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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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解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解释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在价格体系中属于服务价格的范畴。
按照法律效力的不同,价格法律规范一般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价格法律,如《价格法》;第二层次是由国务院颁发的价格法规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颁发的地方性价格法规;第三层次是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属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以《价格法》为依据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整个价格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定共有十六条,对制定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收费管理形式、收费原则、收费行为、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等分别做出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解释】本条规定了制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目的、依据。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使勘察设计单位成为适应市场的企业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同时维护工程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管理规定及其具体标准的依据是《价格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央定价目录。
《价格法》规定: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应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央定价目录)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价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
本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管理做出一般性规定,本规定所附的两个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业务内容、适用范围、计算方法、基准价格、调整系数等操作性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规定和两个收费标准构成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完整体系,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解释】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及其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及其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
这里有三点需要指出,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上述两法附件三的内容外,不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因此,本规定不在实施之列;二是国(境)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担我国境内的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原则上也应按本规定执行;三是地方及其他部门相关规定不得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解释】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本条强调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和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活动的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得有强制与欺诈行为。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解释】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收费中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价格法律、法规是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发挥价格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的。
因此,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是工程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必须自觉地把自己的价格行为规范在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之内。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监督中有服从和协助的义务,应如实提供有关交易合同、协议、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解释】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价格管理形式。
《价格法》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经营者自主定价是实现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除了不适宜竞争垄断性强的,以及对社会稳定、经济长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其它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都应实行市场调节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在我国,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对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大的影响。
由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国家,为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对勘察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是必要的。
投资额较小的建设项目,市场竞争充分,投资主体多元化,具备了放开价格的条件。
因此,本规定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投资人与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协商收费。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解释】本条规定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基准价的计算依据及其浮动范围。
按照《价格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据以制定具体价格。
基准价也称为中准价,是确定最终成交价格的计价基础。
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
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
政府指导价体现了国家行政定价强制性的一面,又体现了经营者定价相对灵活性的一面。
合同双方可以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协商收费额;如果上下浮动幅度超出了规定的范围,则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制定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不属于政府指导价范畴,而是属于政府对市场调节价的临时干预措施。
经营者(发包人)应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视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等灵活地确定底价,与勘察人或设计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额。
勘察人或设计人亦应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调整收费额参与市场竞争。
本规定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勘察设计收费,其基准价分别按照所附的两个收费标准的规定计算,上下最高浮动幅度为20%(除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即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规定基准价的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额。
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勘察设计收费,其收费的确定不受上述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限制,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等因素自行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解释】本条规定了勘察设计收费应当遵循优质优价的原则。
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价值规律,优质优价是价值规律的具体体现。
工程勘察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正确体现国家的政治、经济、技术、环境等方面的各项方针政策,要求产品先进且产品结构组合合理,采用的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要将成熟的科技成果应用于设计、生产中,使之转化为生产力,而且力求项目的技术、经济总体合理,综合经济效益最佳。
鼓励使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等,推进科技进步,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是贯彻“科教兴国”方针的具体体现。
本条款规定体现了国家通过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导向。
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结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收费基准价可在按第六条确定的基准价基础上最高上浮25%,最低不能低于基准价,技术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不包括在基准价内。
本条所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须经过国家或有关主管机构审查认定。
第八条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解释】本条规定了勘察人和设计人必须履行明码标价的义务。
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之一。
“明码”是指与收费有关的基本指标和资料必须明白表示。
明码标价要求勘察人和设计人以明示方式将其收费及收费构成等(即所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公开告知。
明码标价必须是在提供服务之前明示,而不是事后告知,其目的是让发包人对所提供的服务在事前有一个最基本的了解,是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其作用在于:
有利于勘察人和设计人提供服务和发包人选择服务对象;有利于社会监督,防止利用价格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第九条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解释】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应在有关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
在合同中约定收费金额和费用支付方式是依法保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收费时,应按照交付时的收费计价。
由于勘察人、设计人原因逾期完成勘察设计任务的,遇收费上涨时,按照原收费执行;收费下降时,按照新收费执行。
由于发包人原因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逾期付款的,遇收费上涨时,按照新收费执行;收费下降时,按照原收费执行。
第十条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解释】本条规定了勘察人和设计人提供的服务应当承担的义务和技术、质量要求。
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所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这是对勘察人或者设计人的基本要求。
第二,必须达到发包人提出并经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同意,明确载入合同的有关技术、质量要求。
勘察人或设计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即应受合同的约束,切实履行合同。
这是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规定相一致的。
第十一条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解释】本条是对因发包人原因给勘察、设计人造成损失的处理规定。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勘察人或设计人按规定的要求为发包人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发包人为勘察人或设计人所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
由于收费金额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如果因发包人原因,使勘察设计工作量增加的,其工作量超过正常工作量的,应当给予勘察人或者设计人相应的补偿。
增加的具体费用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
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本条是对因勘察人和设计人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处理规定。
本条规定与第十一条规定是相互对应的。
勘察人和设计人有义务按规定的要求为发包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因勘察人和设计人自身原因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应当返工,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解释】本条规定了勘察人、设计人和发包人收费行为的禁止性规范。
本条实质上是禁止当事人的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
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不仅损害工程勘察设计各方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因此法律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解释】本条是对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过错行为。
按照《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
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一种行政职能,是保证价格法律、法规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提高或者压低等级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释】本条明确了对本规定及所附的两个标准的解释权。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涉及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有关解释权属国家计委,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解释一律无效。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解释】本条是对本规定实施时间的规定。
本规定的实施时间是二00二年三月一日,即从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本规定开始生效。
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相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解释
【解释】本收费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思想,一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体现市场价格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对传统管理模式进行改革,改变按行业、部门编制收费标准的方式,在考虑行业特点和实际操作方便的基础上,尽力转为按项目类型统一编制收费标准;三是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双方的权益;四是力求简扼准确、方便使用。
在制定本收费标准过程中,遵循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测算、论证,提出草案意见稿,以书面方式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管理机关的意见。
对草案意见稿修改后,又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了各类企业的意见,在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改,经主管机关会审后发布实施。
本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历时两年。
本收费标准在测算工程勘察收费中,着眼于现实与未来,为促进工程勘察单位企业化改革,以较高劳动生产率作为参照指标,实事求是地测算勘察人的工作量,直接成本和相关成本,考虑到工程勘察产品主要是智力劳动,在保证工程勘察人员应有合理收入水平的同时,也考虑社会各类企业和其他发包人的承受力。
本收费标准在表述工程勘察收费中,对计算收费公式,以及工程勘察收费涉及的有关问题,逐一做出具体规定并阐明逻辑关系和具体方法,力求清晰准确。
本收费标准共分15章,各章分为若干条,每条分为一款或若干款。
各章、条、款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标注2.3.5,即表示为第2章第3条第5款。
这种表示方法是工程勘察文件中通用的表示方法。
1总则
【解释】总则共15条,分别阐述了工程勘察收费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收费公式各项计算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相关问题。
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操作方便,将工程勘察收费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两个大类;二是明确了计算工程勘察收费的方式和公式,为解决如何应用计算公式计费,将公式中涉及的概念及计费额分别定义;三是考虑到实际工程中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设定了复杂调整系数;四是对工程勘察开始前所涉及的作业准备工作和费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所涉及的特殊事项的工作和费用进行规定;五是对小型的、零星的工程勘察服务规定了计费标准。
根据总则,结合有关章节,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比较便利地计算出各类工程的勘察收费的基准价,在此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工程勘察收费额,并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约束双方行为。
1.0.1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等收取的费用。
【解释】本条规定了工程勘察收费的行为关系和适用范围。
工程勘察是项目业主即发包人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委托,由中标或受委托的勘察人承担的技术服务。
本收费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勘察人根据委托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文件或岩土工程设计文件。
本收费标准包括:
收集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并就勘察文件向设计企业作出技术说明,岩土工程设计文件向施工企业作出技术说明,解决设计或施工中的勘察技术问题,参加工程测量交桩、水文地质交井、岩土工程验槽等服务的费用。
本收费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
厂址选择,区域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投标方案或招投标文件,提供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开展具有探索性的勘察科研项目,工程技术咨询,配合施工,验桩验线,以及规程规范以外的特殊性勘察项目等项服务的费用。
勘察人提供上述服务,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费用。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部分包括的工作内容,以及不包括的工作内容,相应章节中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条规定。
另外,对于本收费标准来说,考虑的是一般性的、常用的、主要的工程勘察项目。
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本收费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可以按照本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费用。
1.0.2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为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
1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适用于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2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别适用于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工程勘察的收费。
专业工程勘察中的一些项目可以执行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收费。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分类和适用工程类型的规定。
工程勘察工作可分为:
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与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水文气象勘察、工程物探、室内试验等专业。
每个建设项目的勘察工作,需要进行其中一个或几个专业的工作。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是指第2章-第8章,其内容涵盖了工程勘察各个专业的收费标准,理论上可以适用并满足所有工程勘察工作的收费。
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和海洋等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由于专业特性,使用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难以直接、简洁地计算收费。
为此,制定了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即第9-第16章。
一个建设项目的专业工程,可按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计算收费;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工业或民用建筑等单项工程,可按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标准计算收费。
1.0.3通用工程勘察收费采取实物工作量定额计费方法计算,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方法和标准,分别在煤炭、水利水电、电力、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海洋工程等章节中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程勘察收费方法的规定。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由实物工作收费和技术工作收费两部分组成。
实物工作收费是以完成的实物工作量为基础计算收费的,如工程测量收费按照实际测量的公里或平方公里计算收费;岩土工程勘察钻探收费按照实际钻孔进尺米计算收费。
技术工作收费在综合考虑技术工作的工作量、智力劳动成本和最终成果责任等因素,按照实物工作收费的一定的百分比计算收费。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按照各个行业(专业)的工程特点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如煤炭工程勘察按照设计收费的百分比计算收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按照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算收费,电力工程勘察按照建设项目定额计算收费,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线路工程按照勘察公里数定额计算收费,海洋工程勘察按照实物工作量计算收费。
各类专业工程勘察的具体收费方法在相应章节中详细规定。
1.0.4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3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通用工程勘察收费计算方法的规定。
计算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根据本条所列公式,按照3、4、2、1的顺序进行。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按照公式3计算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
1.确定工程勘察实物收费基价。
根据所进行的勘察工作的种类和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直接查找确定。
2.确定附加调整系数。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从总则和相关章节中查找确定。
没有附加调整系数的,即表示该项工程没有附加调整系数。
3.将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乘以合同约定的实物工作量,有附加调整系数时再乘以该系数,计算出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
第二步按照公式4,计算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将第一步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乘以技术工作收费比例,计算得出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第三步按照公式2,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将第一步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和第二步计算出的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相加,计算出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第四步按照公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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