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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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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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发布
第一章总则....................................................0
第二章目标....................................................0
第三章责任制...................................................1
第四章安全监督................................................2
第五章规程制度................................................3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4
第七章教育培训...............................................4
第八章例行工作..............................................5
第九章发电企业的并网运行.....................................6
第十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7
第十一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8
第十二章电力多经企业............................................9
第十三章考核与奖惩..........................................10
第十四章附则...................................................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及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
安全生产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电力、非电力产业公司,各基层企业、公司)(以下统称各企业)。
第三条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第五条公司系统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
作。
第七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与行政监察部门有权参与企业人身死亡和重大事故的调查;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努力实现安全管理工作现代化。
第二章目标
第九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4种事故:
(一)人身死亡;
(二)电厂垮坝;
(三)主设备严重损坏;
(四)重大火灾。
第十条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第十一条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
(二)部门(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第十二条电力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特大型水电建设项目不发生群伤、群亡事故;
(二)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参加建设的施工企业的安全施工进行协调、
监督,并要求各施工企业制定确保实现上述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每年应实现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
(一)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二)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
第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部门(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
第十五条公司系统实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由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责任书的内容依据本规定第二章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进行制订。
第十六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批阅并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确保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内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级企业(公司)为下级企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系统内下级企业(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上级企业(公司)负责,各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即:
各企业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安监系统应及时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
各单位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作执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安全监察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产业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基层企业和单位应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
经上级批准不设独立安全监察机构的,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主管及安全监督专责人员。
第二十六条发电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七条产业公司、水电建设单位的安全监察机构由各单位行政正职主管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分管,其他企业和单位一般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
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职责:
(一)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和要求的贯彻执行;
(二)进入生产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应要求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三)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负责提出安全生产奖惩考核的建议。
第三十条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等企业管辖区域检查了解安全情况,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第五章规程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文明生产及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发电企业并网的电网企业颁发的调度规程,编制本企业的运行和事故处理规程,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四)电力建设项目单位要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的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应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产业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基层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五条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较大的施工作业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双方会签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三十六条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各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各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制定。
第三十八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九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确保职工健康等方面进行编制。
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文明生产、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条电力基层企业的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各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在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单列。
第四十二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三条各企业主管领导和部门(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教育培训
第四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和培训,教育每位从业人员了解和懂得依法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十五条各企业新进入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企业、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电力企业还需要经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各企业新上岗的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并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六条各企业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电力企业还需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设备经过重大技术改造后,所有相关的运行和检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七条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第四十八条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集团公司对产业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产业公司对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基层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基层企业和单位对部门(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四)基层企业和单位对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电力产业公司及所属电力基层企业和单位应根据情况对生产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基层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五十条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一条各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各企业应运用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八章例行工作
第五十二条电力产业公司及电力基层企业应结合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非电力产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参照执行。
各企业要积极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持续改进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
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
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四条安全日活动。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部门(车间)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安全分析会各产业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基层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各产业公司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基层企业的安监负责人参加。
基层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由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五十七条安全检查基层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春季、秋季以及防洪度汛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各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十八条安全简报
产业公司、电力基层企业和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九章发电企业的并网运行
第五十九条发电企业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
协议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保证电厂人身、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为保证电厂人身、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双方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三)为保证电厂人身、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和技术监督内容。
第六十条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可通过相互的安全性评价确定其是否满足并网运行的安全条件。
安全性评价的内容和范围仅限于与电厂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相关的部分。
第六十一条发电企业运行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
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有关规程处理,处理后必须立即报告有关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六十二条发电企业应与电网企业建立发输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情况分析和交流制度,交流管理经验、通报相关信息,共同保证电厂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第六十三条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对各自发生的事故都应积极协助对方开展有关事故调查,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
事故的调查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进行。
第十章建设项目与施工企业
第六十四条公司系统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施工企业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系统的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委员会):
(一)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二)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三)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六十六条安全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
委员会其他成员由监理、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担任。
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六十七条安全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动员和组织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和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二)讨论通过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的项目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项目法人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动员和组织参建单位落实;
(三)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和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协调参建单位相互之间安全问题的关系。
安全委员会不替代各参建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安全委员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
第六十九条安全委员会下设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设立的安全监察部门承担。
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向安全委员会负责并由安全委员会授权。
其主要任务:
(一)监督各项目参建单位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二)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审定;
(三)建立与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信息网联系制度并组织安全网正常活动,协调各单位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证安全委员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七十条安全委员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和安全挡案制度,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及各种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七十一条公司系统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全委员会;安全委员会对施工企业的考核办法由委员会决议确定。
第七十二条参加公司系统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公司系统各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将本规定第十一章的有关内容和本章的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加以明确。
第十一章发包工程和临时工
第七十三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各企业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在依法签订合同时,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五条各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安全施工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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