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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表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实际情况
符合性
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泄漏气体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泄涌气体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探测器;既属于可燃气体又属于有毒气体的单组分气体介质,应设有毒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多组分混合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浓度有可能同时达到报警设定值,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GB/T50493-2019第3.0.1条
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应采用两级报警。
同级别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
GB/T50493-2019第3.0.2条
3.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可燃气体二级报警信号、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GB/T50493-2019第3.0.3条
4.
控制室操作区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报警;现场区域警报器宜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进行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应有声、光报警功能。
GB/T50493-2019第3.0.4条
5.
可燃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合格证和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参与消防联动的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
权检验单位的计攒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安装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有详气体探测器还应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合格证。
GB/T50493-2019第3.0.5条
6.
需要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探测器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探测器;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宜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GB/T50493-2019第3.0.6条
7.
进入爆炸性气体环境或有毒气体环境的现场工作人员.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或)打毒气休探测器。
进入的环境问时存在爆炸性气体和有毒气体时.便携式可燃气体和有诽气体探测器可采川多传感器类煦。
GB/T50493-2019第3.0.7条
8.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
GB/T50493-2019第3.0.8条
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单元、现场警报器等的供电负荷。
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考虑.,宜采用UPS电源装置供电。
GB/T50493-2019第3.0.9条
10.
确定有毒气体的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按最高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优先次序选川。
GB/T50493-2019第3.0.10条
11.
常见易燃气体、蒸气特性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常见有毒气体、蒸气特性应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GB/T50493-2019第3.0.11条
1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的检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性、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探测器的特点、检测报警可靠件要求、操作巡检路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选择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休容易积聚、便千采样检测和仪表维护之处布置。
GB/T50493-2019第4.1.1条
13.
判别泄漏气体介质是否比空气重,应以泄漏气体介质的分子量与环境空气的分子量的比值为基准,并应按下列原则判别:
1、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2时,则泄漏的气体重于空气;
2、当比值大于或等于1.0、小于1.2时。
则泄漏的气体为略重于空气;
3、当比值为0.8-1.0时,则泄漏的气体为略轻与空气;
4、当比值小于或等于0.8时,则泄漏的气体为轻于空气。
GB/T50493-2019第4.1.2条
14.
下列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周围应布置检测点:
1、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
3、液体(气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经常拆卸的法兰和经常操作的阀门组。
GB/T50493-2019第4.1.3条
15.
检测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时,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且在气体、蒸气易于聚集的地点。
GB/T50493-2019第4.1.4条
16.
当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内泄涌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可能对周边环境安全有影响需要监测时,应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按适宜的间隔布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或有毒气体探测器,或沿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区域周边设置线型气体探测器。
GB/T50493-2019第4.1.5条
17.
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环境氧气浓度变化,出现欠氧、过氧的有人员进入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氧气探测器。
当相关气体释放源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时,氧气探测器可与相关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布置在一起。
GB/T50493-2019第4.1.6条
18.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GB/T50493-2019第4.2.1条
19.
释放源处于封闭式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役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千2m。
GB/T50493-2019第4.2.2条
20.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GB/T50493-2019第4.2.3条
2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探测器。
可燃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10m,有毒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
GB/T50493-2019第4.3.1条
2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探测器,且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2、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GB/T50493-2019第4.3.2条
2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区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
GB/T50493-2019第4.3.3条
24.
液化经灌装站的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2、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本标准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房沿四周每隔15m-20m应设一台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探测器;
3、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宜为5m-7.5m。
GB/T50493-2019第4.3.4条
2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
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探测器。
GB/T50493-2019第4.3.5条
26.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l0m范围内,应设一台探测器。
GB/T50493-2019第4.3.6条
27.
其他储存、运输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储运设施,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应按本标准第4.2节的规定设置。
GB/T50493-2019第4.3.7条
28.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距加热炉炉边的水平距离宜为5m---10m。
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探测器。
GB/T50493-2019第4.4.1条
29.
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并同时设置氧气探测器。
GB/T50493-2019第4.4.2条
30.
控制室、机柜间的空调新风引风口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GB/T50493-2019第4.4.3条
31.
有人进入巡检操作且可能积聚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工艺阀井、管沟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探测器。
GB/T50493-2019第4.4.4条
3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探测器、现场警报器、报警控制单元等组成。
GB/T50493-2019第5.1.1条
33.
可燃气体的第二级报警信号和报警控制单元的故障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进行图形显示和报警。
可燃气体探测器不能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输入回路。
GB/T50493-2019第5.1.2条
34.
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信号作为安全仪表系统的输入时,探测器宜独立设置.探测器输出信号应送至相应的安全仪表系统,探测器的硬件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有关规定。
GB/T50493-2019第5.1.3条
3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配置图见本标准附录C。
GB/T50493-2019第5.1.4条
36.
探测片片的输出可选4mA-20mA的DC信号、数字信号、触点信号。
GB/T50493-2019第5.2.1条
37.
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将的选用,应根据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被测气体的理化性质、被测介质的组分种类和检测精度要求、探测器材质与现场环境的相容性、生产环境特点等确定。
GB/T50493-2019第5.2.2条
38.
常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轻质经类可燃气体宜选用催化燃烧型或红外气体探测器;当使用场所的空气中含有能使催化燃烧型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磷、硅、铅、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用抗毒性催化燃烧型探测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在缺氧或高腐蚀性等场所,宜选用红外气体探测器或激光气体探测器;重质经类蒸气可选用光致电离型探测器;
2、氢气检测宜选用催化燃烧型、电化学型、热传导型探测器;
3、有机有毒气体宜选用半导体型、光致电离型探测器;
4、机有毒气体检测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5、氧气宜选用电化学型探测器;
6、在气候环境或生产环境特殊,需监测的区域开阔的场所,宜选择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7、在工艺介质泄涌后形成的气体或蒸气能显着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温度的场所,可选用红外图像型探测器;
8、在高压工艺介质泄漏时产生的噪声能显着改变释放源周围环境声压级的场所,可选用噪声型探测器;
9、在生产和检修过程中需要临时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移动式气体探测器。
GB/T50493-2019第5.2.3条
39.
常用探测器的采样方式应根据使用场所按下列规定确定:
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宜采用扩散式探测器;
2、受安装条件和介质扩散特性的限制,不便使用扩散式探测器的场所,可采用吸入式探测器;
3、当探测器配备采样系统时,采样系统的滞后时间不宜大于30s。
GB/T50493-2019第5.2.4条
40.
常见气体探测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的要求;常见气体探测器应按照本标准附录E选用。
GB/T50493-2019第5.2.5条
4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按照生产设施及储运设施的装置或单元进行报警分区,各报警分区应分别设置现场区域警报器。
区域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区域警报器的数量宜使在该区域内任何地点的现场人员都能感知到报警。
GB/T50493-2019第5.3.1条
42.
报警控制单元应采用独立设置的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电子产品,并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探测器及其附件供电。
2、能接收气体探测器的输出信号,显示气体浓度并发出声、光报警。
3、能手动消除声、光报警,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4、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信号。
5、在下列情况下,报警控制单元应能发出与可燃气体和有毒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1)报警控制单元与探测器之间连线断路或短路。
2)报警控制单元主电源欠压。
3)报警控制单元与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或短路。
6、具有以下记录、存储、显示功能:
1)能记录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报警时间,且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
2)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的总数;
3)能区分最先报警部位,后续报警点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
4)具有历史事件记录功能。
GB/T50493-2019第5.4.1条
43.
控制室内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声、光警报器的声压等级应满足设备前方lm处不小于75dBA,声、光警报器的启动信号应采用第二级报警设定值信号。
GB/T50493-2019第5.4.2条
44.
可燃气体探测器参与消防联动时,探测器信号应先送至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产品标准制造并取得检测报告的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报警信号应由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输出至消防控制室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可燃气体报警信号与火灾报警信号在火灾报警控制系统中应付明显区别。
GB/T50493-2019第5.4.3条
45.
测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100%LEL;
2、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应为0-300%OEL;当现有探测器的测量范围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可为0-30%IDLH;环境氧气的测量范围可为0-25%;
3、线利可燃气体测扯范围为0-5LEL·m。
GB/T50493-2019第5.5.1条
46.
报警值设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5%LEL。
2、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伯应小于或等于50%LEL。
3、有讲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lOO%OEL,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200%0EL。
当现有探测器的测扯范围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有毒气体的一级报警设定伯不得超过5%IDLH.有毒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不得超过1O%IDLH。
4、环境氧气的过氧报警设定值宜为23.5%VOL,环境欠氧报警设定值宜为19.5%VOL。
线型可燃气体测量一级报警设定值应为1LEL?
m;二级报警设定值应为2LEL?
m。
GB/T50493-2019第5.5.2条
47.
探测器应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探测器安装地点与周边工艺管道或设备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0.5m。
GB/T50493-2019第6.1.1条
48.
检测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0.3m-O.6m;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Om内。
检测比空气略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下方0.5m-1.Om;检测比空气略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m—l.Om。
GB/T50493-2019第6.1.2条
49.
环境氧气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距地坪或楼地板1.5m-2.Om。
GB/T50493-2019第6.1.3条
50.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官安装于大空间开放环境,其检测区域长度不宜大千100m。
GB/T50493-2019第6.1.4条
5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人机界面应安装在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等建筑物内。
GB/T50493-2019第6.2.1条
52.
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就近安装在探测器所在的报警区域。
GB/T50493-2019第6.2.2条
53.
现场区域警报器的安装高度应高于现场区域地面或楼地板2.2m,且位于工作人员易察觉的地点。
GB/T50493-2019第6.2.3条
54.
现场区域警报器应安装在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易于检修的场所。
GB/T50493-2019第6.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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