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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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
目次
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检测机构能力„„„„„„„„„„„„„„„„„„„„„„„„„„„„„„„44.1检测人员„„„„„„„„„„„„„„„„„„„„„„„„„„„„„„„„44.2检测设备„„„„„„„„„„„„„„„„„„„„„„„„„„„„„„„„54.3检测场所与设施、环境„„„„„„„„„„„„„„„„„„„„„„„„„„64.4检测管理„„„„„„„„„„„„„„„„„„„„„„„„„„„„„„„„65检测业务流程„„„„„„„„„„„„„„„„„„„„„„„„„„„„„„„85.1取样送检„„„„„„„„„„„„„„„„„„„„„„„„„„„„„„„„85.2业务受理„„„„„„„„„„„„„„„„„„„„„„„„„„„„„„„„85.3检测准备„„„„„„„„„„„„„„„„„„„„„„„„„„„„„„„„95.4检测操作实施„„„„„„„„„„„„„„„„„„„„„„„„„„„„„„105.5检测原始记录„„„„„„„„„„„„„„„„„„„„„„„„„„„„„„105.6检测报告„„„„„„„„„„„„„„„„„„„„„„„„„„„„„„„„115.7样品处理„„„„„„„„„„„„„„„„„„„„„„„„„„„„„„„„125.8检测档案„„„„„„„„„„„„„„„„„„„„„„„„„„„„„„„„126检测管理软件„„„„„„„„„„„„„„„„„„„„„„„„„„„„„„„146.1基本要求„„„„„„„„„„„„„„„„„„„„„„„„„„„„„„„„146.2安全性要求„„„„„„„„„„„„„„„„„„„„„„„„„„„„„„„146.3检测数据管理„„„„„„„„„„„„„„„„„„„„„„„„„„„„„„146.4检测数据自动采集„„„„„„„„„„„„„„„„„„„„„„„„„„„„156.5检测管理软件数据信息上传„„„„„„„„„„„„„„„„„„„„„„„„156.6检测软件的维护„„„„„„„„„„„„„„„„„„„„„„„„„„„„„157检测工作远程监管„„„„„„„„„„„„„„„„„„„„„„„„„„„„„167.1基本要求„„„„„„„„„„„„„„„„„„„„„„„„„„„„„„„„167.2基本功能„„„„„„„„„„„„„„„„„„„„„„„„„„„„„„„„167.3系统维护„„„„„„„„„„„„„„„„„„„„„„„„„„„„„„„„16
附录A检测项目参数、仪器设备及人员配置
附录B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单位变更申请表
附录C检测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为加强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活动,保证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程。
1.0.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1
2术语
2.0.1工程质量检测testingforquality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stingservicesforquality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2.0.2工程质量检测机构te
具有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
2.0.3检测人员testingpersonnel
通过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术管理和检测操作人员的总称。
2.0.4检测设备testingequipment
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影响对检测结果做出判断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以及辅助仪器设备的总称。
2.0.5见证人员witnesses
具备相关检测专业知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对检测试件的取样、制作、送检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性、规范性进行见证的技术人员。
2.0.6见证取样witnesssampling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2.0.7见证检测witnesstest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测试的活动。
2.0.8检测合同Detectionofcontract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签订的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和委托书的总称。
2.0.9委托书Powerofattorney
用于明确检测信息和检测内容的协议,属合同的范畴。
2.0.10原始记录Theoriginalrecord
记载检测活动所采集的数据和相关信息,并能再现检测过程的记录。
2.0.11检测报告Testreport
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的书面成果文件。
2.0.12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informationmanagementsystermoftestingfor
constructionengineering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2.0.13自动采集Automaticacquisition
通过检测设备和计算机软件将检测过程中的信息及延续时间自动采集并保存的过程。
2.0.14复颂确认ReChungconfirmation
检测过程中,对于需书面记录的数据或说明,由一名检测人员读取数据或口述说明,另一名检测人员口头重复,经双方核对确认无误后,将数据或说明进行记录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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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0.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0.2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必须通过计量认证并取得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具备相应能力,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依据。
3.0.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3.0.4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和技术能力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5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6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或委托书。
3.0.7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
力。
3.0.8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增强纠错能力和持续改进能
3.0.9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检测项目/参数)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3.0.10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
3.0.11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
3.0.12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
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14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0.15检测机构及人员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3.0.16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间的能力验证比对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比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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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测机构能力
4.1检测人员
4.1.1检测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有关机构考核后,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4.1.2各类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1.2.1见证取样及专项资质类:
检测人员人数要求:
见证取样每项目至少2人,专项检测不少于4人;单独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或单独专项检测机构不少于10人;
职称及注册师要求:
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并应通过考核;专项类项目检测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人,其中1人应当具备相应注册师资格(幕墙工程检测
,并应经过考核。
类除外)
4.1.2.2其他检测项目:
检测人员人数要求:
建筑材料检测每类别不少于4人;智能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每项应具有检测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节能外墙外保温系统检测不少于6人,建筑幕墙系统检测不少于4人,采暖通风空调系统检测不少于4人;
职称要求:
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并应通过考核;智能建筑、建筑节能每项检测业务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4人,并应通过考核;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应具有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3人,并应通过考核。
4.1.3检测机构应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检测信息管理员、档案管理员、检测操作员等岗位,并明确其岗位职责。
4.1.4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知识,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应通过考核。
检测报告批准人应经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并应通过考核。
检测报告审核人应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并应通过考核。
4.1.5每个检测人员须根据自身通过考核的项目从事检测工作,且在岗检测项目不多于6项。
审核人员须根据自身考核通过项目及授权范围从事审核工作,且在岗审核项目不多于6项目。
检测报告批准人应根据自身通过考核项目从事报告签批工作;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如通过考核的,其签发项目不受限制。
凡违反本条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并给与检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
4.1.6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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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将记入检测人员个人档案。
4.1.7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认,其上岗前应通过现场实际操作考核。
4.1.8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人员的档案,其内容至少包含身份证信息、从事检测岗位能力证明、学历、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继续教育情况、奖惩情况、技术成果及论文、专著情况等。
4.1.9检测人员的流动应有序,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满1年后方可变更从业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变更应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4.2检测设备
4.2.1检测机构应正确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其主要设备至少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4.2.2检测机构检测设备的配置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
水泥、混凝土/砂浆、钢筋、墙体材料、混凝土芯样等涉及结构安全的力学性能试验及地基基础静荷载试验等采用的设备应具有信息自动采集和上传功能。
以上项目若不进行数据自动采集,不得出具检测报告。
4.2.3检测设备在启用前应进行检定、校准或检测/验证。
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仪器设备必须送至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其他检测仪器设备的校准、检测/验证应送至具有相应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4.2.4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设备的周期校准或检测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检测设备出厂技术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4.2.5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或检测结果应由检测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并经技术负责人确认。
4.2.6设备自校应按现行有效的方法进行,并有专人负责。
4.2.7检测机构的所有设备均应标有统一的标识,在用的检测设备均应标有检定/校准或检测/验证有效期的状态标识。
4.2.8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检定/校准或检测周期台账,并建立设备档案,主要检测设备应一机一档,记录检测设备技术条件及使用过程的相关信息。
4.2.9检测机构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设备应编制使用操作规程。
4.2.10设备使用前应核对设备状态及适用性,试验过程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如发现异常,应停止检测工作。
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还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
4.2.11检测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现场检测设备应采取专门的措施使其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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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检测机构应制定每年的检测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计划和日常检查制度,并遵照计划执行和作好相应记录。
4.2.13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鉴定/校准或检测:
1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
2停用超过校准或检测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
3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
4使用频繁或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的,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检测设备。
4.2.14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继续使用:
1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
2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3当检测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
4.2.15检测机构应对报废设备进行及时清理,不应留置在检测场所。
4.3检测场所与设施、环境
4.3.1检测机构应具备所开展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房屋建筑面积和工作场地均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布局及检测流程合理的要求。
4.3.2检测机构应根据试验室的功能和用途,满足能源、采光、采暖、通风、洁净等的要求,并应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4.3.3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满足检测工作及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要求。
对有环境要求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记录环境条件。
当检测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检测人员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4.3.4检测场所应合理存放有关材料、物质,确保化学危险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安全存放;对检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影响环境条件及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3.5检测机构应制定内务及安全管理制度。
检测工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随意进入检测工作场所。
特别是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工作区域,应有警示并严格限制人员的进出。
检测机构应制定安全预案,确保人员、设备及被检测试件的安全。
检测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4.4检测管理
4.4.1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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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系运行。
4.4.2检测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发现技术管理中的不足并进行改正。
4.4.3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主要技术工作:
1按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的情况;
2遵守检测技术条件(包括实验室技术能力和检测程序等)的情况;
3执行检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情况;
4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包括工作行为、人员资格、检测设备及其状态、设施及环境条件、检测程序、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
5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事项。
4.4.4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每月上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4.5检测机构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无样品或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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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测业务流程
5.1取样送检
5.1.1建筑材料的取样及送检工作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要求的建筑材料,检测取样应由施工单位、见证单位根据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共同对样品的取样、制样过程、样品的留置、养护情况等进行确认,并应做好试件标识。
见证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5.1.2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建立送检台帐。
5.1.3建筑材料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5.1.4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
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
5.1.5施工过程中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1.6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事前编制检测方案,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位、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测点图,并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对重大、重要检测项目和为有争议事项提供检测数据的检测方案应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5.1.7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作好见证记录。
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取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2取样用的方法及工具、模具情况;
3取样、试件制作操作的情况;
4取样各方对样品的确认情况及送检情况;
5施工单位养护室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6检测试件标识情况。
5.1.8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检测项目应作好取样记录。
5.1.9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及取样、制样设备及养护设施。
5.2业务受理
5.2.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以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或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委托,并应选择具有本规程第3.0.2条规定资格的检测机构。
5.2.2签订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测书面合同,检测合同应注明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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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要求。
需要见证的检测项目应确定见证人员。
合同编号应连续且唯一。
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宜参照本规程附录C的样式。
5.2.3委托登记:
检测机构在受理检测业务时,应指导委托人填写委托书,确认检测项目、参数和检测依据。
受理送检样品时应核查样品及相关证明资料、见证取样证明(有见证取样及送检要求时),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受理人员应登记与检测有关的信息。
严禁无样品办理委托。
5.2.4检测机构应将委托方、工程项目、合同或委托的信息实时输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5.2.5样品管理人员应根据委托书,核对样品状态与委托登记信息的一致性,核对无误后应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并下达检测任务书(单)。
试件入库及流转应采用条形码技术实现盲样管理。
检测机构应有措施确保样品编号的唯一性。
试件接收应按年度建立台账。
5.2.6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检测试件应有符合条件的存放设施,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
5.2.7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样品的流转过程符合相关要求,确保样品标识的完整性和样品的特性及状态不发生改变。
5.3检测准备
5.3.l检测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委托信息屏蔽系统。
检测机构的收样及检测试件管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检测工作,并不得将试件的信息泄露给检测人员。
5.3.2检测人员应校对试件编号和任务流转单的一致性,保证与委托单编号、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相关联。
工程现场检测人员开始检测前,应对检测方案和检测对象状况的一致性进行确认。
5.3.3检测人员在检测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确认其运作正常。
数据显示器需要归零的应在归零状态。
5.3.4试件对贮存条件有要求时,检测人员应检查试件在贮存期间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5.3.5对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变更的情况,检测机构应对人员技能、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5.3.6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检测操作人员应熟识相应的检测操作规程和检测设备使用、维护技术手册等。
5.3.7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依据、相关标准条文和检测环境要求,并将环境条件调整到操作要求的状况。
5.3.8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
5.3.9检测前应确认检测方法标准,确认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多种检测方法标准可用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
2对于一些没有明确的检测方法标准或有地区特点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法标准应由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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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双方协商确定。
5.3.10检测委托方应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准备,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按时提供检测试件,提供合理的检测时间,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还应提供相应的配合等。
5.4检测操作实施
5.4.1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5.4.2检测操作应由不少于2名具备岗位资格的检测人员进行,对于手工记录的数据或文字描述,其读取和记录应复颂确认。
5.4.3检测原始记录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检测原始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格式。
原始记录的内容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所有原始记录应以书面形式存档,采用数据采集,由检测软件自动生成的原始记录应及时打印与检测报告共同存档。
5.4.4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原始数据异常时,应予以记录,并应由检测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重新试验。
5.4.5检测过程中应注意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当条件发生变化并超出允许范围时,应立即停止检测工作,直至恢复到规定条件后方可继续进行检测。
5.4.6检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出具检测报告,并应再次检查设备状态并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同时进行环境清理、检测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5.4.7见证人员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时,应对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内容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检测机构名称、检测内容、部位及数量;
2检测日期、检测开始、结束时间及检测期间天气情况;
3检测人员姓名及证书编号;
4主要检测设备的种类、数量及编号;
5检测中异常情况的描述记录;
6现场工程检测的影像资料;
7见证人员、检测人员签名。
5.4.8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活动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
5.4.9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异常情况的处理制度。
5.5检测原始记录
5.5.1检测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并包含足够的信息。
原始记录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要求。
数据采集的原始记录应在检测软件中保存力值和时间的关系曲线,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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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检测原始记录应及时填写,自动采集数据的应打印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应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追记、涂改。
5.5.3检测原始记录笔误需要更正时,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个人印章。
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不得更改,如发现原始数据异常时,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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