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连锁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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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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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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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财务管理制度通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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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财务管理制度通用模板
使用说明:
本规章制度文档可用在结合实际情况来调动和发挥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化管理、规范要求所有人员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最终实现保护合法权益,保障整体有序运营,同时把日常纠纷最大化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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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财务管理制度
营业收入管理
单店的所有经营收入必须及时入帐,实行日清日结制度。
任何一项销售业务,收银员应开出销售小票并将销售额记入计算机系统,不得发生任何帐外销售。
营业收入应以获取现金或支票的方式实现,不得发生任何赊销业务。
营业收入管理流程
营业收入管理流程说明 a)
每日营业结束后,各岗位根据本岗位的销售小票编制《销售汇总表》,同时将销售小票粘贴在《销售汇总表》后作为核算的原始凭证交给店经理审核。
b)
店经理根据收银员打印的《清机表》审核各岗位的《销售汇总表》和当日营业现金和支票(如果客人用支票支付,应请示店经理同意)所得,若发现偏差立即寻找原因。
c)
店经理根据审核后的《销售汇总表》填写《单店营业收入日报表》,于每周五将《单店营业收入日报表》上交财务部单店核算会计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d) 营业现金管理 营业现金管理流程
营业现金管理流程说明
单店营业所得现金必须及时全额存入该店的银行收入账户中,不得截留作为或补充单店的备用金、零钞,店经理应积极配合公司财务部单店核算会计对单店营业现金进行严格监控。
a) 收银员下班前,应将当班营业现金清点入帐并填写《收银机账薄》(见《财务管理手册》),将总额与计算机打印数据核对,如有不符,应查找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金额低于帐务,是个人原因造成的,由相关责任人补齐,如果金额高于帐务,不能查到原因的,这部分高出金额应作为营业所得,不得归任何个人所有。
收银员清机时,应有店经理在场监督。
b) 收银员将营业现金上交店经理,由店经理向营业员出具收款收据并填写现金日记帐。
财务部单店核算会计应至少每月一次对单店的现金日记帐进行监督审察,如有不符,责成单店查找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c) 店经理应于每天下午15:
00将当天营业现金存入开户银行,15:
00之后至停止营业期间收进的现金,应存入店内的保险柜,于第二天早上9:
00及时送存银行。
d) 店经理应于每周五将单店在银行的营业现金存款上交公司财务部,同时提交银行收款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财务部单店核算会计审查核对后,向店经理出具收款凭证。
成本费用管理
单店必须对本店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详细核算并编制相应报表上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根据业务信息系统提取的基础数据和各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对各单店的成本费用进行核对、监控、汇总、统计和分析。
物料消耗成本核算
a)由单店进行核算的成本费用项目主要包括物料消耗成本、房租、水、电、气消耗、员工工资福利、行政管理费用、税金、业务费用、服装费、办公费用、通讯费用、交通费、维修费用等。
物料消耗成本由公司财务部根据配送到各单店的物料进行结算,其它成本费用按单店实际发生额计算。
b) 店经理根据供应商或配送方的《发货单》、公司配送员的《调拔单》填写《收货清单》,《收货清单》(见附件)背后应附有验收报告及供应商或配送方的《发货单》、公司配送员的《调拔单》以作为核算单店物料成本的原始凭证。
c)店经理每周应将本店的《收货清单》与配送员的《调拔单》、供应商或配送方的《发货清单》进行核对确认,如出现差异,由店经理编制《对账调节表》(见附件),各方签字确认并加以说明。
d)对于已退物资(包括向公司和供应商或配送方)或根据公司营运部指令调出的物资,店经理应根据《退换货申请表》或《调拔单》填写《出货清单》(见附件),于每周五报送财务部冲减本店库存物资和应付帐款。
费用支付结算
a) 由单店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房租、水、电、气消耗、服务员工资、行政管理费用、卫生管理费用、业务费用、交通费、办公费用、通讯费用、维修费用等。
b) 店经理确认单店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后,向营运部提出借款申请,营运部经理审核通过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由财务部审核支付借款;店经理在支付款项后应于10日内带发票等相关凭证到财务部报销。
成本费用的控制
c) 店经理应加强对单店库存物资、后厨加工制作、各种设备的维护保养、低值易耗品等成本控制关键环节的管理,针对不同性质的成本费用项目分别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定额控制与限额控制。
d) 对销售主原料、餐巾纸、牙签等低值易耗品实行定额控制,并依据相应的定额指标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消耗定额由公司营运部下达。
e) 对加工制作耗用水、电、气费用、调味品等各种辅助材料消耗、工具器件消耗、修理费、办公费、员工工资、奖金等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并依据预算指标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f)
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实行单项管理,但应规定限额标准,超限额的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资金管理
由店经理进行单店资金的统一管理。
管理的范围包括对单店营业现金、单店备用金、及零钞的管理。
资金计划的编制
a)单店的资金计划包括资金收入(营业收入)计划和资金支出计划(由单店支付的各项费用),由店经理负责编制。
b)资金计划由店经理在公司总体规划、经营环境的充分分析、经营收入的预测基础上编制。
年度资金计划于每年12月前上报营运部,月度资金计划于每月25日前上报营运部,周资金计划于周四前上报营运部。
备用金的保管与使用
a)单店备用金由营运部根据单店经营情况、日常所需支付费用范围及金额核定。
店经理负责备用金的保管,备用金不足时应向公司财务部及时通过报销费用或借款补充,不得挪用营业现金或零钞进行补充。
b)单店备用金的使用范围为:
单店经营所需紧急物资的采购、公司允许的零星采购、突发事件所需费用等必须由单店即时支付的资金。
c)备用金由店经理向财务部报销,报销时应提供发票等相关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签字,店经理审核;如单店经理本人为经办人,应由店内能证明其有正常支出的员工(如收货人等)签字证明。
d)店经理应建立备用金使用帐薄,详细记录备用金的使用情况(金额、事由、是否报销)。
零钞的保管与使用
a)单店零钞金额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单店营业情况进行核定发放。
零钞在单店开店营业时由收银员负责保管,当天营业结束后或休店时,收银员应将零钞清点后交由店经理保管。
b)每班收银员在本班营业结束时,应将零钞如数转交给下一班收银员,领班或店经理应对交接过程进行监督。
c)收银员或店经理不得擅自用营业现金补充零钞,如需补充,必须报请公司财务部同意后由财务部划拔资金补充。
发票管理
各单店向顾客开出的发票均为普通发票。
发票的领用与保管
a)发票由店经理向公司财务部领用,领用时应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
领回的发票应由店经理亲自保管,营业时店经理不在店内,应将发票转交领班保管。
b)若发票丢失,店经理必须在当日向财务部报告,财务部在3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c)店经理应将使用完的发票存根及时送交财务部,以旧换新,以便财务部或税务部门的检查监督。
发票的使用
a)顾客需要发票时,收银员应询问顾客付款单位后,转告店经理按顾客实付金额开具发票。
如店经理不能亲自开具发票,应委托领班或收银员开具。
b)发票必须按号使用,开具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付款单位、时限、顺序一次性如实开具。
c)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丢弃,应加盖作废章,连同存根一起贴在发票上,一并保存。
d)禁止转借、转让、倒卖、代开发票;不得撕毁、涂改、伪造发票;禁止在发票上弄虚作假;不得擅自出售、拆本使用及销毁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篇2:
保利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
保利房地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称“公司”的范围包括股份公司本级、各级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股份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
控股子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统称“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或类似权益但未达到控制条件的其他公司或主体统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本级及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以及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股份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各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七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股份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发行公司债券。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九)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表决的交联交易。
(十)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大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五)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七)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八)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各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各级公司总经理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原则上设置财务总监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任免。
财务总监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总经理负责并汇报工作。
子公司由于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未设置财务总监岗位的,由财务经理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各一级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原则上由股份公司委派,业务上接受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委派的财务总监经所在公司履行董事会表决程序后任命。
各子公司投资设立的下属子公司,可由其直接委派财务总监,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二)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财经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三)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四)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所在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七)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八)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九)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十)管理和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级公司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一)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各公司应设立财务部门,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财务部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各公司领导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
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
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
第三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
各级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各级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符合会计主体认定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
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制订的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各级公司应做好对下级子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公司必须按照股份公司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
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公司本级和各子公司应制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的具体流程和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
各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
各公司每年应成立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各公司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所在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各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各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房地产业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在最近经审计总资产50%以内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的股权投资以及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风险投资(期货和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资)。
超过上述标准的投资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授权股份公司董事长在遇有土地招投标等紧急情况时根据年度经营计划和经营班子的提议,以单项标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总资产15%的投资事项进行决策,事后通报董事会并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的,应按规定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产权登记。
投资期满相关股权转让的,也应进行审计评估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司的资产由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
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交易性金融资产由证券投资部门负责管理,生产用固定资产归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未开发土地由开发部门负责管理,在建项目及工程用设备物料由工程部门负责管理,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由客服部门负责管理。
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以内资产处置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发生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发行信托基金、合作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
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能直接进行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性筹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资金由股份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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