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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浦兴祖重点整理
第一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
第一节概述
一、中国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一)人大制度是一种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人大制度是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共和制政体。
所谓政体,也即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他指的是国家权力如何配置、如何构成的方式。
共和制大致可分为两类;贵族共和制和民主共和制。
这种划分的核心依据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归属。
如果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少数(贵族)手里,那么我们称之为贵族共和制。
如果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由广大公民组成的或选举产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手里,那么,就属于民主共和制。
(二)人大制度是社会主义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
色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制政体都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
(1)“国家权力属于人民”。
(2)议行合一。
(3)在全体代表必会期间,由常设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4)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人大制度由于特定的国情所致,具有以下特点。
1.民主的基础更为广泛。
2.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同类机关更大的权力。
3.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使我国人大制度的实际运作呈现出一定的特色。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人大制度紧密相连。
二、人大制度的主要原则
(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民主集中制。
(四)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
三、人大制度的孕育
人大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它虽然确立于1954年,当年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三三制”的参议制度以及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便是人大制度的胚胎或雏形。
(一)工农兵(苏維埃)代表大会制度
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了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大会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通过了(中华苏維埃宪法大纲)、(苏维埃地方政府组织条例)等法律,选举产生了工农兵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并组织了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
(二)“三三制”参议会制度
为广泛团结各种抗日力量,各级参议会及政府中实行“三三制”组织原则,即共产党员、党外进步分子及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第一次提出中国未来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要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召开。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
走过40年历程。
大致分四个阶段;
(1)初步实行(1954年至1957年上年半年)。
(2)建设受挫(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开始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之前)。
(3)严重瘫痪(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
(4)恢复与发展(1977年至今)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讲,他不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而且还包括由它产生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
狭义上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禁指他的全体会议,而不包括它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
本节所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狭义的。
一、地位、组成与任期
(一)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二)组成
全国人大的代表组成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三)任期
1954年宪法规定为每届四年,1975年起改为每届五年。
二、职权
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最高立法权其至高性主要体现在;
(1)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
(2)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二)最高任免权。
(三)最高决定权。
(四)最高监督权。
(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三节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地位、组成与任期、
(一)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必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
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二)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三)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和全国人大相同,现为五年。
二、职权
(一)国家立法权。
(二)法律解释权。
(三)监督权。
(四)决定权。
(五)任免权(六)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
(七)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中国的行政区划
(一)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原则
1.有利于人民当家作主。
2.有利于发展经济。
3.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4.有利于祖国的统一。
二、地方各级人大的地位、组成与职权
(一)地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按照行政区域分别设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二)组成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自治州、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选举的代表组成,即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级(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划的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三)职权
1.地方立法权。
2.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决议的遵守与执行。
3.决定权。
4.任免权。
5.监督权。
第八节人大代表
一、权利
(一)提案权。
人大代表的提案根据法定属性可以分为:
(1)立法案,即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法规的议案。
立法按还包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正、废止案;)
(2)重大事项决议案,即向人民代表大会就某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吃做出决议的议案;(3)罢免案,即向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4)临时召集大会案,即向人大常委会(县级以上)或主席团(乡级)提出要求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案;(5)特定问题调查案,指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要求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
(二)提名权。
(三)建议、批评权。
(四)询问权。
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或报告时,有向本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的权利。
(五)质询权。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开会期间,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被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六)视察权。
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通过实地观察和调查,监督并促进有关机关、单位的各项工作。
(七)发言、表决免责权。
(八)人身特别保护权。
(九)物质帮助权。
三、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所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参加代表活动,遵守本级人大会议的议事规则及有关规定。
3.保守国家机密。
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5.接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九节继续完善人大制度
一、坚持党的领导
1.党组织对人大实行政治领导。
其主要表现是:
当经常分析和把握国家发展的形势,适时地指明政治方向、政治原则。
中共中央就全国的重大问题,地方党组织就地方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经过全国或地方人大审议通过,变成国家意志;党组织经常培养和发现德才兼备的人才,作为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干部人选,向人大推荐;党组织经常指示和监督在人大中的本党党组和党员,要求他们忠实地代表人民,并团结非中共人士合作共事;党组织经常向人民群众,首先是自己的党员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本党党员带头支持人大工作,维护人大的权威性。
2.党组织不包办人大工作。
党组织带头尊重和遵守人大所指定的法律和决议。
二、强化人大的立法与监督职能
人大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职能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
三、密切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
1.各级人大代表应经常联系本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注意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
2.要向人民群众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理论知识,公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情况。
四、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1.组成人员方面
要求每一名代表都应具备较好的素质,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和身体素质。
同时,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在年龄、专业等方面有一个较为合理的结构。
2.工作制度方面
现在需要总结经验,制定出各类具体的工作规程,以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逐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第三章选举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选举与选举制度
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
选举制度的涵义,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加以理解。
从广义上说,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
惯例等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从中义上说,直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从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第二节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一、普遍原则
(1)中国公民,只有年满18周岁,方可成为选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平等原则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
五、差额选举原则
第五节继续完善选举制度
一、改进提出与确定候选人的方式
二、完善候选人的介绍办法
三、采用多种方式划分选区与选举方式
关于直接选举的范围
从发展的眼光看,直接选举的范围肯定要逐步扩大
五、深化对选举的认识
第四章国家行政制度(上)
第一节概述
一、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即政府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的组织管理活动。
它是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的结合,是国家职能两重性的具体体现,具有以下特点。
1.国家行政主体的公共权威性
2.国家行政活动检具社会性与政治性
3.国家行政体制的集权性
4.国家行政效力的强制性
第二节行政组织体制
一、设置原则
行政组织体制是国家行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行政组织是国家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为了管理社会事务而设置的负责行政领导、行政执行、行政组织和行政监督等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功能能否得到有效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行政组织设置的合理与否。
为了保证国家行政组织设置的合理性,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需要原则。
2.精简原则。
3.统一原则。
4.依法原则。
5.效能原则。
二、结构模式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
从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到基层的乡镇人民政府,从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到市县的职能局、办,构成了一个完整统一的组织系统,并呈现出不同的结构模式,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三种:
1.金字塔式结构。
2.纵向垂直结构。
3横向并列结构。
第三节行政领导体制
一、首长负责制
根据宪法规定,各级错嫁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所谓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
二、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总理对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有最后决定权,并对这些决定以及他所领导的全部工作负全面责任。
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三权一责”:
(1)全面领导权
(2)最后决定权)(3)人事提名权)(4)全面负责任
第四节行政监督体制
行政监督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否合乎宪法和法律而实施的全面监察与督促。
行政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使用行政权力,防止对行政权力的滥用。
一、地位
行政监督是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二、外部监督
行政系统外部监督是指以非法行政组织的力量为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监督行为。
包括以下途径。
1.权力监督2.司法监督3.政党监督4.社会监督
三、内部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指以行政系统内部的特定层次和特定机关为主体,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而言,它包括三种主要形式。
1.上级监督2.审计监督3.监察监督
第五节国务院
一、性质与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这就是国务院的性质以及它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
职权
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九个方面。
(一)行政立法权
(二)行政制令权(三)行政提案权(四)行政领导权(五)行政监督权(六)管理权。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内政外交等各项事务。
其主要内容包括:
(1)经济方面。
(2)社会方面(3)国防方面(4)外事方面(5)行政区划方面
(七)戒严权(八)人事权(九)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节国务院的行政机构
一、类别
(一)部、委、行、署
部、委、行、署是国务院的职能机构。
部、委、行、署、,按照其担负的职能和管理领域的不同,可作如下分类:
1.宏观调控部门
2.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3.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
4.国家政务部门
5.教科文卫管理部门
(二)国务院办公厅
是国务院的综合性日常办公机构。
(三)直属机构
直属机构,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主管某项专门行政业务的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地位低于部、委、行、署。
(四)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是国务院内部设立的,以协助总理办理专门思想为职责的工作机构。
(五)国家局
国家局其全称为国务院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还有法律上未作明确规定,而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立的机构。
制鞋机构一般有三种类型。
1.直属事业单位。
2.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全国性大型工业机构
第七节国务院及其部、委的行政立法
一、制定行政法规
(一)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规”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其主要特征是:
第一、行政法规的制定者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其他国家行政机关都无权制定。
第二、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在所有国务院文件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地位最高,对所有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三、行政法规所制约和保障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调整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所发生的种种关系。
第四、行政法规对于法律来讲,具有从属性,行政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如有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之。
第五、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必须依照法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
(二)名称
行政法规的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之分。
(三)、分类
1.授权性行政法规
2.执行性行政法规
3.补充性行政法规
4.自住型行政法规
(四)制定程序
1.规划2.起草3.征求意见4.审查5.审定6.发布
二、制定行政规章
(一)概念与特点
所谓行政规章,指的是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行政规章的法律地位低与行政法规。
第二,部门规章与地方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相同,居于平等地位。
(二)制定程序
一般都要经过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定——发布等步骤。
(三)名称
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规章,依据其不同的内容冠以“实施细则”、“规定”“办法”等名称,但不得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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