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768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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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7685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7685(总8页)
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我校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开除留校查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评议,确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在3-6个月期间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
第五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毕业时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只发学历证明,不发毕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生效处分后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
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合法的强制措施限其离校。
第二章实施细则
第六条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除送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故意浪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财物价值不足50元者,除按原价2倍罚款,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2.故意损坏财物价值50元以上者,除按原价2—5倍罚款,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随意攀折树枝、采摘花果,破坏学校绿化者,在墙壁、课桌等处乱涂写、乱刻画、乱踢蹬脚等行为者,除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违犯学校防火消防管理规定,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给予记过处分;
5.破坏消防设施,造成严重损失,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
6.对故意纵火,造成严重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7.违章用电(私接电线、乱用电器等),未造成其他损失者,收缴电器,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打架、聚众斗殴及其肇事者、策划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窝藏管制刀具、木棍的或策划、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动手打人致伤他人的,负担伤者的医疗、误工等费用,致受伤的,给予留校查看处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邀集校外人员到校滋扰闹事或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参加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以“劝架”为名,促使事态发展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殴打教职工,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故意殴打别人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致其受伤,情节较严重的给予劝退学处分。
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的,送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酗酒、吸烟、起哄、打麻将、打扑克牌、赌博,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严禁喝酒,学生在校期间喝酒的,给予警告处分;两次以上喝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于酗酒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于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严禁吸烟,违反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3.严禁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起哄,敲击脸盆、碗等,燃放烟花爆竹有意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严禁打扑克或麻将,禁止打扑克或麻将,凡参加者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5.严禁赌博,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包括以请吃东西为条件)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对参与赌博者(含通风报信者或望风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或做庄)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不正当处理同学之间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下列处分:
1.利用信件、短信侮辱、诽谤、骚扰、威胁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私拆信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不文明上网,阅览或传播不健康内容,利用贴吧攻击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4.在校内公共场所举止不得体、搂抱接吻不听劝告、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男女学生同室居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有严重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凡有违反学校寄宿生管理规定及门卫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进行处理:
1.不按时熄灯、就寝,在宿舍区域大声喧哗、起哄,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不按时起床,不准时出操、上课,影响宿舍关门的,给予警告处分;
3.食堂就餐时,插队者或变相插队者,给予警告处分;
4.未经食宿科同意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凡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而擅自留宿外来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不服从统一管理,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7.严格请假制度,一经查房发现有夜不归宿的、私自在外面租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再犯者升级加重处分;
8.学校大门、学生宿舍大门关闭后,爬墙进出校园或宿舍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9.衣冠不整、不按规定着装、不戴胸卡(校牌等)的,转借或伪造胸卡(校牌等),烫发、染发的,戴首饰的,男生留长发的,第一次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屡教不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0.阻挠学生会、团委会、校卫队队员、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安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谩骂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凡有违反学校卫生及安全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1.在公共场合吃零食,随手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2.在校内随意燃烧废纸杂物、乱倒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3.往教室、寝室的窗外乱扔垃圾的,给予警告处分;
4.不参加班级、卫生区、宿舍卫生值日者,给予警告处分;
5.卫生习惯差,又不听从教育的,给予警告处分;
6.宿舍、教室或公共场所,随意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
7.私自下河游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根据考场规则,凡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1.无故旷考者以及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载;
2.该门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根据今后对错误的认识和表现,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
3.作弊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除该课程以零分计外,取消补考资格,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他人代考或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旷课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2次按旷课1节计,规定要到校的自习课按正课计;
2.一周旷课累计超过8节给予警告处分;
3.一次连续旷课超过12节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20—30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31—40节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6.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41—50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51节以上者,的给予勒令退学或留校察看处分;
8.无特殊原因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10天,经动员不返校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假期社会实践、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服从厂方安排,不听从师傅指导,并造成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上课、课外活动、劳动实践、实习实训,学生要遵守操
作规程,服从老师、师傅指挥。
不按规定执行者,要照价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不接受老师教育,扰乱课堂秩序,给予警告处分,威胁殴打老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章宣传处分的方式
第二十条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学生科及时通知其班主任,班主任及时找其谈话并跟踪教育,视其悔改表现可在班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理。
第二十一条如果学生有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班主任要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向家长通报子女违纪的事实,一般情节不严重的在班会上宣布处分决定,严重违纪的、影响极坏的在校会上宣布处分决定或写成布告形式张贴于学校,并在校会上作书面检讨。
第二十二条学生受到开除学籍或劝退学处分的,不得再返回本校就读。
第二十三条凡参与打架或勾结社会青年在校内外报复同学致伤者,除受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受伤者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有必要的扭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是故意破坏公物的,要处于公物2—5倍的罚款(非故意的,按原价赔偿,并给予批评或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记过的次数要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予相应的处分,违纪达两次记过(含两次)以上或被留校察看处分的,班主任务必通知学生家长到校进行协助管教,并写保证书。
第二十六条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悔改表现好、主动向学校汇报思想及表现并有较大进步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给予按期解除察看期;表现差者,给予延长察看期后再不悔改者(延长察看期不得超过2个月)则实行劝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违纪后,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好坏以及认识程度,可以作为从重或从轻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如果违纪行为超出学校处理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凡被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学校将停止其办理本学期的一切(国家或政府)资助申报手续,并取消其本学年校内外的一切评优评先资格及在校的所有职务。
第三十条受学校处分的学生,如果在本学期内能彻底悔改,为班级、学校争得荣誉或作出贡献,将获得学校对其违纪处分的解除,学校将为其补办本学期的一切(国家或政府)资助申报手续。
第三十一条凡被学校处分的学生,如果未能获得学校对其违纪处分的解除,学校将不发给毕业证书,不推荐就业(工作)。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处分权限和程序
1.学生在各科室、各部门管理的范围内,触犯纪律和规定,由各科室、部门调查核实违纪经过,将其情况用书面报学生科;
2.学生科根据报告情况,通知班主任找学生本人谈话核实,然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3.记大过以下(含记大过)的处分,由学生科审批执行,其他处分由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处分撤销权限和程序:
1.受处分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外)有显着进步表现的,经3-6个月考察后可申请撤销处分;
2.撤销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根据其表现,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字,报学生科审核批准;
3.受处分满2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
4.处分被撤销后,处分材料从学生个人档案中取出,存入学生科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应给予处分,可参照相近条款类推给予处分,如确不能参照,可按处分权限研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科每天、每周、每月、每学期、每学年把受处分学生的情况汇总建档保存,作为今后学生评优评先的参考依据或毕业时的纪律处分登记。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科,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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