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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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 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一)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二)检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起重机监督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起重机械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必须配戴检验人员资格证胸卡。
第十条 起重机受检单位及安装、改造(大修)和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内容与方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测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
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表不得少于《检验内容与方法》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
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
“结论”一栏中只填得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起重机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为:
(一)验收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二)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三)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
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或“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
凡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并出具相应结论的《检验报告》。
对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4种检验结论。
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一)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二)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三)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四)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起重机,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起重机,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
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录:
1.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2.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起重机验收检验报告和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附录1:
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
序号
仪器、量具名称
精度要求
备注
1
万用表
±2%
2
绝缘电阻测量仪
±1.5%
3
接地电阻测量仪
±2%
4
钳型电流表
±2%
5
经纬仪
4”
6
水准仪
±2.5mm/km
7
测拱仪
自制
8
便携式测距仪
±1.5mm
9
转速表
±1km/h
10
测厚仪
±0.5%
11
称重仪
±1%
12
声级计
0.1dB(A)
13
温湿度计
±2%
14
百分表
0.01mm
15
压力表
±7Pa
16
点温计
±1%
17
弹簧秤
±0.6N
18
游标卡尺
0.02mm
19
钢卷尺
1级
20
钢直尺
1级
21
塞尺
1级
22
力矩扳手
23
放大镜(20倍)
24
线锤
25
常用电工工具
26
便携式检验照明灯
27
钢丝绳探伤仪
选用
28
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
水平1%;垂直5%
选用
29
便携式磁粉探伤仪
A1试片
选用
30
照相机
选用
附录2:
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桥架型起重机
检验
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1.
技
术
资
料
1.1
制造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文件;必要时应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查阅资料。
1.2
安装单位应提供:
a.施工情况记录和自检报告;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查阅资料。
1.3
改造(大修)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大修)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改造部分经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的图样和计算资料。
查阅资料。
1.4
使用单位应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资料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1.2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新增设备的验收检验此项仅核查运行管理制度资料。
查阅资料。
2.
作业
环境
及
外观
2.1
用于尘、毒、辐射、噪音、高温等有害环境作业的起重机,应有保护司机安全与健康必要的防护措施。
现场检查。
2.2
起重机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外观检查,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验收检验时查检验合格标志。
2.3
大车滑线、扫轨板、电缆卷筒应涂红色安全色。
吊具、台车,有人行通道的桥式起重机端梁外侧、夹轨器、大车滑线防护板应有黄黑相间的安全色。
外观检查。
2.4
起重机上和其运行能达到的部位周围的人行通道和人需要到达维护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5m,无人行通道和不需要到达维护的部位,固定物体与运动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小于0.1m。
如安全距离不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卷尺测量。
2.5
起重机上应有安全方便的检修作业空间或提供辅助的检修平台。
外观及作业现场检查。
2.6
通向起重机及起重机上的通道应保证人员安全、方便地到达,任何地点的净空高度应不低于1.8m,其梯子、栏杆和走台应符合GB6067的有关规定。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卷尺和测力装置测量。
3.
金
属
结
构
3.1
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整体失稳、严重塑性变形和产生裂纹。
整体失稳时不得修复,应报废;产生严重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下挠值达到水平线下S/70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发生锈蚀或腐蚀超过原厚度的10%时应报废;产生裂纹应修复或采取措施防止裂纹扩展,否则应报废。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厚仪等工具或仪器测量;计算承载能力。
主梁下挠的测量方法同3.3上拱度的测量方法。
检验
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金
属
结
构
3.2
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焊接缺陷。
螺栓或铆钉联接不得松动,不应有缺件、损坏等缺陷。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
外观检查,必要时可用探伤仪检查焊缝质量或用力矩扳手检查高强度螺栓的联接状况。
3.3
主梁上拱度和上翘度
新安装的桥、门式(包括电动葫芦桥、门式)起重机的主梁上拱度为(0.9~1.4)S/1000,门式起重机的上翘度为(0.9~1.4)L1/350;电动单梁、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主梁上拱度为(1~1.4)S/1000。
载荷试验后桥、门式起重机拱度应不小于0.7S/1000,上翘度应不小于0.7Ll/350;电动单梁、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主梁上拱度应不小于0.8S/1000。
箱型梁起重机检测主梁上翼缘板,桁架起重机检测轨道,工字钢轨道检测下翼缘中心。
检测条件:
空载,断电。
桥式起重机应将小车开至轨道端部,门式起重机将小车开至支腿上方。
具体方法如下:
1.钢丝法:
用0.49~0.52mm的钢丝拉在主梁上,一端固定,一端拉有150N的弹簧秤,将等高块H放在端梁中部钢丝与端梁之间,测量跨中S/10范围内筋板处钢丝与主梁间的距离h,主梁上拱度为F=H-h-Δ。
Δ为钢丝自重影响修正值(见附表1)。
2.水准仪法:
将水准仪放在适当位置,调平,分别测量主梁跨中S/10筋板处、端梁中心(支腿)、悬臂端的标高进行计算。
3.4主梁腹板的局部平面度
主梁腹板不应有严重不平,其局部平面度,在离受压区翼缘板H/3以内不大于0.7δ,其余区域不大于1.2δ。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1m的平尺放在腹板上,用钢直尺测量平尺与腹板之间的间距,取最大值。
3.5
跨度
偏差
新安装起重机,当大车运行出现啃轨现象时,应测量跨度偏差。
采用可分离式端梁并镗孔直接装车轮结构的通用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梁式(悬挂)起重机跨度极限偏差:
S≤10m时,△s=±2mm,S>10m,△s=±[2+0.1(S-10)]mm;采用焊接连接的端梁及角型轴承箱装车轮结构的通用桥式起重机△s=±5mm,相对差不大于5mm。
通用门式起重机跨度极限偏差为:
S≤26m,△s=±8mm,相对差不大于8mm,S>26m,△s=±10mm,相对差不大于10mm。
1.用平尺卡住钢卷尺,另一侧拉150N弹簧秤,测量同一高度处一侧车轮外端面与另一侧车轮的内端面的距离,则跨度S等于实测距离加上钢卷尺修正值(见附表2),再加上钢卷尺计量修正值。
2.采用精度不小于1.5mm的测距仪,测量同一高度处一侧车轮外端面与另一侧车轮的内端面的距离,测量三次取平均值。
3.6
小车
轨道
3.6.1小于50t的正轨箱型梁及半偏轨箱型梁的轨距极限偏差:
端处为±2mm,跨中,当S≤19.5m,为+1~+5mm,当S>19.5m,为+1~+7mm。
其它梁不超过±3mm。
用钢卷尺测量。
3.6.2轨道接头的高低差d≤1mm,侧向错位f≤1mm,接头间隙e≤2mm。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和塞尺测量。
3.6.3两端最短一段轨道长度应大于1.5m,在轨道端部应加挡块。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卷尺测量。
检验
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3.
金属
结构
3.7
司
机
室
3.7.1司机室的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司机室与起重机联接应牢固、可靠。
外观检查。
3.7.2司机室内应设合适的灭火器、绝缘地板和司机室外音响信号,门必须安装锁定装置。
外观检查,音响信号通电试验。
3.7.3司机室应有良好的视野。
司机室内部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2m,底部面积不小于2m2。
门的开门方向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卷尺测量。
4.
大
车
轨
道
4.1
新安装起重机,当大车运行出现啃轨现象时,应测量大车轨距偏差。
大车轨距的极限偏差为:
S≤10m,△s=±3mm;S>10m,△s=±〔3+0.25(S-10)〕mm。
最大不超过±15mm。
方法同3.5项,但应测量同一高度处一侧导轨外侧面与另一侧导轨内侧面的距离,测量三次取平均值。
4.2
轨道接头间隙不大于2mm。
用塞尺测量。
4.3
轨道实际中心与梁的实际中心偏差不超过10mm,且不大于吊车梁腹板厚度的一半。
用钢卷尺测量。
4.4
固定轨道的螺栓和压板不应缺少。
压板固定牢固,垫片不得窜动。
外观检查。
4.5
轨道不应有裂纹、严重磨损等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
悬挂起重机运行不应有卡阻现象。
外观检查。
5.
主
要
零
部
件
与
机
构
5.1
吊
钩
5.1.1吊钩应有标记和防脱钩装置,不允许使用铸造吊钩。
外观检查。
5.1.2吊钩不应有裂纹、剥裂等缺陷,存在缺陷不得补焊。
吊钩危险断面磨损量:
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5%;按行业沿用标准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
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50%时,应报废衬套。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20倍放大境检查,打磨,清洗,用磁粉、着色探伤检查裂纹缺陷。
用卡尺测量断面磨损量。
5.1.3开口度增加量:
按GB10051.2制造的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0%,其他吊钩应不大于原尺寸的15%。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5.2
钢
丝
绳
及
其
固
定
5.2.1钢丝绳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与滑轮和卷筒相匹配,并正确穿绕。
钢丝绳端固定应牢固、可靠。
压板固定时,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应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不应有裂纹;楔块固定时,楔套不应有裂纹,楔块不应松动。
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应正确,绳卡数应满足附表3的要求。
对照使用说明书查验。
检查滑轮和卷筒的槽型、直径是否与选用的钢丝绳相匹配。
5.2.2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应保留2圈钢丝绳做为安全圈。
将吊钩放到最低工作位置,检查安全圈数。
5.2.3钢丝绳应润滑良好。
不应与金属结构磨擦。
外观检查。
5.2.4钢丝绳不应有扭结、压扁、弯折、断股、笼状畸变、断芯等变形现象。
外观检查。
5.2.5钢丝绳直径减小量不大于公称直径的7%。
用卡尺测量。
5.2.6钢丝绳断丝数不应超过附表4规定的数值。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探伤仪检查。
5.3
滑轮
5.3.1滑轮直径D0min(D0min=h2·D)的选取不应小于附表5规定的数值。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量。
检验
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5.
主
要
零
部
件
与
机
构
5.3
滑轮
5.3.2滑轮应转动良好,出现下列情况应报废:
a.出现裂纹、轮缘破损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b.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20%;
c.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钢丝绳直径的50%或槽底出现沟槽。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5.3.3应有防止钢丝绳脱槽的装置,且可靠有效。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防脱槽装置与滑轮之间的间距。
5.4
制
动
器
5.4.1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每个机构都应装设制动器,起升机构的制动器应是常闭的。
吊运炽热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大危险或损失的起升机构,其每一套驱动装置应装设两套制动器。
外观检查。
5.4.2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
液压制动器不应漏油。
制动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露出铆钉应报废。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5.4.3制动轮与摩擦片之间应接触均匀,且不能有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或油污。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塞尺测量。
5.4.4制动器调整适宜,制动平稳可靠。
通过载荷试验验证。
5.4.5制动轮应无裂纹(不包括制动轮表面淬硬层微裂纹),凹凸不平度不得大于1.5mm。
不得有摩擦垫片固定铆钉引起的划痕。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5.5
减
速
器
5.5.1地脚螺栓、壳体联接螺栓不得松动,螺栓不得缺损。
外观检查。
5.5.2工作时应无异常声响、振动、发热和漏油。
听觉判定噪音,手感判断温度和振动,必要时打开观察盖检查或用仪器测量。
5.6开式齿轮
齿轮啮合应平稳,无裂纹、断齿和过度磨损。
外观检查,必要时测量。
5.7
车轮
车轮不应有过度磨损,轮缘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或踏面磨损达原厚度的15%时,应报废。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5.8
联轴器
零件无缺损,联接无松动,运转时无剧烈撞击声。
外观检查,试验观察。
5.9
卷
筒
5.9.1卷筒直径D0min(D0min=h1·d)的选取不应小于附表5规定的数值。
多层缠绕的卷筒,端部应有比最外层钢丝绳高出2倍钢丝绳直径的凸缘。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钢直尺测量。
5.9.2卷筒壁不应有裂纹或过度磨损。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5.10
导绳器
导绳器应在整个工作范围内有效排绳,不应有卡阻、缺件等缺陷。
外观检查,试验观察。
5.11
环链
环链不应有裂纹、开焊等缺陷,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应报废。
外观检查,必要时用卡尺测量。
6.
电
气
6.1
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
6.1.1构件应齐全完整;机械固定应牢固,无松动;传动部分应灵活,无卡阻;绝缘材料应良好,无破损或变质;螺栓、触头、电刷等连接部位,电气连接应可靠,无接触不良。
起重机上选用的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应
目测检查,必要时用电气仪表测量。
结合环境与工况,查验电气设备和电器元件的选用。
检验
项目
项目
编号
检验内容与要求
检验方法
6.
电
气
6.1
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
与供电电源和工作环境以及工况条件相适应。
对在特殊环境和工况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和电器元件,设计和选用应满足相应要求。
(续6.1.1)
6.1.2馈电装置
a.大车供电裸滑线除按2.3规定涂红色安全色外(导电接触面除外),还应在适当位置装设安全标志或表示带电的指示灯;
b.集电器沿滑线全长应可靠接触;
c.移动式软电缆应有合适的收放措施。
目测检查。
6.2
线路
绝缘
额定电压不大于500V时,电气线路对地的绝缘电阻,一般环境中不低于0.8MΩ,潮湿环境中不低于0.4MΩ。
断电,人为使起重机上的接触器、开关全部处于闭合状态,使起重机电气线路全部导通,将500V兆欧表L端接于电气线路,E端接于起重机金属结构或接地极上,测量绝缘电阻值。
上述方法有困难时,可采用分段测量的方法。
测量时应将容易击穿的电子元件短接。
6.3
总电源开关
起重机供电电源应设总电源开关,该开关应设置在靠近起重机且地面人员易于操作的地方,开关出线端不得连接与起重机无关的电气设备。
目测检查。
6.4
电
气
保
护
6.4.1电气隔离装置
起重机上低压的总电源回路宜设能够切断所有动力电源的主隔离开关或其他电气隔离装置。
起重机上未设主隔离开关或其他电气隔离装置时,总电源开关应具有隔离作用。
目测检查。
6.4.2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起重机总电源回路至少应有一级短路保护。
短路保护应由自动断路器或熔断器来实现。
自动断路器每相均应有瞬时动作的过电流脱扣器,其整定值应随自动开关的型式而定。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应按起重机尖峰电流的1/2~1/1.6选取。
外观检查,查验总电源回路中实际使用的短路保护装置是否符合本条要求,必要时校验。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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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机械 监督 检验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