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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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试行
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
(试行)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12月.
辽宁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术语、定义、总则、工作程序及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958区域地质图图例
GB/T12328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14538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133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Z/T01571:
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DZ/T0179地质图用色标准及用色原则(1:
50000)
DZ/T0218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19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0261-2014滑坡崩塌泥石流调查规范
DZ/T0262-2014集镇滑坡崩塌泥石流勘查规范
DZ/T0220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21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DZ/T0223—20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TD/T1031.1—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
通则
TD/T1031.2—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2部分:
露天煤矿
TD/T1031.3—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3部分:
井工煤矿
TD/T1031.4—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4部分:
金属矿
TD/T1031.5—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5部分:
石油天然气项目
TD/T1036—201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50288灌溉和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1993地下水水质标准
GB/T15776-2006造林技术规程;
DB21/T2019-2012矿山及其他工程破损山体植被恢复技术
3术语和定义
DZ/T0223-2011第3章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4总则
4.1DZ/T0223-2011的“4”和TD/T1031.1~5-2011的“4”总则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4.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对象是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损毁的土地。
4.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矿山的地质环境、地质环境问题和损毁土地的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勘探、测试,公众参与和分析论证,设计和编制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恢复治理与复垦工程技术和植被恢复技术相结合的矿山恢复方案,对矿山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有关规划相吻合,复垦的土地达到可供利用的状态。
4.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人在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中,应首先对拟损毁土地的可利用表土进行剥离,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剥离收集的表土量不满足复垦需求的须另辟客土源。
4.5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矿山,可参照附录I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4.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服务年限,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矿山剩余服务年限、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期限和监测管护期限确定,且方案的适用期一般不超过5年。
4.7矿山变更生产规模、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改变用地位置或规模时,应重新编制方案。
5工作程序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按图1程序进行。
资料收集及现场踏勘
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调查
确定方案的服务年限、评估范围、级别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和土地复垦方案适宜性评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分区和工程设计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图1工作程序框图
6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调查
6.1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调查范围,应包括矿山用地范围、矿业活动影响范围和可能影响矿业活动的地质环境问题来源范围。
6.2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调查方法,以收集资料和现场地面调查为主,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地形测量、遥感、物探、钻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工作。
调查工作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6.3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调查主要内容参见附录J。
6.3.1矿山概况:
矿山企业名称、位置、范围、相邻矿山的分布与概况;矿山企业的性质、总投资、矿山建设规模及工程布局;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储量、矿床类型与赋存特征;矿山开采历史和现状;矿山开拓、采区或开采阶段布置、开采方式(方法)、开采顺序、固体与液体废物的排放与处置情况;矿区社会经济概况、基础设施分布;相邻采矿权和探矿权等。
6.3.2矿山自然地理:
包括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土地类型与植被等。
6.3.2矿山地质环境条件:
包括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矿山地质、不良地质现象、人类工程活动等。
6.3.3采矿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包括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规模、发生时间、发育特征、成因、危险性大小、危害程度等。
6.3.4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6.3.5评估区含水层破坏,包括采矿活动引起的含水层破坏范围、程度,及对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等。
6.3.6采矿活动损毁土地资源的调查,包括损毁的范围、地类、面积、损毁方式、损毁程度、损毁时段、土地权属及复垦条件等调查。
6.3.7采矿活动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村庄、工矿企业及其它各类建(构)筑物等的影响与破坏。
6.3.7已采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防治措施和治理、复垦效果的调查。
6.4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调查精度,按DZ/T0223-2011第6.4条和TD/1031.1—2011第6.3节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与土地损毁分析评估
7.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确定
7.1.1评估范围应不小于采矿活动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可能影响的范围。
7.1.2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应依据评估区的重要程度、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矿山开采规模,按附录A确定。
7.1.3评估区重要程度划分为重要区、较重要区和一般区三级,应依据评估区内的居民人数,交通、水利、电力设施,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地类,按附录B确定。
7.1.4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划分为复杂、中等、简单三级,应依据水文地质,矿床围岩和覆岩,地质构造,地质灾害,采空区,地形地貌等条件,按附录C确定。
7.1.5矿山生产规模划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应依据矿种类别和年生产量,按附录D确定。
7.1.6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应依据地质灾害、含水层、地形地貌景观和对土地资源的影响程度,按附录E进行严重、较严重、较轻三个级别的影响程度分级。
7.2土地损毁的环节与时序
说明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土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工艺及流程。
具体内容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7.3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
7.3.1分析评估区内已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区塌陷、采空地面沉陷、地裂缝、岩溶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类型、分布位置、形态特征、规模、发生时间、表现特征、诱发因素、危害对象(包括土地)和损失,评估危害程度、危险性和影响程度分级。
7.3.2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已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破坏情况。
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地下水水质和水位变化,及其所导致的含水层疏干、井、泉水干涸或流量减少、地表水漏失,和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包含地表水)的影响范围、分布位置、表现特征和影响程度分级。
7.3.3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因挖损、压占,或采动后地表变形破坏(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陷)已对地形地貌,植被,城镇,居民点,建(构)筑物,水利、电力、交通工程设施,自然保护区,景观的影响范围、分布位置、发生时间、表现特征和影响程度分级。
7.3.4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已对土地资源的影响,明确已损毁土地的损毁类型、范围、面积及损毁程度,并明确是否损毁基本农田,已损毁土地被重复损毁的可能性。
具体内容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在此基础之上,按压占、挖损、塌陷和污染四类分别统计,评估影响程度分级。
7.4矿山地质环境预测评估
7.4.1分析预测采矿活动引发、加剧及矿山建设和生产遭受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区塌陷、采空地面沉陷、地裂缝、岩溶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可能分布范围和危害对象,评估危害程度、危险性和影响程度分级。
7.4.2分析预测评估由采矿活动可能导致的含水层破坏,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地下水水质和水位变化,及其所导致的含水层疏干、井、泉水干涸或流量减少、地表水漏失和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包含地表水)的影响范围、分布位置和影响程度分级。
7.4.3分析预测评估采矿活动的挖损、压占,或采动后地表变形破坏(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陷),包括对地形地貌,植被,城镇,居民点,建(构)筑物,水利、电力、交通工程设施,自然保护区及景观等的影响范围、分布位置、和影响程度分级。
7.4.4确定拟损毁土地的预测方法,预测拟损毁土地的方式、类型、面积、程度。
具体内容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在此基础之上,按拟压占、挖损、变形和污染四种类型分别统计,评估影响程度分级。
7.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评估方法和精度要求
7.5.1一级评估以定量为主,对可能导致严重的地质灾害或含水层破坏的,应部署一定的勘探工作,有大部分实测的参数,结合经验参数,据实际条件主要选择数学模型法,配合类比分析法和其他方法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
7.5.2二级评估以定量与定性结合,应有小部分实测参数,结合经验参数,据实际条件可选择数学模型法,类比分析法或其他方法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
7.5.3三级评估以定性为主,有收集的参数和经验参数,用类比分析法或其他方法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
8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区和土地复垦区、复垦责任范围确定
8.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区
8.1.1根据现状和预测评估中最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级别,按附录F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8.1.2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的基础上,可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差异,进一步划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亚区。
8.1.3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亚区的基础上,可根据防治区分布的自然地段划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地段。
8.2按已损毁土地、拟损毁土地及永久性建设用地构成的区域确定复垦区;按损毁土地和不再留续使用的永久性建设用地构成的区域确定复垦责任区;按复垦方向、标准、措施基本一致的待复垦土地划分复垦单元。
9土地复垦方向可行性分析
9.1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预测分析土地损毁对复垦区及周围环境土壤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可能产生的影响。
9.2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根据对损毁土地的分析和预测结果,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在充分尊重土地权益人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原土地利用类型、土地损毁情况、公众参与意见等,在经济可行、技术合理的条件下,确定拟复垦土地的最佳利用方向(应明确至二级地类),划分土地复垦单元。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方法与步骤参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9.3水土资源平衡分析
应结合复垦区表土情况、复垦方向、标准和措施,进行表土量供求平衡分析。
需外购土源的,应说明外购土源的数量、来源、土源位置、可采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无土源情况下,可综合采取物理、化学与生物改良措施。
复垦工程中涉及灌溉工程的,应进行用水资源分析,明确用水水源地和水量供需及水质情况。
1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10.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谁损毁,谁复垦”,“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等原则。
10.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目标任务
10.2.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目标任务
坚持科学发展,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采矿活动引发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和地质灾害危害,减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减轻对地形地貌景观及含水层的影响和破坏,最大限度和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努力创建绿色矿山,使矿业经济科学、和谐、持续发展,预期达到一个安全、卫生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并造福于后人。
10.2.2土地复垦目标任务
依据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结果,确定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包括拟复垦土地的地类、面积和复垦率,编制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复垦前后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参见附录F(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通则中附录F)。
1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及土地复垦措施
11.1依据土地复垦相关技术标准,结合复垦区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复垦方向提出不同土地复垦单元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
土地复垦质量制定不宜低于原(或周边)土地利用类型的土壤质量与生产力水平。
土地复垦质量标准执行TD/T1036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11.2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损毁土地适宜性评价的结果,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和土地复垦单元,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与土地损毁的防治措施。
11.2.1矿山地质灾害的预防措施可依据矿山地质灾害的具体情况,参照DZ/T0223-2011第9.1.1条选择合适的措施。
11.2.2含水层破坏的预防措施可依据矿山含水层破坏的具体情况,参照DZ/T0223-2011第9.1.2条选择合适的措施。
11.2.3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预防措施可依据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的具体情况,参照DZ/T0223-2011第9.1.3条选择合适的措施。
11.2.4土地损毁的预防措施,应根据矿山开采过程中各损毁土地单元的特点,分别提出在生产过程中各单元减少损毁土地或减轻土地损毁程度的预防与控制措施。
11.3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区和土地复垦单元,针对具体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土地损毁单元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措施。
11.3.1地面塌陷治理
11.3.1.1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抽排地下水导致地面塌陷主要采取防渗帷幕墙阻拦地下水、土地平整(回填塌陷坑)等和其他合适的工程措施治理,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11.3.1.2采空导致的地面塌陷和地裂缝主要采取废石回填采空区、注浆加固、土地平整、排水等和其他合适的工程措施治理,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11.3.2地裂缝治理,主要采取土石填充、灌浆、防渗等和其他合适的工程措施治理,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DZ/T0223-2011第9.2.2条规定。
11.3.3崩塌、滑坡治理,主要采取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注浆加固)、削坡工程、回填压脚工程,截排水等工程措施治理,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11.3.4泥石流治理,主要采取清理废石、废渣、废土,截排水,拦挡和排导,护坡、植被恢复等工程,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11.3.5含水层破坏治理工程,主要采取回填采空区、矿坑水处理、覆盖密封、帷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回灌、修补含水层、供水和输排水等工程措施治理,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11.3.6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主要采取削坡、修建台阶、护坡、修建挡土墙、防渗、排水、加固、土地平整和植被恢复等工程措施治理,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11.3.7损毁土地的复垦措施,包括预防控制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生物和化学措施等复垦措施
11.4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监测措施
11.4.1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对象包括:
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主要恢复治理工程等。
11.4.2矿山土地复垦监测对象包括:
土地损毁、土地复垦数量与质量、土地复垦配套工程等。
11.4.3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及技术要求、监测时限等,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11.5管护工程
11.5.1工程的管理维护,包括对损毁的削填工程、支挡加固工程、输排水工程、土地平整工程、铺垫表土工程、矿山道路工程、监测工程和其他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程等的维护和修补。
11.5.2生物工程(植被恢复工程)的管理和养护,包括林地、果园地、草地等的补种、管护、病虫害防治、排灌与施肥等。
1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12.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文本由报告书(报告表)和附件两部分组成。
12.2报告书编写题纲见附录G,封面格式见附录M。
12.3报告附图参照DZ/T0223-2011第10.5条。
12.4报告表的编制按附录I执行。
12.5附图编制按附录H执行。
附录A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
(规范性附录)
表A.1给出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
表A.1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表
评估区重要程度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复杂
中等
简单
重要区
大型
一级
一级
一级
中型
一级
一级
一级
小型
一级
一级
二级
较重要区
大型
一级
一级
一级
中型
一级
二级
二级
小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区
大型
一级
二级
二级
中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小型
二级
三级
三级
附录B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
(规范性附录)
表B.1给出了评估区重要程度的确定因素及指标。
表B.1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表
重要区
较重要区
一般区
分布有500人以上的居民集中居住区
分布有200~500人的居民集中居住区
居民居住分散,居民集中居住区人口在200人以下
分布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铁路、中型以上水利、电力工程或其他重要建筑设施
分布有二级公路、小型水利、电力工程或其他较重要建筑设施
无重要交通要道或建筑设施
矿区紧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含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或重要旅游景区(点)
紧邻省级、县级自然保护区或较重要旅游景区(点)
远离各级自然保护区及旅游景区(点)
有集中供水水源地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淡泉水,地热、温泉等水源地及其保护区
有分散居民饮用水水源地;集中供水水源地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淡泉水,地热、温泉等水源地及其保护区外的上游补给区
无水源地
破坏耕地、园地。
破坏林地、草地
破坏其它地类
注:
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确定采取上一级别优先的原则,只要有一条符合者即为该级别。
附录C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规范性附录)
C.1表C.1给出了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表C.1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复杂
中等
简单
70%以上矿层(体)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矿坑进水边界条件复杂,充水水源多,充水含水层和构造破碎带、岩溶裂隙发育带等富水性强,补给条件好,与区域强含水层、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或地表水联系密切,老窿(窑)水威胁大,矿坑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0m3/d,地下采矿和疏干排水容易造成区域含水层破坏
70%以上矿层(体)位于地下水位附近或以下,矿坑进水边界条件中等,充水含水层和构造破碎带、岩溶裂隙发育带等富水性中等,补给条件较好,与区域强含水层、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或地表水有一定联系,老窿(窑)水威胁中等,矿坑正常涌水量3000~10000m3/d,地下采矿和疏干排水较容易造成矿区周围主要充水含水层破坏
70%以上矿层(体)位于地下水位以上,矿坑进水边界条件简单,充水含水层富水性差,补给条件差,与区域强含水层、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或地表水联系不密切,矿坑正常涌水量小于3000m3/d,地下采矿和疏干排水导致矿区周围主要充水含水层破坏可能性小
矿床围岩岩体结构以碎裂结构、散体结构为主,软弱岩层或松散岩层发育,蚀变带、岩溶裂隙带发育,岩石风化强烈,采空区距地表残坡积层、基岩风化破碎带大于10m,矿层(体)顶底板和矿床围岩稳固性差,矿山工程场地地基稳定性差
矿床围岩岩体以薄-厚层状结构为主,蚀变带、岩溶裂隙带发育中等,局部有软弱岩层,岩石风化中等,采空区距地表残坡积层、基岩风化破碎带5~10m,矿层(体)顶底板和矿床围岩稳固性中等,矿山工程场地地基稳定性中等
矿床围岩岩体以巨厚层状-块状整体结构为主,蚀变作用弱,岩溶裂隙带不发育,岩石风化弱,采空区距地表残坡积层、基岩风化破碎带小于5m,矿层(体)顶底板和矿床围岩稳固性好,矿山工程场地地基稳定性好
地质构造复杂,矿层(体)和矿床围岩岩层倾角大于55°,岩层产状变化大,断裂构造发育或有活动断裂,导水断裂带切割矿层(体)围岩、覆岩和主要含水层(带),导水性强,对井下采矿安全影响巨大
地质构造较复杂,矿层(体)和矿床围岩岩层倾角36°~55°,岩层产状变化较大,断裂构造较发育,并切割矿层(体)围岩、覆岩和主要含水层(带),导水断裂带的导水性较差,对井下采矿安全影响较大
地质构造简单,矿层(体)和矿床围岩岩层倾角小于36°,岩层产状变化小,断裂构造不发育,断裂未切割矿层(体)和围岩覆岩,断裂带对采矿活动影响小
现状条件下原生地质灾害发育,或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多,危害大
现状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较多,危害较大
现状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少,危害小
采空区面积和空间大,多次重复开采及残采,采空区未得到有效处理,采动影响强烈
采空区面积和空间较大,重复开采较少,采空区部分得到处理,采动影响较强烈
采空区面积和空间小,无重复开采,采空区得到有效处理,采动影响较轻
地貌单元类型多于3个,地形条件可使30%以下矿体开采时能自然排水,主要硐口斜坡与岩层倾向同向。
地貌单元类型2-3个,地形条件可使30%~70%开采矿体能自然排水,主要硐口斜坡与岩层倾向斜交。
地貌单元类型单一,地形条件可使70%以上开采矿体能自然排水,主要硐口斜坡与岩层倾向反向。
注:
采取就上原则,只要有一条满足某一级别,应定为该级别。
C2表C.2给出了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表C.2露天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复杂
中等
简单
采场矿层(体)位于地下水位以下,采场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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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 矿山 地质 环境 恢复 治理 土地 复垦 方案 编制 技术 要求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