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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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
目录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三物权变动
考点四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考点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考点六共有制度
考点七用益物权
考点八担保权概述
考点九抵押权
考点十质押权
考点十一留置权
考点一 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特征
属于物权的客体
不属于物权的客体
有体性
①有物理实体;
②特殊的权利:
股权、债券、票据权利等
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
可支配性
能够被人力所支配,如电力、化学气体等
①人力无法支配,如太阳、月亮、星系
②无法独立满足生活需要,如汽车尾气
人的身体之外
脱离了人的身体之外的人体器官
与人形成整体概念的各项身体组织
【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
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多选题】(2013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
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二、物的种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
(2)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
(3)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交付为原则。
(三)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四)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
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
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梵高的画作等。
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消费物。
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货币、汽油等。
(2)非消费物。
依其性质可以“多次”使用或让与之物,如汽车、手机、冰箱、电视机等。
【提示】消费物的使用行为=处分行为。
(六)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分为原物与孳息物。
(1)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2)天然孳息。
由自然规律形成。
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法定孳息。
依托法律关系产生。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三、物权的特征与种类
【提示1】由物的概念所引申出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1)支配性强调一种对物的支配力,即无须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可简单概括为“人与物”;
(2)排他性强调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权利人可排除他人以同样方式支配物的权利,可简单概括为“人与人”;
(3)绝对性也称为“对世性”,强调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公众,即任何人均有义务尊重特定权利人对物享有的财产权(物权),可简单概括为“一对多”。
【提示2】物权的种类如下图,此学习阶段大家可作简要了解。
待学习完本章后,我们会对这些理论内容有更加透彻的理解。
考点二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种类法定
当事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如增加居住权、优先购买权为物权种类因违反种类法定而无效。
(二)内容法定
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如设立质权可以不转移占有因违反内容法定而无效。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提示】债权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依法有效,不相互排斥。
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
(1)物权是一种绝对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依照统一的法定方式公示(公之于众),是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
(2)原则上,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一)物权推定效力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1)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人;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所享有的权利被推定为真实,即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权属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二)物权移转效力
1.动产物权移转
通常以“交付移转”动产的占有为标志。
2.不动产的物权移转
通常以“登记变更”登记权利人为标志。
按照“登记”对物权是否直接产生设立、变更和消灭的效力来划分,可分为“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原则。
登记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
概念
举例
登记生效
物权移转,非经法定登记不得生效
集中在不动产范围中,如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登记对抗
①物权的享有与变动,不以登记为前提;
②登记的效力只在于可以对抗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注:
此处第三人指拥有物权的人)
(三)公信效力(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多选题】(2015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考点三 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发生
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
(二)变更
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三)消灭
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原因
物权变动的原因包括: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直接发生)。
包括:
事实行为、法律规定和公法行为。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包括:
有权处分(需要交付或者登记)、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物权法》: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
【提示】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2.基于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
3.基于公法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二)有权处分的变动方式(基于合同的变动)
类别
概念
说明
债权行为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例如,签订合同
①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②物权并不必然因为签订合同而生效
物权行为
直接导致物权变化,如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交付或登记
如果合同生效,但当事人一方违约不办理交付或登记,此时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举例】2019年3月1日,张三出售一套房屋给李四,当天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张三应在2019年4月24日办理过户手续,后该买卖合同顺利履行完毕。
【问题1】合同何时生效?
【问题2】房屋所有权何时转移?
【分析1】2019年3月1日生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分析2】2019年4月24日发生转移。
不动产物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
1.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交付
所有权: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质权: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合同法中有专门规定)
【示例1】张三的电脑借给李四用,李四用的爱不释手,于是向张三买下该电脑,张三电脑“所有权”自双方“合同生效”时发生转移的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示例2】张三的电脑出租给王五,李四要买下,张三与李四达成买卖合同后告知电脑在王五处,于是又在合同中补充约定:
“向王五要电脑的权利归李四”,该补充条款“生效时”物权发生变动。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示例3】张三的电脑卖给李四,张三对李四说:
“电脑现在是你的了,但是再借我三天,我要备份些资料”,李四同意。
张三与李四之间达成两份协议,一是买卖合同;二是占有改定协议(借用合同),物权自第二份协议“借用合同”生效时移转。
【归纳】三种动产交付替代方式总结
交付种类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判断方式
买卖合同生效前“买受人”已占有动产
买卖合同生效前“第三方”占有动产
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继续占有动产
涉及当事人
①出卖人;
②买受人(占有人)
①出卖人;
②买受人;
③第三人(占有人)
①出卖人(占有人);
②买受人
动产转移时间
买卖合同生效
转让返还请求权合意生效
占有改定协议生效
占有与取得物权的顺序
占有在先
物权在后
物权在先
占有在后
物权在先
占有在后
2.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公示方式——登记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举例】甲将自己的一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后,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
以上几次转让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在丁居住期间,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
【问题】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谁?
【分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本案例中的几次转让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不动产的登记对抗效力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
②地役权。
(3)更正登记VS异议登记
《物权法》第19条:
不动产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物权法》第19条:
不动产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更正登记的程序】
【异议登记的程序】
(4)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解释】预告登记并非对不动产正式进行权属登记,而仅仅是一项对于债权人的物权保护措施,其可以对尚未开发建设完毕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属于将债权物权化的特殊规定。
预告登记的情形:
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购商品房;
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归纳】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归纳
比较项目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原因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登记本身是否发生物权效力
是
否
否
申请程序及其处理规则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涉及第三人
—
不能阻止物权变动,但受让人不适用善意取得
可以阻止物权变动。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申请人责任
—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考题·单选题】(2015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B.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选项B正确。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因此一般是先更正登记,得不到实现的才异议登记;选项A错误。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选项C错误。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选项D错误。
(三)无权处分下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
1.适用范围(一般规定)
(1)从财产形式来看,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
(2)从物权种类来看,既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可以善意取得“他物权”(如担保物权)。
2.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要件
规定
例外
要件1
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事实行为、公法行为
要件2
转让人无处分权
①无权代理;
②经过真权利人追认的无权处分行为;
③出租他人的物
要件3
受让人善意
“受让动产”那一刹那
受让动产时,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
要件4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基于合同、共有关系等而占有)
占有脱离物
(遗失物、盗窃物等)
要件5
合理的价格转让
【提示】买卖合同中订明的价款合理即可。
在确认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时,一般不以“已支付”为条件
——
要件6
物已交付
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的“交付”
要件7
转让合同有效
①合同无效;
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被撤销
【举例】张三将李四委托其保管的相机以5000元价格出售给王五,王五对张三与李四的保管事宜并不知情,并依约向张三支付了全部款项,付款当天,张三将相机交付给王五。
3.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提示】标识“★”的要件,与动产要件的细节不同,请考生朋友注意辨别。
要件
规定
例外
要件1
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事实行为、公法行为
要件2
转让人无处分权
①无权代理;
②经过真权利人追认的无权处分行为;
③出租他人的物
要件3★
受让人善意
①登记簿上存在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限制不动产权利的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⑥真权利人有证据证明
要件4★
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登记人与真权利人分离)
登记人与真权利人为同一人,未分离
要件5
合理的价格转让
原则上无须支付
——
要件6★
已办理登记
——
要件7
转让合同有效
①合同无效;
②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被撤销
【举例】2019年1月1日,李四的父亲病逝,按照其父的遗嘱,李四获得一套住房作为遗产,后李四准备将该房屋对外出售给王五。
【问题1】李四何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问题2】李四对外转让该房屋需要履行何种程序?
【分析1】李四1月1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该房屋所有权。
【分析2】李四在处分该房屋之前,应先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才能通过法律行为方式处分给王五。
【举例】贾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贾某名下;后因二人感情不合。
法院判决贾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2013年2月1日判决书生效,但是二人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3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入住了该房屋。
4月1日,贾某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屋登记簿确认房屋仍归贾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于4月15日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分析】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贾某自2月1日起已经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自2月1日起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张某未经登记,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4月1日贾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属于无权处分,但王某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4.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直接法律效果
所有权发生转移。
(2)间接法律效果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1)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2)甲的损失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1)乙与丙的买卖合同——有效;
(2)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原物;
(3)甲向乙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保管合同);
(4)丙向乙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
【考题·单选题】(2016年)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
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于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乙和丙中一人追认,丁即可取得该画所有权
B.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可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C.丁取得该画的所有权,但须以乙和丙均追认为前提
D.无论乙和丙追认与否,丁均不能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丁是善意的、支付合理对价、标的物已经交付的买受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追认,丁都取得所有权。
【2019年案例题节选●善意取得】
……
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于丙,租期7个月,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
9月2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
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
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
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11月2日,甲电话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丙在15日内返还,但未给出任何理由,丙拒绝。
11月5日,丙将挖掘机售于丁,丁不知丙并非挖掘机所有人。
同日,丁向丙支付100万元,双方约定11月16日交付挖掘机。
……
11月15日,丁得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甲,并且甲不知自己与丙的交易。
当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
11月16日,丁将挖掘机以110万元售于戊,当日戊付款,丁交付挖掘机,戊不了解挖掘机之前的交易情况,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
11月17日,甲要求丙返还挖掘机,发现挖掘机已至戊手,甲请求戊返还挖掘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7)甲是否有权请求戊返还挖掘机?
并说明理由。
【解答】甲无权请求戊返还挖掘机。
根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题目中,承租人丙将挖掘机卖给丁,丁在“受让动产时”知道丙是无权处分,不是善意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
丁再将挖掘机卖给戊,仍是无权处分,但戊善意、价格合理、已经交付,构成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挖掘机所有权,因此甲无权请求戊返还挖掘机。
考点四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一、概念
发现他人遗失之物而实施占有。
二、涉及的主体
三、处理规则
(一)拾得人“拾金不昧”
1.返还权利人的具体措施。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4)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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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知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