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课程考核要求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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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课程考核要求及答案
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经济法实务》课程考核要求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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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业要求
1.独立完成作业,发现提交的作业有相互抄袭、或从网页复制答案的,一律以零分计入成绩。
2.提交作业前,请务必检查是否是本课程的作业,如果提交的是其他课程的作业,一律以零分计入成绩。
3.仔细审题,准确回答问题,思路清晰,分析透彻,论证充分,语言流畅。
二.作业内容
1.论述题(共20分)
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答:
一、出资人数不同
1、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应该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二、出资方式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注册资金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四、责任形式不同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内部治理结构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不舍专门机构,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每个合伙人对企业事务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公司设有严密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分别执行不同的职权,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六、企业行为依据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
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约束。
2、有限责任公司:
行为主要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约束。
七、企业权力机构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并未对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八、企业决策机构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为其决策机构,
九、企业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1、普通合伙企业。
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2、有限责任公司。
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2.论述题(共20分)
试述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答: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企业优胜劣汰,一些企业濒临破产乃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正是在这种经济规律作用下,法院审理涉及企业破产的案件逐年增多。
由于我国破产立法起步较晚,实践经验少,审判机关审理此类案件数量早期较少,仅是近几年有所增加,所以,现行的整个破产案件审理的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探究的问题。
为使我国的破产立法进一步完善,实际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本文对此作一些探讨。
一、破产申请提出
破产申请人——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存在依职权申请的例外。
笔者认为,破产是债务人或债权人利用法律上的方法,强制将债务人的财产依一定程序为变价,然后公平分配给债权人,从而使债务人从摆脱债务危机,达到自身债务归于消灭的一种债权债务清理的特别程序。
破产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中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债务人是否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权债务,由债的主体双方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作出意思表示,不为他人
涉,他人也无权干涉。
(一)债务人申请的基础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基础有二:
其一是债务人具有申请破产的原动力。
这是因为现代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的免责制度,这是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有利激励。
一个诚实的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而获得免责的优惠,从而摆脱债务危机。
正是这种有利的激励使得更多的债务人产生了申请破产的原动力。
其二是,债务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有利条件——债务人最了解自己的财产状况和清偿能力。
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不向社会公开的,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所以债权人很难适时地提出破产申请。
现代破产法正是使得这两种基础进行有机的结合,以适时地开始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经济秩序,而这种结合是通过免责机制来实现的,只有适当的免责制度,才能使得债务人具有适时申请破产的积极性,所以,在世界各国,90%以上的破产案件是由债务人而非债权人提出的。
所以,有的国家规定破产申请是债务人的一项义务。
例如根据法国破产法的规定,不得不停止支付的债务人应在15天内向法院申请开始破产程序。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5第和公司法第89条、115条、108条、第113条等分别规定了法人的董事、公司清算人的破产申请义务。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上看,仅仅《公司法》第196条规定了公司清算人的破产申请义务,而其他法人董事等无此义务。
笔者认为,为了更加重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破产法应当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时的破产申请义务。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又赋予所有的企业法人以破产能力,即;
(二)债权人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动力;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少于其负债,使得现实的已然债权与;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笔者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鲜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只有在担保物权不能满足其债;3、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笔者认为,自;二、破产申请的形式——书面形
年的民事诉讼法又赋予所有的企业法人以破产能力,即不以所有制为破产能力的划分标准,而是以是否为企业法人为标准来确定其破产能力。
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有关破产的法律制度仅赋予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没有赋予其他民商主体的破产能力。
另外,我国1986年破产法对国有企业赋予破产能力,但对其提出破产申请也行了限制,即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有关合伙组织、商事自然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能否被赋予破产能力,期望在即将出台的新破产法中予以规定。
(二)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动力。
债权人是指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享有财产请求权的人。
破产法的制度价值之一就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权利。
法国判例称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专断权利,即使严酷地行使也不构成权利滥用。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是满足其债权的不得已而为的策略,若能以民事执行程序满足债权的,债权人一般不为此申请,故以债权人的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较少。
一般来说,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目的是想从破产程序中得到民事执行程序不能得到的利益。
何种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一般情况下财产债务的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
这里主要探讨以下三种债权人是否可提出破产申请。
1、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这应与破产原因联系起来。
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超过,”则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
因为“债务超过”意味着
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少于其负债,使得现实的已然债权与将来的或然债权以及已经到期的债权均不能得到清偿成为客观事实,所以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
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
因为,无论附条件债权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因其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均无法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但是,不赋予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并不意味着其权利不受破产法的保护。
实际上,各国破产法均允许其作为破产债权人而参加破产程序,有条件地接受破产分配。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笔者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
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无限地负债而又不能按债权成立的时间先后而有受偿的顺位,故特设担保以确保自己权利的实现。
但设立担保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必须以担保途径满足自己的债权。
担保物权的设立实际上使得债权人获得于双重身份——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也就同时给予债权人以选择权,或者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或者以物权人的身份行使物权。
担保债权人的这种身份在破产法上也不应消灭,他既可以以担保物权人的身份行使别除权,也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
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担保债权人自然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对其开始破产程序。
如果认为担保债权人不能提起破产申请,意味着强迫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这对其他债权人也无益处。
另外,在实践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也鲜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只有在担保物权不能满足其债权时,才有可能发生其提出破产申请的问题。
3、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
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必须有实体法上的根据。
而自然债权,在民法上无请求力与执行力,仅有保持力,即如果债务人自愿清偿的,债权人的接受仍为有法律上的根据而非为不当得利。
如果允许自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无疑等于赋予这种债权人以请求力,对债务人不利,故不应赋予其破产申请权。
二、破产申请的形式——书面形式
(一)、债务人的书面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债务人在书面申请中必须写明其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2)申请的目的。
(3)申请的根据与理由。
即债务人必须说明自己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债权人的书面破产申请应包括以下事项
(1)申请人(债权人)与被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住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联系地址或电话等。
(2)请求事项。
即请求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
(3)请求的根据与理由,即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同时附上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材料。
(4)债权的数额、性质以及债权发生的根据和时间。
(5)人民法院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①书面破产申请;②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③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
在我国,根据现行的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
后,在法定期间内往往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混在一起一并审查,然后再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笔者认为,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只需形式审查,即法院仅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破产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破产资格即是否具有破产能力以及申请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破产申请人(特指债务人)或指申请人(指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目的是否合法的审查。
关于破产申请的实质性审查应在审理程序中进行。
因为在受理阶段,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不可能对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予以受理。
至于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能否被法院宣告破产,并不影响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债务人能否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应由申请人承担。
如果将实质性审查也作为受理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那岂不等于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同时就必须裁决了原告胜诉。
(二)破产申请有的驳回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要求的应当以裁定形式驳回其申请。
法院对破产申请立案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1)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的审查;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查;(3)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审查;(4)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破产逃债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以上所列情况若在立案后才发现的,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对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3、对债权人的效力,所有债权视为到期;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四、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应做的工作;
(一)组裁定,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
因为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
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告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告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
这势必造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予以充分注意。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因为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执行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如果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无疑会破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2、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必须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同意对债务人人身的限制。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主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文秘人员)等进行必要的限制。
具体地讲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他物品;
(2)根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
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3、对债权人的效力,所有债权视为到期
在一般的民事执行程序中,债权不到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破产程序则不然,其具有加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使在破产开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只是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息。
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保持力。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所有权人应服从破产程序而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否则债权人接受的个别清偿无保持力.我国现行《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请求以破产程序满足其债权的意思表示,也是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手段。
四、破产案件受理后法院应做的工作
(一)组成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
由于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复杂、标的巨大、社会影响大等原因,因此审理破产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通知与公告
3.案例分析题(共20分)
甲公司于2012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1)假设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
“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为什么?
(2)假设3月10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
“完全接受贵方条件”。
则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为什么?
(3)假设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电报后,于3月3日派人直接去付款提货时,甲公司已经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
则甲公司是否需要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
答:
1、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
甲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
“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这属于要约
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
“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这属于反要约而不是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时间是承诺生效的时间,这里没有承诺,合同当然不成立
2、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
因为甲公司提出在一周内回复,而乙公司在3月10日回复,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样就不是承诺合同当然不成立
3、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甲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
“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
”这一行为是要约,而且是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9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要约不能撤消,这就表示甲的要约生效了,题目中乙是在承诺期限内直接去付款提货时(这一行为表示承诺)而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没有遵守要约所以要承担责任
4.案例分析题(共20分)
张某3月17日递交名为“除草剂”的发明申请,随后张某收到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但后经多次试验,发现该技术还存在重大缺陷,于是又递交了一份撤回申请书,专利局准予撤回。
10月21日,王某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经审查授予王某专利权。
张某以曾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丧失新颖性为由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试分析下列问题:
(1)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其认定标准有哪些?
答:
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主要有以下三条客观标准。
(1)公开标准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
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
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
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括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时间标准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一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二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
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之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
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地区标准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
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
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关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
我国专利法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多数国家是不承认的,况且在国内此宽限期也并非是给申请人的一种优先权,因此,为了万无一失,应尽可能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2)对张某的无效宣告请求,哪个机关有权受理?
该机关会做出何种裁定?
为什么?
答:
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经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做出宣告全部无效、宣告部分无效、维持有效三种决定。
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如果张某对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不服,应采取什么救济方式?
答:
提行政诉讼
5.案例分析题(共20分)
4月10日,哈尔滨市新华饮料厂“南极”商标许可亚美保健品饮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备案。
10月10日哈尔滨市新华饮料厂将“南极”转让给兴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并办理手续。
后兴华公司发现亚美公司也在使用“南极”商标,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并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所涉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
现行法律规定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财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我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均明确要求许可人应履行“备案”手续,但却未涉及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
我国最高法院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共有两款,即: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确理解上述规定,显然是正确适用该规定的前提。
为叙述清楚,我们做如下设定·在先未备案商标许可合同为A,许可人为甲,被许可人为乙;在后经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为B,许可人为甲,被许可人为丙。
(4)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有效,亚美公司是否有权使用“南极”注册商标?
为什么?
答:
一、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可以续签。
二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三、《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备案,由商标局公告;(3)本案中兴华公司是否取
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
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
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
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
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
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
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本案中兴华公司是否取得“南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为什么?
答:
不能
(6)如果本案中的商标许可合同与商标转让合同皆有效,且商标许可使用行为和商标转让行为皆完成了法律规定程序,在后的商标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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