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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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越秀区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越秀区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参照《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广州市越秀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经费)是指由越秀区级财政安排,区科技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用于实施本区科技项目、需进行二次分配的财政预算经费.
第三条区科技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是经费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区财政部门编制经费年度预算,提出经费分配使用计划,制定和完善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验收,组织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撑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经费年度预算,审核拨付项目经费,配合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主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是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经费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经费管理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立足越秀区实际,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科学评估、择优支持。
坚持突出重点、扶优促强,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优先扶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科技项目,提升经费整体效能。
(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以科技金融、后补助为主的引导性投入,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科技产业的联动机制。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经费分类支持方式
第五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每年的财政预算安排,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安排额度、资金使用方式和要求,制定申报指南,并在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发布。
第六条经费主要采取以下资金支持方式:
(一)前资助方式。
即在项目立项后,根据资金计划进行事前资助,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资助方式.
(二)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等方式。
(三)科技金融资助.发挥科技金融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企业和产业科技创新的投入力度,项目经费通过信贷风险补偿、融资补助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
(四)配套经费。
项目经费用于配套国家、省、市科技项目的,按照一定比例给以定额资助.
第七条 区科技项目资金根据项目专项设置,按以下原则实行分类资助方式:
(一)对原始创新、公益性科技事业和需长期投入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经费以前资助为主。
(二)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项目经费原则上采取后补助或科技金融资助方式。
第八条区科技项目申报的资助额度分为定额申报和非定额申报,后补助、科技金融资助项目一般采取非定额方式组织申报。
第九条项目经费的具体支持方式、经费额度等由区科技管理部门结合计划专项设置,在编制发布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时明确。
第三章开支范围
第十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研究开发直接和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租赁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1、设备费:
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的费用。
项目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支出。
2、材料费:
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外协费:
指研究、开发项目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外协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
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减小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租赁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辆、场地、实验基地等发生的租金支出。
10、人员费:
指为直接参加项目研发人员支出的人力资源成本费。
列入预算的人员要与合同书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项目研发人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人员费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软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人员费用列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60%。
11、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12、其他支出: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直接费用。
第十二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等方面的消耗,有关项目管理的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四章预算编制与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申报科技计划专项中的前资助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包括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一)在收入预算中,除申请项目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承诺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投资人投入资金、银行贷款资金等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货币资金,不含各级政府配套项目经费.项目申报时已投入的资金不再列入来源预算.
(二)在支出预算中,应当按照规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对单项10万元以上设备仪器和软件的购建费应重点说明。
按项目实施要求需分期投入的,应编制分期投入安排计划。
项目申报时已支出的费用不再列入支出预算.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五条 经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确认的经费预算是项目立项、签订合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经费拨付与管理
第十六条 前资助可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方式。
采取分期拨付的,在《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签订生效后拨付首笔财政资助经费,具体额度按照合同书规定。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项目经费,由区科技管理部门制定资金支付表,按照《越秀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将经费划拨给项目承担单位.如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标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和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预算执行及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预算。
合同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报区科技管理部门批准。
(二)预算总额不变,相关费用预算中如需变更,需报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由区科技管理部门同期予以确认。
间接费用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供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区科技管理部门。
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如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区科技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时,财政支持经费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供财务报告;3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财政支持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 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不良信用的,项目结余资金在下一年度可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区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七章后补助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后补助是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二十九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项目在发布指南时,可采取非定额方式组织征集,补助金额在科技项目立项后确定,或按照某些专项要求验收后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预算编制。
申报单位对项目整体编制预算,不区分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参照本办法第三章,无法纳入开支范围的其他支出单独列示.申请预算时,单位除提供项目总体目标、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项目预算等内容外,需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证明资料,以对支撑条件、资金实力进行判断。
(二)预算评审。
由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综合考核是否立项。
(三)项目立项实施完成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立项前的有关规定,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支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条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具备科技计划专项目标要求的条件,按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三十一条 经核定的后补助资金(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一次性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不再组织经费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后补助资金使用符合国家《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有关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八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区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专家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 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拨付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进行评估。
评估和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科技管理部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今后五年内申请区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区纪检监察部门对科技经费管理的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抽查制度,对项目经费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区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发布的各科技项目申报资金。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年。
原《越秀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越府【200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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