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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执行申请书
2020年最新执行申请书
Latestapplicationforimplementationin2020
(申请书)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YB-BH-050452
2020年最新执行申请书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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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申请执行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执行人xxx偿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xxx元及其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自年月日开始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
[将判决内容写清楚即可]判决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
执行xxx元案款后,贵院以被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调查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xx年xx月xx日
:
申请人:
赵养安,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山西省永济市张营乡东吕村人,身份证号:
14270219641203425x。
委托代理人张志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
深圳市盐田区三村裕泰办公楼4楼法定代表人滕胜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XX)深中法民一终第43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赵养安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终结,并下达了(XX)深中法民一终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深圳市联合经纬运输有限公司与刘石泉偿付申请人损害赔偿314164.40元。
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并裁定中止执行。
现经广东省高级人名法院判决,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XX)深中法民一终第431号民事判决书,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南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赵养安
xx年xx月xx日
:
申请执行人:
张三联系地址:
顺德区乐从镇芳村**街**号联系人:
张三联系电话:
13***********
被执行人:
李四联系地址:
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号联系电话:
13**********
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
(XX)顺法民一初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案号:
(XX)顺法执第2513号申请恢复执行的请求:
执行货款10000元,受理费400元。
已执行的金额(已收到的金额)0元:
申请恢复执行的金额(未收取的金额):
10400元申请恢复执行的事实与理由:
李四不还钱。
申请人:
张三
XX年12月20日
被执行人财产表
被执行人李四联系人住所地顺德区乐从镇光明路**街**及电话号现有财产(包括动李四在乐从镇道教村有房屋,有股份分红产、不动产)现有对外债务
现有对外债权
主要负责人专用(车型、车牌号)申请人:
张三时间:
XX.12.20
:
申请人:
**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请人:
**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请人:
**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初第**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案由)纠纷一案,贵院以(**)**执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中止)执行贵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初第**号民事判决书。
现发现被申请人尚有财产可供继续执行,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一、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已生效的x兰法民初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1、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334806元;
2、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262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拖欠工程款案件,业经贵院审结并产生了xx兰法民初第xx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确定:
被申请人xx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申请人xxx工程款563553元;给付利息损失6608元,案件受理费10645元,三项合计580806元。
判决于XX年10月2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同年11月10日生效。
在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截止XX年11月共执行回来24.6万元,因被申请人无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
近日,被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xx工厂履行给付900余万元义务案件,且近期xxx工厂给付xxx390万元。
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
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
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
xxxxxx
负责人:
xxx职务:
经理电话:
xxxxxxxx
被执行人:
xxxxxx
住所地:
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x职务:
董事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二oo七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北京分公司
年月日
附:
(XX)顺民初第67xx号生效判决书壹份
仲裁申请书(执行)
【标 题】 仲裁申请书(执行)
【分 类】 仲裁法律文书
仲裁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
名称:
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
被申请人:
名称:
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职务:
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
双方因_____________一案,已由________经济合同仲
裁委员会作出裁决,(____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中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仲裁裁决书
民事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被申请人:
姓名,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执行依据: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永民初第240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XX)南法执异第20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请求:
1、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的租金及利息53325.85元(租金41198.47元及利息12127.38元);2、本金41198.47元的利息,从XX年9月16日起算至付清日为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执行;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lk诉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永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于XX年2月27日作出了(XX)永民初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湛江市第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给付原告lk租金41198.47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其中以本金24198.47元,从XX年1月1日起至XX年2月15日止;以本金41198.47元,从XX年2月16日止起付清为止,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但申请人申请执行被告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财产时,重庆公司分公司提出异议,证明自己已经无力偿还能力,XX年6月29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了(XX)南法执异第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重庆公司分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应执行总公司即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财产。
现依据XX年3月12日生效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XX)永民初第240号民事判决书;于XX年7月9日生效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XX)南法执异第2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总公司湛江市第四建筑公司的财产。
(至今申请人未收到一分钱)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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