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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知识
观察内容的选择,我本着先静后动,由近及远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的先安排与幼儿生活接近的,能理解的观察内容。
随机观察也是不可少的,是相当有趣的,如蜻蜓、蚯蚓、毛毛虫等,孩子一边观察,一边提问,兴趣很浓。
我提供的观察对象,注意形象逼真,色彩鲜明,大小适中,引导幼儿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观察,保证每个幼儿看得到,看得清。
看得清才能说得正确。
在观察过程中指导。
我注意帮助幼儿学习正确的观察方法,即按顺序观察和抓住事物的不同特征重点观察,观察与说话相结合,在观察中积累词汇,理解词汇,如一次我抓住时机,引导幼儿观察雷雨,雷雨前天空急剧变化,乌云密布,我问幼儿乌云是什么样子的,有的孩子说:
乌云像大海的波浪。
有的孩子说“乌云跑得飞快。
”我加以肯定说“这是乌云滚滚。
”当幼儿看到闪电时,我告诉他“这叫电光闪闪。
”接着幼儿听到雷声惊叫起来,我抓住时机说:
“这就是雷声隆隆。
”一会儿下起了大雨,我问:
“雨下得怎样?
”幼儿说大极了,我就舀一盆水往下一倒,作比较观察,让幼儿掌握“倾盆大雨”这个词。
雨后,我又带幼儿观察晴朗的天空,朗诵自编的一首儿歌:
“蓝天高,白云飘,鸟儿飞,树儿摇,太阳公公咪咪笑。
”这样抓住特征见景生情,幼儿不仅印象深刻,对雷雨前后气象变化的词语学得快,记得牢,而且会应用。
我还在观察的基础上,引导幼儿联想,让他们与以往学的词语、生活经验联系起来,在发展想象力中发展语言。
如啄木鸟的嘴是长长的,尖尖的,硬硬的,像医生用的手术刀―样,给大树开刀治病。
通过联想,幼儿能够生动形象地描述观察对象。
目录
家庭是幼儿语言活动的重要环境,为了与家长配合做好幼儿阅读训练工作,孩子一入园就召开家长会,给家长提出早期抓好幼儿阅读的要求。
我把幼儿在园里的阅读活动及阅读情况及时传递给家长,要求孩子回家向家长朗诵儿歌,表演故事。
我和家长共同配合,一道训练,幼儿的阅读能力提高很快。
第一章民法概述
其实,任何一门学科都离不开死记硬背,关键是记忆有技巧,“死记”之后会“活用”。
不记住那些基础知识,怎么会向高层次进军?
尤其是语文学科涉猎的范围很广,要真正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单靠分析文章的写作技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基础知识抓起,每天挤一点时间让学生“死记”名篇佳句、名言警句,以及丰富的词语、新颖的材料等。
这样,就会在有限的时间、空间里给学生的脑海里注入无限的内容。
日积月累,积少成多,从而收到水滴石穿,绳锯木断的功效。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自然人
第四章合伙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物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代理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人身权
第十一章物权
第十二章债权
第十三章侵权责任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对象)
3、民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任意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特征:
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自然人、合伙、法人、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三节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
第一步:
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
第二步:
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大前提);
第三步:
确定法律责任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自然人与公民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胎儿的继承权
著作权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一切民事活动均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一切民事活动均独立进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超范围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
原则上:
无效
例外: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2、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第二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
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督和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被监护人、监护人
二、监护的产生
《民法通则》16: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实施意见》15: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贯彻民法通则意见》22: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1、保护人身
2、管理财产
3、代理民事活动和诉讼
4、承担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一)一般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一、宣告失踪
(一)概念
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二)条件
“下落不明满2年”
(三)程序
申请——公告——判决
财产代管制度
1、财产代管人的产生
(1)代管人的范围: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人民法院指定的人
(2)代管人的确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1)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债务、税款、向失踪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2)以自己的名义作被告或原告参加诉讼
(3)怠于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原因: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下落
程序: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判决
后果:
财产代管终止;交回财产;报告义务
(一)概念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条件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三)程序
申请——公告——判决
1、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婚姻关系消灭
3、财产继承开始
原因: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
程序:
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
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婚姻关系
3、收养关系
第四章法人
一、法人概述
(一)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特征:
独立的组织
独立的名义
(三)法人的分类
二、法人机关
1、概念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2、法人机关的构成
权力机关
执行机关
监督机关
代表机关
3、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是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及承担
(一)法人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二)法人民事责任的认定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职务行为
授权行为
(三)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
独立责任:
以法人财产承担
有限责任:
法人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章合伙
一、合伙概述
(一)概念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合伙VS法人
(一)灵活性
(二)宽松性
(二)合伙协议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二)合伙的认定
1、一般情形
2、特殊情形下合伙的认定
1、无合伙协议
2、未出资
3、未经营
4、不享收益
5、不担风险
第二节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的财产
(一)合伙财产的来源
1、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劳务
2、积累财产
(二)合伙财产的法律效果
——共有
二、合伙事务的决定
共同决定
表决方式:
一人一票,协议约定票数,过半数票数
特殊重要事项需一致同意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般规则:
共同执行
方式:
1、共同执行
2、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合伙事务的监督
(一)一般规则:
监督权
(二)监督权的行使
1、要求执行人定期报告
2、查阅合伙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异议权
4、有权撤销委托
五、合伙的损益分配
(一)一般规则:
共享盈利,共担风险
(二)分配规则
协议约定协商决定实缴出资平均分配
第三节合伙债务的承担
一、合伙债务
二、合伙债务的认定
三、合伙债务的承担
无限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追偿权
第四节入伙、退伙
一、入伙
(一)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
(二)入伙的法律后果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一)概念
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丧失合伙人资格。
(二)退伙的形式
1、任意退伙
2、法定退伙
3、强制退伙
(三)退伙的法律效果
结算
退还财产或分担亏损
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二)特征
1、民事主体实施
2、行为人内心具有追求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
3、行为人通过一定方式将这种意思对外表示出来
二、有效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是符合法律规定,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
(三)有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有效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产生行为人追求的法律后果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是指因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不能按照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特征
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
----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以欺诈、胁迫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四)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法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得依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予以履行。
2、已经履行的: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缴财产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特征
1、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2、对行为人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3、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意思表示不真实——故意的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无意的不一致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四)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变更权
2、撤销权
3、变更权与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概念
是指行为在成立时是否有效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需因事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特征
(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1、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2、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3、欠缺处分权的行为
4、欠缺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移转行为
六、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1、概念
是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
1、未来性
2、或然性
3、合法性
4、意定性
5、不矛盾
(三)条件的类型
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四)条件的成就与效力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是行为人设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二)期限的特征
1、将来事实
2、确定事实
(三)期限与条件的区别
1、某一时刻;某事件
2、确定;不确定
(四)期限的类型
始期(延缓期限停止期限)
终期(解除期限)
(五)期限的效力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第二节代理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第三节表见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后果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代理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二)不可代理的行为
1、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
2、违法行为
代理的类型
1、法定代理
2、指定代理
3、委托代理
二、代理权的行使
严格权限
亲自代理
为本人计算
接受指示义务
及时报告义务
利益归于委托人义务
严格代理权限
无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效力待定
复代理(转委托)
1、复代理的几种情形
事先同意
事后追认
紧急情况
2、代理人选定次代理人的责任
选任责任
指示责任
转委托授权不明时的责任
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4、复代理的法律效果
1、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2、被代理人不同意转托代理的,由代理人对自己转托的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禁止滥用代理权
是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的宗旨实施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1、对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第三节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如果存在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的,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证明文件(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空白授权委托书)
2、授权不明
3、曾经的雇佣关系
4、曾经的授权关系
二、法律效力
发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1、强制性
2、法定性
3、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不消灭
4、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长期诉讼时效
3年: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
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4年:
货物买卖合同争议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最长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起诉
2、请求
3、承认
起诉:
申请仲裁;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请求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提出请求
请求
直接向对方送交主张权利文书
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从对方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承认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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