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诚信服务产业联盟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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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诚信服务产业联盟章程
中国商业诚信服务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中国商业诚信服务产业联盟。
以下简称:
联盟。
第二条 联盟的性质:
“中国商业诚信服务产业联盟”是由中国搜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金电联行(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乾泰垣(北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发起,致力于推动中国商业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主要由从事商业服务产业的各政府机构、企业征信授信认证服务中心、科研院所、标准化组织、行业协会、电商企业等,在自愿参加的原则下,遵照联盟章程,共同组建的非赢利性的全国性产业联盟。
第三条 联盟成立背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着力改善营商环境”的系列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也多次发文,在《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明确提出对“网络商品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源头追溯”、“加快推进商务信用建设”、“推动建立健全覆盖线上网络和线下实体店消费的信用评价机制”,“鼓励第三方组织开展以信用记录为基础的第三方专业评价、搜索服务”,“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等相关要求。
明确要求“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
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逐步降低查询及利用成本。
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完善网店实名制,鼓励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
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
”
针对企业产品质量和诚信领域,提出“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领域,发展追溯服务产业,积极推动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促进监管方式创新、保障消费安全。
支持有关机构建设第三方追溯平台”,“逐步建立与认证认可相适应的标识标记制度,方便消费者识别。
探索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质量失信‘黑名单’,适时发布消费提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
第四条 联盟的宗旨:
联盟以“资源整合,协同创新,产业推动,合作共赢”为宗旨,以发展中国商业诚信服务产业为目标,融合政、学、产业链企业等多方力量,构建商业诚信服务产业生态圈,带动一大批地市为示范样板工程,推动当地经济、就业等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联盟地点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盟的业务范围:
1.为地方政府打造诚信综合服务平台
联盟单位发挥各自优势,将服务进行整合,形成组合化服务,向地方城市和企业输出,联盟所提供的服务构成包括(不限于):
1)企业征信授信认证服务中心
2)产品诚信认证及追溯服务中心
3)城市供应链B2B营销服务平台
4)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
5)诚信大数据社会治理平台
6)电子商务服务培训基地
7)(基于信用及供应链服务的)双创空间和创业基地
8)新型诚信城市及企业成果博览会
9)国家级权威媒体发布和深度专题报道
通过上述服务体系的构建,帮助地方政府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同时通过联盟“百企商通”行动计划带动地市通过认证的本地优质企业和产品通过城市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流通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超融合发展,给地市带来:
产值、税收、就业、出口、招商等系列价值。
2.中国城市信用指数和企业信用指数评估及发布
1)城市信用指数评估及发布
城市信用指数由中国商业诚信服务产业联盟单位进行权威的数据采样和评估后,将依托中国搜索、新华社等强大的媒体平台的传播影响力,组织进行“信用城市评选”和指数发布(例如首批10家城市,可广泛征集、竞争性评定席位的方式,入选城市可享受联盟配套的增值服务),提供增值服务内容包括如下:
所属区域经济发展分析报告
所属区域商业信用情况评估报告
城市及企业影响力提升媒体服务
重点企业信用评价及跟踪服务
重点企业及产品诚信认证溯源服务
诚信企业信用融资和产业链金融
2)联合地方发布信用红黑名单
建立城市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其中包括: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建立城市诚信典型红名单,拟对荣获质量管理奖、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进出口AA级企业、**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荣誉主体,树立为诚信典型。
与地方政府联合制定相关政策,一旦进入诚信典型红名单,可以享受多项激励,拟对其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等。
通过“信用即服务”的方式,为优质、守信重点企业对接中国商业诚信服务产业联盟的服务平台、社会资源及金融资源,促进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发展。
3.信用融资和产业链金融
长期以来,“融资难、融资贵”一直困扰着各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等薄弱领域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尤为突出。
信用融资模式将通过借助于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挖掘数据的价值,采用客观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区域信用融资服务新模式,有效解决金融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度,从根本上帮助中小微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衔接。
未来随着各地政府在产业园区建设的重视和加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中国商业诚信服务产业联盟可推动园区核心企业开放产业链数据,通过有效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的资源,实现产业链整合和金融服务双创新。
产业链金融将形成新的供应链服务业务,打造丰富的金融产品及行业服务,主要包括金融信贷、行业预测、价格研判与趋势分析等。
4、主导、制定和推动统一商业诚信服务产业体系的标准评价体系,促进商业诚信服务产业有序发展。
5、建立商业诚信服务产业公共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即中国商业诚信服务产业大数据平台,为政府及企业提供海量数据支撑和应用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盟的会员单位为在中国境内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社会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二)与金融、电商、认证、征信、溯源、双创、媒体、大数据服务有关联的单位;
(三)自愿提出申请,并自觉履行联盟义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单位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填写并提交《中国商业诚信服务产业联盟会员单位入会申请表》;
(二)联盟秘书处审核登记;
(三)符合条件的,秘书处发回复函;
(四)缴纳会费,秘书处发联盟证书。
第十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单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有参加联盟活动权;
(三)通过联盟了解行业信息的权利;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享有退出联盟的自由;
(六)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联盟决议,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联盟需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遵循联盟采用的相关标准;
(六)积极向联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特殊情况提请理事会商议决定。
会员单位会费缴纳标准:
(一)普通会员:
元/年;
(二)理事单位:
元/年;
第十三条 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加入联盟的证书,秘书处10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回复,逾期自动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本联盟章程的行为,或者有损害其他成员单位与本联盟利益的行为,视其程度,情节严重者劝其退会,或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根据章程和会员大会的决议,负责联盟工作;理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理事的,由理事原所在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设理事长1人、专职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每届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联盟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经费支出包括:
(一)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三)办事机构的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的报酬;
(四)联盟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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