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论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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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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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总论作业答案
民法学总论作业答案
民法学总论作业答案
第一讲导论
参考答案]: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有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之分。
我国民法的法源主要有:
(1)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以及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
(2)行政法规;(3)有权解释;(4)习惯法;(5)判例法;(6)法理;(7)学说。
2、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平等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即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与民法相邻近的部门法主要有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学科。
4、民法学是研究民法的实用法学。
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有:
(1)民法法源论;
(2)民法方法论;(3)民法解释论。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主要有:
(1)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即按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2)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即从具体的事例(或案例)入手进行学习。
5、关于民法的本质有五种不同说法:
(1)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
(2)民法为私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4)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的功能。
民法的功能主要五个方面:
(1)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为规范;
(2)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促进民主政治;(5)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6、关于民法的本位,有三种不同观点:
(1)义务本位。
义务本位即以义务为法律的中心观念,其立法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
(2)权利本位。
权利本位是指以权利为法律的中心观念,其立法侧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集中体现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确立,即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3)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是指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法律的中心观念,其立法集中为契约自由原则之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之限制、无过失责任原则之采用。
中国民法的本位是以权利为中心,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相结合。
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1、民事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它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它是一种私法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最后,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法律形式。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要素。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民事权利的变动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通常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变更的结果。
民事权利的变动的类型主要有:
(1)民事权利的发生,包括绝对发生和相对发生,前者有原始取得和善意取得,后者有继受取得或传来取得;
(2)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3)民事权利的变更,包括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和民事权利效力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主要有:
(1)自然事实,包括状态和事件,前者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后者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
(2)人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它可分为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和其他行为(如防卫过当等)。
3、法律上所谓能力是指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
民法上有三种能力,即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它们皆属于强行法。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前者一经出生即被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后者应依法登记才被赋予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又可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其核心是意思能力,即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和结果并凭此决定其正常意思之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凭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也称侵权行为能力。
关于其判断问题,通说认为应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标准,即须以其各个具体的行为审查其有无识别能力,以决定其责任。
4、民事权利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
(1)以权利所根据的法律为标准可分为公权和私权两类,民法上的权利属于私权;
(2)以权利的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可将私权分为财产权、非财产权、兼具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三种类型;(3)以“法律上之力”的性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三种;(4)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两种;(5)以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6)以权利与其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7)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5、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而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
与权利的分类相似,义务也可分为公义务和私义务,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主义务和从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等。
6、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它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权力之中介,它为一种特别债。
第三讲物
[参考答案]:
1、民法中的物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物是指世界中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狭义的物即法律上所称之物。
物是物权关系的客体,也可成为继承权的客体;而在债的关系中,物也往往是给付的标的;在比较法上物往往被看作权利客体的代表。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法中的物可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物的可移动性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2)根据物能否重复使用可将物分为消费物和非消费物;(3)根据能否用相同品种、规格、数量等的物加以替换,可将物分为代替物和非代替物;(4)根据物是否特定可将物分为特定物和非特定物;(5)根据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和价值,可将物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6)根据物之间的关系可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7)根据物在流转过程中所受限制的程度,可将物分为融通物和非融通物;(8)根据物在形态上能否独立成为个体以及各组成部分能否独立存在,可将物分为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2、物的构成要件有五个:
(1)须可作为权利客体;
(2)须为有体;(3)须为人力所能支配;(4)须有确定的界限和范围;(5)须独立为一体。
在现代社会中,物的观念已扩展到:
(1)无形之“自然力”;
(2)活人之器官;(3)附条件之“空间”,即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并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
3、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及其建筑物。
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物,如果移动其价值不会减损或灭失的物,如汽车、珠宝、书籍等。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公示方法不同;取得时效期限不同;可否设立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不同等。
4、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作用的物。
其构成要件有三:
(1)须非主物的成分;
(2)须对主物发挥辅助作用;(3)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主物与从物之区分在于首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为主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在于,法律规定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
5、融通物是指可为交易标的之物,物大多为融通物,如产品等。
不融通物是指法律规定不得为交易标的之物,它仅限于公有物(如政府所属建筑物)、公用物(如山川)等。
区分融通物与非融通物的意义在于,以非融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
6、代替物是指得依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之物,如金钱、农产品、消费工业品等。
非代替物是指不能依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之物,如土地、建筑物、特定艺术品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仅代替物可作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非代替物不能作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只能作为租赁和使用借贷的标的物。
7、特定物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如特定号码之有价证券等。
非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之物,如金钱、有价证券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法律效果的不同,如关于债之标的、瑕疵担保等。
8、消费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之物,如米、谷、烟、酒等。
非消费物是指经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之物,如衣服、书籍、房屋、汽车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区别借贷、租赁及保管。
9、可分物是指其性质不因分割而改变、其价值不因分割而减少之物,如货币、米、汽油等。
不可分物是指一经分割改变其性质或减少起价值之物,如马、电视机、建筑物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决定多数人之债之属于可分之债或不可分之债,及决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为现物分割或变价分割。
10、原物是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如植物之果实等)和法定孳息(如利息等)。
区分之意义在于,决定物所生利益之归属。
第四讲民事主体---自然人
[参考答案]: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叫民事主体资格,简称人格,是指可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般说来,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属人性、普遍性、平等性、不可让和抛弃等特征,它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
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何谓出生,一般应以户籍所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但户籍记载仅有推定的效力,应允许提出接生助产士或医生的证明予以推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消灭,死亡时间的证明为事实问题。
两人以上同时遇难,各国民法采取推定制。
我国做法是: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各自都有继承人,如辈分不同,则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则推定为同时死亡。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的资格,即民事主体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它有三种类型,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被监护人的不同将监护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两种类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有如下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3)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的下列情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2)因故意过失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3)在监护关系存续中,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4、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一种制度。
宣告失踪将产生两个方面的后果:
(1)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代管人;
(2)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只能有法院宣告自然人失踪,且须具备两个条件:
(1)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
(2)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受理书面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
没有上述人时,法院也可指定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为代管人。
代管人的职责,是代理失踪人管理其财产。
5、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种制度。
宣告死亡将产生两个方面的后果:
(1)财产的继承;
(2)婚姻的终止。
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须失踪人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
(2)须失踪期间届满,普通期间为4年,特别期间为2年;(3)须利害关系人申请,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和法人。
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是,法院受理书面申请后,应即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限届满即应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并确定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
6、住所是自然人以久居的意思而居住生活的处所,它是自然人所参与的各种法律关系发生的中心地域。
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有:
(1)确定自然人的民事主体状态;
(2)决定债务的清偿地;(3)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地点;(4)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5)决定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送达地。
7、人格权是指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它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得让与或抛弃。
人格权可分为一般人格权和特别人格权。
两者相辅相成,是个对立统一的整体。
第五讲民事主体---法人
[参考答案]:
1、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照法律规定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合组织体和财合组织体。
它具有独立的名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思机关与独立的责任等特征。
法人制度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便利交易与限制责任。
2、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能力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承担因侵权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能力。
3、法人的成立是指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即社会上存在的人合组织体或财合组织体开始具有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始期。
法人的成立许具备三个条件:
(1)须经设立;
(2)须有法律依据;(3)须经登记。
而财团法人的设立需要具备捐助行为、主管机关的批准以及办理登记。
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设立所采取的原则有:
(1)对非营利法人所采取的设立原则,包括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对于营利法人所采的设立原则,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企业法人。
4、法人可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私法人又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我国现行法律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后者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以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标准,可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凡依公法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决定其设立的准据法及诉讼管辖。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再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为人的组织体,其成立的基础在于人,如公司、学会、合作社等;财团法人为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的基础在于财产,如医院、图书馆、孤儿院、宗教教堂等。
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意义在于两者的成立基础不同、设立人数及性质不同、目的及设立方式不同、组织不同、解散原因不同。
以法人的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再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公益是指一般社会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且一般是非经济利益;目的在于发展科教文体卫事业的学校、医院、各种协会等属于公益法人。
营利是指积极的营利并将所得利益分配于其构成成员,如各种公司为典型的营利法人。
但我国民法通则并未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的分类方法。
企业是指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尤以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典型;企业法人还可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企业法人以外的一切法人都属于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区分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的意义在于,决定法人成立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决定法人的目的、范围及管理。
以法人是依据民法典设立还是依据民事特别法设立,可将法人分为普通法人和特殊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依据法人的国籍可将法人分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区分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的意义在于,对外国法人有专门的认许制度,以及外国法人在权利能力上有所限制。
5、法人机关为法人组织体之一部,它存在于法人内部,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只是一种法律地位。
因此应在法律观念上将法人机关与与担当法人机关之自然人严格区分。
法人机关与法人之关系为部分与整体之关系,这与代理关系不同。
法人的机关可分为三类:
(1)权利机关,即意思形成机关;
(2)执行机关,即意思表示机关;(3)监督机关。
法人机关的种类因法人种类不同而不同,但董事或董事会为各种法人所必设之机关。
6、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它在法律上有重要的意义,如决定债务履行地、决定登记管辖、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法律文书送达之处所,决定涉外民事关系之准据法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法》也有类似规定。
7、法人消灭也叫法人终止,即法人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其程序须经过法人的解散、清算、终止和注销登记等。
法人解散为消灭法人的程序,法人解散是否表示其人格立即消灭,理论上有三种说法:
(1)清算法人说;
(2)同一法人说;(3)拟制法人说。
其中第二种为当今之通说。
法人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三种:
(1)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法人解散或撤销许可;
(2)法人自行解散;(3)法人破产。
清算为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它是为清理已解散法人的法律关系的程序。
清算人是指负责进行清算的个人或组织。
我国民法通则不称清算人也叫清算组织。
清算人的职责主要有:
(1)了结现务;
(2)收取债权;(3)清偿债务;(4)移交剩余财产。
第六讲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答案]: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
理解其含义须注意三点:
(1)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事实的一种;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3)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私法效果上的法律事实。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具备的要件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一般有效要件和特殊特殊要件。
3、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不同类型:
(1)以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数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2)以法律行为是否须依一定形式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3)以法律行为为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须现实成分(如物)之交付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要物行为与非要物行为;
(4)以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于行为人生前或其死后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5)以法律行为效果之种类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6)以法律行为的内容之不同为标准,可将财产行为分为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
(7)以双方当事人均获得利益或仅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8)以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9)以法律行为是否有独立的实质内容为标准,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独立行为与补助行为;
(10)以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为标准,可将财产行为分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11)民法理论还将财产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4、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核心要素,是指将企图发生于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成立须具备三个要素,即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表示行为。
(1)意思表示的成立须具备两个要件,即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内心的意思,它包括三个要素,即效果意思、表示意思和行为意思。
客观要件是指外部的表示行为,即在客观上可认为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
(2)意思表示必须通过一定形式表达出来,即以书面或口头以及明示和默示等形式将意思外部化的行为。
(3)意思表示还可以撤回和撤销,撤回发生于意思表示已发出但尚未到达受领人之前,撤销发生于意思表示发出并生效以后。
(4)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在意思表示不清楚、不明确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意思表示所做的说明。
一般说来,在意思表示的解释过程中,应遵守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解释等方法。
5、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有两种情况,即故意的不一致和无意的不一致。
故意的不一致包括四种情况,即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和脱法行为:
(1)真意保留也叫单独虚伪表示,它应具备三个要件:
须有意思表示、须表示与其真意不符、须表意人明知其表意与真意不符。
(2)虚伪表示应具备三个要件:
须有意思表示、须表示与其真意不符、须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3)隐藏行为是指隐藏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
4、脱法行为是指以迂回手段规避强行规定之行为。
被规避的强行规定常为禁止规定,或关于租税的法规等。
无意的不一致包括三种情况:
错误、误传和重大误解:
(1)错误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致使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错误的构成要件有两项:
须表示与意思不一致、须其不一致出于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
(2)误传是指因传达人或(3)重大误解。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概念即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6、意思表示不自由可分为欺诈和胁迫两种。
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项:
(1)须有欺诈的故意;
(2)须有欺诈行为;(3)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4)须被欺诈人基于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
欺诈在法律上的效力有:
(1)欺诈人为当事人一方,表意人可撤销其意思表示。
(2)欺诈人为非当事人一方,在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表意人可撤销其意思表示;如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中,则仅以相对人明知或应知其受欺诈为限,表意人可撤销其意思表示。
(3)因欺诈而而撤销意思表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欺诈的认定。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胁迫是指以不法手段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的构成要件有五项:
(1)须有胁迫之故意;
(2)须有胁迫行为;(3)须其胁迫为非法;(4)须被胁迫人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4)须被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欺诈、胁迫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胁迫的认定。
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条件的特点如下:
(1)条件为法律行为之附款;
(2)条件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之附款;(3)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之附款。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条件进行不同的分类:
(1)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
这是以条件的作用在决定效力的发生或消灭为标准。
附停止条件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须待条件成熟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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