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docx
- 文档编号:4845531
- 上传时间:2022-12-10
- 格式:DOCX
- 页数:63
- 大小:41.26KB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docx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docx(6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
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
TSGT7002~T7006中涉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参照本修改单“二、附件A修改”第1项中“删除1.2(3)”和第5项,做相应修改;TSGT7002、T7004参照本修改单“二、附件A修改”第4项,做相应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七条修改为: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A或者附件B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其中,施工自检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
2.第八条第
(一)
(二)(三)项分别修改为:
“
(一)对于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或者附件B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或者附件D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
(二)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C或者附件D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E或者附件F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或者附件B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或者附件B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E或者附件F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3.第九条第
(一)
(二)(三)项中的“附件A”均修改为“附件A或者附件B”;“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附件B、附件C,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修改为“各检验项目的类别见附件A~F,具体的检验方法见附件A、附件B”
4.第十一条修改为:
“检验机构应当统一制定电梯检验原始记录格式及其要求,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原始记录内容应当不少于相应检验报告(见附件C~F)规定的内容。
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
5.第十二条修改为:
“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能够满足附件A和附件B所述检验要求和方法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
”
6.第十六条中的“附件A”修改为“附件A、附件B”
7.第十七条中的“见附件D”修改为“见附件G”
8.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见附件C~F),结论页必须有检验、编制、审核、批准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或者公章。
”
第二十条中的“附件A”均修改“附件A或者附件B”
二、附件A修改
1.将附件A的标题修改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不含斜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2.删除1.2(3),序号1.2(4)、1.2(5)、1.2(6)、1.2(7)相应调整为1.2(3)、1.2(4)、1.2(5)、1.2(6)。
3.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
“审查相应资料。
(1)~(3)在报检时审查,(3)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4)、(5)在试验时审查;(6)在竣工后审查”
4.将1.3(4)中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修改为:
“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重大修理时):
”
4.将1.4(5)修改为“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三、附件B修改
1.将附件B修改为“附件C”
2.将注意事项第1条修改为:
“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制定,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不含斜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
3.附件C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件A进行对应调整。
四、附件C修改
1.将附件C修改为“附件D”。
2.将注意事项第1条修改为:
“本报告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制定,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不含斜行电梯)定期检验。
”
3.附件D中的序号、检验类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按照修改后的附件A进行对应调整。
五、对附件D的修改
附件D调整为附件G。
六、增加附件B、附件E和附件F
附件B
曳引与强制驱动斜行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1
制造
资料
A
斜行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斜行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前置式轿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前置式轿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B-1:
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电梯安装施工前审查相应资料
1.2
安装
资料
A
见附件A1.2
见附件A1.2
1.3
改造
、重大
修理
资料
A
见附件A1.3
见附件A1.3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术
资料
1.4
使用
资料
B
见附件A1.4
见附件A1.4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1
通道与通道门
C
见附件A2.1
见附件A2.1
2.2
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
C
见附件A2.2
见附件A2.2
2.3
安全
空间
C
见附件A2.3
见附件A2.3
2.4
地面
开口
C
见附件A2.4
见附件A2.4
2.5
照明与插座
C
见附件A2.5
见附件A2.5
2.6
主开
关
B
见附件A2.6
见附件A2.6
2.7
驱动主机
B
见附件A2.7
见附件A2.7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2
机房
(机器设备
间)及相关设备
2.8
控制柜、
紧急
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B
见附件A2.8
见附件A2.8
2.9
限速
器
B
见附件A2.9
见附件A2.9
2.10
接地
C
见附件A2.10
见附件A2.10
2.11
电气
绝缘
C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见附件A2.11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直流)/V
绝缘电阻/MΩ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5
≥1.00
≥1.00
2.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B
见附件A2.12
见附件A2.12
2.13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B
见附件A2.13
见附件A2.13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
及
相关
设备
3.1
井道
封闭
C
(1)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
(2)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部分封闭井道围壁应满足下列要求:
对于倾斜度超过45°的斜行电梯:
层门侧的高度不小于3.5m。
其余侧,当围壁与斜行电梯运动部件的水平距离为最小允许0.5m时,高度不应小于2.50m;如该水平距离大于0.50m时,高度可随着距离的增加而降低;当距离等于2.00m时,高度可减至最小值1.10m。
对于倾斜度不超过45°的斜行电梯:
层门侧的高度至少为运载装置运行区域的高度。
其余侧,H+D≥2.5m,且H≥1.8m、D≥0.5m。
注B-2:
H指井道围壁垂直高度,D指墙体和斜行电梯运动部件之间水平距离
目测,测量部分封闭井道围壁高度和墙体和斜行电梯运动部件之间水平距离。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C
通过轿顶进入顶层时的顶部空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①运载装置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sinθ(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或运载装置应被导向直到对应的缓冲器被完全压缩;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sinθ(m);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sinθ(m),与导靴或者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sinθ(m);
④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
注B-3:
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且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sinθ的值可减小到一半,然而该值不应小于0.25m。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sinθ(m)的制导行程,或对重应被导向直到对应的缓冲器被完全压缩
(1)测量轿厢在上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2)用痕迹法或者其他有效方法检验对重导轨的制导行程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
及
相关
设备
3.3
强制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C
见附件A3.3
见附件A3.3
3.4
运载装置、对重(平衡重)的运行和导向B
(1)运载装置、对重(平衡重)应至少由一根可沿其运行的刚性件支撑;
(2)为了避免脱轨和卡阻的风险,运载装置和对重(平衡重)在运行轨迹上的侧面导向应由机械的刚性件来实现;
(3)应设置有将运载装置保持在动态包络内的刚性机械部件;
(4)安全钳应作用在型式试验报告所述及的夹持部件上。
可采用单个部件实现上述规定的一个或多个功能
目测
3.5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B
见附件A3.7
见附件A3.7
3.6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C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平行于运行轨迹的连续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下部开锁区域高度50mm,宽度不小于斜行电梯沿着运行方向在开锁区域内移动门宽移动区域的宽度两边各加50m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
及
相关
设备
3.7
井道内防护
C
(1)在常用的维护区域(在安装维护使用说明书中定义),应采用刚性隔障防护对重(平衡重)运行区域的所有易接近面。
隔障的宽度应至少等于危险区域的宽度。
如果在开启通往井道的门时,一个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使所有斜行电梯自动停止,则无需满足上述要求;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3)当可能在井道内行走时,应在相邻的斜行电梯间设置沿着井道的如下高度的隔障:
H+D≥2.5m,且H≥1.8m。
如果在开启通往井道的门时,一个符合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使所有斜行电梯自动停止,则无需满足上述要求。
注B-4:
H是在井道的倾斜位置,与斜面垂直的距离,D是人行道最外侧到相邻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或对重)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3.8
极限开关
B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除了前置门的斜行电梯,极限开关应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强制驱动电梯的极限开关动作后,应当以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驱动主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见附件A3.10
3.9
井道
照明
C
(1)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所有的门关闭时,在可接近用于维护操作的部件(如运载装置顶)和底坑地面以上1.00m处的照明至少为50lx。
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2)当井道内设置有人行通道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井道内应设置永久安装的电气照明,在人行通道处提供至少50lx的照明;
②沿着人行通道应设置应急照明,以便在供电中断时人行通道和通道门有照明指示
目测,用照度计测量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
及
相关
设备
3.10底坑设施与装置
C
见附件A3.12
见附件A3.12
3.11
底坑空间
C
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2)底坑后壁与运载装置最后端部件之间的自由距离不应小于0.50m,轿厢最后端部件与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这个距离可减小到最小0.10m;
注B-5:
轿内乘客面向上行运行方向站立,所背对的底坑井道壁为后壁。
(3)在运行路径方向,运载装置的最后端部件与固定的最先可能撞击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30m
测量轿厢在下端站平层位置时的相应数据,计算确认是否满足要求
3.12
限速器绳张紧装置
B
见附件A3.14
见附件A3.14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
及
相关
设备
3.13
缓冲器
B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对强制驱动电梯、无对重环形钢丝绳曳引驱动斜行电梯、具有前置门的曳引驱动斜行电梯,还应当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如果是正常运行时可以撞击的缓冲器,均应为耗能型缓冲器;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当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1)对照检查缓冲器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或者标签;
(2)目测缓冲器的固定和完好情况;必要时,将限位开关(如果有)、极限开关短接,以检修速度运行空载轿厢,将缓冲器充分压缩后,观察缓冲器是否有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3)目测耗能型缓冲器的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4)目测对重越程距离标识;查验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垂直距离
3.14
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
B
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目测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井道
及
相关
设备
3.15
紧急和检修通道
B
通往井道的应急或检修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设置满足以下要求的井道安全门:
①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沿着运行路径大于11m时,其间应当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②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③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④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2)设置宽度不小于0.5m的永久性人行通道和宽度不小于0.35m的台阶或固定的梯子;
(3)在有相邻运载装置情况下设置满足以下要求的轿厢安全门:
①轿厢安全门的高度不应小于1.80m,宽度不应小于0.35m;
②轿厢安全门应锁紧,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验证;
③如果相邻轿厢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75m,应装设一个能使乘客从一个轿厢安全地到达另一个轿厢的装置。
该装置安装后应有电气安全装置防止任一斜行电梯的运行。
(4)具有从外部无风险地直接进入轿厢的方法(如可移动的提升平台)
目测,并测量相应尺寸
3.16轨道下方的防护B
如果人员可以进入斜行电梯运行轨道的下方,应设置防护隔障,以挡住可能从斜行电梯上掉落的碎片或零件
目测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4.1
轿顶电气装置
C
当轿顶为工作区域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轿顶应当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者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2)轿顶应当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3)轿顶应当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1)目测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停止装置和电源插座的设置;
(2)操作验证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安全装置和停止装置的功能
4.2
轿顶
护栏C
当轿顶为工作区域时,井道壁离轿顶外侧边缘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0m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2)当护栏扶手外缘与井道壁的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该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者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者须知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4.3
安全窗(门)
C
见附件A4.3
见附件A4.3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4.4
对重(平衡重)块
B
见附件A4.5
见附件A4.5
4.5
轿厢面积
C
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当门关闭时,深度大于100mm的轿厢入口的任何有效面积,都应计入轿厢有效面积。
测量计算轿厢有效面积
Q①
S②
Q①
S②
Q①
S②
Q①
S②
100③
180④
225
300
375
400
450
0.37
0.58
0.70
0.90
1.10
1.17
1.30
525
600
630
675
750
800
825
1.45
1.60
1.66
1.75
1.90
2.00
2.05
900
975
1000
1050
1125
1200
1250
2.20
2.35
2.40
2.50
2.65
2.80
2.90
1275
1350
1425
1500
1600
2000
2500⑤
2.95
3.10
3.25
3.40
3.56
4.20
5.00
注B-6:
①额定载重量,kg;②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③一人电梯的最小值;④二人电梯的最小值;⑤额定载重量超过2500kg时,每增加100kg,面积增加0.16m2。
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4.6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
C
见附件A4.7
见附件A4.7
4.7
紧急照明和
报警装置
B
见附件A4.8
见附件A4.8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4.8
轿厢护脚板
C
每一轿厢地坎上均应设置护脚板,其宽度应至少等于相应层站入口的整个净宽度。
其垂直部分的下部应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至少为60°,该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应小于20mm。
护脚板高度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侧置门,垂直部分的尺寸应对可能暴露的所有表面以保护;
(2)对于前置门,面对较低的层站侧,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0.30m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4.9
超载保护装置
C
见附件A4.10
见附件A4.10
4.10
安全钳
B
见附件A4.11
见附件A4.11
4.11
运载装置扶手
B
供乘客抓握的扶手、立柱等装置应固定可靠。
距离运载装置地板1.10m高度以下若使用玻璃轿壁,则应在0.9m至1.10m之间设置一个扶手。
该扶手应牢固固定与玻璃无关
(1)目测;
(2)用尺测量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5
悬挂装置
、
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C
见附件A5.1
见附件A5.1
5.2
端部固定
C
见附件A5.2
见附件A5.2
5.3
补偿
装置
C
见附件A5.3
见附件A5.3
5.4
钢丝绳的卷绕
C
见附件A5.4
见附件A5.4
续表
项目及类别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5
悬挂装置
、
补偿
装置
及
旋转
部件
防护
5.5
松绳(链)
保护
B
见附件A5.5
见附件A5.5
5.6
旋转
部件
的防
护
C
见附件A5.5
见附件A5.5
6
轿门
与
层门
6.1
门地坎距离
C
见附件A6.1
见附件A6.1
6.2
门标识
C
见附件A6.2
见附件A6.2
6.3
门间隙
C
见附件A6.3
见附件A6.3
6.4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C
见附件A6.4
见附件A6.4
6.5
防止门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