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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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附件1
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深化我省工程系列职称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
第三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
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分别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第五条申报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
3.符合当年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职称: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和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2.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2年、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技术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八条评审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四、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5年以上。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条评审条件
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能独立撰写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五、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二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解决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5.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基本掌
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
6.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科技奖1项,或获本单位技术奖3项。
2.参与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参与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厅)级2项;或参与完成大型项目1项,或中型项目2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小型项目3项。
项目需通过市(州)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件以上;或获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6.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工程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巳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
7.参与完成2项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8.担任省级行业协会、学会理事一届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测中心等)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三年以上。
9.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县级2项。
项目通过县(市、区)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10.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三等奖1项。
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0.5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2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
6.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1篇,学术观点准确,数据齐全,结论正确。
六、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人员。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四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1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厅)级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大型项目2项,或中型项目3项,或小型项目4项。
项目通过市(厅)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限前3发明人、设计人)3件以上;或获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5.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6.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4项以上。
7.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并有创新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的鉴定或验收。
8.担任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常务理事一届以上,或省级科技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主要负责人三年以上。
9.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完成市(州)、厅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县级3项。
10.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和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发表学术论文2篇。
2.正式出版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4篇,其创新或成果等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年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两年,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王I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2项。
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其中至少1件以上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省知识产权局专利奖(排名前3发明人、设计人),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5.参加编制国家标准、规程、规范、导则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3项;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6项。
6.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七、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五年。
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六条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2项。
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5.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并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6.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国家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2项;或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3项;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6项。
7.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4项,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有重大创新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8.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州)重点(重大)3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9.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排名前3);或市(厅)级一等奖2项(排名第一)。
10.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三)学术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本人独立撰写的专业论文5篇。
2.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
3.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提供3篇由本人独立撰写的所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经3名以上同行业正高级工程师鉴定,认定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凡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均须指定一篇学术成果作为代表作。
该代表作将由评审组织机构送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审评,其审评意见作为申报的重要评价依据之一。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年限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从事技术工作满两年,经3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技奖;或获省(部)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4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2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以上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前3发明人、设计人)。
5.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30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4篇。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八、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件》中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
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指理工类学历、学位。
本《条件》中所提到任职时间,均为取得相应学历后的任职时间。
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后取得。
本《条件》中的“科技奖”包括:
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本《条件》中的“技术奖”指:
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具体奖项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本《条件》中的“主要完成人”在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中指排名前五,其他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完成人。
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其主要完成人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本《条件》中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划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确定。
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
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3发明人)可折抵论文2篇,申请并被受理发明专利1件(限第1发明人)可折抵论文1篇。
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
本《条件》中,EI、SCI收录论文可折抵两篇核心期刊论文。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含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年刊等)。
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本《条件》所指“代表作”可以为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技术标准规范、学术论文等。
本《条件》“业绩成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
第十八条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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