比较单一,规模小,合作层次低,竞争力不强,经济效益较低,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弱.多数集中在产前、产中、产后的某个环节上,进行综合服务、搞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很少,远远不能适应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农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外部缺陷
1.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有着类似的治理结构,即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职责的划分和相互的制衡,但在目前的农民合作社制度设计上,出于尽快发展合作社、吸引更多农户参加的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对合作社中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设立做出硬性要求,也未对成员的最低出资做出要求,加上资本“集中化"、负责人“干部化”等现象的存在。
从外部来看,目前没有对合作社进行外部监督的法规、制度要求,包括外部审计、工商年检、主管部门的检查等等,外部监督缺失.
2.过度依赖于政府的扶持和支持
对于国家、地方有关部门鼓励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绝大多数合作社负责人都持肯定态度,但与此同时,也表现出对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扶持政策的过度依赖.调查显示,有32。
9%的合作社负责人认为,如果没有政府优惠政策或支持,合作社是不可能成立的。
由此可以看出合作社实际运营的艰难,以及合作社对政府优惠、支持政策的依赖。
二、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法律制度的真正确立,从而也拉开了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帷幕,加强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几年来,许多合作社大胆探索,在拓宽发展空间、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产品销售、提高管理水平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涌现了一批发展速度较快、运行质态良好、内部管理机制比较健全的合作社。
但是,随着合作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作社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有的合作社工作开展不够理想,仍处于低水平徘徊的阶段;有的合作社服务不规范,硬件、软件建设水平比较低下,服务能力弱;有的民主决策、内部管理、财务等各项工作制度不够健全;有的产权机制、利益机制和盈余分配等仍处于不规范状态,社员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个别的甚至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合作社的发展,实践的经验表明,只有下决心解决这些前进中的问题,加强规范化建设,合作社才有活力和希望,农民合作社这种新型的农业经营体制模式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和发挥。
加快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对于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具有积极作用.具体来讲,加快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具有以下意义:
(一)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农民单家独户地小规模分散经营,种养面积小、产量低,农业生产成本高,难以形成规模优势,加上信息不灵,科技含量低,经济实力弱,农业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农业作为弱势产业,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突出。
通过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可以有效联合广大农户,把分散的资金、劳动力、农业生产资料组织起来,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副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达到产业规模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目的。
(二)提高农产品品质农业生产周期长,新技术、新品种试验推广风险大。
通过规范化建设,将能充分发挥合作社的桥梁、纽带、协调管理和组织服务功能,使农业科技推广深度和广度有更大的突破,能够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标准化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水平。
(三)搞活农产品流通
农业信息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加快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广大成员更快更多地获得各种信息,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搞活农产品流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培养新型农民
农民合作社最大的特点是“实行自愿加入,民主管理”。
特别是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使得广大成员在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和监督实践中,得到民主管理的锻炼,增强参与意识、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
同时,合作社为广大成员学习农业科技、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法律知识等方面提供了平台,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有利于增强农民的科技意识和合作精神,提高适应市场经济、接受新事物、参与合作社发展的能力.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运行方式
所谓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是指依法规范和发展合作社,主要是指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内部运行机制、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处理等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讲规范化建设,不是否定合作社的作用,也不是以行政手段干预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而是通过规范化建设,引导合作社加强管理,抱团经营,增强市场竞争力,替社员说话,为社员服务,让社员受益,从而促进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在办社思路上把握合作社发展原则
1。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
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
农民加入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改变家庭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不改变家庭财产关系。
2。
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办社依托 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是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根基。
合作社要以产业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紧紧围绕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并不断扩大规模,带动农户。
3.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办社宗旨
能否使农民增收,是合作社有没有凝聚力、生命力的关键,也是政府支持合作社的重要标准之一。
合作社应积极组织社员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通过创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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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质量安全、加工包装、市场开拓等提升产业,提高经济效益,不断促进社员增收,带动更多的农民共同致富。
(二)在内部运作上规范合作社的制度和运行机制
1.规范章程和制度
结合自身实际来规范合作社章程,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切实可行的制度。
2。
规范股金设置
合作社社员都应认购股金,社员间也可以自愿联合认购。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20%。
合作社应向社员签发股权证明(或在社员证上注明),作为所有者权益和盈余分配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对社员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所占比例等情况进行登记.社员间股金转让必须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规范注册登记
按照《条例》规定的设立条件和省工商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若干意见》规范合作社工商登记。
原工商登记的合作社要变更或重新登记,特别在合作社名称、注册资金、股金认购、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方面加以规范。
规范税务登记,并按要求办理相关的免征手续。
4.规范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成员(代表)大会要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或监事)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情况.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合作社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需要,聘请专业人才进入理事会,从事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5。
规范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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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财务人员应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三)在引导发展上强化统一服务和销售
1。
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
引导合作社根据生产经营和社员的需要,统一组织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
合作社也可以统一开展运输、储藏等服务。
2。
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
引导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要积极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统一技术辅导和培训。
3。
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
引导合作社注册商标,申请条形码,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
合作社要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高统一销售社员产品的程度。
4.统一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
引导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四、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一)完善管理制度
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从规范组织机构着手,民主选举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会计人员等,建立健全合法、合乎合作社实际发展情况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合作社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工作会议制度、会费交纳制度、责任和奖励制度、股金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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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提高成员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积极性,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积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合理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提高合作社应对市场竞争的生存和适应能力。
(二)提高农产品质量
提高农产品质量,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合作社要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就是效益”的观念,把农产品质量管理作为合作社长远发展的基石,制定切实可行的生产技术规程,采取有效措施,把农产品质量抓实抓好,靠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规范盈余分配机制
盈余返还是实现合作社与成员紧密产权结构关系的重要标志.引导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从松散的产品购销向紧密的产权关系转变,股权关系从个人占大股向股权分散、股权与交易量(额)挂钩转变,盈余返还以投资者为主向生产主体转变。
在利益分配上,采取以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按交易额比例返还和股份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建立起农户与合作社之间紧密的利益联结。
以充分实现“民受益”的原则。
(四)加强合作社人才培养
人才是农民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关键。
无论是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还是合作社辅导、培训的专业师资,以及对合作社有一定认识的政府官员都非常缺乏,加强合作社教育与培训工作,构建完善的合作社教育体系势在必行.对现有的各种农业教育培训资源进行详细的调研和论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农业教育资源,进行统一的布局,形成符合实际和合作社发展规律的合作社教育发展规划,构建包含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农村基础教育等多层次、广泛覆盖农村地区的教育体系,形成完整的合作社教育体系,推动我国合作社事业的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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